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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序

本书所收集者,大抵为作者近年参加学术研讨会所发表之论文以及在台大法学论丛、中原财经法学、财税研究等刊物发表者,部分亦曾作为台大法律学系、财税训练所、外资人才训练班教材。编印成册,除方便教学外,主要便于向先进讨教。

本书所探讨之税法基本问题,实际上均与“财政宪法”有关,“租税规避与法学方法”主要探讨税法与民法关系,结论在于二者须统一在宪法指导理念之下;“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义务”,讨论税法与基本权关系;“地方财政法基本课题”检讨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划分;“量能原则与所得税法”则认为所得税法应以宪法之价值观为基本理念;“遗产税规划与法治国理念”在阐明个人对财产法律规划之自由及其宪法上界限。由于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独缺财政一章,以上讨论有其迫切性,同时也面临很大困境。因此,各论文无不以大法官会议有关解释为中心。这些解释不管有意、无意,均已逐渐形成实质意义的“财政宪法”。

各种租税改革法案,是否为立法者所接受或搁置,甚至优先采行其他方案,均系宪法赋予立法者之裁量权,属于立法政策问题,而非法学上衡量标准。在现代宪政国家,法学上衡量标准在宪法;宪法用以明确规定租税立法者之裁量自由及界限。现代宪政国家积极保障人权,税法成为以分配正义为名,对个人自由实行国家干预之主要工具。尤以福利国家,国家任务不断扩展,课税权逐渐长成巨灵怪兽,如何将此怪兽驯服在宪法秩序下,是今日宪政国家之宿命课题。

由于税法发展较晚,税法传统理念多由民刑法移植而来,而忽略了税法特性。税法本质上具有两面性,一为对人民自由财产加以国家干预之法律;一为对公共财政负担予以分配之法律。后者以租税规避防杜及量能原则最为重要,前者则以财产自由权保障及比例原则遵守为重心。本书对此两面性予以探索,并对税法与民刑法不能等量齐观,但亦非不相干的辩证关系予以分析,以助税法的解释与适用。

本书自编印以来,四五友人或提供建议,或助为校勘,雅意勤勤,数月如一,谨此谢之。

作者谨识于1995春雨之夜 ch3HRkfkwp5DJzdUSdI6G4Bq9n1wQsM9uHc1obg5VAaptP9B4erf6cYTu468pX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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