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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社会学的学科特征

关于法社会学的学科特征这一基本理论问题,国际学术界通过《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将其归纳为历史主义、工具主义、反形式主义和多元主义。

一、历史主义

法社会学强调寻求和追溯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考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和通过法律的社会变迁,确认法律进化的模式,认为法律的演化是各种社会势力自发发展的结果。历史主义有两个目的:其一,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的研究与考察发现法律史学上的错误,特别是找出论证现存法律规则和概念方面的理由的错误。其二,通过对法律进化模式的分析,有助于确认主要的法律潮流,特别是未来可能或现在正在出现的潮流,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历史依据。

二、工具主义

即法社会学强调将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要求用明确的社会目的去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由其对社会需要、社会主张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同时由于法是工具,就应允许(社会科学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解释和修改法律。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不仅维持社会秩序和调停争执,也促进自愿的交换和安排,授予政治的合法性,发展教育和促进公民参与,帮助确定社会愿望与目标等。

三、反形式主义

即法社会学批判传统法学对法律规则和概念的“非现实主义”态度和立场,认为法并不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是由具有自身利益和问题的人类组织所运用的,因此在法律规则和它的实施之间就会有一定的差距。同时,法律规则和秩序也不是一种孤立的制度,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受到历史、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据此法社会学就要研究社会中的人尤其是法官、律师、行政官员、警察等的实际行为,研究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差距,研究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及其过程,分析法律的社会基础等。反形式主义的主张和倾向在埃利希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著作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四、多元主义

即法社会学反对传统法学视国家为法律的唯一渊源的主张,认为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它超出了国家的界限与范围,有国家的法,也有非国家的法,国家的法只是法的一部分,而且并不必然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除国家的法而外,还有大量的其他的法,法律存在于群体生活的实际规律性里,即“活法”,那些由权威机关如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

国内学者也有过关于法社会学学科特征问题的探讨,王子琳、郑成良两位教授撰文认为法社会学的特征表现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学科属性上。即以法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对象,以经验实证研究为基本特色,是介于法学与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也有学者认为法社会学最为突出的特征是它的解释性和预测性,并指出这种特征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是理论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结果;其次是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的必然表现和结果;最后是多元化的学术流派相互竞争的必然结果。 LMHyf/T9gDwwkf5rUaXYJqEf31300iB43qM/4MtKBts+yKwZIZocE4ZBqgAcydy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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