唐律律条的协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十二篇目律条的协调
现存唐律有五百零二条,分别归入十二篇目,因此篇目的内容安排及排列就是一种总体协调。唐律的协调方法是:第一篇名例律规定唐律的一般原则,统领全律内容,类似现代刑法的总则;其余十一篇,即从卫禁律至断狱律,按其犯罪行为分别归类入篇。这样,篇目的内容就与篇目名一致起来,一见篇目名就知其所含内容。
篇目的多少关系到能否总结、归纳各种犯罪行为,合理安排和协调其中内容的问题。篇目太多或太少都有失偏颇。《魏法·序略》认为,《法经》的篇目太少,并指出篇目太少的弊端:“旧律所难知者,由于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则文荒,文荒则事寡,事寡则罪漏,是以后人稍增。”相反,篇目过多则走向另一极端。唐太宗竭力反对造成篇目过多、内容繁杂的做法。他曾说,律条繁杂会使“官人不能尽记”,甚至“更生奸诈”。因此,他在贞观初就言告大臣:“用法务在宽简”;贞观中又重申:“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唐律的十二篇目数正好适中,故后人评说它是“古今律之得其中者” 。
唐律的十二篇目名广采众律之长。唐律以前曾使用过三十多个篇目名,它对以前的篇目名进行改造,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第一,把内容相近的篇目合并,使其更为简明。如贼盗律就是把秦汉至北魏时一直使用的贼律与盗律合二为一。第二,变换篇目词的位置,使其更为合理。如户婚律是改北齐律的婚户律而成。第三,改变原篇目名,使其更为确切。如职制律是改晋律中的违制律而就。还有一些篇目名是沿用前代的,如杂律等。篇目名的改造意味着律条的重新组合或调整,是律条协调的重要方面。
唐律十二篇目排列的次序有其逻辑,而且在前三篇的前言中都作了阐述。第一篇为名例律,规定的是唐律的一般原则,应入篇首。《唐律疏议·名例》前言说:“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其中,还包括对皇权和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十恶”的规定。第二篇为卫禁律,专门打击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国家主权的犯罪行为。皇帝是皇权的化身,侵害皇帝的行为是对皇权威胁最大的行为,也是唐律首先要打击的行为。《唐律疏议·卫禁》前言对此直言不讳:“敬上防非,于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第三篇为职制律,是规定处罚各级犯罪官吏的法律。庞大的封建国家机器靠层层官吏开动,官吏犯罪会直接影响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并影响到皇权,故打击官吏犯罪显得特别重要。《唐律疏议·职制》前言说:“宫卫事了,设官为次。”可见,篇目次序排列的逻辑就是维护皇权的逻辑,把对皇权危害大的犯罪排列在前,以示诫人。篇目按这一逻辑排列,律条也自然对号入位了。其余篇目虽未都在前言中详加说明其排列的原因,但实际上并不违反上述逻辑。
唐律篇目排列的次序亦集前律之长。它把名例列为首篇,对整部法典起到提纲挈领的作用,使体系比较科学,可起到“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的效果。因此,唐律改变了自《法经》以后相当长时间内把“贼”作为首篇的体系。唐律还把卫禁律置为第二篇,突出立法者的本意,表明首先要打击的对象,改变了在很长时期内以“盗”为第二篇的定制。
唐律通过对篇目名、数和排列次序诸方面的调整,使律条的归类更为合理和科学,达到了律条总体协调的效应。
2.前后篇目律条的协调
唐律的律条虽归入十二篇目,但唐律是一个整体,前后篇目的律条又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它们的协调也就成为律条协调的一个重要内容。
首先,名例律中的律条被其他十一篇律条作为一般原则运用,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唐律疏议·斗讼》“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条“疏议”引名例律的规定:“并相容隐,被告之者,与自首同”,并把它作为本条的定罪量刑原则。故此条规定:“诸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唐律疏议·杂律》“向城官私宅射”条规定:“故令人城及宅中,杀伤人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但如是“非意杀伤者”,就按此条“疏议”引名例律“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得依凡论”的原则,从轻处罚。
其次,名例律大量援引其他十一律的律条解释、明确本篇律条的含义。《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条举用贼盗律中“造畜蛊毒,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和断狱律中“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三千里”的规定,解释本条“及会赦犹流者”的含义。《唐律疏议·名例》“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条引用职制律中“官员有数,而署置过限不应置而置”的规定,明确本条中“置官过限及不应置而置”的真义。
再次,后律大量举用除名例律外其他律的律条,以保持用刑的一致性。《唐律疏议·贼盗》“盗符节门钥”条“疏议”引用擅兴律中“凡言余符者,契亦同。即契应发兵者,同发兵符法”的规定,对本条“盗发兵契”行为,作出“各同鱼符之罪”的科刑。《唐律疏议·杂律》“私发制书官文书印封”条规定:“诸私发官文书印封视书者,杖六十;……若密事,各依漏泄坐减二等。”由于“漏泄”已在职制律中有所规定,故此条“疏议”援用此律中“漏泄大事应密者,绞”的规定,认定本条犯罪行为应科“徒三年”。
最后,除名例律以外的前律也大量援引后律的律条,前后印证。《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条“疏议”援用斗讼律中“媵犯妾,减妾一等。妾犯媵,加凡人一等。余条媵无文者,与妾同”的规定,得出适用本条“夫犯媵,皆同犯妾”的结论。《唐律疏议·贼盗》“盗园陵内草木”条“疏议”举引杂律中“毁伐树木稼墙,各准盗论”的科断,也相应规定:“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
前后篇目中律条的互相引证,使前后律条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从而增强了法典内容的整体性。
3.同一篇目律条的协调
唐律除名例律以外,其他十一篇都包括两类以上相近的犯罪行为。它们是如何共存同一篇目,按什么原则有机组合在一起,这是律条的协调问题。
唐律根据以下两项原则有条不紊地组合各篇律条:
第一项原则是把同类或相类似的犯罪行为排列在一起。卫禁律共有三十三条,其中前二十三条是处罚有关直接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进入宫、殿、庙和苑等;后十条是制裁有关直接有损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非法越过关津要塞等。户婚律共四十六条,其中前十三条是惩罚有关违反户籍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中间十二条是惩治有关违反田宅和税赋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后二十一条是打击有关违反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方面的犯罪行为。其他各篇也都如此。经过这样的组合,每篇的内容既有序又严谨,克服了以前每篇律条混杂无序的状况,再也没有“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 的情况。
第二项原则是把对皇权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列为篇首或同一类犯罪行为之首。《唐律疏议·诈伪》把“伪造御宝”条列至篇首,此条“疏议”还专门作了说明:“御宝事重,遂以‘伪造八宝’之首。”处罚幅度也能反映这一点。在诈伪律中,只有“伪造御宝”是处斩刑,严厉程度超过同篇中的其他犯罪。《唐律疏议·贼盗》把“谋反大逆”列为篇首,其制裁程度也最为严厉,除犯罪者本人要处斩外,家属还要连坐,严于同篇中的其他犯罪。以上是把对皇权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列入篇首的两例,此外还有列入同类犯罪行为之首的。在户婚律制裁有关户籍方面的犯罪行为中,首条为“脱漏户口增减年状”,这是违反户籍制度的最甚者,故处罚也最重,要“徒三年”;在擅兴律制裁有关擅自调发军队方面的犯罪行为中,首条为“擅发兵”,这也是在同类犯罪中的最严重者,所以制裁也最酷,处同类犯罪中所没有的绞刑。
按照以上两项原则编排后的律条非常有条理,既把同类犯罪归并在一起,又把犯罪重者排在前。这可使司法官查律方便,也使百姓易懂易学,便于唐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