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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生而自由平等?!

如果人类直接迈入科技社会,女性的表现可能会优于男性;各行各业的领导者可能都是女性。

天赋人权!

不自由,毋宁死!

人,生而自由平等!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

学术界里,一向有各式各样的论战;法律学者马洛伊教授(Robin Malloy)和波斯纳法官之间的论战,不算顶有名,但是很有启发性,很有微言大义的味道。

马洛伊和波斯纳所受的教育,都是正统的法学教育;不过,波氏后来接触经济学,进而宣扬经济学。所以,两人之间的论战,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学和经济分析的论战。他们两人,先在学术期刊上打笔仗;过招之后,自己和别人都意犹未尽。于是,好事之徒,就成人之美的安排一场公开辩论;1989年的某一天,在美国锡拉丘兹大学(Syracuse University)碰面。

当晚两人唇枪舌剑的内容,后来编成一本书,名为《亚当·斯密和法律经济学的哲学思辨》( Adam Smith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Economics )。两人口才文采都好,也都留下一些画龙点睛的美言佳句。马洛伊主张,在任何情形下,奴隶制度都是可憎的制度,毫不可取;而且,他表示:

我不能苟同波斯纳法官所赞成的理论;对于那些不明确反对他立场的学者,我也不能苟同。

这句话的前半段,是针对事;后半段,是针对人,而且有点火药味。相对地,波斯纳则是作了很生动的譬喻:

在自然状态下,我们只不过是比较文明的猴子,晃来晃去、彼此飨以石块。……生活在群居社会里的奴隶,要胜过生活在原始状态的自由人。……当奴隶制度取代了对战俘的屠杀,这可是道德上的进化。

两段话都掷地有声;可是,到底谁的观点比较有说服力呢?也许,由这两段短句中,不容易看出端倪。要分出秋毫,需要更仔细地论证。

法学论述之一

2000年秋天起,我利用休假一年的时间,到英国牛津大学访问研究。牛津法学院赫赫有名,是西方法学重镇之一。

我旁听了很多法学院的课,有一门是“财产权专题”;教授是哈里斯博士(James Harris),一位令人肃然起敬的盲人学者。他写了好几本书,我仔细读过其中两本,一本是《财产和正义》( Property and Justice )。这本书主要分成前后两部分,前半部分论证阐释财产(property)的概念,后半部分则是阐扬“合理(合于正义)的财产权结构”。财产权,当然是权利的一种。

要由正义的理念过渡到财产权的结构,显然需要有适当的联结。这个关键,就出现在第10章。在这一章里,哈里斯明确列出他认为合于正义的三个基本条件;他认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或任何一个通情达理的公民),会接受这三个条件。因此,符合这三个条件,财产权的结构就是合于正义:第一,承认自然的平等(natural equality);第二,接受选择自主的价值(the value of au-tonomous choice);第三,强调身体的尊严不受任意侵犯(the ban-ning of unprovoked invasions of bodily integrity)。

这三个条件,看来合情合理,大概没有人会反对。但是,重点在于,他所建构的理论,不是以“真实世界”为基础,而是诉之于读者“理念上的支持”。真实世界,是实然,是已经出现的事实;理念,是应然,往往只是某些人脑海里的设想。应然和实然的差别,非常重要,下面还会再作澄清。

法学论述之二

在法学界,德沃金教授(Ronald Dworkin)被誉为是当代最重要的法理学学者;他原先在美国纽约大学任教,后来被重金礼聘,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座”的讲座教授(Professor of Jurispru-dence)。牛津法学院里,设有好几个讲座;但是,法理学讲座,是其中最重要的讲座,是代表整个牛津法学院的龙头。

后来,美国纽约大学再以更优渥的条件,请他风风光光地衣锦荣归。他论述不辍,而且笔下的法学论著,有几本又叫好又叫座;因此,他的版税收入可观,据(一位牛津法学院的教授告诉我)说,他在美国麻州外的渡假名胜“马莎芬雅”(Martha’s Vine-yard)岛上,都有别墅。说他是法学界的超级巨星,大概并不为过。

依我个人浅见,德沃金的口才比文笔好。2001年初,他应邀到牛津演讲;当晚,演讲场地由一个三五十个座位的小房间,临时改到最大的厅堂。整个场面,只能以冠盖云集、群贤毕至、少长咸集来形容。一个小时的演讲过程里,笑声不断;结束时,喝彩和掌声延续了好几分钟。

相形之下,他的文笔可有天壤之别,几乎可以用“无法卒读”来形容。我曾在牛津的书店买了一本旧书,是他最著名的巨作《正视权利》(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在我之前,这本书至少已经有两位主人,大概都是在法学院就读的学生哥。书中画的线和做的记号,颜色形状不同,但都是勉强推进了几章,最后不了了之。我读时,也可以约略感受到前手食之无味、甚至不知所云、但又弃之可惜的心情。

在这本书里,有两个重点:一是关于处理新生事物的做法,一是关于人的基本权利。我引述他的两三段话,希望能比较完整地呈现他的立场。

首先,他认为:“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最根本的观念,就是个人享有某些权益,不会被任意侵犯。”

然后,他强调:“简单地说,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认定权利不是法律或风俗习惯的产物,而是独立的指标;而且,能以这些权利为基础,来评估法律或风俗习惯。”

最后,他指出:“任何人如果赞同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至少会支持下列的两个基本观念(之一)。第一个观念虽然模糊但是强韧无比,就是‘人的尊严’。第二个观念为一般人所熟悉,是‘政治上的平等’。”

也就是,德沃金认为,人的尊严和政治上的平等,是两个简单自明的概念;任何以权利为核心的理论,都会接受这两个概念。

德沃金的用语和表达方式,虽然与哈里斯的不同,但是在实质内容上,其实不分轩轾。他们都认为,无论是基于道德哲学、政治信仰还是其他考虑,人“应该”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超越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的价值;这些权利,是思索法律、典章制度或其他价值的起点。

这种见解的意义为何,当然要和其他见解对照比较之下,才能分出真章。

经济分析之一

和法律学者的论述相比,经济学者对权利这个概念,也有许许多多的探讨。我认为,最生动的描述之一,是出自戏剧理论大师宾默尔教授(Ken Binmore)的笔下。在《公平博弈》( Playing Fair )这本书的第四章里,他讲了一段发人深省的故事:

如果无知之幕揭开之后,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两人正置身在一艘老式桅船中,而且正处于暴风雨里。……在老式桅船上,社会的组织大概完全会是阶层式的;因为,其他的组成方式,不能更有效地处理生离死别的危难。

换句话说,在探讨权利的结构时,宾默尔不是由抽象的理念出发,而是以人类实际的历史经验为基础。在实际的世界里,男人比女人孔武有力,因此“自然而然”地承担了较多较重的责任,也因而掌握了较多的资源、享有较特殊的社会地位。

其实,宾默尔的故事,还可以再往前推一步。每一个人都可以设想,在盘古开天地时,面临一个重要的抉择:男生和女生这两性,要共同面对各种问题,而主要的是“生存”和“繁衍”这两项。因为怀孕、生产、养育都需要一段时间,而且在这段时间里不容易从事粗重或剧烈的工作(耕种或狩猎)。因此,由专业化和分工的角度来看,有下面几种可能的安排。

第一种安排:两人身材一样高大,轮流怀孕、生产、养育,或由其中一人完全负责;

第二种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娇小;身材高大的人,同时负责怀孕、生产、养育;

第三种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娇小;身材娇小的人,同时负责怀孕、生产、养育。

在这三种组合里,最能人定胜天、最有效率的安排,显然是第三种。身材高大的,负责耕种狩猎;身材娇小的,负责生儿育女。事实上,这两种人在一开始时,可能有同样的身材体型;但是,在演化过程里,人们逐渐体会到,负责生儿育女的,可以有较小的身躯,只需要耗用较少的食物;负责耕种狩猎的,最好有较魁梧的身躯,可以多花气力、多收获一些。

因此,为了生存繁衍,聪明的人们会在演化过程里,慢慢雕塑出比较好的“竞争组合”(surviving combination)。男女的身材和分工,可以说是很明显的例证。而且,这种推论,其实可以引申到其他动物身上。因为怀孕、生产、养育所需要的时间较长,所以人的两性之间,在身材和分工上会有差别待遇。相对地,如果怀孕生产养育所需要的时间不是很长,两性之间的身材和分工,就未必会有明显的差别。我曾提出这个问题,向一位在台北动物园服务的专家请教,他四平八稳地答道:我的假说,不完全背离他所了解的动物世界!

男女有别的观念,还可以借下面这个故事,作进一步地申论。

“农地农用”问题的诸多迷思

在台湾,每过一段时间,就会热烈讨论一次:要不要把农地开放?反对开放农地的理由,除了安全的考虑之外,主要有两点:第一,农地对水土保持很重要;而且农地改为其他用途之后,很难再回复原状。第二,开放农地之后,农地流入财团手里;财团坐收暴利,贫富差距扩大。

在“女性主义”的论述里,常会出现“父权社会”这个字眼;因为是父权社会,所以无论在工作、待遇或升迁上,女性所受的差别待遇触目可见。要扭转这种历史性的错误(或罪恶),女性主义论者显然还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

不过,女性主义的论述也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参考点:如果没有历史,人类直接迈入科技社会,那么女性的地位会比较低吗?在科技社会里,对信息的处理需要细心、耐性、敏感度高……而不见得需要庞大的身躯和原始的体力。因此,根据这些特质,如果一开始就是科技社会,女性的表现可能会优于男性;各行各业的领导者可能都是女性,男性可能只是居于从属、受支配的地位。在那种情况下,“男性主义”的论述可能有同样的委屈和哀怨。

“父权社会”和“母权社会”的差别,很可能就在于历史经验;因为在人类历史上,力量(兽力、人力、机械力……)是重要的影响因素,所以现在是父权社会而不是母权社会。因此,不同的历史经验,会让社会走上不同的发展轨迹;在不同的时间空间上,会驻足在不同的结晶点上。不过,这也提醒我们,无须过分地被历史经验所束缚,因为还有其他诸多的历史轨迹可以(值得)思索和尝试。

“农地农用”的问题,显然也和历史经验有关。如果一开始就是科技社会,我们大概不会有大量的农田;有一部分的农田会成为联电、华硕等公司的工厂和研究室;其他的农田会成为房舍、道路、花园、购物中心、休闲设施等等。稻米可以进口,就像玉米、面粉、塑料鞋、外劳可以进口一样。坚持要自己种田,就像坚持要自己的子弟当佣仆一样。根据“农地农用”的逻辑,“农人(当然要)耕田”。可是,这种逻辑的前提不一定成立:坚持那些土地一定要当“农地”,就像坚持施振荣和张忠谋一定要当“农人”一样!

同样一公顷的地,作为农田,一年所生产稻米的附加价值大概不超过新台币二十万;作为联电、宏碁的工厂,产品的附加价值很可能达到数亿新台币。同样的张忠谋和施振荣,作为农人,耕田一年所创造的附加价值……

“农地”,有水土保持的功能;这个论点有一点道理,不多就是了。土地不作为农地而作为工厂、花园、道路等等,一样有水土保持的功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水土保持”是问题,而不(应)是借口。何况,农田大部分是在平地,而不是在山地;在开放农地的问题上,水土保持的问题并不是重要的关键。

开放农地之后,农地确实会流入财团的手里,贫富差距也确实(可能)扩大。不过,这两种自然而然的结果是好事,而不是坏事。

首先,财团愿意付高价收购农地,是因为可以作进一步的利用以追求利润。就是因为财团唯利是图,所以能更有效(也就是更有利)地利用农地。土地流入财团的手里,就像经营电信事业的权利由“中华电信”流入财团手里一样;因为竞争,所以效率会提高,最后获利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

所得分配的问题也是一样;财团大股东的财产当然会增加,而且会远超过一般市井小民(如你我)薪水增加的幅度。但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问自己几个问题:因为张忠谋和施振荣这些人,社会的所得分配变得比较不平均;贫富差距扩大。因此,你希望有张忠谋和施振荣,还是希望没有张忠谋和施振荣?还有,在“均贫”和“不均富”之间,你会怎么选择?

由这个问题上,也许可以得到一点启示:土地不一定要当农地,张忠谋和施振荣最好不要当农夫!

经济分析之二

波斯纳在哈佛法学院就读时的成绩优异,毕业后先到加州的斯坦福大学任教;然后,他接触了一些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者,感受到经济思维的趣味。

1969年,他转往芝加哥法学院,直接和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大师们展开辩论。然后,这位优秀的法律学者,先变成优秀的经济学者,再进一步成了推展“法律经济学”的大将;2003年,他几乎是执这个新兴领域牛耳的掌门人。波斯纳接受经济学的洗礼之后,最早发表的论著之一,是1980年的《论原始社会》( 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 )。一位受传统法学训练的法学院教授,利用经济分析,来探讨原始社会的法学问题,这真是一种奇怪的组合。不过,这篇文章问世之后,一再被引用;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这篇文章所以重要,我认为有两点原因。就经济分析而言,自1960年起,经济学者向政治、社会等领域扩展,成果丰硕;利用经济分析来探讨法学问题,是自然的延伸。如果由经济学的角度,也能解释原始社会的现象,正好证明经济分析一以贯之的特性。

就波斯纳本身而言,经济分析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成本极低、效益最大化”的行为特质;这个理念,如果应用到法学领域里,就几乎自然而然地成了“财富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论点——法律的运作,往往不自觉地符合效率的考虑,而使社会资源日益积累。这种观点,刚好可以针对没有工商业活动、没有市场经济、没有货币信用卡的原始社会,作具体的检验。

波氏的论文,就生动、平实、自然地呈现了原始社会的样貌;而且,由经济分析的观点,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在原始社会里,由信息结构(information structure)的角度来看,有两点特色:一方面,信息有限、匮乏,没有现代的文字记录,也没有电报、电话、计算机等等;因此,人们所能拥有的信息非常贫瘠。另一方面,原始部落里,大家相隔咫尺;邻居之间,几乎没有太多的隐私。而且,因为生活在一起,所以几乎拥有相同的信息。

在这种背景之下,原始社会里的律法(权利结构),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一些特性——就像男女分工的情形一样。首先,因为没有独立的司法单位,所以居民们本身兼任司法仲裁的重责大任;球员兼裁判,是花费最少的运作方式。其次,对于意外、伤害等等侵权(torts),一律采取完全责任(strict liability);也就是,不分青红皂白,由肇事者负全部责任。从资源运用的角度来看,操作这种游戏规则,只需要搜集最少的信息,而且最容易执行。刘邦入关中时,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在精神上,可以说完全呼应波斯纳的发现;因为,战乱过后,资源匮乏,人心未定,游戏规则最好明快迅速。

最后,在原始部落里,每个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亲戚的福祸,就是自己的福祸。这种权利结构,有两种好处:连带责任,表示血统亲戚彼此相连;对每一个个人来说,都增强了互相保险的功能。因为,对圈外人有遏阻的作用,就减少了自己被欺负伤害的机会。同时,连带责任,使血缘亲戚之间彼此规范约束,可以降低和圈外人发生冲突的机会。因此,在除弊和兴利这两方面,连带责任都有可取之处。

此外,原始社会里,还有一种令人意外的古朴之美。因为简陋的屋舍相隔不远,所以鸡犬人畜之声相闻;因此,彼此言谈之间的遣词用字都很典雅婉转,不会道人短长、搬弄是非。原因很简单,如果在自己家里出言不逊,被伤及的邻居,马上会循声而至、剑及履及。

因此,在茅草屋的世界里,显然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对比

在呈现了哈里斯和德沃金的观点,以及宾默尔和波斯纳的观点之后,可以比较他们之间的差别。他们之间的差别,有两个层次:一种是对权利见解的差别,另一种则是规范式论述和实证式论述的差别。

关于权利的论述,哈里斯和德沃金以及宾默尔和波斯纳(经济分析)所描述的故事,有几点很明显的差异。首先,在经济学者的故事里,探讨权利的材料,是真实的世界;无论是波斯纳的原始社会或宾默尔的风中之船,都是具体的、曾发生或会发生的事实。可是,在法律学者的故事里,探讨权利的材料,是一些抽象的理念。

其次,“真实”和“理念”的重要差异之一,是支持“权利”的基础不同。以真实的材料为基础,权利是由环境里的条件所支撑、所雕塑。以理念为基础,权利的来源,是诉之于论者或读者的信念;如果论者或读者支持,就有某些权利,否则就没有。

最后,很重要的一点差别。在经济学者的故事里,只是“描述”权利的状态,并没作任何价值判断。在风中之船和原始社会里,权利的种类和性质,是受到当时环境里条件的影响。相形之下,法律学者的故事里,对权利都直接间接地作出价值判断。无论是“人的尊严”或“选择的自主”,都隐含某种价值上的臧否。

当然,经济学者和法律学者的这些差异,不只出现在对“权利”的论述上;更根本的,是他们的论述一向具有不同的性质,也就是“应然”和“实然”、“实证”和“规范”的差别。

规范式的论述,先提出一些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原则、理念或价值;然后,再以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为基础,作进一步的推论。因此,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可以看成是预设的立场;以这种特定的立场为前提,再作申论。相形之下,实证式的论述,没有预设的立场或立论的前提;而是以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这些材料里归纳出某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的社会现象。

因此,规范和实证式论述最大的差别,就是理论的性质不同。“理论”(theory),简单地说,就是对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讨;而因果关系最简洁的呈现方式,就是“若A则B”。因此,1+1=2是一个小理论,因为这个等式符合“若1加1,则等于2”的结构。

在规范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可以说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譬如,“若”赞成人的尊严很重要,“则”理当支持某种财产权的结构。可是,无论是前提或结论,都是诉之于原理或读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诉之于真实世界里的实际现象。无论是哈里斯或德沃金的论述方式,在性质上都是如此。

相对地,在实证式的论述里,“若A则B”的内涵,都是由实际发生的材料来充填。譬如,在宾默尔的故事里,“若”亚当和夏娃置身在暴风雨里飘摇的扁舟上,“则”两人之间的相对关系会以体力来决定。同样的,在波斯纳的原始社会里,“若”资源匮乏、信息不足,“则”以明快有效(成本最小)的方式处理纠纷。无论是前提或推论,都是以实际材料为主;论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归纳出已经存在、隐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关系而已。

“若A则B”,是一种条件式的论述(conditional statement)。规范式论述最大的弱点,是不能根据立论,作平实有效的引申。也就是,当“前提”改变时,不论朝哪一个方向变动,在规范式的论述里,并不能描述或预测“结果”将如何变化。譬如,“若”人的尊严变得比较不重要,“则”人们应该先放弃言论自由或婚姻自由?相对地,实证式的论述是以实际现象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测变化的方向。譬如,“若”亚当和夏娃发现他们置身在计算机前,“则”两人之间的相对地位会以体力之外的因素来决定;“若”原始社会的建材由茅草变为泥土,“则”言语词汇将会开始变化——人前一套、人后一套。

新兴的法学经济学,所以能长驱直入法学,主要就是经济分析有一套强而有力、以因果关系为中心的理论。下面的故事,就是探讨在实际社会里,夫妻之间的相对权利。

约法哪三章?

在现代社会里,离婚的情形愈来愈多;两人一旦决定分手,子女归属的问题固然麻烦,财产的划分也不简单。就财产的部分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怎么处理比较妥当,是理论和实务上都很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传统的(父系)社会里,男主外女主内是常态;因为先生在外抛头露面,所以房产土地等契约,大半都是登记在先生的名下。一旦离婚,女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很薄弱,因此往往承受很大的委屈。

不只是在传统社会如此,即使现代工商业社会里,情况也相去不远。在大学毕业后,年轻的夫妇不容易同时继续深造;因此,大半是先生继续读研究所,而太太开始工作支持先生。等先生读完研究所,成为律师、医生、工程师,太太就辞职回家生儿育女。经过一段时间,先生不但有相当的社会地位,也拥有相当的财产。不过,当年共患难的牵手,可能已比不上年轻貌美的竞争者;然而,如果在这时候离婚,先生可以证明:家里大大小小的东西,都是他所赚得的。

可是,这只是表象。为了先生的工作事业,太太牺牲自己的青春和机会;而且,在家养儿育女和操持家务,也是实质的贡献。事实上,经济学家曾经估算过,妇女在家里所做各种事情的价值,平均大约是丈夫收入的70%。因此,妇女对一个家庭总值的贡献,大概是40%(0.7/[0.7+1.0])。

既然如此,离婚时双方各得财产的二分之一(50%),其实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二分之一,是有理论和实证支持的基准点。

不过,工商业社会里也出现了一些有趣的现象:超级巨富的诞生。这些超级巨富,通常是因为夫妻之一非常特别;凭借着个人的魅力或特殊才华,累积了过去的人所无法想象的财富。而且,对于这些奇才异能之士而言,不论和谁结婚,大概结果都差不多——想想迈克尔·杰克逊和微软的例子。在这些情形里,要认定另一方的贡献一定接近二分之一,似乎有些勉强。

因此,1/2—1/2可能不再是好的基准点。这时候,可以有两种替代方案:一方面,可以估量夫妻双方中“另一方”实际付出的价值;另一方面,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有特殊约定,也可以特殊的约定为准。(诺贝尔奖得主罗伯特·卢卡斯离婚时,才华已露;因此,婚约里有一条:若将来卢氏在离婚若干年内得到诺贝尔奖,则太太可得一半奖金。后来,卢氏果然在离婚后获奖,夫妻两人皆大欢喜。)

不过,在另外一些“超级巨富”的事例里,情形又要复杂些。如果夫妻两人之一,在开始协议离婚时买了张彩票;在完成手续后彩票开奖,中了巨额奖金(譬如五千万美元);这时候,大笔的财产和个人魅力才华都无关,双方的“贡献”其实也都微不足道。中大奖,可以说纯粹是运气,怎么办?

如果婚前两人设想过这种景况,大概都会同意:不论谁买彩票,中奖的奖金两人平分!因此,在“超级巨富”的情形下,还是有可能回到1/2—1/2的基准点。然而,1/2—1/2也不一定是通则。如果是太太买彩票,可能会声称(并且取得佐证数据):过去从来没有(或很少)买彩票;就是因为要庆祝离婚,所以才买一张彩票。在这种情形下,先生大概很难反驳:自己对离婚有贡献,而离婚是买彩票的“因”,所以自己对飞来的横财有贡献、也应得二分之一的奖额!

由这种转折里,或许可以归纳出一点法学上的智慧:客观的公平正义并不存在,而特定时空下的公平正义,是由环境里的相关条件所烘托而出的!

清官难断家务事,所以更需要找到好的基准点,作为参考坐标。

联结

由前面的对比分析里,传统法学关于权利的论述,似乎漏洞百出,甚至一无可取。那么,为什么类似的论著,会在传统法学辉煌高贵的传统里延续不断呢?而且,即使在今天,哈里斯和德沃金等人的观点,还是东西方法学界的主流。传统法学里规范式的论点,是不是也有一些隐而未显的优点,没有得到经济学者的青睐呢?

仔细想想,哈里斯和德沃金式的论述,其实有一些优点。而且,这些优点,也符合宾默尔和波斯纳式的经济分析。那就是,由比较抽象的角度来看,规范式的论点,也隐含某种成本效益的内涵。

首先,规范式的论述,通常是开宗明义,列举一些抽象的价值,作为推论的基础;譬如,人的尊严、选择的自由等等。在任何一个稍稍上轨道的社会里,对绝大多数的人来说,都会接受和支持这些价值。更何况,这些价值的背后,往往有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哲学家为后盾。再加上,历代法律学者自成体系,彼此援引。因此,在法学论述里,以抽象的价值为讨论的基准点(bench-marks),很容易得到读者或其他学者的认同。

其次,在一个稳定的社会里,价值体系比较扎实沉稳;以某些核心价值作为论述的前提,不会有太多争议,而且容易得到共鸣。但是,另一方面,核心价值,通常只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实物(人的尊严和选择的自主,都很抽象;牛奶和面包,都很具体)。既然是抽象的理念,在论述时就有相当的弹性,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发挥。因此,规范式的论述,既有不容争辩的基础,又有自由挥洒的空间;作为论述的形式,显然有相当的吸引力。

再次,当社会秩序稳定时,核心价值像是明可鉴人的结晶体;一旦碰上棘手的法学或社会问题时,很容易以核心价值作为思考上的着力点。譬如,同性恋的配偶,有没有领养子女的权利?在思索这个问题时,一般人几乎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同性恋的父母,是否也有基本权利?等着被领养的子女,是不是也有某些基本权利?这是传统法学里,典型的、规范式的思维方式;相形之下,对于同样的问题,实然式的思维问得比较世俗:如果容许他们领养子女,会造成哪些后果?这些后果,好或是不好?两相对照,在某些问题上,规范式的论述似乎更直截了当、更有说服力。

最后,规范式的论述,隐含了“应然”的观念;也就是说,事物的状态“应该”如何。譬如,人应该享有尊严,人应该有选择的自主性等。这些应该,就具有“标杆”(yardsticks)的性质。即使在实然上,现况不符合标杆;但是,这些标杆提供了谋求改善、努力向前的方向。如果一直停留在实然面的分析上,将永远只是描述和解释现状而已。因此,规范式的论述,可以说是表达了某些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价值;这些价值,刚好可以成为人们自我改善和改进现况的标杆。

因此,规范和实证的论述,各有功能。借着实证式的论述,可以了解事物的来龙去脉、隐含的因果关系,以及变化调整的可能性。借着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掌握一些抽象的理念以及所隐含的价值体系。规范式的论述可以指引革新的方向,而实证式的论述可以检验可行的步骤!

至于先后次序,当然是先实证再规范;先了解是什么、为什么,才能讨论应如何。

结语

在这一章里,我试着陈述两个重点:一方面,我描述对于“权利”这个概念,传统法学和经济学者见解上的差别;另一方面,我试着呈现出规范式和实证式论述的区分。

在这一章的题目下,我列出了四个口号。这四个口号都广为人知,甚至是掷地有声、令人豪气干云、抛头颅洒热血;可是,很少人认真探讨过:这些口号,到底是规范式的呼吁、主张或期许,还是实证式的描绘、刻画或陈述?

相关文献:

(1)Binmore, Ken. Playing Fair:Game Theory and the Social Contract I , Cambridge:The MIT Press,1994.

(2)Dworkin, Ronald M.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 London:Duckworth,1977.

(3)Harris, J. W. Property and Justice , Oxford:Clarendon Press,1996.

(4)Malloy, Robin P.“Is Law and Economics Moral?——Hu-manistic Economics and a Classical Liberal Critique of Posner's Eco-nomic Analysis”,in Robin P. Malloy and Jerry Evensky eds., Adam Smith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Economics , 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5)Posner, Richard A.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1.

(6)“Law and Economics is Moral”,in Robin P. Malloy and Jer-ry Evensky eds., Adam Smith and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Econom-ics , Netherlands: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1994. HY4/3je8/sbKxM7qUQjP0gi19GvCtNduH/WqIaYy2Hi3Xf7o+y3AqedutPV5ph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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