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预算的原则是国家选择预算形式和体系的指导思想,是一国预算立法、编制及执行所必须遵循的。现代预算原则是伴随着现代预算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预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和预算制度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早期的预算原则比较注重控制性,即立法机构将预算作为监督和控制政府的工具;而后随着财政收支内容的日趋复杂,开始强调预算的周密性,即注重研究预算技术的改进;自功能预算理论发展后,政府预算的功能趋于多样化,由此,预算原则又更注重发挥预算的功能性作用,即正确、合理地运用预算功能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
(一)带有立法控制性的预算原则
现代预算制度产生后,各国预算学者对预算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较有代表性的成果是意大利学者尼琪和德国学者诺马克提出的预算原则,对预算实践产生了较大的影响。西方财政预算理论界对这些原则加以归纳总结,形成了一套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一般性预算原则,主要包括:
(1)预算必须具有完整性,即要求政府的预算包括政府全年的全部预算收支项目,完整地反映政府全部的财政收支活动。
(2)预算必须具有统一性,即要求预算收支按照统一的程序来编制。
(3)预算必须具有年度性,即指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这一完整的工作流程是周期性进行的,通常为一年。要求政府预算按年度编制,预算中要列明全年的预算收支,并进行对比。不容许预算收支上有跨年度的规定。这里的一年是指预算年度,预算年度指预算收支的起讫时间,它是各国政府编制和执行预算所依据的法定期限。
(4)预算必须具有可靠性,即要求编制预算中,科学地估计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对各项收支的性质必须明确地区分。
(5)预算必须具有公开性,即指预算应是公开的法律文件,其内容必须明确,以便社会公众了解、审查和监督政府如何支配公共资金。
(6)预算必须具有分类性,即要求各项财政收支必须依据其性质明确地分门别类,在预算中清楚列示。
(二)带有行政主动性的预算原则
一种预算原则的确立,不仅要以预算本身的属性为依据,而且要与本国的经济实践相结合,充分体现国家的政治和经济政策。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西方国家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在预算上则明显地表现出主动性。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联邦政府预算局局长史密斯为了适应联邦政府加强对经济干预的需要,于1945年提出的旨在加强政府行政部门预算权限的八条预算原则,即:
(1)预算必须有利于行政部门的计划。说明美国联邦预算必须反映总统的计划,在国会通过后,就成为施政的纲领。
(2)预算必须加强行政部门的责任。说明国会只能行使批准预算的权力,至于预算中已经核准的资金如何具体使用,则是总统的责任。
(3)预算必须加强行政部门的主动性。说明国会只能对资金使用的大致方向和目标作原则性的规定。至于如何达到目标,要由总统及其所属各个部门来决定。
(4)预算收支在时间上要保证灵活性。说明国会通过的预算收支法案必须授权总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有权把本年度预算中的拨款在以后年度的适当时机随时支用。
(5)预算应以行政部门的报告为依据。说明当总统向国会提出预算草案及执行情况报告时,应当提供国内外的情况资料作为国会立法的依据。
(6)预算的“工具”必须充分。说明在总统领导下必须有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专职机构和众多的成员,总统有权规定季度和月度的拨款额,有权建立准备金并在必要时使用。
(7)预算程序必须多样化。说明政府的各种活动在财政上应当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在财政收支数字编列上也应当采用不同的预算形式。
(8)预算必须“上下结合”。说明无论在编制还是执行预算时,总统必须充分利用他所领导的各种机构和成员的力量。
可以看出,上述八条原则总的精神是加强总统的财政权,缩小国会的控制权。这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加强对财政的控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西方国家充分运用财政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手段的倾向。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算管理的原则,但从我国的预算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看,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预算原则的精华,并结合我国实际赋予其新的内容。
(一)完整统一原则
1.预算的完整性原则
预算完整性要求政府的预算应包括政府的全部预算收支项目,完整地反映以政府为主体的全部财政收支活动,全面体现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不允许在预算规定范围之外还有任何以政府为主体的资金收支活动。
预算的完整性有利于政府控制、调节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完善财政的分配、调节和监督职能;预算的完整性也便于立法机关的审议批准和广大公众的了解,对政府预算收支起着监督和控制作用。
要保证预算的完整性,其重要的标准是预算报告的全面完整:一是各级政府预算应包括本级和所属下级政府的财政信息;二是政府预算应是各级政府预算内与预算外财政收支的集合;三是财政政策目标、宏观经济筹划、预算的政策基础和可确认的主要财政风险等财政决策依据要完整。总之,预算报告要以量化了的经济收入可能和支出需要等预算信息为基础,从政府对资源的消费、工作的履行以及对外部影响的角度为社会公众提供一幅完整具体的财政分配画面。目前,许多国家都在致力于扩展预算的范围、加强预算的完整性。比如,在预算报告中除正常收支外还对税式支出、或有负债及贷款担保等加以反映。我国进行的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改革,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的制度性改革也反映了预算完整性原则的要求。
2.预算的统一性原则
预算的统一性是要表明一国或一级政府预算应按照统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而不论是集权制国家政府预算抑或是联邦制国家政府预算。
具体到我国来说,全国性的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必须由中央制定,全国重要的财政规章制度,如预决算制度、税收制度、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等主要财务制度,必须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区、各部门要保证贯彻执行,不得各行其是,任意改变;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批准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要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
(二)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政府预算应该是对全社会公开的文件,其内容应为全社会了解,预算资金的运行过程要透明,易于监督。
政府预算的本质内涵表明它始终都承担着公开政府财政的职责,预算作为政府财政公开的有力说明,表明了政府财政活动的责任,是政府政绩的报告与政治职责的体现,预算过程本身就是政府向立法机构说明并辩护其决策与行动。通过预算将政府财政决策公之于众,可以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使公众了解政府的决策,从而更好地配合政府落实有关决策。不仅如此,通过预算向公众公布政府决策的过程,也体现了民主化、科学化的决策方法,这种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反过来促进了决策程序的民主化,更能充分地发挥预算的监督约束作用。如果政府不对负担公共支出的公众作出公开的预算说明,必然会引起公众对政府信任的危机。
公开透明原则要求公众不仅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即公众不仅要知道政府作出了什么决策,而且要知道为什么要这样做以及应该怎样做。这不仅是保证知情权的问题,更是要据此判断决策程序是否规范、决策结论是否正确。因此,政府预算的结构、内容要易于公众理解、便于公众审查。这就在技术上要求预算收支的分类要科学、详细。如采用按部门分类、按功能分类和按经济性质分类的方法将财政收支逐步细化;采用预算附件的形式对基本预算文件进行详细说明等。
(三)绩效管理原则
政府是通过非市场机制提供公共产品、进行资源配置的。要使社会资源能够得到有效配置,就要使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符合消费者整体的偏好,而政府预算则是对政府决策偏好的表达。如何在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分配资源反映了资源分配者的偏好,它实际上是资源分配者在经过复杂的决策过程后形成的集体偏好,这就要求政府预算决策必须建立在认真考察政府的政策设计上,从而力求把政府干预引起的无效和低效资源配置降到最低程度。如果公共产品的供给是由消费者整体的偏好选择决定的,那么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有效率的。另外,还要以政府预算决策的社会机会成本作为评价预算决策绩效的重要依据,即只有当一笔资金交由公共部门使用能够创造出比私人部门使用更大的效益时,这笔资金的预算决策才是有效率的。所以,由于公共部门存在效率机制,公共选择存在交易成本,因此,政府预算客观上存在效率问题,它要求政府在预算决策过程中要考虑各个施政方案的绩效,作出理性的抉择,以对有限的资源作出最有效的配置。这也是西方财政学的研究始终沿着如何使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主线进行的原因所在。
在公共财政条件下,政府财政分配活动与一般经济主体活动有所区别,它是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分配活动,绩效的主体是公共部门。因此,政府预算绩效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效率,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绩效指标的多元性上,即政府预算的绩效指标除经济、政治指标外,更多的应反映社会发展绩效指标。绩效指标的多元性,决定了政府预算绩效的测算和评价的复杂性,即许多政府活动领域并不能单纯地以货币为尺度进行有效的分析,因此,在对政府预算进行效率评价时,应对不同的预算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
(四)平衡稳健原则
预算的基本问题实际上是预算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问题。从理论上来说,预算收支之间的对比关系不外乎三种情况:收支相等、收大于支、支大于收,即平衡、结余和赤字。收支数字绝对平衡的情况只会出现在预算报表的编制中,在实际执行中一般出现的只是两种情况,即结余或赤字,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平衡是预算的基本平衡。平衡稳健原则即是要求预算的结余或赤字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以保持政府预算的稳健,即使是在结余和赤字被当做调控手段使用的情况下也是一样。因为政府预算资金结余过多或长期大量的赤字会对私人资本产生挤出效应,对国民经济发展不利,因此预算如何平衡的问题一直是预算理论中的重要问题。
1997年签订的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设置了三条原则,即公共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不得突破3%的上限;公共债务占GDP的比例不能超过60%;中期预算应实现平衡。如果违规,成员国将受到警告、限期改正甚至罚款等处罚。
要做到预算平衡稳健,首先要“量入为出”,这里对“量入为出”的理解一是狭义的,即在既定的预算收入范围内安排支出;二是广义的,即在可能的预算收入范围内安排支出,将债务收入等因素考虑进去。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当预算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的手段后,保持预算的平衡稳健尤其要注意的是因政府财政开支的扩大引起的赤字增加,以及由此引发的债务危机和财政危机。
要保持预算的平衡稳健还应做到将年度预算纳入一个带有“瞻前顾后”特点的中长期财政计划中,并不断根据经济和财政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其突出的优点就是有利于保持政策的长期可持续性,使决策者能够尽早发现问题,识别风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因为单纯的年度预算存在一些缺陷:一是年度预算容易忽略潜在的财政风险。一些预算决策在年度间的实施不易做到“瞻前顾后”,容易在决策的合理性和资金保证上出现偏差。二是在年度预算中,各项收支已由预算确定好了,具有法律性,这样,在一个预算年度内进行收支结构的调整就受到了限制,与年度内的不确定因素产生矛盾。三是年度预算限制了政府对未来的更长远的考虑。鉴于此,许多国家已采用了3—5年的中期预算甚至更长期的多年预算,以弥补年度预算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