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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期货市场概述

导言

从狭义上说,期货市场仅指期货市场的交易场所,包括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从广义上说,期货市场是指期货供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包括期货交易的场所,也包括交易主体,还包括由期货交易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信用关系、保险关系、交换关系及其变种。期货市场具有如下两大特征:(1)期货市场是财富和风险再分配的场所。期货的交易遵循“有输必有赢,输赢必相等”的“零和游戏”规则。期货是以合约形式出现的,每一份合约一定涉及多方和空方两方。期货价格的变动必然引起一方盈,另一方亏,但双方盈亏一定相等。因此,期货的交易既不会增加财富,也不会减少财富,它只能实现财富的再分配。通过财富再分配,期货的交易也在进行风险的再分配。然而,由于风险具有可相互抵消的性质,再加上期货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因此,期货交易是增加还是减少社会的总风险,主要取决于大多数交易者是投机者还是保值者。如果交易者大多是投机者,那么期货就为社会凭空增加了风险;如果交易者大多是保值者,那么期货就可以减少社会总风险。这种区分对于衍生金融市场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2)期货市场是时间再分配的场所。在期货交易中,成交时间(签约时间)与履约时间(或平仓时间)总是不同的,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衍生金融市场实现金融关系在时间上的转移,并以此来创造流动性或实现风险的转移。

从历史的角度看,期货市场首先从商品期货起源,它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后的市场组织之需要。早期的远期合约交易的产生和发展史表明,市场的交易活动总是导致市场集中化。而这种集中化的市场活动需要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和新型的组织形式的确立。期货市场则顺应该种市场活动的需要以其使交易活动简便、交易成本低廉的机制替代了古老的集市贸易。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早期的商品期货发展到金融期货阶段。其历史脉络可以如此进行描述: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今,国际上共建立了两个国际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牙买加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建立于1944年,它实际上是一种固定汇率制,要求每个国家根据黄金来固定其货币值,在该体系下,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是偶然的、局部的。70年代以后,国际货币制度进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牙买加体系,各国政府采用汇率变动手段来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这使得国际货币体系变得复杂而难以控制。汇率的剧烈波动给多方面带来了风险。据此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尝试将他们丰富的商品期货经验用于外汇市场。1972年5月16日,该所开辟了国际货币市场分部(IMM),办理澳元、加元、日元、瑞士法郎和西德马克等主要六种外币的期货交易。这是全世界第一个能够转移汇率风险的集中交易市场,也是金融期货市场诞生的标志之一 。此后,利率期货、股票期货等也诞生,并在期货市场上占重要地位。

和汇率变动的情况大致相似,1970年之前,利率变动极小,但是两次石油危机以来,西方工业国家通货膨胀或滞胀问题日益严重。为了调控经济发展,各国中央银行纷纷利用利率杠杆控制货币供应量,利率从相对稳定转向频繁波动状态,利率风险加大。利率汇率的频繁、大幅度波动及其广泛影响,全面加剧了金融商品的内在风险,同时为期货的发展提供了契机。197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率先开办了抵押协会债券利率期货。1982年2月24日,美国堪萨斯市推出了第一份股票指数期货合约。1982年10月1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推出了第一份利率期权合同。同年12月,费城交易所推出了股票指数期权。1984年,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办期货期权交易,期货与期权两种衍生交易方式组合到了一起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按标的物价值计算,2001年世界各交易所金融期货和期权的交易量高达594万亿美元,其中利率衍生产品的交易量高达543万亿美元,股票指数类衍生产品的交易量为48万亿美元,货币衍生产品的交易量为2.8万亿美元。90年代以来,由于规则和做法的日益标准化,衍生证券(包括期权、期货、互换、远期、信用衍生证券等)柜台交易所具有的灵活性的优势日益突现出来,因而得到了更为迅猛的发展,到2001年底现有合约的标的物价值更高达111万亿美元

金融期货市场之所以发展得如火如荼,究其原因为:进入8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开始放宽或废除对利率和金融业务的管制,致使股票、利率、汇率、债券等的市场行情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波动,形成了不明朗因素及风险,急需某种可以回避市场风险的工具。而现代化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也为金融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了条件。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技术在金融领域内的广泛应用,彻底改变了金融业的传统方式,使银行实现电子化、自动化服务成为可能。期货一经诞生就迅速渗透到世界各地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多个方面。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全球资金的一体化,以及资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使得国际资本能在全球范围内高速流动,金融期货市场的影响更是无所不在。

市场经济的任何历史阶段都无法回避法律监管的问题。早期期货市场初步建立了一种较为秩序化、公开化和竞争性的市场机制,但同时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商业欺诈、违约和交易商品质量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需要一种减少风险的新型市场机制。通过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人们发现了利用法律手段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的机制。它表明:旨在减少风险的新型交易市场机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则的支持和保障;

最后,我们需要讨论期货市场的基础——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指从基础性(underlying)商品派生出来的,其价格 取决于基础性商品价格的创新性金融合约,该等合约对交易双方在将来的某个时候对某一既定资产(或其现金价值)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束,由此体现为以下两大基本特征:(1)期货必须依存于基础性商品。无论期货的形式多么复杂,它都不可能独立存在,它总是以某一种或者某几种基础性商品为基础。基础性商品的价格支配着期货价格的变化。这种基础性的商品可以是橡胶、玉米、大豆等商品,也可以是外汇、债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甚至也可以是期货本身。可以说,期货是传统金融商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2)杠杆效应。达成期货合约不需要缴纳合同的全部金额,如金融期货交易,一般只需要合同金额百分之几的保证金,期权交易的权利金通常也只需百分之几。利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进行几十倍金额的衍生金融交易,参与交易的各方讲求信用是这种杠杆式交易普遍化的基本前提。杠杆效应也决定了期货本身具有很高的风险性。

本书将在分析期货市场的各个环节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其风险的法律控制。 arU2Fh9XRe3aJkSD63hVTTMD5YECU8YsqMGVumLl2tP0WH76SgUnw7JlyPQEIy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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