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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学里的原则和例外

1.前言

这一章的主旨,是探讨法律中的“原则”(rules)和“例外”(exceptions)。在理论的探索上,这是延续前两章。这三章,都和传统的法学论文稍有差别;不是在法学传统内论述,而是由法学之外,以盲人摸象式的途径,希望对法学能有一得之愚。三章的关联,将在下面的论述中依次阐明。

本章的动机,有两个方面:首先,对法学稍有了解的人都清楚,法律中常有原则和例外之分;而且,在某些情形里,还有“例外中的例外”。譬如,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原则;未成年人无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例外;可是,在未成年生活经验范围里的行为,还是要负责,这是例外的例外。又譬如,一个人伤害其他人是犯法,这是原则;可是,正当防卫而伤人无罪,这是例外;然而,防卫过当还是犯法,这是例外的例外。因此,对于原则和例外,可以试着作有系统的分析;希望掌握其中隐藏的“规律性”,归纳提炼出“原则和例外的一般理论”(A general theory of rules and exceptions)。无论在理论和实务上,乃至于对法学教育,这都是有意义的尝试。

其次,在个别的司法案件里,往往同时涉及好几个法律概念或法原则(legal doctrines);如果最后是以A概念/法原则为主、放弃了B、C概念/法原则,就可以解释为,在这个案件里,以A为原则,而以B、C为例外;或者解释为,一般情形下,以B、C为原则,但这个案件中适用A为例外。也就是说,抽象地来看,法律是处理彼此冲突的价值之间、取舍的问题。如何在众多法原则(概念)之间扬此抑彼,显然不能只诉诸直觉或想当然的判断。如果能建构某种理论,作为取舍法原则(概念)的依据,不但能增加法学思维的深度,还能增添法学论述/司法运作的说服力。

因此,本章所探讨的原则和例外,有两个层次:第一种,是某个法律条文或观念的原则和例外;第二种,是在不同的法学概念之间,取舍时所依恃的论述。在性质上,属于法理学的范围,所采用的分析工具,主要是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的分析架构。

2.界定原则和例外

在往下分析之前,值得先界定清楚“原则”和“例外”的具体意义。

2.1 一式原则和例外

前言里举例说明:对行为负责是原则,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是例外;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经验范围内的事项,有行为能力,这是例外的例外。还有,伤害人犯法这是原则,正当防卫而伤人是例外;防卫过当是伤人,犯法,是例外的例外。由这两个例子可以归纳出:例外,是直接针对原则;而例外的例外,又是直接针对例外。也就是,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这三者等于是在同一个光谱(spectrum)上,不同的点。三者所涉及的实质因素,都是同一个:第一个例子是针对“行为”,第二例子是针对“伤害”。

对于这一类的原则和例外,称为“一式原则例外”(TypeⅠrules vs.exceptions),或简称“一式组合”(TypeⅠcombination)。

2.2 二式原则和例外

前言里提到的另一种情况,比较抽象,最好借实例来说明。“果树上的果子落入邻人土地,果子归谁所有?”在不同高校的法学院里,我都会问法学的正规军。有一次在西安一所著名法学院里,演讲厅里包括师生有二三百人;结果,全部举手支持“应属于果树主人所有”,只有一个坐在第一排、本科一年级的学生举手支持“应该属于邻人所有”。她的理由是,如果外国人在西安犯罪,应该受当地法律管辖,而不是受他/她本国法律管辖!

果子落入邻地,认为应该属于主人所有,是绝大多数人直觉上的想法;理由是“天然孳息”——果子是果树的天然孳息,自然(理当)属于果树主人。然而,罗马法里已有明确规定,属于邻人所有。法律这么规定,显然是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若果树主人进入邻地捡拾果实,会侵犯邻人隐私;若主人长期不捡拾,会造成邻人的困扰;若两户种植同样的果树,会产生辨认困难的问题;若果实属主人所有,主人不会主动修剪果树枝桠;若果实属主人所有,果树主人与其邻人之间,常会有纠纷,这会增加司法体系的负荷;等等。

可见,在这个具体事例里,“天然孳息”这个法原则(doctrine)重要性降低,其他法理上的考虑更为重要。取舍之间,天然孳息不再是原则,而成为例外;在这个事例里,其他法理因素则成为原则。但是,天然孳息和其他法理因素,不是在同一个光谱之上,平时(其他事例里)也不会放到一起考虑。在特定的问题上,其他多数事例中,主导因素可能会退位,被不同的法理因素取代。这就是第二种、抽象的原则和例外,称为“二式原则例外”(Type Ⅱrules vs.exceptions),或简称“二式组合”(Type Ⅱcombination)。

在往后的论述里,将进一步阐明一式组合和二式组合的意义。当然,关于原则和例外,一/二式组合只是一种界定的方式,可能有其他的方式;一/二式组合的界定方式是原则,其他的是例外!

3.解析原则和例外

这一节里,将分别探讨原则和例外的两种组合;下一节里,将针对这一节的论述,提出整合性的分析。

3.1 一式组合

利用图4-1和图4-2,可以看图说话,解释原则和例外的一式组合。

图4-1 光谱

图4-2 列举式例外

图4-1里,以伤害的行为作为例子;整个光谱(线段)都是各种伤害行为(A+B+C);A区间,是一般的伤害,没有正当理由。B和C的区间,是有理由造成的伤害;B区间是正当防卫;C区间,则是防卫过当。因此,在伤害行为的光谱上,可以切割成三个区间;这三个区间,用经济分析的术语,是形成“分离均衡”(separating equilibria)。三个概念(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直接对应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

观念上,这三个概念和区间,都很清晰;实务上,困难之处就在于区间和区间的接轨处。也就是,特定的伤害行为,算不算正当防卫?即使是正当防卫,有没有防卫过当?譬如,在邓玉娇案(2009年,宾馆服务员基于自卫,刺死镇政府人员)中,争议点之一是邓玉娇是否为正当防卫以及是否防卫过当。邓玉娇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挤、言行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是,邓玉娇具有防卫过当和自首等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由此可见,三个均衡区间的范围,需要借助其他的条件,才能支持司法体系的有效运作。

图4-2所呈现的,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一式组合。以举证责任为例,在一般情形下,“谁主张谁举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可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譬如,有些国家已经在法律里规定,公务员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指控时,必须由自己举证财产来源合理;对于毒品走私、恐怖分子的某些指控,举证责任也是在当事人。图4-2中,A代表原则,B 1 到B 5 代表例外的情形。例外的情形可能增加或减少,在结构上和图4-1不同。图4-2所呈现的结构,观念上也是明确清晰。实务上的问题所在,就是要不要容许新的例外(B)出现。

3.2 二式组合

原则和例外的第二种形式,也可以借图形和例子来说明。图4-3里呈现,有五种法原则(A, B,C, D,E);对于某种法定情境(果实落入邻地),直觉上可能认为该适用A(天然孳息)。然而,更缜密的考虑,是在这种情形下,果实(天然孳息)的重要性退让,由更重要的因素B(邻地)取代。因此,抽象地来看,A是原则,而B是例外。

在一式组合里,原则(伤害)和例外(正当防卫造成的伤害),是直接呼应的法律概念;在二式组合里,原则(果实/天然孳息)和例外(落入邻地),是属于在一般情况下,两个并不相关的法律概念。在特殊的情境下,两种价值之间,彼此会发生冲突和抵触。通常情况下重要的价值(原则),由主要地位变为次要地位;通常情况下隐晦的价值(例外),反而在这种特殊情境里,成为主导的因素。

图4-3 原则和例外

图4-4 美女与野兽

二式组合的原则和例外,还可以借由另一个官司来阐明。马戏团用货车载运一只老虎,由甲地运到乙地。货车在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停下,路过的38岁女性伸手想摸老虎;老虎猛回头,咬下了女性的手臂。这一案件的争议点在于:马戏团和38岁的女性,到底谁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两者均应当承担责任,那么责任的分配,应当在何种比例合适?

如果把焦点放在十字路口(t 2 时间点),可以发现,38岁的当事人,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来看,老虎属于极为危险的动物,其将手伸进了笼子,就应当对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把焦点移到稍早、装笼的时点(t 1 时间点),那么考虑的结果就大不相同了。因为在这一时刻,马戏团可以把老虎用“回”字形方式阻隔,使得行人就算看到老虎,也无法摸到老虎;或在笼子外用黑布罩住,使得路过的行人无法看到老虎。对马戏团而言,其用很低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后面发生的问题。这是“最小防范成本原则”(the least-cost avoider doctrine)。此外,马戏团的行为,属于把极端危险(ultra hazardous)的东西(老虎、炸药等),带进了一般人的生活情境里。从这一角度看,其也应当承担完全责任(strict liability)。因此,在“美女与野兽”的案件里,自己招惹老虎要部分负责(与有过失),不再是主要考虑;其他的因素(最小防范成本、极端危险完全责任),取而代之,成了主导的考虑。

当然,在“果实落入邻地”和“美女与野兽”的案例里,原则和例外的考虑一点即明。可是,这两个都是特例,关键所在,是要能归纳出一般性的原理(a general theory),提出理论上的架构。这是下一节的重点所在。

4.一般理论

这一节里,将针对原则和例外,包括一式组合和二式组合,提出整合性的分析。分析有两个步骤:先提出一个基准点(benchmark),作为参考坐标;而后,再就近取譬,直道而论。

4.1 参考坐标:因果关系

法学里,“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ship)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有罪与否,就看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如刑法学者指出:“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某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在法学界,对因果关系的探讨,汗牛充栋:主要有“若非原则”(the but-for test),“可预见原则”(the foreseeable doctrine),等等。由经济分析的角度,则可以从另一个出发点切入,即把“因果关系”看成是一个概念,把这个概念看成是解决问题的工具(viewing concepts as tools);再琢磨如何设计工具,才能发挥较大的功能。也就是,要为因果关系这个概念,充填哪些内涵,才能让这个工具好使好用。

具体而言,对因果关系这个概念,经济分析归纳出以下几点体会:人们在运用各种有形的资源时,会反映成本效益的考虑;人们在运用其他抽象的概念时,自然而然地也会展现同样的特质。关于“因果关系”的阐释和运用,当然也不例外。把“因果关系”看成工具性的概念,以及由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对工具的运用,可以具体地归纳出以下几点特质。

首先,由成本效益的角度来看,处理直接的、局部的、短期的、主要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成本较低;处理间接的、全面的、长期的、次要的、隐晦的因果关系,成本较高。因此,对于法学里的因果关系,经济分析的第一点重要体会是:因果关系的概念本身,以及操作因果关系,都有成本效益的考虑。

其次,在经济分析者的眼中,对因果关系不同的解读,就像采用了不同的游戏规则;而在取舍游戏规则时,重点往往不在于已经发生的事——也就是手上的官司。相反,重点往往在于哪一种游戏规则,会在未来诱发出比较好的行为因应、导致比较好的结果。因此,在认定眼前官司的因果关系时,法官不妨自问:以“往前看”(forward looking)的观点着眼,如何阐释因果关系较好?对于因果关系,经济分析所能添加的第二点智慧,是“往前看”的视野:在斟酌因果关系时,值得评估不同的解读对未来的影响有何差别。

最后,有些官司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太过特殊,未来再出现的几率微乎其微;这时候,显然“往前看”没有意义。所以,重点就值得回到“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以妥善处理手上的官司为主要考虑。经济分析对因果关系的第三点启示,是关于极其特殊的事件:因为未来再出现的几率太小,现在处置的方式就有相当大的弹性,而无须受到考虑未来的限制。

4.2 援用和引申

“因果关系”是概念,而概念即工具。同样的道理,“原则”和“例外”也是概念,也可以由工具的角度琢磨。要如何雕塑这些工具(概念),有几点体会,可以依次陈述如次。

首先,原则、例外和例外的例外,这三个概念可以看成是三个标签(labels)。利用这三个标签,可以对个别案件、情境或行为分类。因此,原则和例外,是工具性的概念,具有功能性的内涵。其次,显而易见的,标签(概念)的种类愈多,分类愈精致,操作的成本就愈高。这意味着,当社会资源愈多,人们愿意承担的税赋愈重,愈能支撑精致的司法。在原始初民社会,只有粗糙的分类,通常不会容许例外,更难想象例外的例外。当刘邦入关中,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显然,只有原则,没有例外。乱世之中,只有原始的正义,也只能负荷原始的正义!

再其次,在现代文明社会,资源相对充沛,决定原则和例外的关键所在,是“往前看”“多回合”的考虑。也就是,长远来看,容许例外(和例外的例外),能更有效地达到目标和初衷。譬如,如果只有伤害(原则)和正当防卫(例外),社会照样可以运转,太阳明天还是会由东方升起;然而,长远来看,这种分类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诱因——有意挑衅,然后以正当防卫之名,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因此,追根究底,雕塑原则和例外的主要驱动力(driving force),还是成本效益——即长远来看,原则和例外具有哪种容颜和内涵,最能实现对正义的追求!

最后,原则、例外、例外的例外,不是凭空出现,也绝不是来自道德哲学;而是人类社会演进过程里,透过经验的累积,逐渐摸索形塑而成。原则和例外的边界和标签本身,都是处在一种缓慢变迁的轨迹上。由量变到质变,猪羊变色,例外变原则而原则变例外,所在多有。

5.更上层楼

前面几节对原则和例外的分析,还可以在方法论上进一步琢磨!

5.1 原则例外和一般理论

在传统法学理论里,可能会针对某一个部门法的条文,探讨(原则和)例外。然而,不会由法理学的角度,把原则和例外当作一个问题,作通盘、一般性的考虑。西方法律学者明言,法学界里众所周知,例外无所不在;可是,没有人会认真探究。这有点像汽车的自动窗户(automatic windows),有了最好,少了也并无不可。然而,这是一种价值判断,臧否由人。

由以上各节的讨论,至少有两点事实值得指明:第一,对于原则和例外,本文提出了理论上的解释。为这两个概念的来龙去脉、家谱身世,尝试提出完整的交代。而且,理论上的解释有一般性,不只适用某个特定的部门法,而是适用整个法律体系。

第二,关于原则和例外的理论,并不是凭空而来、绝无仅有。在建构理论时,是援用已经发展出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因此,一方面是现有理论的扩充和延伸,另一方面又是阐明理论之间的相通呼应。在理论的发展上,当然有正面积极的意义。

5.2 琢磨方法论

在前言里曾说明,本章是延续前面两章——《奥运规则与法学研究》《法学中的质与量》。在性质上,这三章和一般法学论著稍有差别。三章的剪裁角度,可以说是“上穷碧落下黄泉、动手动脚找材料”;也可以说是,对法学“盲人摸象”,而且已经“三摸其象”,也希望各有所得。

一言以蔽之,《奥运规则与法学研究》是以奥运会竞赛规则为参考坐标,揣摩法律的意义——法律即规则,规则即工具。《法学中的质与量》,是琢磨法律如何处理质和量的问题——面对质和量,如何设计法律这种工具!本章对原则和例外的探讨,和前面两章脉络相通——法律即规则,规则即工具,概念也是工具;如何设计和充填概念,使原则和例外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三章所依恃的分析架构,其实是一以贯之;三者都援用了经济分析的思维,而且是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展开论述。和前两文相比,本文抽象的程度更高。本章把“原则”和“例外”,视为两个概念,然后加以斟酌:为这两个概念,要充填哪些内涵,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概念是工具,具有功能性的内涵。对于探讨法学问题,有两点重要的启示。一方面,利用经济分析(成本效益),可以面对各个层次和各个领域的问题。一套工具,从一而终,无入而不自得。即使面对抽象的概念,也可以利用成本效益,分析要为概念充填何种内涵。另一方面,面对法学问题,最好能拉开距离,以旁观者及外人的立场,不带感情也不诉诸道德哲学地进行抽象思考和客观分析。

6.结论

本章的定位,是在智识上探讨法学问题:是由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分析的角度着眼。从这样的角度出发,或许有些许旁观者清、兼视而明的作用。由经济分析探讨法学问题,只是方式之一,还是意味着学理上的典范转移(paradigm shift)?本章的基础之一,是《奥运规则与法学研究》,因此可以援用运动为例,稍作比拟揣摩。众所周知,跳高起初是以剪刀式为主,这一方式,引领风骚数十年;而后,腹滚式一登场,完全取代剪刀式跳法。再进一步,背仰式一出现,时间不久,运动场上已经不再有剪刀式和腹滚式的踪影。对法学研究而言,经济分析意义如何?答案很简单——让证据说话!只不过,需要一点时间而已!

参考文献

Becker, Gary S.,and Murphy, Kevin M., Social Economics:Market Behavior in a Social Environment ,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2004.

Buchanan, James M., 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Michigan: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84.

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1):1-69,1960.

Schauer, Frederick,“Exception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58(3):871-899,1991. BYCj9zq9nR/z+e3nbu9+x7Zto8XyCI03dH4GVzXt62N6gGOHXex18RxfytAD4v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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