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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环境影响评价(EI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拟议中的人为活动(包括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区域开发、政策制定、立法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也包括对环境的有利影响)或环境后果 进行分析、论证的全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采取的防治措施和对策。

而狭义的环境影响评价,则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在兴建前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其选址、设计、施工等过程,特别是运营和生产阶段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为项目选址、设计及建成投产后的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本书所称的环境影响评价,除特别说明者外,均指广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原为环境科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是环境评价(EA,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对其内在价值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以至于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将其确立为环境与经济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法律意义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决策者在作出可能带来环境影响的意思决定之前,事先对环境的现状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各种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并就各种方案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比较,从而选择最适合于环境的意思决定。这在法律上也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评价体系

在环境评价体系中,与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的还包括环境质量评价、环境现状评价、环境回顾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等内容。在诸多环境评价项目中,为何只有环境影响评价受到各国的重视而将其上升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呢?

以下拟就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评价体系中的其他内容从概念和方法上作一简要比较。

环境质量评价(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也称环境影响分析,目的在于确定、预测和解释人为活动对环境质量的影响。环境现状评价(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tatus)主要着眼于当前情况对一个区域内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质量变化进行评定。环境回顾评价(assessment of the previous environment)主要着眼于过去一定时期的历史情况,对一个区域内人类活动曾经造成的环境质量变化重新进行评定。环境风险评价(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人类的各种开发行为所引发的或面临的危害(包括自然灾害)对社会经济发展、人体健康、生态系统所造成的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据此进行管理和决策的过程;狭义的是指对有毒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的影响程度进行概率统计,并提出减小环境风险的方案和对策。环境质量综合评价(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对环境的结构、状态、质量、功能等进行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变化进行预测,并对其与社会经济发展活动的协调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价;狭义的是,相对环境单要素评价而言的,指对一切可能引起环境发生变化的人类社会行为,包括政策、法规在内的一切活动,从保护环境的角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定。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与上述各类环境评价的相同之处在于:在手段上,它们均为采取各种科学(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的方法就人类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判断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在目标上,它们的目的均在于预防或减少人类行为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之所以只选取环境评价体系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预防性的法律制度,是因为其他各类环境评价的对象是针对现实发生的人为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判断,在性质上属于事后评价,它们只能在总结过去人为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补救性的建议方案或者措施。非因特殊情事或者特殊需要,一般情况下,它们对现实发生的各种人为活动本身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只能被动地治理人为活动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伴随着大规模人为活动对环境的非有效性利用(例如,向环境大量排放污染物等)与开发自然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使得人类、环境和生态系统无法保持和恢复平衡,环境问题越演越烈。

但是,人类不能总是在事后不断总结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生存。对于拟议中的人为活动、特别是过去已经出现过失败教训的活动,就应当在事前针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以避免工业革命以来所出现的人类失败或者悲剧的重演。

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相继进行环境立法以加强环境管理。在这一进程中,确立预防(prevention)原则和采取具体措施以避免和减少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已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共识。由于绝大多数公害和环境问题是伴随着人类活动所产生的,因此人们开始关注人类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以及对人类自身所造成的危害,并借助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预测和估计拟议中的开发建设活动可能会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1964年,各国环境科学专家聚会加拿大,在“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在当时,环境影响评价仅仅只是一种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一种技术手段。之后,人们将其运用于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预测评价实践中,通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终于使这项学术研究成果逐步成熟并为法律所确立。

在事前防范人为活动可能造成环境的不良影响的预测措施方面,环境影响评价从诸多环境评价类型中“浮出水面”,最早规定于1969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之中。

与其他各类环境评价相比,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针对拟议中尚未发生的人为活动,因此在性质上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此外,在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既要对拟议中人为活动所在地的环境质量的过去、现状进行评价分析,又要就该活动可能带来的环境风险、未来的环境成本与经济效益等进行核算与综合分析,所以环境影响评价还兼有其他各类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

目前,世界各国在成功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还将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予以扩大适用,发展性地提出并实施了生态影响评价 、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 等新的评价方法和措施。 vfdxgyIV1jgB/LbK37eORun9Y1WaryNxJ8+9OMfDrI3xosq3csrf/u+dSM+CBQ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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