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者,乃面对时代的挑战,所为之响应。
各国宪法中有关基本权规定,无非是对其不公不义之历史经验所为响应。以德国《基本法》为例,其基本权之规定乃基于纳粹时代经验所作之反应。德国《基本法》中其他规定,大多源于魏玛时代惨痛之民主经验。
至于各国宪法法院之判决,则不外对该时代之各种具体挑战一步一步地作出适当响应。是以吾人对宪法法院之判决,不宜单独观察,惟有按时间之前后,置之于历史间架中,透过时代精神处境与社会文化背景之体会, 始能对其承继与开拓,得到更具体而真切的历史性理解。也只有从这个视角,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近年来的解释,才可看出从威权到民主的过渡时期,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困境,逐步作出响应与开展,逐渐形成“凡人民受公权力不法侵害者均应有法律救济途径原则” 、“公务员之基本权利保障原则” 以及建立合于“宪法”体制的“国会”制度 ,凡此亦仅例示其一二而已。
新的时代面对着崭新的问题,崭新的挑战。旧的挑战,未必能完全渡过,但一个实质意义的“宪政国家”必须有能力响应新的挑战。今天我们所站历史的转折点有二,一为历年稳健政策下财政盈余,累积世界最多外汇存底的“债权国”,在最近几年内,即将急遽转换为债务缠身的“债务国” ;二为从“全国”一心一德追求经济成长的现代化过程,过渡到社会分配不均,亟须透过多元化重建再塑社会正义的艰苦历程。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对此一一论述;但“宪法”须对这些挑战作出适当响应,由于“宪法”功能不同于位阶在“宪法”之下各种法律,“宪法”不但明定立法者之裁量范围及限界,同时对不同法律期间因不同之评价标准所造成之漏洞与差异,负有整合及统一之功能,本文即以租税规避现象,用以阐明此种功能,并期待大法官会议改制后,能面对时代新挑战,逐步作出具体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