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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献综述

(一)关于土地流转研究的两种范式

土地流转一直是“三农问题”研究中的重要话题,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一般是在以下范式下展开。

第一,“土地-效率”范式。该范式下的研究主要是从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学视角论述土地流转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破解当前土地流转困境的对策与建议。在这种观点看来,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交易行为,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资源向生产能力较高的农户或资本手中集中,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尤其是在中国农业生产长期面临“有增长、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 困境下(黄宗智,2000),土地流转的优势更是得到广泛的论证与认同,关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济学研究都是将土地流转当成必然的发展方向。比如,有研究关注了土地流转的目标,探讨土地流转如何实现区域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马晓河、崔红志,2002);有研究分析了影响当前土地流转的因素,认为土地产权不完整以及相应中介组织的缺位对流转市场形成产生了阻碍(钱忠好,2002;黄祖辉、王朋,2001);还有研究提出了培育农村土地租赁市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建立计划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机制等一系列破解流转困境的对策(蒋省三、刘守英等,2010;张红宇,2002)。显然,面对土地流转所产生的经济功能,研究者更多的是在强调流转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而思考如何进一步推动流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包括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束”,农村“集体”、农民都享有土地的相应权利,农村土地流转的发生嵌入在一个多重利益关系之中。其中“集体”组织在现实中往往和村级行政组织重合,其事实上是基层政府的权力延伸。因此,土地流转绝非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而是受到各种非市场力量的影响。基于土地流转中不同的“权利-利益”关系,有学者把当前土地流转模式归纳为三种,即私人间的土地流转模式、政府主导的征地模式以及市场代理型的土地流转模式。在各种土地流转模式下,产权代理的经济绩效也有所差异,但制约土地流转产生良好效果的根本原因仍然在于土地产权关系以及委托代理关系的不稳定。因此,最终只有靠明晰土地产权,结合合理、高效的市场机制以及土地中介机构,同时配合国家提供便利的制度环境,土地流转才会逐步适应现代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发展要求(董国礼、李里、任纪萍,2009)。

归根结底,这些研究秉持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假设,即土地效率的发挥离不开土地排他性产权的建设。不过,在近年来“中国道路”和“中国模式”的理论自觉下,有学者认为中国土地流转是否有效率不能简单地用西方经济学的教条来进行判断。在这种观点看来,相比于单轨制的、市场化的私易模式或行政化的公征模式,土地流转的“中国模式”是市场和行政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的结合,是私权和公权两种权利基础的结合,从而构成一种双轨制 。这种组织化的中国模式,远远要比市场化的私易模式或行政化的公征模式更有效率也更为和平(凌斌,2014)。围绕着土地流转的问题与改革方向,如同中国当下其他重大问题一样充满着“左”与“右”的争论。但是,无论秉持哪一种观点,土地流转的效率问题是他们共同关注的话题。

然而,随着农村人口的非农化转移,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常态,学者关注的焦点已经逐渐从“如何破解土地流转的难题”转变到“土地流转之后谁来经营土地”的问题上来。也就是说,推动土地流转只是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开端,通过土地流转要达成什么样的农业经营体系才是问题的重点。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在内的五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践中,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当前农村大量涌现。围绕着中国未来的农业究竟应该以哪一种新型经营主体为主,以及哪一种新型经营主体更有效率的问题,学者展开了新的论证。

有学者分析了农业企业化的重要意义和功能,认为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有效克服小规模农户的组织与行为缺陷,改进其效能(胡鞍钢、吴群刚,2001;郭振宗、杨学成,2005)。有学者研究了家庭农场在中国农业转型中的作用,从效率的角度论证了发展家庭农场的可行性,进而认为以家庭劳动力为主的家庭农场更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郭熙保,2013;刘文勇、张悦,2014)。还有学者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克服个体农民势单力薄等市场缺陷上发挥的重要功能(张晓山,2013;刘老石,2010)。尽管对中国当下应该发展哪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判断不一致,但相比于农民这一传统的农业经营主体,这些研究都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和经济价值。这些研究的一个前提性假设在于,土地的小农家庭经营模式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制度瓶颈”,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条件下,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经营主体转换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路径。

“土地-效率”的范式早已经溢出了学术研究的领域,其在农业决策部门中同样占据主流地位。梳理中央农地政策的内容可以发现,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效益的提升一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农地政策的主旋律。在这种范式下,土地的效率问题被无限放大,甚至掩盖了土地制度可能关联的其他社会与政治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相比于以下的种种范式,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效率”的范式无疑是在学界和政策部门影响最大的一种研究范式。

第二,“土地-阶级(阶层)”范式。伴随着中国革命的发生、成功以及革命政党的执政,“土地-阶级”的范式在中国社会曾经占据主流的地位。从源头上看,这种范式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与阶级理论。在马克思看来,商品经济的发展最终会导致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的形成,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形成,而在农业领域,传统的农民家庭经济最终会被资本主义所改造,农民被转化为资本主义农场和资本主义工业所需的廉价劳动力,以致形成农业资本家和农业无产者两种阶级的对立。“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质来说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对科学的累进的应用。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必然会到处促使这种所有制陷入贫困境地”(马克思,2004:912)。列宁延续了马克思的传统,并以俄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形成的经验分析农民分化的过程。他将农民划分为富农、中农、贫农三个阶级,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阶级,贫农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而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84:147~157)。20世纪以来,随着新马克思主义的出现,其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消亡和存在方式的判断已经不同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 ,但对阶级之间剥削关系的关注仍然是其理论学说中的核心问题。

从小块土地的所有者到受农业资本剥削的农业工人,农民命运的变化和阶级对立关系的形成正是源自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动与流转。因此,作为革命的政党,为了打造平等的社会,中共领导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土地革命。而在革命成功后,围绕着土地权利关系的变化仍然没有停止。在经历过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乃至人民公社体制的历程之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最终形成。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户不再具备处置土地的权利,土地也就不可能基于市场关系进行流动。这种产权结构极大地抑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但是依据“土地-阶级”学说,这种产权结构阻止了阶级的分化,维系了农村的经济和政治平等。因此,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中,“土地-阶级”学说是指导土地制度变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其具有意识形态的正确性。

同样道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获得了具有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权,当农村土地流转再次发生时,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关系的影响和塑造将再次引起学者的关注。有学者发现,在土地流转中,一些农村社会群体获得了更多的资源和机会,实现了阶层地位的向上流动。有些农村社会群体则因先天不足,较原来进一步边缘化。还有极少的社会群体借制度性的权力和以此织就的社会网络以及区位优势,垄断和控制了更多的社区资源和机会,形成和巩固了其超社区的精英地位(陈成文,2006)。还有学者基于中部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现状,将其分为主动长期限流转、被动长期限流转、短期限流转三种。该研究亦发现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尤其是对于村庄中最弱势的农民而言,由于他们无法离开村庄,主要依赖农业为生,当土地被迫流转以后,其生活处境更加糟糕。在这个意义上,土地流转的发生损害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陈柏峰,2009)。

但是,中国土地流转是在土地均分、集体土地所有制以及城乡二元体制等一系列制度背景下发生的,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产生的影响可能与政治经济学中的理论预设并不一致。有学者发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转型现象不同的是,中国土地资本化程度的提高并没有带来雇佣关系相应程度的增加。比如,他们估计在全部农业劳动投入中,“农业无产阶级”所占的比重为3.0%,即使是将自己经营家庭农场的短期雇工也计算在内,这一数字为3.4%,这与印度农村高达45%的雇佣劳动比例形成鲜明对比(黄宗智,2012)。也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流转尽管发生,但其仍然受制于既有的集体产权结构和中国特殊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农村社会的分化与农业的资本主义发展之间并不具有同一性,中国农业的转型是一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过程 (黄宗智,2012)。

另外还有研究秉持更加乐观的态度,专门研究了土地流转给农村社会结构带来的积极社会影响。有学者发现,在东部沿海地区,当地的区位优势使得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较高的经济作物收益成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市场动力,农村的经济与社会活力因土地流转而得到了增强(王景新,2004)。还有学者关注了土地流转后农民的行动能力和参与村庄治理能力的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成的契约关系和契约观念不断地被村庄和村民利用、接受、认同,并向其他领域渗透、迁移,契约关系使村庄治理变得理性、有序和便捷(吴晓燕,2009)。

在提升土地利用效率的同时,土地流转必然会对农村社会产生影响。因此,相比于第一种范式主要关注生产力和农业本身问题不同,第二种范式关注的重点乃是生产关系和农业所嵌入的农村社会。尽管在对当下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所产生影响的判断上存在分歧,但是通过土地权属变动观察农村社会阶层和社会的相应变动构成了对土地流转研究的又一范式和视角。

(二)“土地-治理范式”:第三种研究路径是否可能

笔者认为,以上研究在推进认识的同时,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土地-效率”范式下,土地仅仅被当作一种生产资料,而未能看到土地非经济性的一面,未能注意土地在农民生活和村庄社会中发挥的社会性功能。毕竟,与其他商品和生产资料不同,土地具有包含商品属性在内的多重属性,土地制度不能仅仅着眼于生产效率的发挥。特别是在一个农业大国中,长久以来,土地不仅是一种生产资料,还发挥着社会整合功能。如果土地流转能够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那么由此付出的社会代价是什么?这种后果究竟是农业转型中无法避免的代价与阵痛,还是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长期存在,甚至足以吞噬土地流转本身具有的经济效益?而且,由于中国农村发展的不平衡性,土地流转将可能产生不同的经济社会后果。因此,对土地流转后果的研究还需要不同地区,尤其是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深度经验作为参照。

第二,“土地-阶级(阶层)”范式关注的重心是村庄是否正在形成对立的社会阶层,而未能进一步分析社会阶层形成后对整个乡村治理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调研发现,土地流转所引发的后果不仅仅是阶层的产生,还影响农民家庭生活、公共生活、价值归属、村庄治理等一系列领域的变迁。因此,阶层的形成与否可能只是土地流转所带来的问题之一,其所引发的村社生活逻辑和治理逻辑的变迁是当代中国农村社会面临的更重大问题。不仅如此,在“土地-阶级(阶层)”范式的笼罩下,研究者主要聚焦于土地流动对社会产生的变化,而忽视了国家因素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事实上,与早期西方国家农业资本化的进程不同,当下中国土地流转的发生绝非只是市场力量自身的驱动,而是国家、地方政府与资本利益的共同需要,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整个土地流转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因此,考察土地流转与地方治理的关联将弥补“土地-阶级(阶层)”范式视野的不足。

第三,从当下的现实来看,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具有不同的发生机制和类型,而以上两种范式缺少了对土地流转的类型分析,以致忽视了土地流转在实践中的复杂性。近年来,在加快农业转型的政策驱动下,地方政府所主导的大规模土地流转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国农村出现一股新的“圈地运动”(张玉林,2015)。虽然仍属于土地流转范畴,当前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因流转期限较长、涉及农户较多且更多地体现政府的意志,其导致的社会后果将不同于基于市场力量的自发土地流转。将土地大规模流转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土地流转具有误导性。一些研究注意到了当前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不同力量并讨论了规模经营的低效率原因和发展瓶颈问题(贺雪峰,2011;郭亮,2012;孙新华,2013),但是对于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的社会后果仍然缺乏足够的关注。

本研究是以土地流转中的一种类型——土地规模流转为讨论对象,采用“土地-治理”的范式。当然,本书的“土地-治理”范式并非完全区别于前两种范式,既有研究为本研究的展开提供了基础和启发。但相比于既有研究,本研究侧重展示、讨论土地规模流转与地方治理的双向互动:一方面分析现有的治理结构是如何导致土地规模流转发生;另一方面侧重点讨论土地规模流转后对整个乡村治理体制所产生的直接和长远影响。 JLNuhtnit9gK86Zu38eSSAkPJ4paL8NDs3Zk6nqGeuXuC3DQQLy7Nm/KWT6TxS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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