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而言,本书的内容分为以下部分。
导论部分是对研究缘起、既有研究以及全书基本概念和调研地点基本情况的介绍。
第一章讨论土地在村庄共同体整合中扮演的功能。现代社会的变迁固然是一场从村社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变,但随着现代社会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传统村社共同体的价值和功能得到了再次凸显。然而,一直以来关于村社共同体的研究没有特别强调土地在村社共同体产生和维系中的作用和地位。该部分建构了一个村社共同体的理想类型,并从集体意识、权威结构以及公共生活三个面向入手,分析并讨论土地在其中发挥的不可替代作用。基于这种视角,本书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人口离开土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村社共同体的内聚力下降,但市场经济的力量并没有彻底瓦解共同体的存在,当前农村社会仍然存在一种“底线式的共同体”。
第二章从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层面讨论土地规模流转的发生机制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村社共同体的瓦解机制。随着小农经济弊端的日益凸显,国家有意识地推动农业体系的变迁,这表现为对土地空间的再造、对土地权利形态的建构以及效率话语的植入等。这场改造的结果是土地的商品化属性被放大,土地具有了溢出并瓦解村社共同体的可能。在国家的政策导向下,土地的规模流转具备了合法性的基础,而在地方政府的治理需要下,土地规模流转具有了直接的推动力量。然而,在实践中,土地流转逐渐被地方政府自身的组织利益所绑架,土地流转呈现加速进行的趋势,原有村社共同体彻底瓦解。
第三章分析土地规模流转对村庄治理带来的影响。在土地规模流转后,村庄社会呈现众多新变化。首先,熟人社会化解矛盾的机制丧失,农民与资本的矛盾上升;其次,农民的阶层分化进一步加剧,村社整合难度加大;最后,与土地规模流转的发生相伴随,地方政府往往推动“农民上楼”运动,力图实现对农民居住空间的再造。在“农民上楼”后,传统村社共同体的空间形态和社会关系被彻底消灭。随着村社共同体的瓦解,地方规范失效、社会结构失调、社区公共生活和农民生活失序等问题相继出现,土地规模流转导致农民和村庄付出了沉重的社会与治理代价。
第五章分析土地规模流转对基层治理所产生的影响。随着农业规模经营的失败,农民社区中的治理困境开始向外溢出,农民与资本、农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和纠纷开始大量出现。在矛盾和纠纷的特征上,其呈现不同阶段的不同特征。但在矛盾和纠纷的最终指向上,地方政府成为各种问题的“兜底者”。然而,随着矛盾和纠纷的日益普遍和冲突升级,地方政府根本无法有效地应对和解决。这意味着,如果不能建构出有效的治理机制,地方社会的治理将长期面临结构性的紧张局面。
最后一章是结论部分。该部分是对全书的理论提炼,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土地规模流转。土地规模流转需要在概念上进行界定,即究竟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本书中的规模流转。由于中国农村的地理环境、人均耕地面积的差异,对于规模的理解必然存在差异。因此,从土地面积的单一角度难以对规模流转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本书主要从三个角度来进行界定。
第一,土地经营模式主要采取资本化运作和管理的方式。首先,土地的流入方本身不参与劳动,主要依靠农业机械化和雇佣劳动来解决农业生产的管理问题。其次,生产的目的是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而不是自己和家庭的消费。因此,与小农家庭式的土地经营不同,土地规模经营体现出明显的资本化经营的特征。
第二,流转的发生过程具有权力主导和政治动员的色彩。在农业产出有限的条件下,资本要获得一定的产业利润必须有足够的土地面积作为前提,但是在土地被小农家庭占有的产权格局下,资本欲获得足够面积的土地就必须与数量庞大的小农打交道,而单凭资本自身的力量难以完成这个目标。因此,规模流转的发生一般都需要地方政府的推动,依靠权力的动员、说服甚至强制等手段完成 。土地规模流转具有鲜明的政治动员色彩。
第三,具备一定规模的土地面积。从当前各地的实践来看,规模流转呈现从几百亩到数十万亩不等的特征。由于中国农村社会的地理条件、耕种技术、种植结构存在差异,单纯从土地面积的角度来界定规模流转有时并不准确。因此,对土地流转是否为规模流转的判断必须结合特定的语境。相比较而言,土地规模经营的前两个特征具有决定性作用,土地面积是判断是否构成规模流转的辅助和次级标准。
(2)治理。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一直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19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新的含义。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诸多方式的综合,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俞可平,2000)。
治理的目标在于“善治”(good governance),即实现一种国家和社会良好的合作关系。本书的治理概念具有两层含义:第一,指在乡村社会中的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进行管理、协调,以达成良好秩序的过程;第二,除去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代表的正式力量,村社中还具有内生的社会性力量,包括传统的习惯、公共舆论以及农民的血缘、地缘组织等,这些约束村民的行为进而达成农村良好秩序的力量也是“治理”的重要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