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十年来,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权威机构曾多次通过发布指南的形式对标准化基本术语进行规范,我国及时跟踪并采用其最新发布的成果。2014年根据ISO/IEC指南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词汇》,我国以修改采用的方式,发布了GB/T20000.1G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该《通用术语》将标准定义为:“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和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进一步来看:
(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可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因而,标准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规则、指南和特性”,就是在特定的地域和年限里对其对象作出的“一致性”规定。具体来说,产品标准就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对产品的质量特性和参数及其他要求作出的规定;术语标准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名词概念的含义作出的规定;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就是对管理和工作的职权、任务、时间和质量上的要求等作出的规定。简而言之,标准就是一种规定,对规则、指南和特性的一种规定。但不能因此而认为规定都是标准,即便在经济领域也是如此。在人类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除了标准这样的规定,还有其他各种各样的规定。作为标准的规定与其他规定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标准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标准必须具备“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特点
制定标准的对象特征是重复性与共同性。只有具有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才有必要制定标准。重复性是指重复设计、重复生产、重复试验、重复工作,以及某种概念、方法、符号、图形的重复应用等。总之,它是指同一事物和概念反复出现的性质。如果是创作一件工艺品,当然就不需要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因为这种情况不会反复出现。但如果需要生产一定批量的产品,必然相应大量的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复性工作。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零部件的互换性,为了建立生产工作的正常秩序,就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些标准。共同性是指它可用于规范或指导一类群体行为的事物和概念。如果仅能用于规范或指导一个个体行为的事物和概念,则不必制定标准。因此,只有具有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且需要一类群体共同遵守时才需要统一。
2.标准的制定和贯彻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标准的基础和依据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它所反映的内容是在一定时期内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在实践中应用的经验总结。实际上,在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和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时,是充分搜集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内容,在制定管理标准时,需要充分搜集、整理相关的管理程序、事项处理过程、操作步骤等资料。搜集资料的范围不仅仅限于标准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国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最后在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的内容。所以,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的。
3.标准是“协商一致”的结果
由于标准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有时甚至是对立的双方,因而在制定标准时,认识上的分歧是普遍存在的,而解决分歧达成共识的途径便是协商,这是标准的一个重要特性。在推荐性标准化管理体制下,国家、地方的政府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之所以能自愿采用标准,完全是因为这些标准是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能广泛代表各方的利益。在强制性标准化管理体制下,标准也是协商的产物。
4.标准的制定和颁布有特定的过程
标准这种规定的制定、颁布有其特定的过程,从项目的确定、搜集资料、试验验证到编写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并修改直至由哪一级机构颁布等,在不少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成熟的程序。并且,标准的封面、首页的内容和构成等编排格式都有具体的规定。这些程序和规定是根据几十年经验按照国际标准所要求的原则而确定的。我国国家标准GB/T1系列、GB/T20000系列就是按这样一套程序颁布的系列标准。
1.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normative document)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其中,“规范性文件”是对诸如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通称;“文件”可理解为记录有信息的各种媒介。
2.规范
规范(specification)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
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适宜时,规范宜指明可以判定其要求是否得到满足的程序。
3.规程
规程(code of practice)是指为产品、过程或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有关阶段推荐良好惯例或程序的文件。
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如对操作、工艺、管理等技术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文件。
4.法规
法规(regulation)是指由权力机关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5.指南
指南(guide),其特点是文件的内容不作为某一领域共同遵守的准则,而是作为一种专业或行业的指南、指导、倡导或参考,或作为企业(组织)内部的一种技术工具或管理工具。
6.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是指规定技术要求的法规,它或者直接规定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引用标准、规范或规程提供技术要求,或者将标准、规范或规程的内容纳入法规中。
技术法规可附带技术指导,列出为了符合法规要求可采取的某些途径,即视同符合条款。
标准是根据当时科学技术所达到的实际水平来制定的,既不能滞后,也不能超前。滞后了,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超前了,标准的规定难以实现,等于没有标准。为了验证标准的规定能否满足使用要求以及在现有条件下能否达到,在制定标准的时候要进行一系列的试验。正是标准产生的这一基础,决定了标准具有以下特性:
1.科学性
标准并不是由制定者随心所欲决定的,而是根据一定的科学技术理论并经过科学试验的验证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某一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高低。
2.时效性
标准产生以后,并不是永久有效的。既然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是要不断地进步和向前发展的,同时消费者的要求也会提高,这样原来标准的规定就可能大大落后于标准化对象已经达到的实际水平,也落后于消费者的使用要求,这时标准就失效了,需要重新修订。所以,标准都有一定的时效期。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一般的产品标准的有效期为1—3年,少数也有10年左右的,而基础标准的有效期要长些,一般在10—20年。
标准是一种统一规定,是行为准则和依据。标准的本质就是“统一”,这一本质赋予了标准的强制性、约束性和法规性。标准就是法规,一经审批发布,有关各方就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也不得采取任何所谓的“变通”措施,更不得随意修改。因此,标准就其本质来说是带有强制性的。
目前,世界上既有实行强制性标准体制的国家,又有实行自愿性标准体制的国家,但这并不影响标准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实行自愿性标准体制的国家,并不强求生产者和消费者一定要采用它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厂商和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国家标准,也可以采用某些标准化团体、协会,或专业研究机构制定的标准,还可以采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制定的标准,也可以双方协商另立标准。这样,在执行什么标准的问题上,厂商和消费者有一定的自由。但标准一经选定,它就成了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的法规,对有关各方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由此,自愿性标准体制并没有否定标准的本质。
标准既然是供有关各方共同重复使用的规则,就需要有它的核心内容,包括技术指标、技术要求、检验方法、规则以及实现形式等。这些内容是标准的核心,是标准的内涵。但是仅有这些要求是不够的,因为标准是要让更多的人知晓、更多的人实行并为更多的人服务,需要有特定的传递方式和载体。没有一定的载体作为标准的外在表现形式,标准的内在要求就无从谈起,也无法供更多的人共享和传递。标准的载体,即标准的表现形式是一种文件。
最初标准的载体表现为纸质的文件,现在既有纸质文件,也有磁盘、光碟、电子文件,还有样品文件(即标准样品)作为实物形式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