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分析江苏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结构可以发现:(1)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依次降低,但中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对于工资的依赖性最强;(2)中等收入户和中高收入户的经营净收入低于城镇常住居民的人均比重11%,这是增收的提升空间;(3)随着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财产性收入的占比依次升高,只有中高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占比超过了城镇常住居民的平均占比,所以提升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并挖掘其增收动力的途径。
表2.6 城镇常住居民不同收入组可支配收入的构成分析(2016) 单元:元
与浙江的收入构成相比(见表2.7),2016年江苏的人均工资性收入的占比为58.2%,比浙江高出0.6个百分点。如果加上转移性收入的比例,江苏达到76.3%,浙江仅为71.6%。浙江的经营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例比江苏高出2.4个百分点,财产性收入的比例比江苏高出2.3个百分点。可以说,江苏居民的收入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还不相称,不利于扩大内需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浙江自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是靠市场导向的民间诱致型制度创新来启动,以农村工业化和小城镇发展为主线的内发型区域现代化。由于民间力量的旺盛和市场化内驱力强大,浙江的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合作经济为代表的乡镇企业发达,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都较江苏的占比高,工资性收入虽然较江苏高,但占比更低。可见,江浙两省发展路径不同,江苏经济以乡镇企业起家,政府主导痕迹浓重,经济活力与增长潜力稍显不足。浙江的收入结构更加藏富于民,江苏公共投资实力雄厚,江苏可资借鉴的是发展轻资产的新型经济,在推动智能制造转型升级以及促进小微和草根企业发展的同时,优化居民收入结构,提高人均可支配收入。
表2.7 江苏和浙江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比较(2016) 单位:元
江苏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了江苏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大幅提升。从最近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情况来看(见表2.8),江苏的城乡差距从2.29倍到2.28倍,差距有所缩小,但城乡差距依旧明显高于浙江2016年的2.07倍。2017年,浙江的城乡人均收入差距继续降低两个点,为2.05倍,江苏的城乡差距降低不明显
,与浙江的差距依旧保持。
就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而言,江苏城镇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收入比从2014年的5.57倍降至2016年的5.26倍,收入差距明显缩小。不过,江苏农村的收入差距却在2016年呈现扩大趋势,从2015年的6.29倍上升到2016年的6.48倍。而浙江的城镇和农村收入差距均小于江苏,近几年不断缩小差距,尤其是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差距出现明显的收缩趋势。从江浙收入分层的情况来看,两省的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近年来不断收缩,江苏从2014年的8.54倍降至2016年的7.76倍,但依旧明显高于浙江。
表2.8 江苏和浙江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乡差距和收入分层差距(2017)
单位:元
②《浙江统计年鉴2017》仅提供2015年及之前的“按收入分的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
虽然江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乡差距正逐渐缩小,但产业间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随着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加快,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占比同步增长。但是,农村居民在城市中大多从事附加值和劳动生产率较低的行业,如建筑业、传统服务业,很多打工者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简单的脑力劳动,工资性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因而,江苏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增长受到很大制约,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相当有限。可以说,在不提高农村居民劳动比较生产率的基础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收效甚微。加之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耕地被占用,这种现象在苏北地区更加明显。耕地的减少不利于规模化经营,生产效率难以提高,直接减少了本就不多的农业收入。
从不同收入组的收入差距来看,江苏省内的贫富差距比较显著。2016年苏南的人均可支配收入42 795元,苏中为29 138元,苏北为22 174元,最高的苏南和苏北相差近一倍。高收入户和低收入户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7.76倍,超过城乡差距。江苏的收入分配结构调整滞后于上海和浙江。2016年江苏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偏低,占比为33.7%,比上海低14.1个百分点,比浙江低12.5个百分点。说明资本要素获取了最大的收益,劳动力要素的收益分配不足,老百姓未能充分分享发展的成果。如何破解江苏“增长高,收入低”的局面,使得江苏居民收入增幅与财政收入增长一致,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增强老百姓的获得感,避免“中等收入陷阱”,需要优化收入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