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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底线的共同体是如何可能的

在理想类型的村社共同体中,土地在共同体的维系中发挥重要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村社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由人与土地的关系所决定的。然而,在社会学经典的命题中,现代社会的变迁却是一场从“社区”到“社会”的变迁(滕尼斯,1999),随着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大生产在欧美诸国逐渐兴起,作为生产基本要素的土地、劳动力以及货币必须实现自由的市场流转,以为资本主义的运作提供可能(波兰尼,2013)。随着土地从农民手中流出,以及农民作为自由劳动力离开村落,市场和资本成为瓦解村社共同体的直接力量。

在中国农村,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部就业机会的出现以及城市管理制度的松动,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到城市中就业,人与土地的分离导致村社共同体内聚力的下降。在村社共同体的内聚力上,当下的村庄共同体已经不能与传统的村社相比。尤其是在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由于人、财、物的大量外流,村社已经呈现“空心化”的明显特征。作为敌视共同体的力量,市场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中国村社的景观,然而,迄今其还没有导致村社共同体的彻底瓦解。由于当前村社中的一种特殊机制,村社成员与土地的关系处在一种疏离却未断裂的状态,从而使得一种“底线的村社共同体”得以维系。

(一)以“代际分工”为中介的人地关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已经不再是铁板一块,其本身已经出现分化,因此,要分析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首先要对农民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依照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中西部农村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之外的产业;“半工半耕”的农民,其家庭收入由种田收入与打工收入两部分组成 ;种田农户,其家庭收入全部来自务农,他们一般也是村庄中收入最少的贫弱阶层;村庄经商农民。由于游走在体制外,这类群体虽然拥有本村的户籍,但是已经常年不在村,而且所占比例较小。笔者及研究团队对安徽F县L镇三个自然村的农民类型进行了统计,具体见表1-1。

从表1-1可以看出,在当前村社中构成农民主体的是务工农民和“半工半耕”的农民。本小节将重点分析务工农民与土地的关联,下一节分析兼业农民和土地的关联。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务工农民已经离开了村庄,但是他们与村社土地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而是通过家庭分工的重新调整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关联。

从现实来看,这种建立在代际基础上的农村家庭分工模式较为普遍,即老年父母留村务农,子女外出务工。即使子女成家后,这种分工模式仍然长期维持。年迈的父母不仅可以耕种自己以及子女的土地,还可以为子女照看小孩,从而形成当前普遍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这种分工模式的代价是子女和父母的分离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是在农民工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全家的城市化生活以及国家的相应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建立起来的前提下,这种家庭的分工模式却可以实现家庭收入增加和降低市场风险的双重目的。在农民看来,外出打工是挣钱,耕种土地是保底,在分身无术的条件下,家庭成员的分工能实现二者的结合。

表1-1 安徽F县平镇三个自然村的农民类型

因此,当前中西部农村的家庭呈现一种所谓“不分家式的分家”的特征。在主流观点看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传统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将逐渐向核心家庭过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亦呈现核心家庭化的趋势,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除了婆媳、妯娌、兄弟关系不和等客观原因外,大家庭解体的更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一代家庭成员对独立生活空间的向往。正是通过分家,原本在大家庭内部的分工体制瓦解,小家庭成为经济活动和生活的基本单位。然而,在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开村庄的社会背景下,实现生活独立的目标已经不需要通过分家来实现,在常年打工的条件下,年轻一代已经在外面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以及独立的生活空间。相反,由于仍然要依靠父母耕种土地、照顾孩子等,外出打工者反而不愿意和父母分家。从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上看,农村家庭不仅没有呈现明显的核心家庭化趋势,反而呈现一股“逆核心家庭化”的潮流。为了应对中国当前特有的经济与制度环境,农民利用传统的代际关系和家庭形态形成了一种更有效的分工合作体系,使得家庭成员能够根据自身的劳动力特点扬长避短,最终实现家庭福利的最大化

湖北X区农民张传山,35岁,夫妻长年在深圳打工,兄弟三人,大哥和三弟分别在广州和武汉打工。父母在家务农,帮助他们照看读小学的小孩。在家庭的开支上,兄弟三人定期给父母寄钱,以用于孩子的生活费和老人的开支。家里的土地全部由父母耕种。一般只有春节时,三兄弟才回村和老人团聚

尽管随着子女成家,其和父母的家庭已经成为国家户籍制度管理上的两户,但是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在村庄内的经济收支和生活空间并没有完全独立,仍然是一个“会计单位”。农民口中所谓“不分家式的分家”就是指这种表面上分家但实质上并没有分家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依托家庭内部的关系,外出务工农民尽管离开了土地,但仍然可以通过代际的关联与土地发生间接性的关系。如果以核心家庭为单位估算当前农村脱离土地的家庭,那么由此所得的数据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在家庭的分工体系中,农民的一只脚踏入了外部市场经济,另一只脚仍然为土地所牵绊,前者为家庭提供发展的出路,后者为其提供返乡的退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风险。同时,由于父母在家耕种土地,土地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一部分,他们仍然会关心土地的生产。通过定期性的回家,年轻一代的农民从父母那里得知村社的各种消息,关心村庄的建设。

一旦父母年老而无法耕种土地或者去世,外出务工的农民就只能将土地流转,但是这种流转在中西部农业型地区具有非正式性、非市场化特征。首先,流转的对象一般会局限在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之内,尤其是兄弟、亲戚以及邻居之间的土地流转较为频繁。因为土地的流转双方有着较强的血缘、地缘关系,这种高强度的紧密关系使得流出土地的一方获得一种没有失去土地的安全感。其次,在流转方式上,双方一般不以货币为中介,而是由流入方提供给流出方一定量的粮食实物。至于支付实物的数量则取决于双方的约谈和关系,并不稳定,甚至经常有流入方免费种植土地的现象。最后,在流转程序上也往往十分简单,大都是“口头协议”。尽管缺乏白纸黑字的书面契约,但由于熟人社会中人情、面子以及舆论的存在,农民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也足以保障双方遵守约定。而且,相比于正式契约,这种口头约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外出务工的农民随时可以因为返乡而通过与流入方的协商而要回土地。总之,尽管已经溢出了大家庭的范围,农民之间这种代耕代种式的土地流转仍然不具有市场交易的特征,土地流转遵循的是家庭内部的行为原则和方式。

虽然从经济收入的角度来看,通过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流出土地的务工农民可以增加部分现金收入,但是在土地流转费用有限的前提下,务工农民更重要的考量是如何降低自身在外部社会中的生存风险 。也就说是,在当前的经济结构下,农民所追求的并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而是生存风险的最小化。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力量并没有成为支配土地流转的法则,土地依然是村社共同体中的一部分。

(二)“兼业结构”与土地的非效率使用

从数量和比例上看,第二种类型的“半工半耕”的农民构成了当前中西部农村农民的主要类型。与第一类农民相比,他们与土地的关系更加直接与密切,土地在其生活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所谓“半工半耕”的结构是指农民家庭收入具有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农民家庭同时从事着“农民”和“工人”两种职业。一般而言,农民家庭的兼业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通过家庭成员的分工,比如丈夫务工,妻子务农。另一种则是家庭成员通过对时间的有效调配同时从事务农和务工。但与外出务工的农民不同,这种类型农民的务工大都在本地进行。正是空间上的没有远离才使得务工和务农同时实现,并能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在年龄上,这种农民一般都在40岁以上。从当前农村的现实来看,由于这部分农民的主要生活场所是村庄,他们构成了当前村庄治理的主要力量。

对于这部分农民而言,耕种有限面积的土地已经无法维持家庭劳动力的再生产,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他们迫切需要从第二、第三产业中获得收入。但由于年龄相对偏大,且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他们无法如年轻人一样自由地进入大中城市打工,而只能在家乡附近的县城或者市区打些“临工”(或者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成为笔者后面将要分析的“中农”)。只有这样,才可以既不耽误土地耕种,又可以获取非农收入。农民“半工半耕”的实现与务工产业和当前农业的两个特征相关。

其一,农民务工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必须要具有临时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职业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都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以周为单位的工作和休息节奏完全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节奏。对于农民而言,其家乡所在的地级市或者县城存在这样的工作机会,比如保安以及城市街道的环卫工人等,但是,一旦从事这样的职业,农民则往往要全职工作。在薪酬不高且远离村庄的前提下,农民便不愿意以彻底放弃土地耕种为代价而从事这种工作。相反,有一些时间相对灵活,并且以天为单位计算报酬的工作,便能得到农民的格外青睐。最近20多年来,城镇地区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这样的就业机会。相比于其他行业,建筑工地既需要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人和工程师,更需要招募大量的临时性劳动力。尤其是在当前城市中大小工程遍地开花的背景下,农民随时可以在不同的工地上找到活干。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当前农村,“兼业”农民的务工收入一般都是来自建筑行业,从最低端的工种,如搬砖、和泥之类的零活,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种,如砌砖、粉刷、木工等,再到做一些小工程的包工头,等等。不仅男性劳动力参与务工,女性劳动力甚至年龄偏大的女性劳动力也可以在城市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比如草坪的绿化、树木的种植等。对于农民来说,因为只是做些零工且时间灵活,农民能够根据农业生产和家庭情况自主地安排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情况下,农民在农忙时节回家耕种,在农闲时节出门打工,并在打工的间隙利用各种零碎的时间完成农业的日常性管理。

其二,从农业的角度来看,以农业机械为代表的“绿色革命”已经广泛进入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农民从事土地耕种的辛劳程度不仅大大降低,而且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从而使得农民的“兼业”成为可能。不同于传统小农的耕作习惯,当下的农业生产已经得到了农业机械和农业科技的技术支撑。以江苏S县为例,该县位于苏北平原,当地生产的“S县大米”是江苏省著名的农业产业品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年来,当地在水稻的种植上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或者半机械化。表1-2呈现了当地三个时间段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完成方式的对比。

表1-2 S县农业耕作方式

表1-2 S县农业耕作方式-续表

由于农业机械的大范围使用,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务工时间有了一定的保障。而在务工的同时,农民仍然得以顺利地完成农业生产。正是由于务工和务农的同时进行成为可能,农民的家庭收入实现了最大化。

从结果上看,这种兼业结构使得农民在保持两份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农民既“务工”又“务农”,这意味着农民既非工人又非纯正的农民。就务工而言,由于在城镇中从事的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工种,企业不会给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甚至工资标准都低于正式工人的工资标准,一种恶性的用工制度得以产生。面对这种境遇,农民之所以愿意工作,一是因为他们仍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认同,城乡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抑制了其同工同酬的想法与诉求;二是因为他们并不以务工收入作为全部收入的来源,有土地的收入作为保底。于是,城市中这种不能充分保障农民工利益的用工制度很难被打破,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就务农而言,由于土地并非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增加劳动力和资本的投入,土地产生的利润也极其有限,这就使得农民缺乏进行农业投资以及农产品品种改良的动力。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兼业结构下的土地功能是以保障小农家庭的生存安全为主,这种农业难以实现向以市场为导向和以利润为追求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型。只有实现土地从农民手中向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的流转,农业效率的提升和资本化经营才能实现,为此,国家不断鼓励并推动土地的流转。但是问题在于,在当前这种兼业结构下,农民追求的并非土地效率的最大化,而是家庭福利的最大化。一旦土地流转出去,农民家庭的完整性就遭到破坏,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便遭遇农民基于生活逻辑的抵抗

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务工机会的出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却没有将农民彻底驱赶出土地。“半耕半工”的兼业结构使得土地依旧在村社内部被经营,作为劳动力的农民并没有被彻底卷入外部资本化的生产体系之中,而仍能保持自身生活的传统节奏。

(三)交易成本与自我剥削:抑制市场的双重力量

以上从农民的角度分析了土地未能实现市场化流动的原因,以下从流入方的角度分析土地市场化流转的困境。事实上,不仅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农民缺少流转土地的动力,作为市场主体的流入方也常常缺乏流转土地的愿望。在土地家庭经营的条件下,欲流入土地的市场主体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性约束和障碍。

首先,市场主体完成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经营土地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产业利润,而在农业产值较低的市场条件下,以资本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必须具有适度规模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效应。然而,在中国农村“人均不到一亩、户均不超过十亩”的土地占有格局下,欲实现规模经营,资本必须与分散的众多小农打交道。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市场主体经营农业一般采取机械化作业,要求土地要实现连片经营,以降低机械作业的生产成本。问题在于,在农户分化且利益并不一致的条件下,怎么能保证每一个农户都愿意流转土地呢?

安徽F县P镇XT村某村民小组共有土地192亩,一共是200多块地块,且大都地势低洼、大小不一、耕种条件差。在土地整理后,原来土地的细碎化格局被整理为36块大块土地,其中地块面积10~12亩的占1/3,5~8亩的占1/3,3~5亩的占1/3。在土地耕种的条件改善后,有大型农业公司进入该村,欲流转该组的全部土地。但是,该村村民李某和其父亲却不愿意流转。他们耕种的2.2亩土地恰好处在该公司欲流转土地的核心地带,这使得其打造一个“田成块、路相连、渠相通、适应机械化耕种”的现代农田格局大受影响。在资本自身无能为力的条件下,镇村干部力图通过做工作说服李家参与土地流转。李某与安徽电视台一个民生节目联系,反映土地流转中地方干部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很快,省电视台播放了这起事件,市政府遂要求该镇政府和村委会就此事件做出说明。在协商中,乡镇政府答应从其他地块调出相等面积的土地给李家耕种,但李家坚持要求耕种原来的承包土地地块。由于事情被公共舆论关注,至今仍在僵持中

这个事件反映了土地规模化流转中的一般逻辑,即单纯依靠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很难形成一定规模的土地连片经营。正因为此,一旦缺少了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农业资本一般不会进入村社中经营土地。即使进入村社,一般也是以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为主,且主要经营经济作物。只有这样,资本才可以避免土地流转中的高昂交易成本。

其次,市场主体经营农业的成本过高,缺少与小农家庭经营的竞争能力。从全国来看,真正基于市场力量流转的土地一般发生在江浙、广东等发达地区,当地一般以种植瓜果、蔬菜、花卉等市场价值较高的农作物为主。相比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附加值较高,只需经营一定的面积就可以获取利润。由此,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土地流转的市场更加容易形成。但是,即使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资本也没有大规模地进入农业种植领域,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也没有发生。

浙江J县YZ镇是著名的黄桃种植之乡。由于农村较早进行了农作物的产业结构调整,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接近2万元。但是农业经济的发达并没有导致村庄土地的大量流转,农民的黄桃种植仍然普遍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2013年,由于看好黄桃的市场前景,长期在外做生意的NL村村民薛某回村以每亩750元的价格流转土地100亩左右。相比粮食作物,黄桃从栽种、剪枝到摘果都需要高密度的劳动力投入。薛某经营的100亩左右桃园除去雇用10名左右的长期农业工人,还要在采摘等农忙环节雇用20~30名的临时工。在经营了两年后,他发现,一方面,黄桃的产量低,平均每亩比农民家庭种植的产量低500~1000斤;另一方面,黄桃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成本较高。如果农民家庭种植,一亩黄桃的毛利润在1.5万元左右,而薛某的成本已经接近这个数额。2014年,他着手以果园为基础打造乡村旅游项目,退出种植环节

图1-5 J县远近闻名的黄桃

在J县,农业资本很少介入种植环节,而更多地进入销售环节或者农产品的深加工领域。他们一般只是从农民手中收购黄桃,之后或者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取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或者通过对黄桃进行加工以获取农产品的附加值。对于瓜果蔬菜等经济类作物而言,其生产的各个环节,比如灌溉、修枝、剪枝、采摘等都需要密集又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在土地家庭经营的条件下,由于种植面积有限,农民自己家庭劳动力的投入就可以完成从种植到销售的所有过程。为了完成某个生产环节,农民可以起早贪黑,不辞辛苦。而如果由资本经营,所有的劳动力投入都将纳入成本的核算,这极大地抬高了农产品生产成本。而且,农业生产因空间上的分散,资本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雇工的劳动质量根本无法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小农的精耕细作相比。关于资本经营农业的失败原因,本书后文还会详细论述。对于农民这种以不计成本的劳动力投入来维持土地产出的最大化,而又没有将自身的劳动力投入算作成本的现象,恰亚诺夫称为农民的“自我剥削”。尽管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说,农民的这种生产投入是不划算的,但是在农民具有充分劳动力供给的条件下,这种“自我剥削”的代价顶多是农民身体的辛劳。通过农民的“自我剥削”,农副产品虽然在科技含量上无法提升,但是却具有了“量大价廉”的竞争优势。

因此,即使是在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的发达地区,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顽强性依然成为土地规模流转的结构性限制。尽管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比例远高于中西部农村,但是土地市场化流转的速度和规模仍然远低于当地人口非农化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进行土地流转的冲动,土地得以继续大量地保留在农民手中。

不可否认,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已经大规模发生,市场力量已经进入村社并成为消解共同体的力量。但是,从程度上看,市场力量还没有彻底瓦解村社共同体,村社内部的自我防御和修复力量成为抵抗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说土地的耕种是维系村社共同体的重要机制的话,那么底线共同体维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土地没有完全流出村庄。即使是在人口已经大量流出村社的社会条件下,不同阶层的农民仍然和土地发生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一种“底线式共同体”的存在维系了村庄内的基本秩序,构成了当前基层治理的常态。即将论述出现的土地的规模流转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 FRUjIgGgTwl9nvTcZEZDl+Y2/DGzsEtXvYD9cfLtIWIDRkzS5jeK9+ARuM5FwP8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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