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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蜜蜂的故事
——现代版

先了解社会,才能了解正义,也才能了解法律。

蜜蜂的神话

2014年10月15日,退休而靠养蜂为生的张某,神色气愤地到浙江杭州建德的三都派出所举报另一位养蜂人。后者所养的 意大利蜂 ,不仅偷了他两箱蜂蜜,还咬死了不少他所养的 中华蜂 。意大利蜂体型较大,蜂蜜产量较高。张某赖以为生的蜜蜂和蜂蜜受到不法侵害,于是他报警处理。报纸报道下的标题是《蜜蜂是小偷》《土蜂洋蜂大战》。大千世界里的社会万象,这又是浓淡之间的一笔。然而,在学术上,蜜蜂的意义却重要得多。

在经济学里,《蜜蜂的神话》( The Fable of the Bees )有一席之地,是张五常的成名作之一。他所戳破的神话,是更早由詹姆斯·爱德华·米德(James Edward Meade,1907—1995)所埋下的伏笔。经济学里一直有种看法,认为“私人”和“社会”(公共)之间,是彼此对立的。米德福至心灵,以蜜蜂为例:如果有更多的蜜蜂传播花粉,种苹果的果农当然也愿意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希望增加苹果的产量。可是,没有蜜蜂的市场,是不折不扣的 市场失灵 。1972年前后,张五常刚好在美国西北部的华盛顿州,当地盛产苹果。他收集了当地养蜂人和果农之间的契约,让证据来说话。这表明了不辨菽麦的经济学者,在思想上想当然的论述,徒然是想当然耳、自愚娱人!

对于经济学者,蜜蜂的神话和反神话,当然很有教育意义。然而,当代版的“蜜蜂故事”,诉求的对象不再是经济学者,而是法律学者。具体而言,民警听了养蜂人张某(中华蜂)的诉苦之后,直接认定另外一位养蜂人(意大利蜂)行为不当。另一位养蜂人也认错道歉,答应移往他处。在这个摩擦里,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似乎就此落幕。然而,对法律学者而言,以小见大,至少有几个问题值得思索:首先,意大利蜂入侵中华蜂,是犯错了吗?其次,判断对错是非的尺度,到底为何?再次,土洋之争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适用于其他类似的冲突(新旧之争)?还有,在法学方法论的层次上,琢磨价值冲突本来就是常态,那么,哪种论述方式最平实而有说服力?

因此,现代版的“蜜蜂故事”所引申的问题,旨趣和焦点所在,不再是经济问题/经济学者,而是法学问题/法律学者。本章将以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为缘起,以小见大,处理不同层次的法学问题。希望现代版的“蜜蜂故事”,能对法学论述添增一些新意。

建构理论——第一步

针对上述所提出的问题,本章将循序渐进,依次处理。在这一节里,将先初步建构理论,下一节,则是介绍经济分析的相关概念,而后再做理论上的联结。

三个故事

理论的背后,往往有真实的情节。而生动的情节,往往有助于画龙点睛、一针见血地勾勒出理论的精髓。牛顿的苹果和地心引力,是经典中的经典。在许多人类学和法律人类学的文献里,都有大量资料,生动描述在不同的自然和人文条件下,各社会发展出各式各样的律法(彼此相处的游戏规则)。这一小节里,将先简单地描述三个故事,再由故事中提炼出理论上的意义。

第一个故事和爱斯基摩人有关。美国人类学家琼·L.布里格斯(Jean L.Briggs)前后花了十八个月的时间与北极地区爱斯基摩人相处。实地调查后,完成她的博士论文,并以《绝不动怒》( Never in Anger )为名出版。全书有四百余页,但内容可以由书名一语道尽。作者发现,这一群约二十人上下的爱斯基摩人,分三四个家庭一起生活,共同行动。他们之间也有亲疏远近,家庭之内也有扞格摩擦。可是,他们彼此绝不口角动气,更遑论肢体冲突。即使小朋友哭闹,大人也绝不厉言动手,而是以缓和婉转的方式转移小朋友的不愉。这种现象表示,抽象来说,这群人相处的游戏规则是彼此不生气。换一种描述的方式:在经年累月的共同生活里,这些人彼此之间,没有“生气的权利”!

第二个故事是经济学里的经典之一。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的论文描述了财产权的发轫。在美国与加拿大边境的地区,印第安人自古以捕捉水狸为常,水狸的皮毛可以制作皮衣皮靴等。印第安人往往逐水草而居、捕猎游牧,而不是定居某地,所以他们对于狩猎区域一向没有明确的划分,部落之间倒也相安无事。然而,自从欧美航道开辟之后,北美的毛皮在欧洲大受欢迎,因此印第安人大肆捕捉水狸,部落之间利益直接冲突,以致大动干戈,所在多有。这时候部落之间才慢慢发展出游戏规则:对特定地区,哪个部落在哪个季节,享有捕捉水狸的权利。

第三个故事和日本的温泉有关。作者马克·拉姆塞耶(Mark Ramseyer)是赫赫有名的日本通。城崎地区(Kinosaki)是一个滨海的社区,以温泉著名,据说在公元七世纪时,一位年迈多病的日本天皇曾经造访此地。

20世纪初,当地居民约2300人,有六座天然温泉,都开放给公众使用,当地居民还开了六十家旅馆接待游客。1910年,铁路网及于城崎,游客人数大增。都会区来的人偏好隐私,而为了满足他们的偏好,新的旅馆就开凿管线,把温泉直接引入客房。当新的旅馆愈来愈多时,六座公共温泉里的水慢慢减少,甚至枯竭,原来那六十家老式旅社仰赖公共温泉,生意当然大受影响。权益受损的居民,控告新旅馆私引温泉是违法的。官司结果,新旅馆胜诉。因此,新的旅馆继续兴建,也继续把温泉引入客房里。城崎愈来愈繁荣,截至1960年,每年接待游客已经高达五十万人。

理论

由上面三个真实世界里的“故事”,可以提炼出理论上两点重要的体会,分别涉及权利的由来,以及权利的性质。首先,三个故事都隐含了人际互动时,彼此的权益发生了重叠和冲突。 一旦彼此的利益重叠和冲突,才有界定权利的必要 。如果只是重叠,但是没有冲突,就无须耗费精神/资源去界定权利。譬如,两人相近,所呼吸的空气有重叠,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冲突,因此无须界定呼吸空气的权利。德姆塞茨所描述的,水狸的捕猎范围原先是公共领域,但是随着大西洋通航,皮毛价值上升,不同族群的权利有了明显的冲突和抵触。同样的,拉姆塞耶描述的温泉用水,公共浴池和私人浴池也是直接的冲突。在这种情形下,才值得界定权利/产权。

其次,财产权通常涉及有形的土地、房舍、皮毛、温泉等,权利则往往范围更广泛,包含行为上的取舍空间。然而,抽象来看,财产权只是权利的一种。德姆塞茨的论文,如果把标题中的“财产”两字去掉,论述一样成立。也就是说,他所尝试提供的,是关于“权利”的一种理论。他以生动的实例,描绘了权利的发轫。权利,不是来自哲王圣贤的教诲,更不是来自上苍的赋予。平实而言,权利是当彼此的权益发生重叠和冲突时,人们所发展出的游戏规则。权利的产生是为了解决问题,是一种工具性的措施,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换一种说法, 权利的来源并非是“天赋人权”,而是“人赋人权” 。彼此利害与共、休戚相关的人们,摸索出一套游戏规则,界定了彼此的权利。目的不是为了荣耀上苍,而是自求多福。追根究底,是希望在面对大自然的考验时,能增加存活和繁衍的概率——在北极地区,以小群体(而不是大阵仗)活动,本身就是在降低行动和存活的成本,小群体内若彼此动怒,将增加决裂的风险。当生存环境的条件恶劣时,万物之灵发展出的游戏规则(权利结构),就是没有动怒的条件——因为动怒太奢侈了!

建构理论——第二步

利用三个故事(真实世界里的情节),上一节归纳出权利的源起和性质。在这一节里,则将正式引入经济分析的概念。结合这两节的理论框架,就可以回到蜜蜂的问题上。

外部性和社会价值

用最晓白的文字来表示,经济分析中的 “外部性” (externality)指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的影响。二手烟/二手香水、广场舞的音乐、炸鱼薯条店搬进住宅区、上游工厂排放的污水等,都是俯首可拾的例子。造成外部性的主体,不一定是“人”,也可能是其他的行为者;受影响的也不一定是“人”,也可能是其他的载体。关于外部性的概念,有两点值得阐明。第一,情人眼中出西施,仇人眼中长刺猬。外部性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可正可负,或美或丑。价值是主观的,外部性产生的效果,也是主观的。第二,人际互动中,外部性无所不在。法律所处理的,通常是较大的、负的外部性。譬如,餐厅里的大声喧哗,法律可能不处理;夜深人静时大声播放热门音乐等,法律就会介入。

第二个经济分析的概念,是社会价值(social value)。个人和社会,家庭和国家,都是对立的概念,隐含个人和整体、微观(micro)和宏观(macro)的差别和对比。在分析公共政策时,经济学者常援用“社会福利函数”(social welfare function)的概念:由决策者的角度考虑,采取哪种措施,可以添增社会整体的福祉。社会福利的概念,其实就呼应科斯所提的“社会产值极大”(maximize the value of social production),而且,也呼应波斯纳惊世骇俗、令人侧目的“财富极大”(wealth maximization)。对一般人而言,可能不容易理解或认可;对于经济学者而言,这些概念只是工具,用来分析超越个人、整体层次上的问题。

联结法学

对于处理法学问题,外部性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概念都有很大的帮助。具体而言,外部性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概念,描述法律出现的原由:当一个人的行为给其他人带来大的负外部性时,法律通常会介入。法律介入,通常就隐含着对权利的界定,谁有没有某种权利采取某种行为。因此,外部性的概念,呼应了前面对权利的解释,等于是为权利的出现,提供了第二种、平行的描述方式。也就是,当彼此权利发生重叠和冲突时,就意味着有负的外部性。对于外部性的分析,经济学的文献里有丰富而完整的材料,包括各种实证资料。因此,利用一个简洁的概念(外部性),以及背后所累积的智慧结晶,法学研究便有可观的数据库。

另一方面,分析法学问题时,社会价值的思维,也提供了一个不同但明确有效的参考坐标。传统法学思维通常是在“基本人权”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的权益比较权衡。抽象来看,这是一种由下而上的分析方式:在基础已定的前提下,探讨权益冲突。然而,工业革命和都市化之后,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问题,往往不再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益冲突,而是涉及群体和社会等。这时候,援用基本人权为基础,可能捉襟见肘。

相反,如果采取由上而下的方式,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斟酌,反而可能一目了然,豁然开朗。譬如,对于林业和自然资源、农地开放、区域开发等,在思维上不容易和个人权益联结,而由社会福利、财富极大等角度着眼,可能有较清楚的脉络。至少,和“基本人权”相比,“社会价值”提供了另一个参考坐标;在分析问题的工具箱里,多了一个明确的工具。而且,抽象来看,经济里宏观经济学的丰富内容,就是由社会整体的角度处理资源运用(价值冲突)的问题。无论在分析工具还是实质内容上,都有太多可以为法学研究所援引和运用。

土洋蜜蜂之争

关于中华蜂和意大利蜂的倾轧,可以从很多方面来考虑。首先,土蜂(中华蜂)已经饲养多年,经过长时间实质的占有,本身即有存活的正当性。一旦面临入侵,包括被意大利蜂螫咬致死和盗走蜂蜜——如果能有效证明,因果关系确实成立——饲主有权要求赔偿,也值得要求意大利蜂的饲养者离开。事实上,这正是派出所警察做出的处置!

在这起个案之外,还可以由“物种入侵”的角度,评估土蜂洋蜂之争。根据研究,意大利蜂一旦取代土蜂之后,对于生态将带来不利的影响。乔木等植物生长速度将减缓。而且,土蜂繁衍不易,逐渐消失,不利于物种的多样性。当然,如果再稍做渲染,中华蜂和意大利蜂之争,可以上升到土洋之争,可以涉及民族自尊、救亡图存等价值。

然而,相对于这些言之成理的考虑,蜜蜂的故事可以有不同的解读。天平的两边,分别是土蜂和洋蜂,两边砝码的增减,都值得仔细斟酌。首先,科斯在1960年的经典论文里明确指出:一件事的双方,往往互为因果。意大利蜂入侵,使中华蜂灭绝,意大利蜂入侵是“因”,中华蜂覆灭是“果”,这是一种描述方式。另一种描述方式,是中华蜂体质较弱,因此被意大利蜂所取代,中华蜂弱是“因”,被意大利蜂取代是“果”。对于土洋之争的是非,单单以“原先就存在”(中华蜂)这一点,并没太强的说服力。

既然双方的行为互为因果,就需要援引其他的参考坐标作为评估判断的尺度。两个相关的概念自然浮现:首先,是“自由竞争”。在开放平等的环境里,大家自由竞争,谁能通过考验,存活下来,谁就自然而然取得存在的权利。对人类而言如此,对自然界(蜜蜂)而言也是如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轮车取代了人力车,出租车又取代了三轮车;台湾日月潭和杭州西湖边的代客照相,几乎完全被人人都有的手机摄影所取代;麦当劳等速食店,取代了众多传统餐饮;方便面取代了传统擀面;卡通取代了漫画。社会往前进化是常态,过程中必然是新的抬头,旧的消逝。因此,略去含有价值判断和民族尊严的字眼,如土洋(鳖、龟、蜜蜂)等,意大利蜂通过竞争而逐渐成为主流,本身并没有可议之处。

第二个相关的概念,是“社会价值(产值)”。社会价值和自由竞争相关,经过自由竞争,能存活下来的,必然是人们觉得较好的,也就是人们愿意从口袋里多掏点钱出来的东西。当然,这是大多数情形,也有例外,譬如“劣币驱逐良币”的低度均衡。日本城崎温泉的例子,很有参考价值,也很有启发性。日本法院当然可以判决:维持传统,只能在公共温泉里泡澡,不能把温泉引入旅馆,在房间里使用!然而,法院所选择的,是另外一种游戏规则。结果,传统旅店式微乃至消失,新式旅馆大量扩充,观光客也大幅增加,当地经济迥异于过去。同样的道理,社会也可以选择维持传统,保护人力车/三轮车、代客摄影,禁止方便面等。进展与停滞,不是一线之隔,而是一念之间。

当然,在蜜蜂的事例里,除了土洋之争本身,也涉及更广泛的生态问题。意大利蜂对乔木等植物的生长有不利的影响。由生态保护的观点,意大利蜂入侵可能有很不利的后果。然而,这种观点是把问题的焦点扩大,在较广泛的范围、较高的层次上,评估土蜂洋蜂之争,其本身当然值得肯定。可是,这也正反映了,在养蜂户之间论证义务权利(由下而上),并不足以处理问题的全貌。由社会价值(产值)的观点(由上而下),才能做完整适切的取舍。而这种援用社会整体指标的分析方式,可以说正是传统教义法学的软肋之一。

延伸讨论

意大利蜂和土蜂这个新闻事件,除了对于案件本身的斟酌,还可以引发进一步的思维。案件本身以及抽象的法理学,都值得再做思量。

关于蜜蜂

针对土蜂洋蜂之争,至少有三点值得再做阐释。

第一,如果这个官司在法院里出现,如果法院又裁决意大利蜂有合法生存竞争的权利——其实主要是养蜂人的权利——那么,两个显而易见的问题自然呈现:一方面,中华蜂(土蜂)的养蜂人,立刻面对无以为继、被淘汰出局的命运,这和法院无关,但是公共政策可能就要接手。借着各种辅导措施(驯养意大利蜂或转业等),让产业转型的阵痛愈小愈好。另一方面,如果“物种多样化”本身是值得追求的目标,那么政策上可以有双轨制:一般环境里,容许意大利蜂自由竞争,适者生存。但是,在自然保育区,借着分隔的方式,让中华蜂也有存活的空间。前者,权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后者,则必须依赖公共部门以政策预算来支援。

第二,由土蜂洋蜂之争以小见大,社会所容许的竞争界限到底何在?无论答案如何,更重要的是:思维和分析问题的方式为何?现代社会里,外部性无所不在,每个人的行为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对别人产生影响。哪些是法律(社会)可堪容忍和负荷的,哪些又是被游戏规则所排除在外的?传统法学动辄援引“请求权”的概念。然而,追根究底,这是一种“锯齿式”的论述方式:先设定某种先验存在的权利,然后再检验手中的案例。可是,更为根本、更为有挑战性、对法学教育更为重要的问题是:“请求权”由何而来?如果没有一套好的分析工具,如何自圆其说,又如何面对变动不居、日新月异的后网络时代?

第三,把问题的抽象程度再往上提一个刻度,就涉及人(和动植物)的基本权利。有关请求权的基础,传统法学几乎必然会溯及天赋人权和自然法学说。然而,听起来庄严神圣,说起来虎虎生风,一旦落实到具体问题上,却往往捉襟见肘、窘态毕露!为了限制车辆数增长,很多大城市采取“抽签买车”的做法。抽中了签,才能去买车,申请牌照。试问,这种做法如何由天赋人权或自然法来合理化?如果有人质问,为什么抽中签才能买车?为什么不能买辆车放在院子里欣赏?如何处理?

显然,不由基本权利、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角度,而由外部性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去看,更能体会和解释现代社会的诸多现象。而且,经济分析包含各种实际资料,可以评估权益冲突(外部性)所涉及的范围和规模,足以提供公共政策和设计法律所需的依恃!舍此不取,高举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大纛,能解决实际问题吗?能抓老鼠的,才是好猫。天赋人权和自然法学说,能抓得住老鼠吗?

关于法学

这一章的源起,是几则新闻报道。由土蜂洋蜂的故事,引发一连串对法学问题的思索。借着三个真实世界的事例,衬托出权利的来源和性质。而后,借着外部性和社会价值这两个概念,再一次描绘权利的来源:当外部性是负的且影响较大,法律就可能介入。在另外一条轴线上,则是追究思索权利问题的参考坐标。以天赋人权为基准点,是由下而上的方式;以社会价值(产值)为基准点,是由上而下的方式。在处理很多问题时,以整体的社会价值/社会产值/财富极大为参考坐标,往往反而脉络清晰可循。

虽然没有一再强调,但文中也点明:本章的论述方式,是实证而不是规范。而且,从头至尾都是直接间接地援用成本效益分析。只不过成本和效益的概念,是以隐晦或间接的方式出现。由此,也可以顺便澄清一个常有的误解:经济分析(特别是成本效益分析)只能适用在立法阶段,而不适用于司法阶段。在司法阶段,法律条文已定,只有解释的问题,而没有成本效益考虑和取舍的空间。其实,即使法律条文已定,解释时是往左还是往右、是紧还是松、是适用还是不适,每一个环节,不都要斟酌取舍?而思索时对利弊得失的思量,不就是道道地地、不折不扣的成本效益分析吗?否则,试问要如何比较良莠高下,难道靠丢铜板或烧龟甲吗?

最后,也是较抽象的一点:无论是天赋人权还是自然法的传统,都不自觉地诉诸一种“正义”的理念。法律的主要功能,就是在实现正义。然而,追根究底,“正义”这个概念本身,又是由何而来?难道是由上苍揭示,或由哲王圣贤所赋予?本章所采取的实证论述方式,事实上揭橥了“正义”这个概念的来龙去脉。与权利的来源和演化一样,“正义”这个概念也是人类社会实际生活经验的产物。正义的内涵,是由许多因素充填而成。当环境里的条件改变时,正义就可能被缓慢地充填新的内涵。日本城崎地区温泉的水权,是生动鲜活的例子!土蜂洋蜂、传统相机和手机摄影、人力车/三轮车/出租车等所涉及的问题,以及较好的取舍之道,也都有异曲同工之妙。因此,如本章标题下的引句:先要了解社会,才能了解正义,也才能了解法律!

结论

虽小道,必有可观者也。由苹果掉到头上(?),牛顿琢磨出地心引力;由豌豆为什么长不出花生,孟德尔追溯出遗传基因的秘密。常人眼中不起眼的小事,却可能引出学理上重要的发现。

对经济学(者)而言,蜜蜂的故事是有趣而有启发性的一页。蜜蜂故事的现代版,主要是在法学的场域里着墨。稍稍回顾,这一章有几点值得强调。意大利蜂侵犯中华蜂,谁是谁非,传统法学以“请求权”来认定。谁有法定的请求权,就能据以主张权利。然而,请求权不是由天而降,本身必须先澄清。在界定请求权(产权/权利)时,法学界习惯以天赋人权或自然法为依恃。然而,这种由下而上的思维方式,未必合于情理。由社会价值(社会产值/财富极大)的角度着眼,反而容易有清晰的脉络。追究到极致,权利的界定,长远来看,最好能使社会的资源愈来愈多,资源愈丰饶,人的尊严愈容易得到支撑!

另一方面,在方法论上,天赋人权和自然法的理论,本质上是一种规范式论述,诉诸论者的信念。相对地,本章采取经济分析的主流见解,由实证的角度来论述。一切描述和推论,不是立基于信念,而是立基于事实。也就是,让证据说话,一切自明(Let the evidence speak for itself)。虽然对法学而言,证据无比重要,然而,至少在权利的来源和基础上,法学界的主流意见不是让证据说话,而是让信念统摄。在理论的战场上,以信念为基础和以事实为基础,哪一种更扎实、更有说服力?无需外而求也,牛顿和孟德尔的例子,足以说明泰半——再次让证据说话!

最后,比较抽象,但也比较重要的一点:当彼此权益冲突而引发官司时,法律学者不由自主地诉诸“公平正义”。然而,本章的论述表明,“正义”其实本身也是被雕塑而成的一个概念。正义的概念普遍存在于古今中外的社会里,然而,正义的实质内涵会受到各个社会自然和人文条件的影响,是被充填而成的。正义演化的轨迹,呼应了人类社会演化的经验。正义看似信念,其实是以事实为基础。

也许,蜜蜂的故事不只对经济学者有所启示,对于法律学者而言也有参考的价值。

参考书目

(1)Briggs, J. L.,Never in Anger:Portrait of an Eskimo Family, Cambridge, U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0.

(2)Cheung, S. N.S.,“Fable of the Bees:An Economic Investigation”,Journal of Law&Economics,16:11-34,1973.

(3)Coase, Ronald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ournal of Law&Economics,3:1-69,1960.

(4)Ramseyer, J. Mark.,Odd Markets in Japanese History, Cambridge, UK:Cambridge University,2008. y5/4DLR2NAmDxrUpN47U/Dm5XahKoQ6zok4vuKPymXnfgZSU9gWgMTMmMiZTI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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