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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标准的分类

分类就是根据研究的不同目的,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对象,抓住其某一方面的属性,将研究对象划分为若干群体或集合。正因为研究的目的不同,考察对象的角度也就不同,据以划分对象的属性也就不同,因而,对同一对象常常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标准的分类也是如此。接下来,我们看看常见的几种标准的分类方法。

一、性质分类法

按标准的性质分,标准可以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1.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根据生产技术活动的经验和总结,作为技术上共同遵守的法规而制定的各项标准,如为科研、设计、工艺、检验等技术工作,为产品或工程的技术质量,为各种技术设备和装备、工具等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是一个大类,可以进一步分为: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检测试验标准,设备标准,原材料、半成品、外购件标准,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标准等。

2.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为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相互关系,使管理机构更好地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职能,有效地组织和发展生产而制定和贯彻的标准,并把标准化原理应用于基础管理,是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和手段。

管理标准主要是对管理目标、管理项目、管理程序、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所作的规定。按照管理的不同层次和标准的适用范围,管理标准又可划分为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济管理标准、行政管理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五大类标准。

3.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它是对工作范围、构成、程序、要求、效果和检查方法等所作的规定,通常包括工作的范围和目的、工作的组织和构成、工作的程序和措施、工作的监督和质量要求、工作的效果与评价、相关工作的协作关系等。工作标准的对象主要是人。

二、约束力分类法

标准的约束力是指对于实施标准的强制性程度。不同的国家和组织在标准的强制性程度方面也各有不同。

(一)中国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按标准实施的约束力,中国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凡涉及安全、卫生、健康方面的标准,保证产品技术衔接及互换配套的标准,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产品标准,都是强制性标准。由此可见,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有关各方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毫无保留地绝对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它符合WTO/TBT关于“技术法规”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技术法规也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加工或生产方法的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为使我国强制性标准与WTO/TBT规定衔接,其范围要严格限制在维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与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保护环境五个方面。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或行业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产品标准和与之相关的其他技术标准),并不强制厂商和用户采用,而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促使他们自愿采用的标准。它属于指导性标准,是自愿性文件,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出于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名词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由于推荐性标准是协调一致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和指导生产,《标准化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而企业则可完全按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但一经选定采用,则该标准便成为必须绝对执行的标准,“推荐性”便转化为“强制性”。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愿性和积极性一方面来自市场需要和顾客需求,另一方面来自企业发展和竞争的需要。

对于同一产品而言,如果同时存在着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话,那么其规定的技术水平肯定是后者高于前者。

3.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的可判定为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ISO、IEC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二)WTO的技术法规和标准

在WTO/TBT中,“技术法规”指强制性文件,“标准”仅指自愿性标准。“技术法规”体现了国家对贸易的干预,“标准”则反映了市场对贸易的要求。

1.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它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权益性条款。

WTO/TBT对“技术法规”的定义是:“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与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名词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即只有满足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方能销售或进出口。凡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不予进口。

2.标准

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是:“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执行的,出于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规定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名词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三)欧盟的指令和标准

欧盟在建立和维持市场技术秩序方面采用了“新方法指令”和“协调标准”两种技术手段。

1.新方法指令

欧盟对涉及产品安全、工业安全、人体健康、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要求制定了新方法指令。新方法指令的性质是技术法规,各成员国依法强制实施。新方法指令的特点是只针对少数关键的共性问题制定,内容限定为规定基本要求,不规定具体技术细节;技术细节由相关标准来规定。

2.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指不同标准化机构各自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批准的能作为依据建立产品、过程或服务的互换性,或者能够提供的试验结果或信息的相互理解的若干标准。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信标准化学会(ETSI)作为“协调标准”的主管机构,负责批准与其专业范围相关的指令所涉及的标准。这些“协调标准”均属于欧洲标准。

欧洲“协调标准”与“新方法指令”相对应。欧洲“协调标准”的目录依据“新方法指令”的要求提出。“协调标准”围绕“新方法指令”展开,为了达到“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规定具体技术细节,起到技术支持和保证的作用。

尽管欧洲“协调标准”与“新方法指令”相对应,但其性质仍然是自愿性标准,企业按自愿原则采用。“协调标准”的作用在于:凡按照这些标准生产的产品,可被推定为符合相应“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企业自愿采用欧洲“协调标准”的驱动力主要是市场需求。企业也可以不采用“协调标准”,但必须用其他方法和可靠证据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信息载体分类法

按标准的信息载体,标准可分为标准文件和标准样品。

1.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导原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其作用主要是提出要求或作出规定,作为某一领域的共同准则。它可分为不同形式的文件和不同介质的文件。不同形式的文件包括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技术报告和指南等。不同介质的文件包括纸介质文件和电子介质文件。

2.标准样品

标准样品是具有足够均匀的一种或多种化学、物理、生物学、工程技术或感官的性能特征,经过技术鉴定,并附有说明有关性能数据证书的一批样品。标准样品作为实物形式的标准,按其权威性和适用范围可分为内部标准样品和有证标准样品。

(1)内部标准样品。它是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内部使用的标准样品,其性质是一种实物形式的企业内控标准。如油漆生产企业用于控制各批产品色差的油漆标样就是一种内部标准样品。内部标准样品可以由组织自行研制,也可以从外部购买。

(2)有证标准样品。它是具有一种或多种性能特征,经过技术鉴定附有说明上述性能特征的证书,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样品。其特点是已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批准并被授予证书,由经过审核和准许的组织生产和销售。有证标准样品既广泛应用于企业内部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检验,又大量使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质量检验、鉴定,测量设备检定、校准,以及环境监测等方面。

四、服务宗旨分类法

根据制定标准所服务的宗旨不同,可分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公共”标准和为本组织自身服务的“自有”标准两大类。

1.“公共”标准

“公共”标准是指通过动用公共资源而制定出来的标准,其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为社会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均属于“公共”标准。其特点主要有:(1)通过动用公共资源而制定;(2)为获得最佳公共利益而制定;(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而制定;(4)程序公开透明,民众广泛参与,充分协调,接受监督,杜绝不公正;(5)与安全、环保、健康等相关的标准属于“公共”标准的重点。

2.“自有”标准

“自有”标准是指通过消耗非公共资源而制定出来的标准,具有独占性。其宗旨是为本组织服务,如提高组织的竞争力、获取最大利益等。我国的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独资企业、企业集团或联盟的标准以及各类事实上的标准均属于“自有”标准。其特点主要有:(1)通过动用非公共资源而制定;(2)主要为市场竞争而服务;(3)与创新、专利、技术等相关;(4)具有独占性与不公开性;(5)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拥有独立的支配权。 GjTjvG3P5lUDLsVdX8XOlv2MaLlTcQ9EPBLXy6uDomlKsqKANWF1IRuVIU4j6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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