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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金融学的逻辑起点

学习目的

本章的主要目的是系统而深刻地把握农业、农村、农民以及农户的特征,为研究农村金融建立一个基本的背景性的理论框架。如果不深入地了解农户和农民的行为特征,不了解农村社区的基本文化特征和组织特征,不了解传统农业及其转型给农村带来的影响,我们就很难深入把握农村金融制度演进的趋势。学习本章,应着重从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理解农民和农户,理解其借贷行为的基本特点,并思考这些特点与一般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区别。

内容概要

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是从社会学、文化人类学等的视角来审视农民、农户的行为特征,考察农村的基本组织形态和人际关系形态,并探讨传统农业及其转型对农村金融提出的要求。第二节主要探讨农民和农户的信用行为,讨论了制度转型期乡土社会向市场社会的转变给农村信用实践带来的影响,同时深入探讨了农户和农民信贷行为的基本特征,最后讨论了农民的信用问题,阐明在转型期农民信用观念的塑造与培育的重要性。第三节主要讨论农村信贷的供求问题,以及农村金融市场中利率水平的决定,说明利率市场化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作用。

第一节 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

研究农村金融学的逻辑起点应该包括:第一,深刻地把握农民的行为特征,尤其是农民信贷行为的基本特征,从而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奠定基础;第二,系统探究农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点,从社会学的角度探讨农村地区特有的社会网络特征、人际关系格局、信用拓展路径,以便于我们理解农村地区特有的信贷形式和农村金融管理模式;第三,全面理解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产业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对农村金融提出的要求,从而为探讨农村金融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基础。而所有这些工作,首要的是研究农民,了解农民,深入体察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状况。本节将着重研究发展中国家农民、农村与农业的基本特征,并探讨这些特征在由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进程中所发生的历史性变迁。

一、理解农民的重要性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对象主要是发展中国家的农民。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中,农民为城市和工业部门提供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同时还为工业化贡献了大量金融剩余,这是我们在第二章中反复论证和阐释的事实。但是在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民的地位却被严重地忽视了,农民成为社会中被“边缘化”的阶层,农民的社会地位、福利待遇和公民权利并没有得到足够的保障,农民成为事实上的“超弱势群体”。忽视农民的状况处处可见:城市管理者设置各种壁垒,对农民进入城市所从事的职业、报酬和社会福利进行限制;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往往忽视农民阶层的利益,在国内贸易、社会保障和税收中推行损害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经济学家们热衷于探讨一些时髦的课题,而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的状况则缺乏研究的热情和内在激励。农民作为一个群体似乎已经被主流社会及其话语系统所遗忘。

忽视农民的状况在中国尤其典型。众所周知,在中国渐进式经济转轨进程中,农业部门不仅为国有经济体系提供了大量的农业剩余,而且为其他经济成分提供了大量低成本的劳动力与其他资源,农民为我国的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作出了历史性贡献。但是,农民的公民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著名经济学家和中国农业改革的先驱者杜润生先生曾有一篇文章,题目是《我们欠农民太多》 ,揭示了农民在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被严重忽视的事实,呼吁关注农民的权利和生存状况;在另一篇文章《给农民国民待遇》 中,杜润生先生指出,农民与城市居民相比,还没有获得国民待遇,农民作为一个公民还受到很多歧视。杜润生先生列举了农民在国民待遇方面遭遇的几项歧视:自由迁徙权利的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不公平;社会保障制度未在农村建立;农民税负和其他隐性负担沉重 ;农村医疗卫生体系未建立;农民在城市就业的基本权利没有保障;土地制度不稳定;农村贫困现象严重,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信贷困难,农民因缺乏抵押品而不能获得贷款;村民自治尚未制度化,农民政治权利没有保障;农民缺乏自己的代言人,没有自己的政治性组织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状况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增长,也束缚了农民作为公民的全面自由发展。

当一个发展中国家基本实现了工业化,或者进入工业化后期,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使命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农民的问题必然得到应有的重视。2005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饶有新意地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系列战略构想与改革举措,这无疑将对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全面革新和经济结构的全面优化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对农民的权利和地位有了新的估价。这也同时表明,我国经济转轨与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这样一个崭新的阶段:依靠农业部门贡献大量农业剩余(其中包含着农村地区为国有经济部门提供的大量农村金融剩余)来为经济转轨支付大规模制度变迁成本的时期已经基本结束,同时近三十年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也使得我国积聚起足够的国民财富,从而有能力对发展相对滞后的农业部门进行某种程度的“反哺”。这种“反哺”是制度变迁中必要的补偿机制,它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区域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以及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具有极为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开始逐步实现免除农民的农业税,逐步改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受教育水平,并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改变以往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村经济徘徊的局面。认识农民、理解农民,应该成为每一个公民的必修课。

二、农民和农户及其行为

农民是文化传统中非常重要的象征性元素,当我们试图理解农民的时候,我们必须深入到我们的文化传统中去讨论,把农民当做传统文化的一个有机构成去审视;反过来说也同样有效,当我们理解传统文化的时候,我们必须首先理解农民,难以想象可以在忽视农民的基础上透彻理解我们的文化传统。农民从概念上来说应包括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劳动者。在中国历史悠久的农耕文化中,农民一直是传统社会中最重要的群体,农业也一直是传统经济中被统治者最大力倡导的产业。《汉书》中说:“士、农、工、商,四民有业。”我国传统社会中一般将国民分为“士、农、工、商”四民。所谓士民,即“学习道义者”;所谓商民,即“通四方之货者”;所谓农民,即“播殖耕嫁者”;所谓工民,即“巧心劳手以成器物者”。 传统社会中对农民的重视显然是出于统治者自身的需要,农业生产的稳定是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基础,因此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主流的经济思想都主张“重本抑末”,所谓“本”,就是农业生产,所谓“末”,就是工商业。商君学派所指出的“能事本禁末者富” ,这可以说是中国经济思想史上长期占主流地位的“本末论”的滥觞。

理解农民的基础是必须将农民视为“理性的经济人”,而理性的经济人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对自身成本收益的精明、准确的计算。提出这样一个基本假说并不是多余的,因为在很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中,农民被假定为非理性的,是“愚”。乡村建设的先驱者晏阳初先生将中国农民的弊病总结为“贫、愚、弱、私”,因此倾毕生心力关注农民问题,倡导农村的文化建设。从文化知识素质而言,农民无疑是缺乏的,晏阳初先生的判断并没有错误,但是假如将这种文化知识的缺乏理解为农民的非理性,则大错特错。“理性经济人”在这里并非是一般的经济学假定,而是正确认识农民的必要前提。农民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对生产、投资和消费都有着一种特殊的、谨慎的计算方法,这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最好的经济学家。成本—收益的计算在农民手中成为娴熟的工具,以此来衡量各种投资的合理性。当我们发现农村中的一些“不可思议”的现象或者农民的一些难以理解的行为时,我们切记首先不要以“非理性”来加以轻易地解释。农民是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特征,根据自己的预期收益和成本来确定自己的行为的,而不是根据我们在脑海里想象的主观理由。比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民往往以比较高的利率水平接受高利贷,如果仅仅从“非理性”这个视角来观察,我们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实际上,高利贷的存在是农村金融市场上供求关系、交易成本以及信息等各种因素造成的必然结果,是农民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把农民行为理解为理性选择行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学者在这种理念的基础上能够发现那些“不可理解”的农民行为背后的根源,因而以一种更为科学和客观的眼光看待发生于农村的各种现象;另一方面,政策制定者通过这种观察,可以反省自己制定的农业政策的合理性,而不是简单地抱怨农民的“愚”和“非理性”。在中国20世纪50年代推行农业合作化时期,由于政府强制性地过于迅猛地推行合作化,导致很多地区的农业生产遭受损失,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下降,甚至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民要求“退社”的现象。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是政策制定者所抱怨的农民“没有政治觉悟”,而是因为合作化运动本身容易导致“搭便车”行为,使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因此农民从理性选择和成本收益的计算出发决定退出合作社(杜润生,2003,第1—11页)。这个例子很好地说明了农民的经济理性。

在农民经济理性的假定基础之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分析农民行为的特征。在这里我们探讨的是传统农业社会和传统文化背景之下的农民的行为特征。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行为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交往网络;以个体分散决策为基础的日常投资和生产方式;缺乏社会性保障前提下的风险规避型行为方式;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而天然排斥商业化市场的运作机制;对家族声望与个人信誉的极端珍视。试分述之。

第一,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交往网络。传统农民的人际交往是以亲缘关系为纽带来进展的,人际交往是根据与自己的亲缘关系的远近亲疏为标准。亲戚在农民的世界中是非常要紧的角色,当他试图去努力做些什么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他的亲戚能够帮助他什么,能够为他的决策提供哪些支持。当然,这种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网络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拓展,但是拓展的方式仍旧是建立一种“模拟的亲缘关系共同体”。在中国的传统故事里面,无论是《三国演义》里面的“桃园三结义”,还是《水浒传》里面所描述的梁山泊好汉,都是这种“模拟的亲缘关系共同体”。在共同体内部,大家都以兄弟相称,因此尽管彼此之间没有亲缘关系,但这种模拟的共同体实际上相当于亲缘关系的扩大和拓展。所以就不难解释,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难以内生地演化出现代企业制度,而是天然地成长出以家族的亲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式企业。农民的借贷行为也一般在这种“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际关系网络”的基础上展开。

第二,以个体分散决策为基础的日常投资和生产方式。我们常常将农民称作小农,小农经济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农民决策的个体性和分散性。在中国长期的小农经济中,以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为基础的规模经济形态基本处于缺位状态,而代之以农民的个体决策,这与土地制度和农村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在欧洲,小农经济的典型代表是法国。从16世纪开始农业革命之后,西欧各国像英国、德国等逐渐形成了由大地主所经营的围圈起来的以大农场为主的局面,而在法国则除了少数几个省区有圈地农场之外,占统治地位的是农民小土地所有制,是农民个人主义经营(马克·布洛赫,1991)。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和个体经营,从某种程度上塑造了农民的历史性格和行为模式。布洛赫在《法国农村史》中说:

“土地形状上的传统主义,共同耕作方式对新精神的长期抵抗,农业技术进步的缓慢,这一切的原因不都在于小农经济的顽固性吗?”“小农在今天仍然代表着一股强大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力量,尽管这么说有些平庸,但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真理。他们把自己关闭在土地中,拒绝改变土地的结构,很少对突如其来的革新感兴趣——老奥利维埃·德·塞尔造就说过:‘他们以庄严、古老的方式伺弄土地’——他们很难摆脱祖传的习惯方式,他们接受进步的新技术十分缓慢。”(马克·布洛赫,1991)

布洛赫描述的法国小农经济形态在中国也相似地存在着。在这种小农经济下,农民在自己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上耕耘,土地面积与生产规模的狭小导致他们只能以分散的决策来规划他们的投资和生产行为,因而缺乏劳动者之间的联合、土地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的规模经济性的可能。分散决策意味着农民天然应该带有一种小私有者的特征,意味着农民带有个体主义的倾向,对集团化的行为有一种天然的排斥。同时,分散决策也意味着农民抗击风险的能力较弱,因而其行为自然带有保守的特征,从而对任何新生的技术和组织形式采取观望的谨慎态度,这一点在布洛赫对法国农民的描述中已经被清晰地揭示出来了。

第三,缺乏社会性保障前提下的风险规避型行为方式。由于小农经济下土地规模的狭小和传统社会中社会保障体系的普遍缺位,导致农民对风险的抗击能力减弱,农民天然的性格是对一切布洛赫所谓的“新精神”相当谨慎。这种保守主义的特征,在农业社会中是一种保护自我、防范风险、避免大规模破产的必要性格。农民的风险规避型行为特征意味着农民的任何改变或者革新都只能是尝试性的,带有谨慎试错的边际改进的特征。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很多社会改革行动或者大规模的创新行动在农村难以推行。农民是理性的,由于他用来抗击未来不确定性的资源很少,因而他很难轻易接受不熟悉的事物。只有当他切实地感受到革新带来的积极效果时,才会慢慢真正接受。我国文化传统中的保守主义和中庸主义的国民性格,实际上就是这种小农性格的折射。在农民的借贷行为中,由于缺乏抵押物,农民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以很小的规模进行借贷,所从事的投资也一般是收益比较稳健的项目,一些带有技术创新色彩的项目难以在短时期内被农民所接受。

在美国经济学家J.斯科特的《农民的道义经济学》(J.斯科特,2001)一书中,也对农民的这种风险规避倾向做了研究。在斯科特看来,小农经济坚守的是“安全第一”的原则,具有强烈生存取向的农民宁可选择避免经济灾难,而不会冒险追求平均收益的最大化。或者说,他们宁愿选择回报较低但较为稳妥的策略,而不选择为较高回报去冒风险。从历史来看,斯科特所揭示的这种农民特有的“生存伦理”可以很好地解释传统农业社会中一切社会、技术和伦理安排,同样可以解释农民借贷行为的特征。实际上,斯科特所揭示的道理在我们看来丝毫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地方。

第四,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从而天然排斥商业化市场的运作机制。这种特征是由传统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农民的生产具有分散性,投资决策是个体主义的,分工不明显,因此商业化的交易在农村是缺乏的,即使有交易,大多也是一种小规模、小范围内的带有消费性质的交易。一个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家庭,往往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和投资决策共同体。家庭里的权威长辈往往是决策的制定者,家庭内部的分工较为明确而细致,一切生活消费物品基本都以这个家庭自己生产的东西为基础,从而形成一个自给自足的单位。传统农业社会的这个特点,使得农民对市场是陌生的,对市场中交易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陌生的。一个农民进入城市,当他面临一个全新的环境时,难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合宜性,此时家庭内的分工变成市场上的分工,家庭内带有道德伦理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变成市场上的界定清晰的法律关系,这种转变是一种革命性的转变(我们在第二节中将探讨由乡土社会向市场社会的转变将给农民的信贷行为造成何种影响)。认识到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农村组织方式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在农民信贷行为的分析中,我们一般不是将农民个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而是将农户作为核心,即将一个农民家庭单元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我们的分析就是从这个基本的理论假定出发的。

第五,对家族声望与个人信誉的极端珍视。这是理解农民的非常关键的一点。一个传统农业社会的农民,由于从小生活在一个相对小而确定的社区中,社区内部的成员世代生活在一个地域范围内,对各自的家族历史和行为特点非常熟悉;同时,决定家族之间的交往的并不是现代社会中的契约,而是各个家族通过漫长的时间而累积的家族声誉。对那些家族声誉高的人,大家一般有较大的信任度;而对那些在家族史中有污点的人,大家在交往时一般采取回避或谨慎的态度。这就是为什么农村社区在决定婚姻的时候,往往详细考察对方的祖辈的声望,对那些辈辈诗书传家、代代家世清白的人,才给予最大的信任。由于这种原因,在农村的传统里面,农民对于自己以及家族的信誉是非常重视的。农民会相信,一旦自己的信誉或家族的名声沾染了污点,自己在本村社区中生存的质量就会下降,甚至有被剥夺生存权利的危险。他会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信誉,同时维护一个家族的信誉。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所实施的小额信贷试验中,大家发现实际上农民违约的概率是很低的,农民一般不愿意成为一个违背合约的人,不愿背上赖账不还的名声。

以上我们以一种非常概要的、抽象的方式探讨了农民行为的基本特征。值得强调的有两点:第一,我们要将农民理解为一个面临自己的实际约束条件和资源禀赋条件来进行理性的收益—成本计算的“理性经济人”,在这个基础上再来理解农民行为的特殊性。离开这个基本点去谈论农民,不仅在学术意义上是错误的,而且在政策意义上更是危险的。第二,我们以上所概括的农民行为特征只在一定的历史维度内有意义,如果脱离了传统农业社会和文化语境,我们的很多结论就会发生变化,就应该被修正。比如,我们在前面论述的关于农民行为特征中的个体主义和保守主义特征,在经济转轨和制度变迁剧烈的情况下,可能并不适合对另外一些农民群体的描述。在我国很多地区,农民的自发合作、农民的集体化经营、农民的创新性行动,已经获得了令人惊异和赞佩的成就。新的观念、新的合作机制、新的市场原则被引入农民的意识,就会极大地改变农民的传统行为特征。因此,理解农民,应该以这种动态的(或动力学)的方法去把握,而不是以一种僵化的、纯粹教条化的态度去理解。

三、农村、城市与文明演进

理解了农民,就为理解农村经济和社会奠定了一个基础。然而,在城市化的脚步逐渐加快的今天,农村的形态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其中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也变得纷繁复杂。对今天的学者和大学的学生而言,理解城市也许比理解农村更容易。农村是一个分化特别严重的社区,在一些地区,农村也许还保留着相当原始的面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还处于刀耕火种的阶段;但另一些农村却已经基本进入了现代化的阶段,农民的人均收入和生产方式基本同发达的城市没有什么不同。 农村经济的分化现象给我们理解农村造成了困难,也给了我们一些重要的启发:假如我们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就会发现农村里面潜伏的巨大的发展潜力;而假如我们以停滞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就会得出一些错误的结论。

实际上,首先应该肯定的一个历史事实是,农村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某个特定的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社会学者一般将农村定义为:在以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主的居民聚居地(韩明谟,2001,第69页)。从人类历史的发展看,农村是在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即能够掌握用土坯和石块修筑房子,有了农业生产,并且在定居的基础上出现的。在远古时代,农业几乎是唯一的生产部门,其他的小型手工业和商业都是依附于农业的次要产业,人类都居住在村落之内,此时无所谓农村还是非农村,或者说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农村社会形态。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商业、工业逐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工商业组织以及代表统治者政权的政府职能部门都开始从农村中分离出来,集中到一些交通便利、水源充足、生产条件优越的地区,建筑城堡和城墙,逐步形成城市。因此,城市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从农村中分化出来的,当今世界城市化的加速,使得农村与城市的界线变得越来越模糊。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在未来,当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达到一定高度之后,农村和城市的界线将彻底消失,农村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与社会范畴也将退出历史舞台(韩明谟,2001,第69—73页)。

了解农村与城市分化的历史进程也许对我们理解未来农村的发展有帮助,关于这个课题,历史上的学者提供了大量的研究成果。恩格斯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副标题是“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他所提到的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即摩尔根著名的人类学著作《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经过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Levis H. Morgan, 1877)。摩尔根将人类发展的史前史作了一个分期,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 ,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人们开始冶炼铁矿,并由文字的发明及其应用于文献记录而过渡到文明时代。恩格斯写道:

“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全盛时期,我们在荷马的诗中,特别是在《伊利亚特》中可以看到。完善的铁器、风箱、手磨、陶工的辘轳、榨油和酿酒、转为手工艺的发达的金属加工、货车和战车、用圆木和木板造船、作为艺术的建筑术的萌芽、由设雉堞和炮楼的城墙围绕起来的城市、荷马的史诗以及全部神话——这就是希腊人由野蛮时代带入文明时代的主要遗产。”(恩格斯,1972,第22页)

人类社会的三次大分工 的最终结果是人类社会中农业部门和工商业部门的分类,导致城市的功能日益完善,规模日益扩张,专制国家的形态逐渐清晰。著名的历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曾经借一个假想的“人类社会进步观察员”的报道描述了这个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的转变过程:

“大多数两足人类仍在狩猎动物和采集食物,但是,种植农作物或饲养家畜的两足人类的百分比现正在迅速地上升。某些地区还有了值得注意的新发展。在那些地区,有一些很大的村落,村落的四周围着高墙,两足人类的成员长期地居住在这些村落里。其中有些人不生产粮食,也不从事任何职业的工作,而是劝诱或强迫居住在一起的其他人生产剩余粮食和手工艺品,为他们服务。这一小撮人虽然不从事任何体力劳动,但是却过着极为奢侈的生活,这种生活是过去任何人没有享受过的。”(斯塔夫里阿诺斯, 1988,第102页)

斯塔夫里阿诺斯所描述的这个时代,大约是公元前3500年左右这个时期,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活动范围的增大以及分工的出现导致社会经济形态发生变化,部落文化向文明过渡,这个变化是人类经济和技术条件变化带来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当时有人想象出城市中心或者城市文明才发生的。亚里士多德说:“城市的建立,是为了生活,是为了能过上好的生活”(斯塔夫里阿诺斯,第104页),这朴素地表达了城市与农村的分离所引发的人类生活方式的革命。但是这种人类生活方式的革命却是以人类内部的分化为代价的,城市的出现必然导致贫富分化的加剧。柏拉图说:“每个城邦又分为两个城邦:多数穷人的城邦和少数富人的城邦。这两个城邦总是处于交战状态。”(斯塔夫里阿诺斯,第104页)而这种交战状态,即城市与农村的矛盾冲突,在现在的人类社会中仍旧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农村和城市处于尖锐的矛盾中。这种文明时代的一些共同的特征有哪些?概括起来,人类学者认为有以下特征:城市中心、由制度确立的国家的政治权力、纳贡或税收、文字、社会分为阶级或等级、巨大的建筑物、各种专门的艺术和科学等(斯塔夫里阿诺斯,第105—106页)。 中国历史上城市与农村的分离以及早期文明的特征与此类似,在中国的夏商时期,尤其是商朝,农业的技术进步迅猛,手工业(尤其是青铜冶铸业)比较发达,手工业、商业与农业有了初步的分离,规模较大的城市、庞大的军队以及专制国家开始逐步完善(翦伯赞,1995,第11—21页)。

对农村和城市分离的历史描述和总结并不是没有意义的。从这个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从农村中分离出来是由于分工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同时,城市的出现和扩大加剧了城市和农村的分化,农村处于被剥夺的状态,社会中的差距开始扩大。那么,农村作为一个与城市相对应的社区,到底有哪些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对农村社会权力结构造成哪些影响?这是以下我们要探讨的问题。

四、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特征

城市与农村的划分,并没有绝对的标准,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和农村的面貌已经很难区分,农村逐渐向城市转变,所谓农村即是城市。同样,另外一个相反的趋势在发展中国家也存在,即在城市中有大量农村性质的经济和社会成分存在,比如一些城市居民也从事一些农村居民才从事的养殖和种植的活动,这是所谓城市中有农村。我们看到很多城镇的居民,在家里还养着鸡、鸭,甚至还有一些从事田间劳动,这是工业化初期农村与城市互相混杂的产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划分标准发生过多次变化,但是基本上是以人口聚居的数量作为首要标准。多年来我国一般以人口聚居数量达2 000人为界限,2 000人以上为城镇,2 000人以下为农村。其次以职业作为辅助标准,即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比例,一般非农业人口要占到50%以上才是城镇,否则即是农村。第三个标准就是我国特有的行政管理标准,即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论人口多少皆为当然的城镇(韩明谟,2001,第76—77页)。

与城市社区相比较,笔者认为可以将农村社区的经济社会特点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人口职业结构的单一性。这是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最明显的区别之一。农村基本上以农业生产劳动为主,农民的职业与城市相比是很单一的。传统农村中,非农业的职业是很少的,比如农具的制造业和编织业,小型的如磨豆腐、纺织等制造业。职业结构的单一使农村社区内大规模的分工合作是很罕见的,从而养成了小农的一种独立和不善于合作的群体性格。职业结构的单一性又是与农村人口流动缓慢结合在一起的,人口流动性低,使得农村人口长期保持了这种职业结构,很少发生改变。在费孝通先生著名的《江村经济》一书中,详尽考察了一个江南农村的职业结构。在这个村落里,农业当然是一种基本的职业,大约有76%的人口从事纯粹的农业劳动。而其他职业包括纺织工、零售商、航船、手工业和服务业(其中包括木匠、裁缝、篾匠、理发匠、磨工、泥水匠、接生婆、和尚、鞋匠、银匠等),这些职业的人数很少,整个服务业和手工业的人口比例仅仅是7%。

第二,农村产业结构的自我循环性和自我复制性。在农村产业结构中,种植业、养殖业、编织业、小型制造业等都一般在一个村落里进行组织,其原料来自于村落自身,其生产过程由本村的农民承担,而消费者的主体也是本村的农民以及临近村落的农民。因此,农村产业结构具有很强的自我循环性,不太需要与村落外的其他产业要素进行交换,形成彼此独立的产业群。同时,由于农村劳动力流动性非常低,农村里的各个产业或者行当都是具有自我复制性的,村里的工匠们往往是子承父业,由子孙复制祖辈的行业规范和技术。在笔者童年时所居住的胶东半岛农村中,村里面有很“齐全”的产业,这个产业群包括油坊(负责榨花生油)、铁匠屋(负责铸造各种铁制农具)、豆腐和凉粉屋(负责制造一些粉条、豆腐、凉粉等副食品)、编织队(负责编织篓子、簸箕、柳条筐等生产或生活用具),另外还有为数不少的石匠和木匠,在农业劳动的间隙从事石料加工和家具制造。甚至,在笔者生活的村子里,还有比较专业的牙医。这些行业都一般传承给自己的子孙,因此这种自我复制性多少带有“家族绝活”或独特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些产业群的自我复制性,只是传统农业社会中封闭的自给自足的一种表现,如果市场拓展到一定程度,这些产业也同样能够演变成为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在笔者童年所居住的村子中,后来的编织业甚至能够供给出口的需要,而雨衣的制造业在当地也有很高的声誉,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

第三,农村社会评价体系的历史延续性和评价机制的软性化。农村的社会评价体系是依靠农村村落里的居民世代相传来进行的,邻里之间的闲言碎语(gossip)对农民行为的约束力很强。所谓社会评价体系的历史延续性,指的是农村中对一个人的评价往往不仅看这个人的行为和品质,同时还要考察这个家族在历史上的行为和伦理积淀。这个道理我们在分析农民的行为时已经有过详尽的分析。同时,农村中的社会评价机制是软性化的,即农村中一般很少运用比较硬性的社会指标去评价人,也缺乏这样一些指标。城市可以用银行账户、学历、职业性质等标示自己的信誉,甚至在城市中已经发展出一些标准的机构和模型来表明一个人的信用,但是农村中是没有这些评价形式的。农村中的评价还是依靠口碑,而口碑的激励虽然在形式上是软性的,但是实际上的约束力往往超过那些硬性的指标。

第四,农村治理结构的非制度化,即非正式制度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主要形式。传统农村的治理,一般是通过一些非正式的制度,比如在农村中,对村落事务有裁判权的,往往是家族中有权威、有声望的长辈,而依据的标准,又是这个村落中长期流行的伦理规范或乡规民约。在乡土社会中,正式的法律制度,尤其是从西方的法律传统产生出的法律体系,由于不能适应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社会结构,往往处于失效的状态。因此,如何结合我国乡土社会的道德资源来促进法律的本土化,是法学界的重要课题。 非正式制度安排如果能够与正式的制度安排很好地结合,可以提高农村的治理水平;如果忽视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一味强调正式制度尤其是法律规范,则往往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第五,农村权力结构中宗族势力与地方能人势力的结合。在农村的权力结构中,传统上以宗族的势力为核心,这是建立在家族传统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一种治理方式。一般而言,政府力量难以渗入农村的治理中,尽管在民国时期,我国建立了保甲制度,但是这种保甲制度是一种外部强加的行政体系,很难与原有的治理结构很好地融合。虽然民国时期政府制定了非常完善和详细的正式法律来规范这种保甲制度,但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费孝通先生把农村中原有的组织制度称为事实上的体制,而把这种政府强加的制度称为法定的体制。他指出,这两种体制是不相符合的,保甲是一种“强加的行政体制”。 因此,在农村的权力结构中,宗族的势力似乎是一种比较具有生命力的力量,但随着农村的逐步演变,农村中宗族势力开始微弱下降,而地方能人势力开始上升。在当今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村普遍实施自治和直接选举,村里的权力结构倾向于那些有着较强行政能力以及其他人脉资源的能人,这些能人由于能够带领村民发展生产而受到农民的拥戴。从某种意义上说,华西村等富裕村的崛起,在某种程度上正是地方能人发挥作用的结果。地方能人在某种意义上相当于现代的企业家,富有企业家精神,能够有效地调动和整合农村的资源。他把整个村落的经济当做一个企业的经济形态去运作,从而在农村中引入了市场观念和竞争观念,引入了企业家精神和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在经济市场化的进程中,这种地方能人的作用将越来越取代传统的宗族势力而成为农村权力结构的核心。

第六,农村交往体系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是一个很生动的名词,表明传统农村中的交往体系是按照与自己亲缘关系的亲疏来安排的。这是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发明的一个词。在下面的第二节探讨农村的信用拓展中,我们将仔细分析这个基本概念。在这里,我们仅仅强调一点,即农村交往中的这种差序格局极大地影响了农村的商业关系的基本形态,也影响了农民的交往理念。当农民走出这个狭小的村落,进入更为广大的城市,从而进入一种更为复杂的人际网络的时候,他往往还是本能地幻想依靠原有的亲缘关系,甚至在城市里复制这种亲缘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福建等沿海地区的一些农民,当他们漂洋过海到美国之后,仍旧在美国建立起了一种类似于农村亲缘关系的交往网络,现在的很多所谓“宗亲会”就是这种农村亲缘关系的一种翻版或扩大。

五、传统农业及其转型

农业作为一个产业的基本特征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交织。这个特征使得农业生产本身尽管具有人类经济再生产的一般特征,同时具有一种特性,即农业不管生产技术有多高,都一般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生物生长发育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农业是一种风险性和季节约束性都比较大的产业,容易受到季候周期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传统农业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同时传统农业的最重要成就也是建立在对自然力的最科学和有效的利用上。在传统农业中,金属农具和木质农具被广泛使用,铁犁、铁锄、铁耙、耧车、风车、水车、石磨等生产工具的运用在历史上曾掀起农业革命,对人类生产力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传统农业中,农作物的培育与畜种的改良技术获得提高,农家肥料的使用和灌溉水利技术的成熟,再加上间作、轮作制等各种精耕细作的方法,极大地提高了粮食的产量。中国精耕细作的技术在我国很多经典的农书如《汜胜之书》、《齐民要术》、《农桑辑要》、《农政全书》等中都有详细的记载。除了技术上的特征之外,传统农业在经营上具有小生产(农业生产规模小)、小市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过程的市场化程度低)、小经营(包括农产品销售过程在内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小)等特点,同时农业劳动生产率低,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生产的专业化程度低,农业的技术贡献率低。这些特征,使得传统农业有必要向现代农业转型。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不仅是先进的生物技术的使用,而且更是产业结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组织制度的革新和演进。概括起来,农业产业转型的基本趋势包括四化: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开放化。试分述之。

第一,市场化。传统产业的基本特征是市场半径小,市场化程度低。典型的非市场化农业是计划经济国家的计划农业,我国在农业合作化之后,逐步将农业计划化,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完全失去了自由发展的权利,农民的生产自由被取消,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市场和集市几乎全部消失。非市场化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因此,市场化是农业转型进程中的一个必然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与城市相比较,农业领域计划经济制度安排的约束条件相对较“软”,从而农业领域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制度变迁的成本相对较低,农村的市场化改革比较容易推进。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从农村开始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为整体改革的推进奠定了经济基础和舆论基础,就是基于这个原因。农业市场化还有利于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引导农业经济资源合理流动,从而提高资源的要素生产率。美国芝加哥大学著名农业经济学家约翰逊在其著作《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书的中译本序言中写道:

“在我整个的职业生涯中,我一直试图说明一点:农民的福利不仅取决于他们拥有多少资源(包括人力的、物质的和金融的),还取决于要素市场的运作状况(包括劳动、土地和资本市场)。操纵产品价格是各国政府通行的做法,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很有限,而在长期则根本没有什么影响。产出价格水平的高低只会影响投入到农业中的生产资源的数量,但是对那些资源报酬并没有什么影响,只有土地除外。确保农民充分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改善要素市场的运作。这一点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每一种主要生产要素的市场(劳动、土地、资本或信贷)在中国都依然受到很大的约束,存在很多缺陷。中国未来要素市场表现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农业生产绩效和农民收入的提高。”(D.盖尔·约翰逊,2004,第VIII页)

市场化不仅是要素配置效率提高的需要,还有助于重构农业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和组织机制。在计划经济下,我国农业的微观基础是公社制度下作为一种集体经营的生产队组织形式,即通常所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研究表明,这种组织形式作为我国农业微观经济机制的绩效是非常有限的,束缚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伍山林,1996,2002)。市场化改革促进了微观经济组织的重构,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户完全的生产主体性权利,使其成为农业生产风险与收益的直接承担者,实现了农村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与配置,导致农户经营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从而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促成了整个农村经济的生产结构转型。

同时,农业市场化也意味着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市场化。农业宏观调控主要涉及农业生产与农业流通两个基本领域。就生产领域而言,主要指农业区划、产业布局、区域协调、生态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就流通领域而言,主要指农产品价格机制、农产品流通体制、农村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体系等。农业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就是对这些方面给予全局性、长期性、系统性和战略性的规划与管理,而其效率取决于宏观调控的运行机制效率(王永龙,2004,第46—47页)。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习惯于运用计划手段和行政命令来进行农业宏观调控,事实证明这是没有效率的。以市场化作为农业宏观调控的基本导向,意味着需要以市场化为主要手段,将市场工具、计划手段加以有机结合,将财政、货币和金融政策加以有机结合,从而解决农业发展中的一系列瓶颈难题。

第二,产业化。传统农业是一种分散化的决策过程,农业的产业链很短,产业之间的联系不紧密,导致信息传递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民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对于农业产业化,学术界目前有很多争议,有代表性的表述是: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农工贸、农技贸紧密结合起来的经营体制”的转换过程,即“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与市场经济接轨,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过程”(韩俊等,1997)。传统农业经济的弊端在于农户的小规模经营与外部市场的所谓“非协调性低效率均衡”,从而导致农户与市场、生产与流通、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连接机制缺失”(王永龙,2004,第48页)。当小规模分散化经营的农户直接面对市场时,其交易费用和交易风险提高,导致其比较收益递减,这种趋势持续下去,极容易导致农业陷入一种“低效率陷阱”,从而使得已经存在二元经济结构得到强化和深化。农业产业化的途径:一是发展农业龙头企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复归集体经营;二是建立、健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户家庭经营的组织化水平,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市场进入能力和市场风险抵御能力。

第三,集约化。农业的转型发展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模式(Common Pattern, CP),另一种是集约模式(Intensive Pattern, IP)。 所谓常规模式,是指以生态资源的高开发、生产资源(劳动、土地、资本资源等)的高投入、追求生产数量增长为特征的农业发展模式。常规模式是一定历史阶段农业发展的基本模式,这个阶段基本反映了传统农业的一些特点,比如重视满足短时期基本生活需要,忽视长远的人类生存环境的改善;重视经济效益,忽视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效益;重视经济再生产的规模扩张,忽视自然再生产的良性循环等。这种发展模式,在资源日益短缺、人类生存环境日益恶化的情况下,表现出一定的不适应性。而集约发展模式是指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以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生态平衡和资源有效利用为目标,以集约经营为基本增长方式,充分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从而实现社会、经济、资源和生态环境持续协调发展的现代化农业发展模式。集约模式的核心在于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实现人和自然的和谐基础上的农业生产提高,这是农业经营方式和增长方式的实质性的转变。

农业可持续发展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经济可持续。劳动力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技术适用而且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既要保证粮食产量持续增加,又要保证农民收入不断增长;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发展多种经营。其次是生态可持续。采取某种维护自然资源基础的方式,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自然资源,积极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系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后是社会可持续。就是要有效缓解人口和土地的矛盾,即土地的有限性与人口不断增长的矛盾,保障粮食安全;扩大劳动力的就业机会,努力消除农村贫困状况,缓解和改善农村和城市的二元经济结构,实现城乡的同步增长。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实现以上目标,它反映了现代农业的以下特点:注重经济增长的质的提高,强调以现代科技为基础,追求高产、优质、高效、低耗;注重农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性,追求生态系统的平衡,坚持农业发展要以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为前提;强调农业发展不仅实现“代内公平”,还要实现“代际公平”,使得自然资源基础保持在适当水平上,使后代人不仅能够得到同样的产出,而且能够通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满足他们更高的需求,也就是给后辈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

农业转型发展的集约模式与常规模式的效率差异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图来表示:

在图3-1中,纵轴表示“农业资源投入系数”(Agricultural Resources Invest Coefficient, ARIC),横轴表示“农业综合增长系数”(Agricultural Comprehensive Increase Coefficient, ACIC)。CP曲线表示常规模式,而IP曲线表示集约模式。农业资源投入包括资本、土地、劳动、自然资源、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所谓农业资源投入系数,指给定产量下的各种不同农业资源的投入量及其组合效率,该系数可以用来反映并表达特定发展状态下的农业生产率。在一般意义上,我们经常使用诸如“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技术效率”、“资源配置效率”这样的术语,这些实际是该系数的另一种表达方式。所谓农业综合增长系数,指给定资源投入下的农业产出量及其增长率。该系数经常被用来反映并表述特定发展状态的农业发展与增长效率。在多数情形下,我们所使用的诸如“农业总产值”、“农业附加值”、“农业总产值增长率”、“农业收入及其增长率”、“人均农业收入及其增长率”、“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值”、“农业综合要素成本”等,都是该系数的理论表述。从图3-1可以看出,在给定的资源投入系数下,两种不同的农业转型模式显示出不同的增长效率,两者的增长率差额称为“增长效应余额”(Increase Effect Difference),在图中表现为ACIC 2 和ACIC 1 之间的差额。

图3-1 农业转型发展的集约模式与常规模式比较

资料来源:王永龙(2004),第63页。

第四,开放化。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传统农业市场化程度低,很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但现代农业处于一个开放经济的大环境下,不得不面对全球性的竞争,因此必然具有开放性特征。我国加入WTO对农业转型发展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入WTO对改造我国农业的传统产业结构、农业增长模式和农业宏观调控模式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目前的小农经济模式和二元经济结构难以应对国际强势农业企业的竞争。实行农业领域的对外开放,就是要将我国原有的封闭型农业转向“外向型农业”,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在国际分工中获得自己的市场份额。而研究表明,我国农业开放将使我国从世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中获得巨大的相对收益。

第二节 转型期的农民信用与农户借贷

一、乡土社会向市场社会转型期的信用困境

目前中国正进行着由传统社会结构向契约社会的转型。笔者把传统社会命名为“乡土社会”,这是从费孝通先生20世纪40年代末期的名著《乡土中国》中借用过来的。所谓乡土社会,是指以族缘、地缘、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而所谓契约社会,是指以社会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的合约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结构。在乡土社会中,由熟人之间的相互信赖而构成经济交易和非经济活动的基础;而在契约社会中,在经济主体之间按照平等和公平的原则自愿达成合约,这种合约可以使交易扩展到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从经济学角度来说,中国当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种社会转型。但是从社会学角度来看,中国从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的契约社会的转型可能更为重要,因为这种转型将对社会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因而也就决定着他们的伦理行为和道德谱系的演化。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写道:“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常态的生活是终老是乡。假如在一个村子里的人都是这样的话,在人和人的关系上也就发生了一种特色,每个孩子都是在人家眼中看着长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围的人也是从小就看惯的。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费孝通,2002,第9页)费孝通先生正确地指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重大区分,即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而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传统社会维系的基础是与生俱来的由熟悉带来的信任,而现代社会维系的基础是契约。所以费孝通先生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但是这种行为模式在以陌生人为主的现代社会中是难以应用的,“在我们社会的急速变迁中,从乡土社会进入现代社会的过程中,我们在乡土社会中所养成的生活方式处处产生了流弊。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费孝通,2002,第10页,第11页)。

但是费孝通先生更大的贡献来自于他对乡土社会和契约社会的社会格局的精辟分析,他把西方的社会格局称为“团体格局”,而把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的社会格局称为“差序格局”。他运用非常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格局的区分。他把西方的团体格局的社会构造比喻为“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团体界限非常清楚,而把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的社会构造比喻为“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的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这种格局具有很强的伸缩性。费孝通先生说:“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费孝通,2002,第25—27页)费孝通先生认为,“在差序格局中并没有一个超乎私人关系的道德观念,这种超己的观念必须在团体格局中才能发生”(费孝通,2002,第34页)。因此,在传统的乡土社会里,由“己”这个核心延伸开去,就像石子周围发生的涟漪一样,社会关系的展开和交易活动的进行,只是这个“己”的扩展而已。与自己最为亲近、最为密切、最为熟悉、因此也最值得信赖的关系,总是置于那些陌生者之先;因此一个传统乡土社会中的交易是否达成,须依赖于交易者自己对交易对方在这个差序格局中所占据的位置的考察。一旦交易扩展到陌生人的层次,交易双方的信任感就会大大降低,此时“涟漪”就会非常微弱,以至于根本难以达成任何有效的交易行为。

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与团体格局的市场社会,其达成交易的基础自然是不同的,前者有赖于由熟悉带来的信任,而后者有赖于由契约所保障的权利与义务的清晰界限。因此,两种社会格局的交易半径就大相径庭。笔者用“交易半径”这个术语表示达成有效交易的交易主体的广度,传统乡土社会的交易仅限于交易主体熟悉的范围,而契约社会的交易可以扩展到与交易主体完全陌生的他人,因此,契约社会中交易主体的广度就得到空前的扩展,甚至扩展到与自己根本没有任何接触的人群。现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交易都发生于陌生人之间。一些现代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的交易,甚至不需要交易者有任何面对面的接触。这些交易方式,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是难以想象的。我们怎么能够相信一个我们从来没有见过面的人呢?这是一个习惯于乡土社会游戏规则的人自然而然发出的疑问。在乡土社会里,我们只能信任我们熟悉的人,我们对我们不熟悉的人抱着天然的拒斥和怀疑。由怀疑陌生人,乡土社会中的交易者很容易发展为“欺骗”陌生人。一方面,乡土社会中的人自以为与陌生人的交易概率极低,因此偶然的欺骗所造成的成本(包括收益成本和声誉成本)都很低;另一方面,乡土社会中的交易者对交易对方的诚信水平存在着质疑,因此“先下手为强”的欺骗有利于交易者避免更大的损失。

在乡土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道德的断裂和失序就不可避免。道德规范在乡土社会中是无形的,人和人之间有着天然的缘于地域、血缘和宗族关系的信任感,他们互相熟悉,因而互相欺骗的概率极低,而互相欺骗的成本极高。一旦在乡土社会中发生了欺骗的行为,则欺骗者就会给整个家族带来恶名,从而整个家族世代积累起来的美誉就会面临毁于一旦的危险。互相熟悉的人们就会以“闲言碎语”的方式来传播欺骗者的行为,从而使欺骗者未来的交易收益受损,交易达成的概率大大降低。但是在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人们由于社会关系的扩展而不得不将交易扩展到陌生人的范围。然而,一个来自乡土社会并熟悉乡土社会游戏规则的人还没有学会如何适应这个陌生人的世界,还不知道如何以契约社会的方式来进行交易,也不知道在受到其他陌生人欺骗的时候如何以契约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尊严,而更严重的是整个社会还没有为契约社会的到来准备好必要的法律环境和惩罚、激励机制。这个时候,普遍的不信任感就产生了,欺骗成为交易者的最优选择。

对于那些由一种经济社会结构过渡到另一种经济社会结构的国家而言,不管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还是由乡土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都直接面临着商业伦理资源匮乏而带来的巨大风险。森评价了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转轨时期所面临的这种困境:

“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经历的经济困难中,缺少那些对资本主义的成功运行具有中心意义的体制结构和行为准则。需要发展出另外一套具有其自身逻辑和忠诚观念的新体制和规则系统,它们在发展成熟了的资本主义中可能是相当标准的事,但却很难作为‘计划的资本主义’的一部分一下子设置起来。这些变化会花费相当一段时间才能实现并起作用——这是现在从前苏联和部分东欧国家的经历中学到的一个相当惨痛的教训。在第一波热情拥抱所谓的自动的市场过程的奇迹时,制度和行为实践的重要性被忽视了”, “对体制性发展的需要,相当明确地与行为准则的作用有关,因为建立在人际安排与共享的理解之上的机构和制度,其运行是以共同的行为模式、相互信任以及对对方道德标准的信心为基础的。对行为准则的依赖通常是隐含的、不公开的——实际上是高度隐含的,以至于在这种信心不成问题的情况下,其重要性很容易被忽视。但是一旦这种信心确实有问题,忽视对它的需要就可以是灾难性的。”(阿玛蒂亚·森,2002,第262—263页)

森所指出的事实在中国正在发生着。这是中国在双重转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以及由传统乡土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轨)的进程中所必然产生的阵痛——要分娩出自由而有秩序的新的经济体制,要在传统乡土社会中分娩出具有现代商业准则和陌生人之间相互信任的新的伦理环境,必然需要付出这样的成本。

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向现代的市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道德悖论”:一个人在共同体内部(如在一个家庭、一个家族、一个宗族、一个村落中),他可能是一个非常值得尊重、非常有道德感、对共同体富有责任感、而且在共同体内部有着良好声誉的人。但是当他面临着外部市场的时候,当他的行为超越这个共同体的时候,当他与陌生人打交道的时候,他仿佛就变成另外一种有着完全相反道德表现的人:他会欺骗他的交易对手,会不履行合约,会不惜以毁坏消费者的健康为代价而制造劣质的消费品。他不关心他在共同体以外的声誉,也不在意自己的非道德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何种恶劣的影响,此时他似乎变成一个完全没有“道德感”和“伦理观念”的人,与他在共同体内部的行为方式判若两人。一个在共同体内部恪守道德要求的人,当这个“差序格局”扩展到距离“波纹核心”十分遥远的地方从而远离共同体的时候,这个人的自我道德约束就会显得非常微弱。这种共同体内部的基于道德的交易行为和共同体外部的非道德交易所形成的悖论,是我们作为外部观察者必须注意的现象。只有了解了这个悖论及其背后的根源,我们也许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个行为主体在共同体内部和外部的截然不同的表现,令我们深思。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一个行为主体在两种不同情境下的不同行为模式,实际上来自于他对自己行为的成本、收益的计算。在共同体内部,由于有着数量确定的参加者,而且各参加者之间的关系极为亲密熟识,因此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四个明显的特征。第一,他的行为很容易被观察到,不论他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要求,都不可能逃离共同体内其他成员的眼睛。在共同体内部成员之间,关于各自行动的信息几乎是完全而且对称的。第二,行为的长期性。共同体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一种互相默契的长期非正式合约的基础之上的,这就决定了共同体成员不太可能出现短期行为,不可能冒着被共同体唾弃和抛弃的风险而破坏共同体的伦理规则。第三,在共同体内部,存在着对非道德行为的经常监督和约束机制,那就是前文提到的共同体成员之间的闲言碎语。家族和邻里之间的这些具有强大监督能力的“民间舆论”,是约束共同体成员最有效的力量,许多成员就是出于对这种“民间舆论”的敬畏和对自己长期名誉的珍惜,而收敛自己的非道德行为。第四,在共同体内部,成员的非道德行为可以被及时惩罚,而惩罚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在共同体内部彻底而永久性地毁坏该成员及其家族的名誉,使他与其他成员达成交易的可能性几乎降低为零。实践证明,这种惩罚方式非常有效,一个名誉狼藉的家族,其后代连寻找配偶都异常困难,这表明共同体内部不遵守道德准则的成本非常高昂。

而在共同体外部,情况就迥然不同了。在共同体外部,一个人的行为很难被观察,人和人之间有关各自社会行为的信息是非对称和不完全的;共同体外部往往会诱发人的短期行为,使得人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忽视长远的收益;共同体外部也不存在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同时,共同体外部对一个人的非道德行为往往难以实施有效的惩罚。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会出现共同体内部道德交易和跨共同体的非道德交易这样的悖论,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中国这样一个伦理范式转型的社会当中会出现那么多的道德失序现象。针对这样的现实,要使得我国的市场道德发生根本性的改观,必须相应的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力量,促进公共信息传播的范围和深度,运用各种大众媒体的作用实现对于社会成员行为的有效观察,对其非道德行为实现及时的报道与公开;第二,建立某种社会机制,鼓励那些符合市场伦理的行为,而约束那些对社会伦理构成威胁和挑战的行为,强调社会成员在交易行为中的信用和相互信任,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评价体系;第三,对那些破坏市场伦理和有损公共道德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及时惩罚,而且当事人必须有动力实施这种惩罚。当然,作为一个个体的当事人,其实施惩罚的机会成本和成本都非常高,因此,政府有必要担当“替代性惩罚”的角色。当然,作为承担“替代性惩罚”角色的政府,其自身的道德实践在维持市场伦理方面至为重要。

二、农户借贷行为分析

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表面上看,农村金融的融资规模和借贷规模很小、供求主体都比较单一、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工具的多元化程度不高,因此农村金融研究给人的印象是很简单的一件事。但是,如果深入研究起来,却觉得其中所牵扯的问题很多,所涉及的主体的复杂性和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都远远超出预料。农村金融问题与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问题息息相关。由于我国农业文明的历史悠久,因此任何一个细小的命题,如果不能从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寻求其渊源,就难以获得正确的结论。这就要求研究者在面对农村金融研究的时候,不能仅仅着重于短期的当前境况的分析,而是要追寻该种农村金融现象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镜像,从历史的长期发展进程及其对当下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中寻求答案。在农村金融研究中,一种本能的广袤而深邃的历史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不能在农村金融研究中准确地追溯源头,如果不能从悠久的历史传统中梳理一种农村金融现象的变迁过程,我们就难以对现在的农村金融改革提出正确的建议。在这里,历史的研究和长期的视角就显得特别重要。

任何一项研究都要首先确定研究的基本单位。尽管我们在前面的分析中更多的是分析抽象的农民的行为,但是单个的农民很显然难以作为我们农村金融分析的基本单位。在农村中,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农户,即一个农民家庭,尽管这个家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但是农民家庭作为生产、消费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是没有疑义的。在研究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借贷关系的时候,单个的农民很少作为借贷的基本单位,而是以一个家庭为单位借贷,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评估农民信用的时候,也很少关注单个的农民,而是着眼于一个农户。因此,顺理成章地,我们在研究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变迁以及农村金融微观主体的运作机制时,农户的分析是我们的分析框架中当然的逻辑起点。

学术界对于农户的研究文献,基本上可以分成两个不同的流派,一派强调农户的理性动机,另一派则强调农户的生存逻辑(张杰,2003,第5—12页)。我们可以把前者称为“理性小农派”,而把后者称为“道义小农派”。“理性小农派”早期的代表人物是美国经济学家、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舒尔茨(T. W. Schultz)。舒尔茨曾经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户相当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单位,农民比起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来毫不逊色,因此,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在于激励农民为追求利润而创新的行为(T. W.舒尔茨,1987)。S.波普金的观点与舒尔茨很接近,他认为小农的农场完全可以用资本主义的公司来刻画,小农无论是在市场领域还是在政治社会活动中,都更倾向于按理性的投资者的原则行事(S. Popkin,1979)。“舒尔茨—波普金命题”的实质,是将农户置于传统的理性假说下,将农户视为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当事人。在这样的假定下,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为小农和农户提供市场要素和创造市场条件。也就是说,只要为农户提供足够的外部市场条件和市场要素,使之合理地按照市场的要求配置这些资源,则农业经济自然就会获得正常的发展,农户就会焕发出类似于“企业家精神”一样的进取精神,按照市场原则来安排生产和投资。“理性小农假说”与我们在本章前面所强调的将农民和农户视为“理性的经济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从理解农户和农民的行为的角度,理性假说是正确的,农民和农户总是根据自己的资源禀赋状况、自己对成本和收益的理性计算来安排生产和投资。在前面的论述中,笔者强调过这样的观点:如果我们把农民或者农户视为“非理性的”,则不仅在理论研究上是错误的,在经济政策制定上更是危险的。“舒尔茨—波普金命题”强调市场要素和市场环境的重要作用,无疑也是正确的,这与我们前文所引述的约翰逊教授的观点是一致的,要素的市场化和合理配置无疑是未来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方向。但是“舒尔茨—波普金命题”将农户的理性行为仅仅理解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则在理论上是偏颇的。用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去理解农户的行为是不恰当的,因为小农经济下的农户,其面临的市场约束和资源禀赋特征与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的企业是有区别的。农户面临的是一个不完全的、分散的市场,农村中的市场主体之间即农户之间的竞争是微弱的,这与小农经济下土地的分散性和规模有限性有密切关系;同时,农户之间的信息是极端不完善的,关于农户生产和投资所需要的各种要素的价格的信息,不可能像资本主义企业那样迅速在市场上传播,这就决定了小农经济下的农户的决策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决策,也决定了农户之间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市场上的所谓平均利润率。只有当小农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户的规模扩大到较大的农场,并且农场之间的竞争达到一定程度时,农户的行为才可以用资本主义市场下的企业行为去描述,此时“舒尔茨—波普金命题”所假定的类似于资本主义企业的农户行为才可以成立。

“道义小农派”则提出了与“理性小农派”不同的观点。 早期的文献以A. V.蔡亚诺夫(Chayanov)为代表,他认为小农的行为不同于资产拥有者,他不雇佣劳动,难以计算成本—收益,其产品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是为了满足自身消费,因此,小农的最优化选择取决于自身的消费满足与劳动辛苦之间的均衡,而不是成本—收益的比较(A. V. Chayanov,1986)。经济人类学家K.波拉尼(Polanyi)认为,学者不能动辄拿起资本主义经济学的“精致工具”来刻画小农经济中的农户的行为,不应在分析小农农户的过程中把“功利的理性主义”世界化和普遍化(K. Polanyi etc. ,1957)。波拉尼的观点启示我们,在分析小农农户的经济行为的时候,不应该简单地套用资本主义经济学的基本范式,而是应该深入分析产生小农农户行为的特殊制度环境和社会关系,把小农农户的行为当做独特的制度过程和制度安排来看待。我们在前面的内容中曾经提到美国经济学家斯科特的“道义经济”命题,实际上,我们可以把斯科特所揭示的小农“生存伦理”作为这种“道义小农”假说的最后完成形式(J.斯科特,2001)。

笔者认为,“理性小农假说”与“道义小农假说”实际上并不是互相截然排斥的,而是具有内在的互补性。“道义小农”的生存逻辑背后,仍然可以看做是一系列根据自己的成本—收益(此时的成本—收益与资本主义企业的成本—收益的内容当然不同,是农户收获与付出的差额)而作出的决策,因此“道义小农”的基本行为逻辑仍旧是理性的,农户将首要的目标函数定位在自我的生存,正是基于这样的理性逻辑。尽管在具体形式上,农户的雇佣行为和利润计算等都与资本主义企业不同,但是在行为逻辑方面,农户仍然遵循理性的逻辑。“道义小农假说”的贡献在于,它强调我们在研究小农农户的行为的时候,应该着力发现那些特殊的制度因素和社会关系,而不是简单套用传统经济学教条。黄宗智在这些经典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了小农经济“半无产化”以及著名的“拐杖逻辑”。所谓“半无产化”,是指农村存在多余的劳动力但无法进行转移,那些暂时离开小农家庭的多余劳动力对小农经济心存眷恋,因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由“半无产化”出发,黄宗智认为土地成为传统农户的生存基础不仅是出于经济收入的考虑,而更是小农农户的传统、情感、文化、尊严以及信仰的寄托之地,因此,农户的非农收入只是作为一种必要的补充,而不可能替代农业收入(即使非农收入已经超过农业收入),这就是所谓“拐杖逻辑”,这种逻辑可以很好地解释1350—1850年间小农经济在市场经济扩张的背景下得到强化的历史事实(黄宗智,2000)。实际上,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期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农民的数量大为增加,但是这种现象非但没有削弱小农经济,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小农经济,这种现象也可以通过“拐杖逻辑”来解释。

在仔细梳理了“理性小农假说”、“道义小农假说”以及黄宗智的“拐杖逻辑”后,我们基本可以对农户的经济行为作出比较准确的理解。那么,农户的这些行为特征,对农户的借贷行为和农村金融市场造成哪些影响,从而使农户的借贷行为具有哪些特点?我认为,针对我国的小农经济下的农户,其借贷行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借贷用途区分不明确,非生产性特征明显。农户的借贷,部分是由于生产性的投资,部分是由于各种非生产性的消费,尤其是那些炫耀性的消费。基于小农经济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体系的特殊性,这种炫耀性的消费除了用于改善农户生活之外,主要用于婚丧嫁娶等消费,有些消费还用于修建祠堂等带有民间信仰和宗族文化色彩的建筑。在费孝通先生所著的《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一书中,他描述了20世纪30年代一个典型的江南农村的借贷活动的特点。费孝通先生说:“贷款可以作任何用途,或可能限于协议中规定的某种用途……在这个村里,信贷在多数情况下是用于消费或者付租付税,租和税与生产过程仅有间接的关系。同样地,也很难把借来办婚事的钱看做是对借钱人的生产能力有所帮助(除非是隐喻的意义)。”在这里费孝通先生明确指出,农户借来的钱的用途是比较随意的,很大一部分借款是用于与生产性用途关系不大的消费方面。接下来,他引用托尼教授的话说:

“这个体系的特点……是借钱人和出借人对用于农业生产的借贷和补助家庭开支的借款两者之间的区别看来都不清楚。这就是说,把一切都记作一笔笼统的账,其结果,在欠债人或债权人的脑海中对借贷来做生产用途或家庭用途的钱无所区别。他们不明确用于生产的钱最后应该产生利润并足以偿还利息,家庭开支在没有意外的不幸事故的情况下,应能以收入偿付。”

这个特征充分反映了小农经济条件下农户借贷行为的不成熟性。在一个典型的农户看来,把借来的钱用于什么用途是他决定的,他完全有权利把它用于非生产性的用途,他在不同用途之间并不作任何区分。当然,一个农户将本来应该用于生产性用途的借款用于修建祠堂或者在婚礼或丧礼上作铺张的炫耀性消费,乍看起来,似乎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因为一个资本主义企业在市场条件下的行为总是成本最小化的,它的理性行为一定是节约成本的。但是,如果把农户的目标函数扩大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传统农户的目标函数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在本乡(或农户所生存的社区)的声誉的最大化,这种声誉会有利于这个农户在所生活的社区中获得更大的信任,从而扩大交易的半径,减少交易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这与农户的理性假说是不矛盾的,所不同的是它的目标函数的扩大化。

第二,由于交易成本的原因,农户借贷更加倾向于依赖民间的非正式的金融体系。我们在以后的章节中会详尽分析农村民间金融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根源。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来说,由于农户的分散性和借贷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信用评估的困难和收回贷款的困难,因此交易成本很高,这就使得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意愿降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规模从农村地区撤出,不仅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更是基于交易成本计算的一种理性行为。在农村地区,农户更依赖那些民间的金融形式,比如各种形式的“会”。“会”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但是在我国,这种民间的金融组织形式更为常见,这说明“会”这种形式与我国农村地区的小农经济形态、农户的借贷行为特征以及农村的文化传统有着深刻的内在契合。“会”也称为“互助会”,是一种带有集体储蓄和借贷性质的机构,由若干会员组成,有确定的聚会时间,每次聚会时存一份款,各会员存的总数,由一个会员收集借用。“会”有各种形式,有“摇会”、“轮会”、“抬会”等,主要根据“会主”产生的不同机制而有所区分。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中,这种带有互助性质的“会”很适合短期需要借债的农户,而农户依靠“会”这种形式借款,主要的动机并不是来自于生产性的投资,而是各种应急性的消费,比如为办理婚丧嫁娶而筹集资金,而要从事生产或办一个企业或购买一块土地,一般不被视为召集“会”的理由(费孝通,2001,第225页)。

第三,农户的借贷倾向与农户的非农收入呈明显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当农民来自于非农业渠道的收入增加的时候,农业流动资金增加,这种变化会导致农户减少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借贷。非农收入越高,借贷倾向越低。这个逻辑与我们论述过的农户行为的基本特征是吻合的。小农经济下的农户,当其资金出现缺口时,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增加非农收入,比如到城里或其他地方打零工,或者通过家庭的各种副业来提高非农收入;另一个是通过非正式的借贷。这两种选择之间具有明显的替代性。小农经济的内在特征和农户的行为习惯决定了农户只能在这两种方式之间选择,目标是维持一种稳定的小规模的小农经济。这个结论,与我们前面提到的黄宗智的“拐杖逻辑”的结论是非常吻合的,当非农收入作为“拐杖”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农民的流动资金时,农民的借贷倾向就会降低;当非农收入减少,农民流动资金紧缺时,农民的借贷倾向就会增强,而借贷的主要动机仍旧是消费性的,而不是生产性的(林毅夫等,2000)。

第四,传统农户解决资金困境时遵循特殊的差序格局和圈层结构,从而导致传统农户保持对于现代商业性金融体系的疏远。由于传统小农经济下的农户对家庭的依赖性,因此,只要这种以农户为核心的借贷决策体系不发生根本的变化,传统的借贷方式仍旧在很长时间内存在并延续。根据我们以上的论述,当一个农户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时,也就是来自于农业的收入不足以满足其生活消费的需要,它首先会寻求一种内源融资的方法,即寻求各种增加非农收入的方法。当各种非农收入作为“拐杖”仍然不能满足家庭开支需要的时候,就会向亲友借贷,即利用自己的亲缘关系,运用各种非正式的借贷方式来借款,而且借款一般还是用于消费性活动。如果来自亲缘关系的非正式借款也不能满足,则会寻求一些来自本社区的其他资金来源形式,比如参加本村的互助会,或者转向高利贷。尽管高利贷使农民背上很重的偿还负担,但是农户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种借贷形式。当来自于本社区的其他资金来源还不能满足资金需求的时候,农户会寻求国家信贷的帮助,比如各种正式的属于官方的金融组织(比如在历史上存在的国家赈贷)。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传统农户才会选择商业信贷。因此,在传统农户的信贷差序格局中,遵循着如图3-2所示的顺序。

图3-2 传统农户满足资金需求的差序格局

以上对农户借贷行为基本特征的分析是一种静态的分析,即局限于对小农经济状态下的农户的借贷行为的分析。如果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农户借贷行为随着农户生产规模的增大、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比如,一些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户借贷的生产性投资的比重正在增加,而传统的消费性借贷的比重却在减少。一些非正式的民间金融形式,比如互助会等,其生产性和投资性的色彩也在增加。同时,随着因生产性投资而进行的借贷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带有储蓄性质的民间金融形式开始向一些投资性的民间金融形式转化,比如“会”的减少和类似于银行的钱庄或基金会的民间金融形式的增加。同时,随着一些地区农户收入的增加,亲友间不计利息的借贷逐渐减少,计息的借贷开始增加,同时更多的借贷开始转向那些“匿名”的借贷方式(张杰,2001)。因此,农户的借贷行为很有可能向一种商业性更强的金融体系变迁,尽管这种变迁是缓慢的,同时在地区间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

三、农户与农民的信用:传统与变迁

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道德一直是一个核心的命题。在中国的古代经济思想中,伦理思想占据着核心和主导性的地位,而在古代的经济伦理思想中,德性主义的伦理思想又占据着核心和主导性的地位,因此,强调道德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思想和伦理思想的核心内容(唐凯麟、陈科华, 2004,第11—15页)。笔者认为,对伦理道德的经济功能的极端重视,是传统农业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社员成员的伦理实践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累积性以及空间上的可观测性。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累积性使得农业社会中的成员的家族名誉在社会人际交往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农业社会更重视世代道德资源的不断积淀(所谓“忠厚传家久” )。空间上的可观测性缘于传统农业社会人际交往结构的单一,这个特点使得农业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接受社区内部的随时监督。因此,在传统经济观念中强调经济伦理,也就不足为奇。正是这种具有深邃历史感的伦理传统,维系着中国传统社会的和谐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法制而成为传统农业社会中社会秩序的主导性的维护力量。费正清先生以西方学者的视角也作出了同样的结论:

“在西方那种多元社会里,各种社会力量,如教会与国家、资本与劳动力、政府与企业,都通过法制以获得有机的平衡。而在中国,社会行为规范却来自家庭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忠贞诚善等个人品德。法律是进行管理的必需工具;而个人道德却是社会的基础。中国社会远未因为法律观念薄弱而导致无政府状态,恰恰相反,它靠儒家思想紧密地结成了一体。可以说,这种伟大的伦理制度比法律和宗教在西方所起的作用还要巨大。”(费正清,2002,第16—17页)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的伦理原则中,“诚信”作为道德的一个重要范畴历来得到思想家们的强调和重视,这说明,信用的观念在农业社会中深入人心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古代,“诚”和“信”是相通的道德范畴。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诚”和“信”互训:“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从言。” 在我国古代类似于原始社会的经济形态中,将“信”作为一种重要的道德实践加以强调,在那种“大同社会”中,“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描绘了一幅社会成员之间互相信任从而构造和谐社会的画面。儒家经典《论语》中,孔子把“信”列为“四教”之一,“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孔子强调“信”是一个人行为的基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 (意思是:人没有信用,真不知道怎么可以呢!就好比大车上没有輗,小车上没有軏,它靠什么行走呢?)《论语》既把“信”作为人际交往的基本准则(“与朋友交,言而有信” ),也把它当做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方略(“君子信而后劳其民” )。早期儒家学派的这些思想在后期的继承者那里得到更深刻的阐发,孟子把“朋友有信”与“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并列为“五伦” ,明确了“信”在传统道德谱系中的地位。先秦的其他学派的思想家也都强调“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巨大作用。墨子说:“志不强者智不达,言不信者行不果” ;老子说:“信言不美,美言不信” ;韩非子说:“小信成则大信立,故明主积于信” 。庄子所讲的“尾生抱柱” 和韩非子所讲的“曾子宰猪” 的故事,历代传为美谈,成为传统文化中教人守信的常用典故。中国悠久的道德文化传统和深厚的伦理积淀是一笔宝贵的历史遗产,但是,由于传统社会结构在近代以来的巨大变迁,使得支撑传统信用传统的社会基础逐步被削弱,导致传统信用观念和信德文化的衰微,这种现象,在社会剧烈转型的今天显得尤其明显。

传统农业社会中对信用伦理的极端重视和近代以来由剧烈的制度变迁带来的信德文化衰微,这两种力量导致当代农村社会出现两种不同的信用景观: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快和农村社区的不稳定加剧,使得传统的信用观念受到冲击,农民不讲信用的现象开始出现,尤其当农民离开原来的农村社区而进入城市的时候,这种传统信德体系断裂的现象特别明显;另一方面,由于悠久的信用传统和乡土文化的熏陶,再加上农村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的加强,农民的市场观念和与此相关的市场信用意识开始增强,这有可能成长为一种新的农村信用伦理文化。对此,持过度悲观态度是没有必要的,在社会经济结构剧烈变化的时代,道德伦理的转型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依赖于道德说教,而是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实践。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伦理实践,一旦与传统伦理积淀结合起来,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极具市场适应力的伦理行为,从而使得农民和农户从小农经济下朴素的信用观念转变为市场经济下严格的契约意识和守信意识。

在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处于困境,非正规金融发展迅猛。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反差?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正规金融 利率要远低于非正规金融,与那些高利贷比起来更是低太多。但是,农信社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呆账,为什么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贷款需求呢?为什么农民在信用社贷款就容易发生赖账行为,而在一些运作良好的民间金融组织贷款就能基本保证还款信用呢?这些问题,既跟我国历史悠久的国家农村赈贷制度有关,也与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金融国有化或集体化有关。不管是历史上的国家赈贷,还是近50年来的农村金融体系,都带有“国家信贷”性质。而农民在长期的国有化环境中生存,逐渐形成了一种“公家的钱可以不还”的观念(国有企业借国有银行的钱可以不还,农民借信用社的钱当然就可以不还,这里面的“赖账”逻辑是一致的),因此导致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逐年增加。而私人性质的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是不能不还的,这是一种外部的带有硬约束的贷款。带有国家赈贷性质的“软约束”下的信用社贷款,与商业性质的“硬约束”下民间金融组织的贷款,其还款效率存在差异,自不难理解。

这个逻辑在山西临县湍水头镇“龙水头村扶贫基金会”的实践中得到了证实。由著名经济学家茅于轼和汤敏等人筹资组建的这个基金会,资金来源是社会各界人士(包括学者、政府官员、企业家等)的捐助和借款,资金用途是帮助当地农民进行生产性的投资或者解决治病这样的生活问题(但一般不鼓励用于婚丧嫁娶等奢侈性消费)。在龙水头村扶贫基金会,贷款最高金额是5 000元,周期为半年。据报道,基金会很少发生借款不还的现象,而且在湍水头镇建了基金会的3个村子,11年来也只出现过1次坏账,还款率高达99%以上,这个数字实在是一个奇迹。与此相比,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日子却越来越难过,吸储难,放贷也难,虽然信用社贷款利息低于基金会(基金会的利率是年利率12%,月息一分)。湍水头镇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对媒体坦言,他们的信用社已经进入高风险状态,连年亏损290多万元,靠拆借256万元资金才能支付到期存款和利息。亏损主要来自呆、坏账,很多账从大集体时代欠到现在。信用社主要放贷给经营小生意的农户,“支农贷款不敢放”。而农户也几乎不来贷款,“因为他们知道贷不到”。由于农村信用社已经丧失了原有的信用互助合作的性质,因此,合作社社员也难以享受相应的社员权利。 在龙水头村,当记者问一名村民,为什么信用社的贷款不还,基金会的贷款却能准时还,这名村民说:“(信用社)那是公家的钱,基金会那是个人的钱,不还怎么行。” 这个“精彩”的回答反映了农民对于信用的最朴素的观念:带有国家性质的贷款是可以不还的,而带有私人商业性质的钱是不能不还的。这里,硬约束替代了软约束,农民懂得了在真正的市场环境中需要守信用。

龙水头村扶贫基金会的运作实践表明,农民是守信用的,他们仍然按照古老的“好借好还,再借不难”的信用准则办事,对自身的信用无比珍视。基金会在运作过程中培育了农户的信用观念,强化了他们遵守诺言的意识,这种意识,与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重诺守信”的理念是一致的。基金会还利用各种办法宣传诚信意识,激励农民遵守借贷契约。每到月底,基金会的会计要把本月所有的借款户的名字、借款数目和借款用途写在一张红榜上,贴在村里最显眼的位置。如果被评为“非信用户”,则对农民的“面子”影响很大。每年的9月15日,基金会还在村里举办诚信节活动,在这天,基金会通过贴标语、出黑板报,向大家宣传“人人都讲信用,人人都得好处”, “谁不讲信用,谁就不会有好结果”的道理,并公布一年来的信用户和非信用户。据报道,湍水头镇各基金会的非信用户到现在还没有出现过。信用意识通过这些民间金融组织逐步地培养起来,这对于处于转型期的农村社会来说,意义极为深远。这也说明,传统农业社会的伦理资源完全可以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商业道德要求相嫁接,从而培育出农民的新型的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道德体系。

第三节 农村信贷的供给与需求分析

一、农村信贷的供给分析

本节主要说明农村信贷的供给方面和需求方面的基本特征以及这些特征对农村金融体系造成的影响。这里分析的农村信贷供求,不是特指我国具体的信贷供求情况,而是就一般意义上的农村信贷而言,尽管我们也经常引用中国的数据来佐证农村信贷和投资的一些特点。

在探讨农村信贷的供求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农业投资作一番分析。农业投资可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也可以分为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从农户支出的形式看,可以分为实物支出和现金支出。从农村投资的一般特征来看,农村生产性现金支出中,短期投资(即当年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的比重较大,而长期投资(主要用于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支出)的比重较小。农业的长期投资不足,是导致发展中国家农业长期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而且,我国的数据表明,农户的短期投资即家庭经营费用支出中,非农支出部分在逐步增加,而农业支出部分在逐步减少。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其投资尽管多为生产性固定资产等长期投资,但是其投资领域却主要是非农产业,投向农业的比重有逐步降低的趋势。这些现象,说明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轨过程以及更加广义的工业化进程中,农户的长期投资意愿不强,生产性投资意愿不强,而农业集体组织出于农业生产比较收益的考虑,其投向农业部门的长期生产性投资意愿也不强。这些因素,都导致农业投资面临困境,即使在农村金融剩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农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下降的趋势。

从农村信贷的供给方来分析,信贷供给主要由几类金融主体来完成:第一类是国家的带有产业扶持和赈济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国家商业性银行;第三类是带有准官方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第四类是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第五类是纯粹出于个人关系而进行的友情借贷(第五类不予讨论)。由于本书下面的各章将详细解析这些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信贷特征和演进过程,因此这里只对其一般特征作简单的论述。

1.国家的带有产业扶持和赈济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由于农业具有弱势产业的性质,因此世界各国政府一般都设立农业领域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进行农业生产性投资和流通性融资。生产性投资包括扶持农业技术开发、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大型水利工程、灌溉工程、农田改造以及退耕还林等)、农作物生产的直接投资(如国家在一些大型农场进行直接投资)等,这些投资主要是生产性的长期投资,弥补了农业领域长期投资和生产性投资不足的问题。流通性融资主要用于国家的农产品收购和流通领域,这种融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为保障本国的农产品供应和粮食安全而进行的。比如我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大部分用于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的收购,以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其他农产品供应安全。在中国历史上,农村的这种带有赈济和产业扶持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曾长期存在,各个朝代都有赈贷之举。国家赈贷的长期存在,其根本动机在于国家依赖这种赈贷体制维持国家与农户的长期微妙均衡,维持小农经济稳定的“不贫不富”的生存状态,这也就决定了国家信贷长期存在的合理性(张杰,1998;2003,第18页)。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农村生产性长期投资的不足,但是从农户的资金需求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则政策性金融对满足农户投资需求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目标对象并不是农户,单个农户很难或根本不可能通过政策性金融体系获得生产性资金。由于政策性金融针对农户融资的有限性,决定了农村政策性金融不可能是解决农村资金问题的主要途径。

2.国家商业性银行

国家商业性银行一般规模庞大,属于超大银行之列,因此,从银行自身的角度来说,其基本服务对象就天然地倾向于大的企业,而不是进行小规模投资的农户。金融机构的融资行为,受到信息获取成本、信用评估成本、风险控制成本、网点设置成本等的制约。对于大金融机构而言,当其面对大量的分散的农户的时候,获取信息的成本很高,它难以对如此众多而分散的客户群体进行信用评估和甄别工作,因此贷款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而且,就网点设置成本而言,与有限的预期收益、较小的客户容量相比,国家商业性银行在农村地区遍布网点的代价太高,不符合成本收益核算的基本原则。这些特征,决定了国家商业性银行难以成为解决农户投资需求的主导性的金融机构。近年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大批从农村地区撤出,或者减少分支机构,除了政府的特殊政策意图这个原因外,其基本做法是符合金融机构的一般行为原则的,即符合“成本—收益”计算的一般原则。从这个角度来说,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出是无可指摘的。但是,另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的撤出确实造成了农村金融需求难以满足和农村资金流出的消极后果。根据金融学的一般原理,解决的途径只有一个,那就是扶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管是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的成长。

3.带有准官方性质的合作金融机构

合作金融机构一般在国外属于民间性的金融机构,其原因在于:合作金融机构是由各个社员投资组建的,带有互助合作的性质,其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员内部的资金需求,其内部的管理机制采用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制度,合作金融的经营者由选举产生,其经营目标主要不是利润的最大化,而是社员资金需求的满足。我国由于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的需要,逐步地将农村合作金融的性质转变为准国家性(或准政府性)的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性干预力量逐渐增强。从日常运营、管理制度、业务结构来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更像是一个官办金融和商业金融的混合体。在农村信用社中,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各级政府的介入过多,农村信用社承担的行政性和政策性义务过多。同时,由于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农村合作金融的商业化倾向开始出现并得到加强,农村信用社日益成为农村金融剩余的输出机构而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加油站”。商业化倾向导致合作金融投向农业的生产性融资呈下降趋势,而更倾向于向利润丰厚的企业融资,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未来改革方向,学术界存在巨大的争议。 基本的出路是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金融剩余规模以及金融机构分布特征等,有针对性地、因地制宜地制定改革和创新的战略,使农村合作金融真正成为为农户和农业发展服务的金融形式。

4.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组织形式有悠久的发展历史。各种互助会(或简称“会”)、私人钱庄、储贷协会、基金会、典当行等,都是这些民间金融组织的变体。互助会带有储蓄以及互助保险的性质,在我国农村很多地区普遍存在。互助会的主要融资功能乃是用于日常消费资金的融通余缺,而不是用于生产性的投资。私人钱庄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较为普遍,钱庄的功能比较齐全,一般既有储蓄也有贷款,甚至可以办理很多汇兑业务,其规模一般较大,有些钱庄成为当地社区融通资金的主要途径。储贷协会和基金会在我国农村中非常普遍,其中农业基金会在20世纪90年代曾有过辉煌时期,但在1999年被政府取缔。基金会或互助储金会吸收民间的各种资金(包括慈善性的捐赠、商业性的借款和民间的储蓄),在营业方式上手续简便、经营成本低、风险控制较好,因此一度成为支撑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融资渠道之一。研究表明,大部分农业基金会经营良好,而各级政府的行政性干预导致普遍的违规操作,这是合作基金会逾期、呆滞和呆账资金大量产生的主要原因(温铁军,2005,第280—315页)。典当行是古老的民间金融形式,其主要功能是进行短期资金的融通,具有短期抵押贷款的性质。

民间金融机构一直处于艰难的生存状态,外部的制度环境对民间金融机构一直是不利的。就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民间金融机构仍然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村融资功能,对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学术界的研究成果和数据说明了这一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准)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IFAD,2001)。温铁军等人对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共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一些村庄进行了个案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温铁军,1999)。章奇、黄季焜(2004)的研究发现,农户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农业银行只能供应5%—8%,农村信用社供应13%—19%,而70%以上的农户唯有靠民间借贷和私人借款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姚耀军、陈德付(2005)则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有效率的。

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的积极效果与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歧视性待遇和生硬的行政性管制形成反差。农业合作基金会等民间金融组织本来是内生于农村社区的一种生命力很强的金融组织形式,具有很好的社会适应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以与正式金融组织形成良性的互补和竞争关系。民间金融机构由于内生于农村社区,因此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它了解当地农村社区的资金需求,了解农户的资金实力和信用状况,在客户甄选和风险控制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同时由于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能够较好地满足分散经营的农户的融资需求。民间金融组织在农户小额信贷领域作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制度创新,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不是运用行政力量强行取缔。

二、农村信贷的需求分析

农村金融的供给方面的不足是导致农村金融发展长期滞后和农村投资不足的主要原因。因此,各种政策措施均针对农村金融中的供给不足来对症下药,试图增加供给,消除农业转型发展的“瓶颈制约”。但是,在一个市场中,决定市场均衡的力量一方面是供给,另一方面是需求。我们在分析农村金融时往往更多地关注农村金融的供给不足,而忽视了农村金融的“需求抑制”。 实际上,金融抑制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供给型金融抑制”,即由于金融机构资金供给不足而导致农户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户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而使得农业投资不足;另一种是“需求型金融抑制”,即由于农户自身金融借贷的需求强度不足,导致农户贷款意愿低,从而导致农村投资不足。传统上,研究者倾向于探讨“供给型金融抑制”,因为这种金融抑制表现比较明显,在政策层面也很容易采取“可以观察到”的措施,但是“供给型金融抑制”理论依赖于一个前提假定,即农户对金融借贷的需求强度很大,贷款意愿强烈,因此只要正规金融部门加大对农户的借贷供给,那么就会满足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这个假定与事实是有差距的。

事实上,对于农户而言,由于很多因素的制约,导致其投资需求强度不足。所谓投资强度,即投资者对投资的意愿水平和投资动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投资利益的预期和追求。给定农村金融供给不变,则需求强度决定投资者的融资行为和投资意向。需求强度高,则形成较高的投资意愿,并促使其融资行为产生;需求强度低,则弱化投资意愿,并形成“融资惰性”。我国农村生产性投资在农户投资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下降,表明农户的生产性投资意愿正在弱化,投资需求强度很低。农户的金融借贷需求强度低这种现象背后,存在着很多社会、经济、体制和政策方面的原因。我们对这几个因素逐一进行分析。

首先,就社会角度而言,农民在剧烈的社会制度变迁过程中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其对未来的预期更加不稳定。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完善的情况下,农户面临的生存问题是多方面的,医疗问题、教育问题、赡养老人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大量存在导致农户的投资意愿必然减弱,需求强度必然不足。

其次,农户投资需求强度不足还有经济性的原因。农户的投资,如同一切投资一样,首先要考虑追求较高的经济收益,但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相比,长期处于弱质微利的状态,很难激发起农民投资于农业的积极性。 同时,从市场方面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户面临着更多的选择,农业已经不是唯一的投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农户的投资将根据收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计算多种因素对其预期收益的影响。当某些因素的作用可能会影响到其投资的预期收益时,农户就会作出改变投资的行为(陈池波等,2001)。因此,农户在市场经济下的收益最大化的选择动机以及在农村市场多元化的现实条件下,其在农业方面的投资需求强度不足,也就不难理解。

再次,农户投资需求强度不足还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体制内的正规金融部门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对于农户而言,交易成本过高,交易规则约束太强,因此减弱了农户向正规金融机构借贷的意愿。而一些非正规的金融机构以及各种友情借款则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容易被农民所接受。体制方面的原因还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国家财政体系和国家产业投资体系变革条件下农村投资的事权界定不明等。

最后,农户投资需求强度低还有政策方面的因素。政策给投资主体一种预期,稳定的政策给投资主体一种稳定的长期预期,诱使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相反,如果政策变动性大,会给投资主体一种很不稳定的预期,从而会减少其长期投资行为。在政策方面,最大的制约来自国家的土地政策。国家农地制度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业生产力,重构了我国的农业微观经济基础,但是其缺陷也是不容忽视的。现行农地制度很容易导致规模不经济、农业粗放式经营以及掠夺式投资。而且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国家农地政策的多变性和农地缺乏流动性,导致农户对未来的投资收益预期感到不确定,这极大地制约了农户的长期投资行为,导致其投资需求强度不足。

总之,在分析农村金融状况的时候,供给方面的探讨固然重要,但是需求层面的分析也非常必要。而需求视角的分析,使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反省在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中的政策与体制,发现其中影响农户投资需求和投资意愿的制约因素,从而进行有效的改进。

三、农村金融中的利率决定

发展中国家大多采用各种手段对农村金融以至于整个金融体系进行抑制。对于农村而言,存在着两种不同的金融抑制手段:价格性的金融抑制和结构性的金融抑制。其中价格性的金融抑制主要是指农村金融市场中利率的管制;而结构性的金融抑制主要是指政府运用各种强制性的行政手段,限制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扶持带有国家性质的农村金融机构,而给予非国家的农村金融机构歧视性待遇,甚至不允许民间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以合法的方式存在,同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限制。

不管是价格性抑制还是结构性抑制,都会带来消极的后果。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存款和贷款利率的限制扭曲了金融市场中的价格信号,使经济中的资金稀缺状况得不到准确的反映,这使得金融体系中的资源配置效率下降,金融中介的作用被削弱,经济中资本化程度降低。结构性金融抑制手段则阻碍了各类金融机构内资产组合的多样化,破坏了各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内部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影响了金融体系的总体效率。尽管从表面来看,价格性的抑制和结构性的抑制是不同的,但是就结果而言,则是相同的,即它们都最终使得金融体系中的资本形成和资源配置效率受到削弱。结构性的金融抑制导致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减弱,结果就不可能出现平均利润率,也就是说,难以产生均衡的利率水平,其结果与利率管制是一样的。

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利率水平决定受几个因素的共同影响。第一是供给状况,即各种金融机构(包括正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供给状况;第二是需求状况,即农村经济主体(农户、农民、农村基层经济组织和农村各类企业)的投资需求;第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这决定了是否存在一个市场化的均衡利率水平;第四是政府管制,即政府对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的管制水平,管制越多,利率扭曲越大;第五是市场分割状况,市场分割越严重,市场中的利率水平越偏离均衡利率;第六是风险结构,即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状况。从这几个基本因素来分析农村金融市场,我们会发现,其利率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偏离均衡水平的,而且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利率差异,会对农户的借贷行为和资金的流动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图3-3 农村金融市场供求状况与利率决定

我们可以根据图3-3来分析金融抑制下的农村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及资金供求状况。该图中的横轴表示可贷资金数量,纵轴是利率水平, DD′ 是可贷资金需求曲线,也就是代表农户的投资需求函数,该曲线由左上方向右下方倾斜,表示利率与投资需求呈减函数关系; SS′ 是可贷资金供给曲线,由左下方向右上方倾斜,表示农户自愿储蓄流向农村正式金融机构时,与利率水平呈增函数关系。可贷资金需求曲线和可贷资金供给曲线相交于 E 点,决定了均衡的利率水平 r e 和均衡的可贷资金数量 OE′ 。如果此时政府采用压低利率的方法来进行金融抑制,比如将利率水平设在低于均衡利率水平 r e r 1 水平上,那么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很显然,当设置利率限制的时候,农村金融市场中从农户流入农村正式金融机构的资源储蓄数量会减少到 OA, 而投资的资金需求却由 OE 增加到 OF 。因此,增加了的投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本来低利率有利于提高经济主体的投资意愿,但由于可贷资金的供给减少,形成投资需求与资金供给之间的巨大缺口。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在农村正式金融机构存在金融抑制和利率管制的时候,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存在是有合理性的,它可以较好地弥补农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资金缺口。

关于农村金融市场的供求状况,我们在第二节中已经详尽地阐述过。除了供求状况之外,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状况也会影响利率水平。如果金融市场是垄断的或者垄断竞争的,则这种竞争的不完全性会导致金融市场中难以形成均衡的市场利率水平。而且在不完全竞争的情况下,也阻碍了市场中的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导致某些占据垄断地位的金融机构获得超额利润率。在中国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中,由于正式金融机构中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撤出,同时又压制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因此造成带有准国家金融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绝对的垄断地位。在这种不完全竞争的状态下,农村信用社是唯一可供选择的合法的资金供给来源,也是唯一可供选择的合法的储蓄流向目的地。农村信用社的垄断以及国家对利率的管制结合在一起,导致农村正式金融体系的利率水平严重偏离市场利率水平。

农村金融中的市场不仅是不完全竞争市场,同时也是一个市场分割严重的市场。农村的信贷市场是十分分散的,在一个区域内,往往只存在一个正式金融机构,同时由于空间上的特征,农户在借贷时不可能花费大量的交易成本在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选择,因此各个市场的分割是非常严重的。根据利率决定的市场分割理论和首选栖息地理论,农民会选择一个空间上最近的金融机构作为自己的资金供应和需求的首选栖息地。这种市场分割状况导致农村的市场均衡的利率水平往往很难形成,在各个地区之间,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利率差异。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水平是比较高的。尽管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很低,但是低利率的利益并不能被普通的农户所享受,而是被那些更有经济能力的大的客户所享受,而且利率越是偏离均衡水平,普通农户从农村正式金融机构那里获得贷款的概率越低。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的利率偏高,甚至农村中长期存在着高利贷的现象。我们不能仅仅将高利贷简单地归咎于高利贷供给者的“为富不仁”,道德伦理层面的谴责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寻求高利贷背后的经济原因。非正式金融组织的高利率主要是市场原因造成的,即在各种制度条件和供求条件约束之下,非正式金融组织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因而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风险溢价)。与农村正式金融机构的低风险相比(正式金融存在着国家隐含的担保),非正式金融机构一般不存在信用卓著的大型中介机构协助放款者分散、化解金融风险,同时由于非正式金融的“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特征,导致其借贷合约得不到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护,因此合约的执行成本高,违约风险大大高于正式金融市场。身份的不合法性和产权保护不利,导致非正式金融只能通过高利率来弥补自己的风险,同时弥补自己在保证还款率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其他必要成本。

农村金融中的利率决定是非常复杂的一个课题。要使农村中的利率水平接近于均衡的市场利率水平,则必须做到:第一,国家对利率的管制应逐步取消,利率的市场化和自由化应该提上日程,有步骤地实施;第二,鼓励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金融主体的竞争,鼓励新的市场主体的加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逐步消除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性;第三,放弃对农村非正式金融的歧视和取缔的传统政策,取缔措施不但使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利率水平上升,而且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数量下降,对农村资本形成是不利的;第四,对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非正式金融组织,应逐步将其合法化和规范化,以形成农村金融体系的良性竞争局面,同时可以有效地减少高利贷的产生。

关键术语

农民 农户 农村 农业 农民边缘化 超弱势群体 本末论 农户理性假说 亲缘关系共同体 个体分散决策 小农经济 风险规避 文明演进城市—农村分化 农村产业结构 社会评价体系软性化 治理结构非制度化差序格局 农业市场化 农业产业化 农业集约化 农业开放化 传统农业现代农业 农业可持续发展 乡土社会 市场社会 契约社会 道德失序理性小农派 道义小农派 拐杖逻辑 农村正式金融 农村非正式金融 信用伦理 农村信贷需求 农村信贷供给 供给型金融抑制 需求型金融抑制价格性金融抑制 结构性金融抑制 农村金融风险 市场分割 不完全竞争利率市场化

进一步思考与讨论

1.讨论理解农民的重要意义以及我国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2.传统农民有哪些行为特征?

3.传统小农经济下的农村社会有哪些特点?

4.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基本趋势有哪些?

5.为什么乡土社会向现代市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会出现道德失序的现象?

6.在对农户行为的解释中,“理性小农派”和“道义小农派”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7.传统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户借贷行为有哪些基本特征?

8.怎样理解农民的信用?在市场转型过程中,农民信用发生了哪些积极和消极的变化?

9.农村信贷的供给者包括哪些主体,各有哪些基本特征?

10.试讨论农村信贷需求方面的主要特征。

11.如何理解农村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以及高利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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