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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历史发展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19世纪末由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的社会学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表现和产物。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在1892年出版了其名为《法律哲学和社会学》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他首次使用了“法社会学”这个术语,其主要用意是表达当时流行的一种思想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进入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之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1913年奥地利人埃利希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法社会学的独立的专业性学科之性质与地位虽早已在国内外学术界取得共识,但关于其具体研究对象的问题却至今在学者中存在着分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例如德国法学家莱宾德认为法社会学是关于法的现实科学,它着重研究两个问题,一个是研究从社会生活中产生出法的过程(“认为法是社会运动的产物”);一个是研究社会生活中法的效果(“认为法是社会行为的调整装置”)。

第二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苏联法学家雅维茨、当代日本著名法学家千叶正士等均是这一观点的持有者。千叶正士说“‘法律与社会’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他形象地比喻说“法律与社会”是两个密不可分且相互联系的变量,就像“黄油面包”非指一片面包和一磅黄油,而是指“涂有黄油的面包”,“‘法律与社会’能够在而且已经在类似于‘黄油面包’的意义上来使用了……它反映了一群努力拓宽法律科学视野的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强烈关注” 。我国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者也大多倾向于这种观点,例如朱景文教授、马新福教授等。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这种观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英国学者柯特威尔(亦译为柯特莱尔)基本上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代表。他认为法社会学不是社会学的一个专业,也不是法学的一个专业,而是一种或一组对法律和法律研究的阐释,它注重按照法律准则(即法律规则、概念、原则和价值)以及法律组织(法院、法律执行机关、法律职业等)的社会根源和效果,并结合对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系统研究,来理解法律准则和法律组织,注重设计研究方案,以便促进对社会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更深刻地理解存在于各种社会和社会环境中的一般法和法律组织。

法社会学关于研究对象的上述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和说明了法社会学理论渊源的二元性以及研究思路与传统的二元性。第一种观点表现和反映了法学的研究传统或路向,第二种观点更见社会学的思路和影响。依据法社会学的发展轨迹及当代现状,我们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我们认为法社会学首先是突破了传统法学的分析框架——法是一种逻辑严密的行为规范,它是将法视为一种在经验上可被感知的现实的社会现象,并将其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下着重分析和研究其产生、存在、运行和实现的社会条件、社会因素和社会机制,研究法的实际社会效果、法的目的与法的效果之间的差距及其原因,研究在既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法与社会诸现象、社会生活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等问题。事实上,法社会学既不是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可以包容的,也不是单纯社会学可以包容的。同时,法社会学既与传统法学有着渊源关系,又与社会学有着渊源关系,因此法社会学发展至今,若强行地将其归入法学或社会学,以为是其中某个的分支都是缺乏事实根据和说服力的,恰当地讲法社会学是一门兼具法学与社会学知识与性质,以法与社会之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边缘学科或交叉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交互渗透与整合的产物。

二、法社会学与传统法学、与社会学

(一)法社会学与传统法学

传统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是法社会学的一个发展渊源,传统法学长期以来在理论上对法的一般问题(法的产生、属性、目的、社会基础等)、一般原则、一般规律等给予关注、探究与阐释的学术传统对法社会学有着极大的影响,初创时期的法社会学正是一种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方法,只不过它是一种与传统法学迥然不同的新的理论和方法而已。另一方面法社会学与传统法学又有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最集中最突出地表现在方法论方面。具体讲:

首先,传统法学多侧重于逻辑分析(对规范的)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而法社会学的方法则主要是实证主义的社会学的一套方法,是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来分析、看待法律现象,研究法律问题,侧重于实证的经验的研究方法。

其次,传统法学注重法的规范层面,视法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规范体系,而法社会学则注重法的社会层面,首先将法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

再次,传统法学侧重于对法律作理性的价值判断和逻辑推理,而法社会学既热衷于对法律作实证的经验的描述、解释和预测又不排斥对法的价值问题的探求。在法社会学的发展过程中,从来不乏主张对法与正义、法与道德等价值问题进行研究的学者和观点。法社会学的早期代表人物,德国学者坎特罗维茨认为法理学是价值科学,社会学是事实科学,这两门科学应当互相结合和补充。他严厉地批判了法学实证主义无视正义的命令以及忽视社会现实的要求的做法。当代英国法社会学家柯特威尔指出忽视法律与正义、法的性质等问题的研究的法社会学注定是肤浅的。他认为:“把科学与价值分割开来的做法在任何严格意义上都是不可取的,更不用说把法律变成明显的无动机行为了。”“从广义上讲,法律社会学的目的是致力于研究社会中正义的含义和条件。” 美国法社会学家塞尔兹尼克、诺内特等人更明确表示,法社会学应以自然法哲学思想为指导,侧重研究“应有法”,应将法律视为发展道德和满足道德要求的工具。当然,也有少数法社会学家,比如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社会科学布莱克教授反对法社会学涉及价值研究,认为价值问题在法社会学中没有存在的一席之地,并主张建立全然摆脱价值研究的“纯粹的法律社会学”。

最后,传统法学更倾向于相信法的确定性和逻辑性,认为相同的事实就应当并且就会产生相同的结果,而法社会学往往更多地相信法的不确定性和社会性,认为法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案件社会结构、社会因素的不同就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法社会学始终倾向于“以社会因素作为思考问题的核心”。

(二)法社会学与社会学

社会学的兴起与发展是导致法社会学产生的重要原因和条件,其基本理论、观点、立场和方法、技术是法社会学的主要学术资源。离开了社会学,法社会学就失去了根基和源泉。

19世纪社会学兴起并得到迅速发展,随之它几乎对整个社会科学领域发生了影响,传统法学也不例外,并由此获得新的契机。一些敏锐的思想家与学者打破了传统法学的研究框架与范式,将新潮的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观点、范畴和方法引入法学领域,用以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并逐步形成传统和模式,结果促成了法社会学这个新的、交叉性学科的诞生。

社会学的基本立场、观点、理论模型乃至具体方法、技术等学术资源是支撑法社会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社会学将整个社会视为一个由不同社会现象和社会事物组成的且彼此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基本观点,导致法社会学对法律的研究摆脱了传统法学形式主义的模式,将法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并强调将法置于社会大背景之下研究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功能,研究法律存在、运行、实现的社会条件与基础;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的理论模型如社会功能论(功能论)、社会冲突论(冲突论)等成为法社会学认识、分析和解释法律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基本工具,使法社会学在解释和论证各类法律问题上形成相应的学术派别;社会学一贯倡导和遵行的实证的经验研究的方法与技术更成为法社会学研究法律现象的具体手段。正因为这样,法社会学被人们恰当地称为“法的社会学运动”。

当然,法社会学与社会学又是不同的,它们分别是独立的两门学科,各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尽管社会学内部关于其研究对象的认识也不尽一致,但大体认为,社会学是研究整个社会运行和发展规律性的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

另外,有必要解释一下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关系。在西方传统的关于法律的社会学研究中,是分为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的。对于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与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二者,西方不少学者运用对比的方法来解释它们。沈宗灵先生考察说,西方有一种解释是:这二者在研究对象上有所不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法社会学是描述性的,前者着重研究法律规定,后者着重研究有关法律事实;相对较普遍的观点是认为社会学法学是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是应用法学。 也有学者进一步分析认为:社会学法学和法社会学在对法律和社会问题的探索上是不同的,这种不同既表现在思想体系上又表现在方法论上。社会法学寻求通过对一定社会现象的研究而提供对法的本质的理解,而法社会学则寻求从对法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的调查研究而解释社会的本质,法社会学家的兴趣在于理解此类问题即社会经济环境导致某些法律的出现,以及这些法律产生的过程。 而且“法律社会学者所致力于做的和社会法学者不同,他们关心的并不是法律专业、法律的改造,而是要延伸对于社会秩序的脉络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知识与理解” 。但是,另一方面,学者们更看到法社会学与社会学法学都同为“法的社会学运动”,二者存在着重要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都将法视为维持资本主义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法的社会学研究的不断发展,二者已日益表现出观点和方向上的基本趋同。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社会学法学已将其名称改为法社会学。因此,今天已无区分法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之必要,以统称法社会学为宜。

三、法社会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社会学发展的三个历史阶段

法社会学萌芽于19世纪末叶。1913年奥地利学者埃利希《法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的出版为法社会学在社会科学中独占一席之地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法社会学迄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了。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社会学经历了由初创到发展,由发展到成熟和繁荣的发展过程和阶段。法社会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创立、生成阶段,此阶段大约是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法社会学产生以前,西方曾有一些思想家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将法与社会相联系,分析法律现象的社会根源,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果,像法国的孟德斯鸠就是从社会历史、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去研究法律,认为这些因素与法律都有关系,“要研讨所有这些关系”,进而把握法的精神。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如英国的梅因、德国的萨维尼就注意到法律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强调法律规则背后的社会压力和社会因素等。这些思想家因此被视为法社会学的先驱。但这些学者对法律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研究并不是自觉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尚未构成其科学研究或法律研究的基础和工具。真正自觉以社会学的理论、方法和立场作为其研究法律现象的方法论基础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事了。当时一批优秀的思想家一方面呼吁把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学,为建立法社会学而呐喊,另一方面又身体力行,积极为法社会学勾勒轮廓,构建初步的理论框架,奥地利的埃利希、德国的韦伯、法国的狄骥、美国的庞德等都是当时为法社会学的产生并逐步发展作出过杰出贡献的人物,他们发表或出版了一大批有影响的和具实质意义的著作,如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庞德于1911年发表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及以后出版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史解释》,韦伯于1921年出版的巨著《经济与社会》,狄骥于20世纪初先后出版的《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宪法论》,等等。

《法社会学基本原理》是法学史上第一部明确冠以“法社会学”名称的专著,其学说尤其是关于“活法”的思想与主张对法社会学以后的发展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因此被世界各国学者公认为是法社会学的经典,埃利希本人也因此被视为法社会学之父。

庞德在《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中明确指出社会学法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造法律和解释、适用法律方面,如何使其更加注意法律所必须触及和对之适用的社会事实。为此他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学法学的六点要求即:(1)要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仅仅是规范体系和概念;(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3)必须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4)应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5)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够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6)研究如何使法律的目的更加有效地实现。这六点要求被称为“社会学法学的纲领”。它突破了以往传统法学尤其是实证主义概念法学的窠臼,把研究法律的视角由规范引向了社会,它实际上带来了当时法学研究的一场革命。

2.从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是法社会学发展和积蓄力量的阶段,有学者称其为“技术化时期”。在此阶段法社会学不再着力于法律基本理论的研究与构建,而是寻求解决具体问题、开拓研究领域的深度。有学术倾向的法律职业家与社会学家进一步携起手来,相互配合,由法学家提出问题,社会学家配合开展调查和研究,社会学的技术被运用于法律理论与法律制度的具体研究,社会学的技术获得丰富,“技术性人才大显身手”。但此时法社会学研究由于偏重于具体的较狭窄问题的研究,其结论往往缺乏普遍性,而且同时也出现了某种“把法社会学庸俗化为统计和整理资料”的不良倾向。

3.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法社会学逐步进入“真正的理性上自治和成熟”的阶段,趋向繁荣。首先,在此阶段法社会学在运用社会学技术收集、整理和统计有关资料,开展对具体法律问题如法官行为、法律实施等的实证分析、研究的同时,也十分注重对一度曾被忽视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如社会正义基础、法的接受及其合法性、法的功能与目的、法治、法的社会化、法的民主化等问题的研究,即“实现了经验研究与理论分析的统一”。其次,法社会学方法论臻于成熟。功能论、冲突论、行为主义等方法论原则以及统计分析法、角色分析法等具体方法受到广泛采纳和普遍运用。再次,法社会学研究已形成世界规模,成为一种世界性的科学活动。在这个阶段法社会学在范围广泛的国家和地区得到发展,除了美国、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法社会学发源地或法社会学研究开展较早的国家而外,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亚洲的日本等也陆续开展了法社会学研究,并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法社会学专家和法社会学研究成果,国际法社会学研究会也于1962年宣告成立并发展成为目前国际学会中的主要学会,相应的学术刊物《国际法社会学杂志》得以创立。而今,法社会学更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受社会学多种社会理论的影响和渗透,关于法律的社会理论和社会学研究方法论可谓色彩纷呈、各显其长,而美国法社会学研究似成为领军于世界的研究力量,弗里德曼、布莱克、塞尔兹尼克、诺内特、昂格尔、麦考利等人都是当代极为重要的法社会学家,其作品如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选择的共和国》、《法与行为科学》(与麦考利合作编著),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批判法学运动》等都是当代极富影响力的法社会学著作。

(二)中国法社会学的兴起与发展

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起步较晚,大体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依托于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社会历史环境,以及中国社会学和法学的恢复,中国法社会学得以起步。1987年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法社会学理论研讨会,并于会后出版了学术论文集《法律社会学》(1988年),这个研讨会尤其是这部论文集的出版被视为新中国法社会学起步的标志。在此前后,有少量的国外法社会学专著被翻译出版比如美国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英国科特威尔的《法社会学导论》等。

20世纪90年代后,中国法社会学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和较快的发展,欧美、日本等国外的一大批经典或重要的法社会学专著被陆续地译介进来。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一年内出版了塞尔兹尼克与诺内特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弗里德曼的《法律制度》、川岛武宜的《现代化与法》等多部法社会学专著,随后又出版了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了韦伯的《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1998年);贵州出版社出版了霍贝尔的《原始人的法》(1992年);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马林诺夫斯基的《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2002年);辽宁教育出版社与牛津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了阿蒂亚的《法律与现代社会》;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200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了卡多佐的《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2002年);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弗里德曼的《选择的共和国》(2005年)……中国学者的法社会学研究也十分活跃,有一批法社会学作品问世,这些作品有的是关于法社会学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如马新福著《法社会学导论》(1992年)、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年)、高其才著《中国习惯法论》(1995年)、朱景文著《现代西方法社会学》(1994年)及《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2002年)、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1998年)、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陈信勇著《法律社会学教程》(2000年)、刘焯著《法与社会论——以法社会学的视角》(2003年);有的是关于中国问题的经验研究,如朱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2000年)、郑永流等著《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1993年);还有的兼具二者如朱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年)、《道路通往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2006年)等。尤其令人欣慰的是法社会学至今还吸引和聚集了一大批青年研究者,其中不少已显露出卓越的才华与研究潜力。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社会学研究将会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和成熟,它有一个令人期待的未来。 e/ikvfQlpYaoyh2OSc8BwdZCk1Cac4SvifTQJrbwkPtkF3rjhf1SspkzpDj6xG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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