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的东亚社会,社区(共同体)一直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单位,村社共同体构成了基层社会最稳定的社会治理单元。由于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存在,村社是一个亲密的熟人社会(费孝通,2012),这使得其在国家权力缺位的条件下仍然能有效地保障和实现内部的基本秩序。但是,血缘和地缘只是构成村社共同体的基础,并非一个村社共同体持续存在的充分条件。无论是在“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中,还是在当代中国农村的现实中,土地在村社内部的被经营和被耕种都是维系共同体的一个重要条件 。 knRZD0Q+RnTphGGeDrUo6XWp9/OOO2j7KGEdEkBt6md/qy4qahs7Ryv1XHxoJ4X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