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是期货合约和期货衍生品的交易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态,它以现货市场为基础,通过现货交易的充分发育而从现货市场中分离出来,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国家和地区,期货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从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首先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以来,期货市场经历了由自发组织到国家治理整顿乃至有效监管的曲折历程。期货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充分证明,期货市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市场要素和组成部分。应当看到,期货市场作为交易风险转移与风险再分配市场,集中了众多的投机者和套期保值者,市场风险可以在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重新分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应当看到,在现代金融市场上,它和其他金融市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对共同促进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需指出的是,由于期货市场参与者多、涉及面广,市场的风险程度较高、系统性强,而且突发性强、传导快,如不能有效控制,极易诱发金融风险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不仅对于期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具有极其迫切的现实意义,而且对于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防范期货市场风险,首先要求我们如何理性看待期货市场风险。显然,期货市场风险根源是少数投资者的不理性行为和市场本身的不理性反应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深层次上考察,期货市场风险具有客观性、放大性和可预测性特征。所谓客观性,是指期货市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这要求我们必须主动去防范它,而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所谓放大性,是指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具有以小博大的博弈特征,投机性较强,风险易于集中并在特定的失控条件下被放大。而在连续性的期货合约买卖中,风险易于延伸,引发系统连锁反应;所谓可预测性,是指风险是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即期货市场虽然存在不确定因素,但也是应当并可以预测的。这种可预测性,使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有了基础和可能。我高兴地看到,本书正是在这个法律逻辑基础上提出并展开了“期货市场风险的法律控制”这个命题。
本书从期货市场的法律特征和期货交易流程入手,较全面地研究了期货市场的风险种类、特征,较系统地分析了诱发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因素,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我国与其他国家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防范机制,并从相关案例分析入手,总结了我国多年来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经验和教训。还就完善并改进期货交易、期货结算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提出了看法,并就期货交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应当说,这本书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是近年来研究期货市场不多见的优秀著作。
本书作者李明良同志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年轻的副教授,大学毕业后即从事法院审判工作,在积累了相应工作经验后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积极从事社会实践,在我国期货市场开启之初即认真思考并追踪以法律手段规范期货市场等问题,曾于1996年6月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了《期货运作管理的法律实务》一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工作,仍然进行期货法律的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期货法》一书。本书是该同志关于期货法律研究的第三本著作。值得一提的是,这本书是该同志从证券管理实务部门转入教学科研工作后的著述,其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研究方法和注重法律逻辑思考问题的角度也许可供从事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有所借鉴,对期货市场参与者有所裨益。
是为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
最高人们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