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观是教师对教育对象的基本看法。教师要管理好学生,必须对学生有正确的认识,正确的学生观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正确地开展教育活动,进而取得积极的教育成效。
根据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建立起来的学生观,就是把教育活动中的学生看作生活中的人,其含义包括:①学生是具有主体性的“人”,学生的主体性必须受到尊重。②学生是有着身心诸方面需要的“完整”的人,教育必须全面满足学生的身心需要。③学生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人,教育的作用在于充分激发出学生的发展潜力。④全面发展也指全体学生的发展。⑤学生是有差异、有个性的人,全面发展与有差异、有个性地发展是统一的。特殊教育教师要坚持育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学生是独立的社会成员,是学校教育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他们既是教育的对象,又是教育活动中的独立主体。
学生的发展蕴含在教育活动之中,他们不是被动地接受教师的支配和塑造,而是作为自主发展的个体自觉参与教育活动过程,具有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学生有自己的主观意志,会做出自己的判断,在学习教育者所给出的信息时,都是经过自己的加工之后,才会做出相应的反应,学生的学习结果之所以有所不同,往往与主体活动有一定的关联。
在教育活动中,学生有学习的主体需求,也就是发展需求。他们渴望得到教师的注意、重视、关怀和鼓励,都希望教师能热情、认真负责地教育他们。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只是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刺激,学生要实现发展,必须与外部刺激产生相互作用,将外部力量转变为内部的、主动的进步力量,形成内在动机。
因此,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和完善学生的主体结构,才能把学生引向愿学、爱学、会学的可持续发展的学习道路。
案例1‐10
让特殊教育充满爱与智慧的力量(节选)
第一年入职,我担任的是七年级的班主任和语文教师的工作。面对班级里14个家庭背景不同、性格迥异、障碍类型和程度也不相同的孩子,我碰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怎样管理好班级?”我想起大学时老师曾对我们说过:“班级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组织单位。作为教师,要关爱、尊重、鼓励班级中的每一位学生,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带着这样的理念,我走进了他们的世界。
小周是一名重度智力障碍学生,患有唐氏综合征。绝大部分时间他和其他唐宝宝一样,生活得无忧无虑、快快乐乐,可有时他会突然间大发脾气,无缘无故攻击同学,边上的孩子都吓得四处躲藏,跑得慢的就会成为被攻击的对象。久而久之,大家都不愿意和他一起玩,甚至不愿意和他坐在一起。为了解决这一行为问题,我开始悄悄地观察、记录下小周发脾气的时间和情境。通过几次观察记录,我发现只要在一个稍长的时间间隔内,老师或同学没有和他互动,他的情绪就会产生波动,桌子上的书本、文具也会被他弄得到处都是。带着这一情况我上门家访,从和小周外婆的交谈中得知,小周的父母离异,各自组织了新的家庭,很少来看望他。小周是被外公外婆带大的,而最近外公突发疾病去世了。小周的情绪很低落,在家也经常乱发脾气。知道了一切后,我理解了小周的行为,也体谅他那由于家庭结构的骤变而造成的强烈的不安全感。于是,小周便成了我的“影子”,只要一发现他的情绪有些不稳,桌子乱七八糟,我就赶紧把他拉到身边,陪他聊聊天,做做游戏,让他即将爆发的情绪平复下来。同时,我也鼓励班上的同学多和小周一起玩,一起学习。慢慢地,小周发脾气的次数越来越少,别的孩子也开始愿意和他交朋友了……小周的例子让我明白了要做一名称职的特殊教育教师,第一件事就是要了解每一个孩子,倾听每一个孩子心底的声音。
此案例由上海市宝山区培智学校吴筱雅老师提供。
学生的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里、课堂上度过的。此时他们正处于人生中长身体、长知识、长能力和思想发展的最重要的时期,是连续不断发展的个体,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学校和教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学生的身心发展具有连续性和阶段性这一特点,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充分认识到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具有各种可能性和发展潜力,他们处在人生发展的特定阶段,正在经历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他们的品德、观念和学习习惯都在形成之中,容易接受正面教育,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可塑性。
教师在关注学生现实发展情况的同时,也要挖掘学生发展的各种可能性,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生,将学生看作发展中的人,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教师要坚信每个学生都是可以积极成长的、是有培养潜力的、是可以获得成功的,对每个学生都应充满信心。
学生是有着身心诸方面需求及丰富个性的完整的人,是一个由身体和灵魂共同构成的生命有机体,是自然存在与社会存在的统一体。教师要树立全人化的学生观。
学生不仅需要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也需要有一个健康的心灵;他们需要有学习的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有健身的意识和能力,还需要有道德意识和能力、审美意识和能力、劳动意识和能力;他们不仅要学会学习,而且要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健身、学会共处、学会做事、学会做人。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对学生的身体、智力、情感、态度、价值观、社会适应性等全面负责,使学生思想、知识、能力、审美、劳动、交往等能力全面和谐发展,学生才能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正如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学校里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学生。每个学生都是一个独特的生命个体,是一个独立的生命存在。学生具有差异是一种客观存在,特殊学生的差异尤其显著,即便是同一年级,甚至同一班级的学生也常常因障碍类型不同、障碍程度不一、障碍表现各异、生活经验不同等原因在教育活动中呈现出极大的差异,同一个体内部也可能表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教师必须尊重规律,将学生视为独特的个体,注意分析和研究学生的差异性及其表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为每个学生制订适合其发展需要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力求使每个学生得到适宜的发展。
案例1‐11
让特殊教育充满爱与智慧的力量(节选)
2011年9月,我迎来了11名一年级孩子,他们的年龄为6~8岁,可智龄只有2~3岁,有好几个孩子不会说话,大多数的孩子由于处在陌生的环境根本不愿意走出教室。由于没有统一的教材,所以“怎样为这11名孩子开展有针对性的语文教学?”就成了我思考的新问题。在查阅文献后,我发现儿歌具有韵律节奏强、言语平白、结构单一等特点,如果能避免为达到押韵效果而出现的字词表达问题的话,短小精练、朗朗上口的儿歌不失为一年级语文教学的好内容。可面对市面上那么多的儿歌书籍,哪些是这些孩子迫切需要的呢?培养智力障碍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是特殊教育的重中之重。于是,我决定把学校生活编写成节奏感强的儿歌,结合有梯度的字词来进行教学。就这样,几十篇以学校生活为主题的语文儿歌教材产生了,《学校》《教室》《操场》《餐厅》《美术室》《体育室》……经过一年的儿歌教学,这11名孩子有的会发音了,有的会跟着拍手了,有的能快乐自信地说出完整的句子了,更重要的是他们在学校的适应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此案例由上海市宝山区培智学校吴筱雅老师提供。
学生是具有自己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独立社会成员。在现代社会,学生既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又须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是一个法律上的责权主体。
《儿童权利宣言》肯定儿童和成人一样,应当得到人的尊重,享有生存、生活和学习的权利,成人和社会应当保障儿童的相关权利。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儿童的合法权利有:①生存的权利。②受教育的权利。③受尊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特殊学生作为权利主体,和成人一样平等地拥有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他们作为发展中的个体,与成人相比各方面处于弱势,其权利的行使需要社会的教育和保护。教师必须充分尊重学生的这些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政府和家庭也要切实保障学生享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实践中,教师绝不能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剥夺或变相剥夺特殊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要树立法制化的学生观,依法执教,自觉遵纪守法。只有这样,学生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维护。与此同时,学生不仅是权利主体,还是责任主体。教师要引导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会对学习、对生活、对自己、对他人负责,学会承担责任,以使他们在未来能履行法律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