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类型”是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一种重要分析概念和工具。“理想类型”分析建立在对现实高度的概括性、抽象性基础上,因而与现实本身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是,由于“理想类型”突出了经验事实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东西,其构成了认识事物本质特征并进行理论建构的重要方法和视角(周晓虹,2002)。在笔者看来,“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村社共同体具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村社成员具有集体意识;二是村社内部具有权威结构;三是村社具有公共的生活。以下分别分析土地的经营形态在这三个特征的产生和维系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
相比于陌生社会中的个体,生活在村落共同体中的成员有一种明显的“集体意识”,这种群体心理正是村社共同体得以维持的重要基础。集体意识是一种整体意识,是村社成员在内心中自然产生的“我们感”。从起源上来看,集体意识的产生是文化、历史以及心理等各种因素的综合产物,但从集体意识的维系机制上看,其与土地的经营形态密切相关。
首先,以小农家庭为主体的土地经营形态实现了村社成员生活场域和生产场域的高度重合,从而增加了彼此之间互动的需要,进而为培养和维系集体意识提供了可能。村社是成员“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的地方,村社成员之间固然具有日常生活的互动;但是,对于村社共同体的维系来说,仅仅有生活中的交往是不够的,因为在生存和发展仍然是人最重要考量的社会条件下,生活中的交往完全有可能因为生产的忙碌而受到影响乃至消解。而在村庄中,农民既围绕着土地展开生产活动,又在该土地上展开生活活动。因此,相比于其他社会团体,村社之所以具有强烈的共同体属性,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在于其内部成员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是合二为一的。
正是由于村社中生产和生活合一的特征,村社成员从来不会因为忙于生产而生疏了彼此之间生活中的关系,而生产上的互动又使得生活中的互动更加频繁。在传统的村社中,由于根据农作物的生物特性和季节特征安排农业生产,农民虽然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劳动,但农作物相同的生长节令决定了农民的劳作和休闲具有群体性和一致性的特征。在共同劳动的场景中,不存在类似工厂化的科层管理体制,农民的农业劳动从来不是枯燥、单一的生产活动,而总是伴随着相互之间的情感交流与信息传递。尤其是农业生产发生在一个开放的空间之中,任何人的活动都暴露在别人的眼光之下,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双边和多边的互动。这样一幅画面对于有过农村生活体验的人而言并不陌生:尽管劳动的农民相隔几十米,但仍能扯着嗓子相互问候甚至互相调侃。安徽F县近年来进行了以村庄为单位的大规模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之后很多老人成为闲置劳动力,2012年,72岁的刘姓老人流转出耕种了一辈子的土地,他不无留恋地描绘了土地流转之前劳动的画面。
(之前)家里有5口人,5亩9分田,都是自己老两口在种,农忙时儿子(外出打工了)回来帮忙。种田大家一起干活,做做事,说说话,也挺有意思。现在种田又不累了(有农业机械),下地劳动等于是集体聚会。现在不搞生产,不搞集体事业,见面的机会也少些,串门也少些
。
与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生活场所和生产场所已经发生了分离并且形成了明显区隔不同,在村社共同体中,农民的生产本身就是一种生活方式,生产中的“同事”同样是生活中的邻里与亲友。如果村社只是纯粹的生活场所,那必将弱化共同体意识。譬如,在一些城市社区中,居民的居住空间更加紧凑、密集,但由于社区成员的生产不在同一场地内完成,其共同体的特征与属性明显低于传统的村社共同体,甚至并不存在。在这个意义上,村社成员生产与生活空间的重合造就了一种“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共同体生活,而这一切都源于土地被小农家庭所经营这一基本的社会事实。
图1-1 怡然自得的种田老人
其次,土地的小农经营不仅使得村社成员的生产和生活合一,还产生了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直接建构了村庄的集体意识。在村社共同体之中,农民依靠土地维持生存,但是农业的生产并非小农依靠个体的家庭力量就能完成。特别是在农忙时节以及遇到自然灾害时,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急剧增长,这个时候家庭内部的劳动力就无法满足需要。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农民有两种可以依靠的力量:一是市场力量,二是村社力量。然而,以市场的交易来获取农业生产的服务并非传统村社中的常态,这一方面在于外部的专业化农业服务市场往往未充分发育,另一方面更根本的原因在于,农业的生产剩余有限,农民不愿意通过支付报酬的方式使得本已有限的农业产出外流。因此,农民更多的是通过村社其他成员的帮助来解决农业生产的紧急问题,而获得帮助的前提是曾经帮助或者被预期能在将来帮助他人。在这种彼此的需要下,村社内部形成了一套区别于外部市场交易机制的互助与合作机制。
但并非每一个成员都能获得互助和合作的机会,村民在日常的生活中是否有好的名声以及好的人际关系是决定其能否参与互助和合作的重要依据。一个平时自私自利、口碑较差,乃至被社区边缘化的村社成员在生产的关键时期往往要承受其平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比如,在长江中游的水稻两季种植区,由于晚稻栽种的时间较短,一旦插秧时间推迟,将严重影响产量,农民这个时候特别需要包括亲戚、朋友在内的其他村民的帮助。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时代如果此时无法获得帮助,轻则减产,重则颗粒无收,自身的生存都因此受到威胁。
不仅在农业生产的紧急时期,在日常的生产中,小农家庭的农业生产完成同样需要维护良好的社区关系。比如,在一些丘陵地区,土地高低不平、相互交错,一户农民在施肥的时候就必须与上游土地的主人打好招呼,避免其此时在田里灌溉,否则自己的肥料都将被来自上游的水冲走;同样,为了防止虫子四处逃窜,在治理庄稼虫害的时候也只有相邻地块的村民一起劳作才能产生消灭虫害的良好效果;等等。这些生产活动看似以个体家庭为单位进行,但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社区协调与合作基础之上的。
图1-2 浙江J县一个普通的江南村庄
在土地仍然是村民最重要的生存依靠的条件下,村社中的个人就不能离开他人而存在,村社成员之间形成了对彼此的高度依赖。为此,一个合格的村社成员为人处世必须不走极端、不相互对立,懂得人情世故、扶危济困,否则就将丧失在村社中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这个意义上,土地绝不是一种单纯的生产资料,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纽带。为了完成土地的经营,小农之间展开合作与互助,村社中的集体意识得以维系。
村社共同体的维系不仅需要成员之间的相互依赖和整体意识,还需要权威结构的支撑,即需要一种村社内部的纵向支配关系来实现村社的整合。与科层制中权威的生成机制不同,村社中的权威仍然是围绕土地的生产而产生的。
在村社中,在国家缺位的条件下,农民必须以合作的方式来完成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公共秩序的维系,比如,农村水利道路建设、治安维护等。作为村庄社会的公共产品,不付出成本的成员也可能获利,为了防止成员的不合作,村庄必须发育出一套防止成员“搭便车”的制裁机制。为此,村社需要有超越个体农民的权威力量来组织、动员农民,并惩罚不合作的农民。如此,才能克服村社成员的散漫和离心倾向,维持村社共同体的长久运作。
从历史上看,村社权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基于血缘、地缘关系产生的宗族长老;一类则是占有经济、政治、文化资源的乡绅精英。当然,在很多时候,二者的身份是重合的。就前者而言,宗族权威仍然是基于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产生。弗里德曼发现,在中国的东南地区的宗族组织之所以广泛且强大在于其满足了农业生产的功能需要,即处在远离中央政权的边陲社会状态下,人们需要开发“处女地”和大量的自卫力量。正是为了满足这两种需要,人们必须组合成合作性的群体。而从中原迁移到东南的汉人从家乡带来了父权的意识形态,其构成了发展宗族的文化系统(王铭铭,2005)。尽管这种结构功能主义的解释在后来的宗族研究中不断遭到挑战,但是弗里德曼对农业生产在宗族权威产生机制上的基础性作用却具有启发意义。
如果说宗族的势力与功能视其地域的分布而呈现明显差异的话,那么相比于宗族,乡绅精英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更为普遍。在传统的国家形态下,国家对社会的治理采取的是一种“皇权不下县”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中的秩序达成需要乡绅群体在村社中发挥功能,由此产生了基层社会中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并存的“双轨政治”(费孝通,2006)。在宗族和村社重合的空间中,乡绅精英对宗族的管理同时也是对村社的管理;而在村社由数个宗族构成的条件下,来自不同宗族的乡绅代表通过协商共同达成村社的公共治理。传统的阶层学说强调的是地主阶层与农民群体的对立,但是,从历史的真实来看,二者的互相依赖性要高于利益的对立性。一方面,在机械化未普及的农业时代,村社精英必须依赖贫雇农所提供的农业劳动力。正如在传统的印度尼西亚村社中,“富裕的农民和农场主拥有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不可能单靠自己耕作,因此他们在犁地、插秧、收割和脱粒方面需要更多劳动力。而无地或者少地的农民尽管没有财富和土地,但他们拥有充足的劳动力,可以为地主和农场主提供服务”(斯科特,2011:92)。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民既需要乡绅、宗族提供农业生产和村社的基本秩序,又需要其提供农业的就业和兼业机会
。因此,在村社中尽管存在阶层的分化,但阶层之间的分离趋势却被一种更有力的力量实现了整合,村社权威与普通村民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庇护-支配”型的关系。
作为村社中的权威结构,宗族和乡绅的存在还需要相应的经济保障。而在这一点上,土地制度仍然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传统的村社内部,除去归农民家庭所有的土地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土地属于村社或者家族共有。比如,有研究证实在土地改革前中国东南地区的部分村庄中,公共土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40%(曹树基、刘诗古,2014:49)。通过公共土地,家族和村社具有了安排祭祀、济困等公共活动的经济资源,这正是村社权威结构存在的经济基础。
图1-3 主持村庄公共活动并具有威望的老人
20世纪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建设以及革命的推进与完成,国家的权力开始深入乡村社会内部,国家在改造乃至消灭传统的乡村精英阶层后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由此导致国家权威覆盖、替代了传统的社会权威。在大集体时代,由于农业经营模式被改变,国家权力直接介入农业生产领域,从而消解了乡村内生权威存在的基础。但是,随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分散的小农重新成为生产的主体,力量有限的小农为了完成农业生产必然又再次具有对村社内生权威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南京L区的农村形成了行政村与自然村同时发挥治理作用的“双层治理结构”。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村民委员会虽然是由全村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但在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下其更多地扮演着地方政府行政任务执行者的角色。与行政村相比,自然村的“村长”在村民的日常生活和生产中扮演着更加基础性的作用。自然村“村长”一般是村民民主推选产生。由于自然村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熟人社会,村民之间都知根知底,民主推选一般都能将村中办事公道又愿意做事的能人推举上来。比如,随着年轻人大量离开村庄,当前农村中的“新四老”人员,即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当选比例较高,这显然是与其能力强、见识广等职业因素相关。村民之所以要选举“村长”,正在于本自然村内农田水利的协调、小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纠纷的调解等都离不开“村长”。在村民看来,行政村村主任是管“大事”,对于自然村的事务一般不介入管理,而自然村“村长”则是管“小事”,管理与村民生产和生活更加密切的事务。在经费的来源上,除去一些紧急开支需要农民集资外,村社日常的管理经费和公益事业开支来自自然村集体资源,如水塘、集体机动地等的发包。经费虽然不多,却构成了自然村村社治理的经济保障
。
其实不仅是南京农村,从全国来看,以自然村一级或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非正式治理广泛存在,特别是在行政村地理范围过大,国家和村委会不可能事事介入的时候,为了维持公共秩序,自然村往往要产生内生的社会权威。在这个意义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的治理结构的形成动力正是来自分散的且力量有效的小农对公共秩序的需求。而且,由于自然村的自治功能,行政村的治理任务和治理压力大大减轻。为了鼓励这种治理模式,南京的村委会一般都要给自然村“村长”支付一年1000~2000元的务工补贴。虽然薪酬不高,但由于“村长”都是本村仍然在从事土地耕种的农民,兼职“村长”这一职务并不会对其生活和生产产生影响,低廉的薪酬足以维持这种治理结构。
总之,无论是宗族、乡绅还是当前普遍存在的村民小组长(自然村“村长”)都是村社共同体中的一种内生权威结构。这种权威结构的生成来自小农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一旦权威产生又必然溢出生产领域,成为村治秩序中的重要整合力量,从而更加有力地维系村社共同体的存在。
任何的共同体的维系都需要一定频率的公共生活和集体活动。在活动中,群体成员既能增进彼此的感情,也能感受到集体的存在和历史的传承。因此,在一般的社会团体中,比如工厂、学校、医院等,团体组织者会有意识地组织本团体的成员开展一些集体活动,以培养集体感情。但是,这些团体中公共活动的展开是服务于团体本身的功能目标的。或者说,集体活动的展开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团体的生产目的,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然而,在村社中围绕着土地耕种产生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一般社会团体的公共生活,这种公共生活不仅不服务于生产目的,农业生产反而要屈从于公共生活的逻辑。由于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相比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活动,村社中围绕着土地耕种所产生的公共生活更加强化了村社共同体的存在。
农民对村社公共生活的看重代表的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生产逻辑的精神气质和生活态度。事实上,关于小农的生活态度以及行为逻辑究竟为何一直存在着争论。在传统的理性小农学派看来,小农作为“经济人”,他们与资本主义企业家一样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也就是说,与资本主义的公司类似,小农是能够在权衡长、短期利益之后,做出理性选择的投资者。在这个过程中,农民能够最有效率地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以“成本-收益”的原则支配自己的行动以追求最大化利润
。这种观点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具有较强的解释力,但是如同经济学的其他假设一样,对小农生产和生活态度的判断是将农民抽离了其所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环境,从而只是一种高度理想化的行为假设;与之相反,道义小农学派则认为小农与资本主义企业的行为逻辑并不相同,农民家庭既是一个消费单位又是一个生产单位,并因为常常面临着“水淹到脖子”的困境而更多地遵循“生存伦理”。在这种理论假设下,以可靠和稳定的方式满足家庭生存的最低需求才是小农行为的根本特征
。于是,“理性小农”和“道义小农”构成了对传统农民行为的两种解释。
然而,对于农民行为逻辑的概括不应该进行一种抽象的、本质主义的判断,而应该将其放在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制度安排和社会变迁的背景中进行。在资源丰富且人地关系不紧张的地区,农民可能采取经济理性化的行动;但在一些农业停滞、落后的国家和地区,农业的产出已经临近极限,增加传统农业生产要素投资所增加的收益率太低,以致对农民的投资和理性行为缺乏足够的经济刺激(舒尔茨,2006)。就传统的中国村社而言,在19世纪以后,人地关系的紧张导致小农面临极大的生存压力。在土地等资源制约的条件下,对于小农来说,尽管可以通过增加劳动的投入增加产出,但是与投入的劳动相比,产出的增量却微不足道,农业生产的“内卷化”导致农民缺少投入生产的积极性,转而将劳动消耗在非生产性的社会活动环节。对于传统中国农民的生产态度,费孝通基于云南三村的考察进行了如下的描述。
那辈脱离了农田劳动的人,在我们看来,在农作中省下来的劳力,并没有在别的生产事业中加以利用,很可说大部分是浪费在烟榻上,赌桌边,街头巷尾的闲谈中,城里的茶馆里。
禄村的宦六爷要掼谷子,和他三十多岁的儿子说:明天你不要上街,帮着掼一天谷子吧。他的儿子却这样回答:掼一天谷子不过三毛钱,我一天不抽香烟,不是就省出来了吗?
这种在节流方面作经济考虑以避免开源时所得忍受的痛苦,却是我们传统经济中常见的态度(费孝通,2006:107~111)。
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模式下,农民的劳动力供给已经远大于实际所需要的劳动力,在此基础上,有限的农业产出又无法刺激农民将更多的时间投入生产性的活动,传统村社中的农民就不可能进行一种以追求效率最大化为目的的社会行动。正因如此,在村社生活中,小农将大量的时间投入社区的公共活动之中,如串门、祭祖、祭神等,从而寻求一种社会意义。在这种行动逻辑下,农民的生产性活动减少,公共性活动增多。对于村社整体而言,正是因为具有了这种公共活动,村社的公共性得以生成。
村社的公共性是建立在村社内部的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一旦土地流出村庄,农民不再以土地作为家庭收入的来源,进而彻底卷入外部具有无限生产潜力的市场经济活动之中时,这种传统的生活态度和方式就必然要遭受冲击。一个农民对比了土地流转前后的心态变化。
原来在家从事土地耕种,由于自己种田,时间自己掌控。如果天气热,上午就不去干活了,下午有时闲聊,也没去。现在不同了,那么多人都出去打工,年纪大的不敢在家闲着了。因为闲着一天就是少一天的收入,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一个小工一天的收入在200块左右。怎么能闲着呢,只要能动弹就要出去挣钱。别人都忙,你能闲着吗?
图1-4 浙江J县的老人农业
与其说该农民所遭受的这种压力来自其他村民的评价,不如说来自农民告别土地耕种后生产逻辑的转变。在外部市场中,资本主义的市场力量不仅要求把货币、土地、劳动力都变成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而且要求经济从社会中脱嵌,要求一切社会制度都转向适应营利目标、效用原则,以便把社会变成“市场社会”(波兰尼,2007)。在效率原则下,一个人要实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要充分地将自己的时间投入生产和创造财富的过程中,即所谓“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一旦这种新的生活态度形成,农民就会按照资本主导的生产效率最大化原则来开展行动,市场经济所出现的大量非农就业机会为农民开展具有效率的行动提供了可能。与此同时,传统村社的公共活动都会因为牵扯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而被认为是无效率的,进而应该是被消灭的。这种以生产为核心并且创造尽可能多财富的生产与生活态度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却是村社公共生活被消解的致命因素。
因此,只有在村社内部,在小农耕种有限面积土地的条件下,农民才能形成并保持这样一种闲适的、不以效率最大化为原则的生活态度,进而维系有意义的公共生活。尽管随着社会的转型这种生活和生产态度因为“低效率”而承受外部的压力,但是随着资本力量的过度发展,传统村社的生活态度又必将成为医治现代社会中急速膨胀并无止境的消费欲望和精神空虚的一剂良方。在这个意义上,传统并非一定要被彻底抛弃,而维系村社传统的基础就在于要对土地与村社的关系有充分的体认:村社中的土地并非仅仅是一种生产资料,其还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整合和价值生产功能。
总之,即使人群高密度地居住在一个空间中,他们也永远不会自发地产生共同体的意识。人与人的交往需要交往的理由、交往的制度保障和交往的意义系统。在村社共同体中,农业生产的需要为成员的交往提供了理由,并且使得彼此很难彻底分离;围绕着土地耕种所产生的权威结构则构成村社内人与人关系良性发展的组织保障;基于土地而产生的有意义的公共生活则为村社成员的交往提供了价值系统。因此,围绕着土地的耕种与经营,村社共同体得以维系。
在理想类型的村社共同体中,土地在共同体的维系中发挥重要功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村社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由人与土地的关系所决定的。然而,在社会学经典的命题中,现代社会的变迁却是一场从“社区”到“社会”的变迁(滕尼斯,1999),随着工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大生产在欧美诸国逐渐兴起,作为生产基本要素的土地、劳动力以及货币必须实现自由的市场流转,以为资本主义的运作提供可能(波兰尼,2013)。随着土地从农民手中流出,以及农民作为自由劳动力离开村落,市场和资本成为瓦解村社共同体的直接力量。
在中国农村,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外部就业机会的出现以及城市管理制度的松动,长期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农民开始到城市中就业,人与土地的分离导致村社共同体内聚力的下降。在村社共同体的内聚力上,当下的村庄共同体已经不能与传统的村社相比。尤其是在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由于人、财、物的大量外流,村社已经呈现“空心化”的明显特征。作为敌视共同体的力量,市场经济的兴起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中国村社的景观,然而,迄今其还没有导致村社共同体的彻底瓦解。由于当前村社中的一种特殊机制,村社成员与土地的关系处在一种疏离却未断裂的状态,从而使得一种“底线的村社共同体”得以维系。
在当前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民已经不再是铁板一块,其本身已经出现分化,因此,要分析农民和土地的关系首先要对农民进行类型化的分类。依照农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当前中西部农村中的农民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之外的产业;“半工半耕”的农民,其家庭收入由种田收入与打工收入两部分组成
;种田农户,其家庭收入全部来自务农,他们一般也是村庄中收入最少的贫弱阶层;村庄经商农民。由于游走在体制外,这类群体虽然拥有本村的户籍,但是已经常年不在村,而且所占比例较小。笔者及研究团队对安徽F县L镇三个自然村的农民类型进行了统计,具体见表1-1。
从表1-1可以看出,在当前村社中构成农民主体的是务工农民和“半工半耕”的农民。本小节将重点分析务工农民与土地的关联,下一节分析兼业农民和土地的关联。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务工农民已经离开了村庄,但是他们与村社土地的联系没有被彻底切断,而是通过家庭分工的重新调整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关联。
从现实来看,这种建立在代际基础上的农村家庭分工模式较为普遍,即老年父母留村务农,子女外出务工。即使子女成家后,这种分工模式仍然长期维持。年迈的父母不仅可以耕种自己以及子女的土地,还可以为子女照看小孩,从而形成当前普遍的“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现象。这种分工模式的代价是子女和父母的分离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但是在农民工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全家的城市化生活以及国家的相应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建立起来的前提下,这种家庭的分工模式却可以实现家庭收入增加和降低市场风险的双重目的。在农民看来,外出打工是挣钱,耕种土地是保底,在分身无术的条件下,家庭成员的分工能实现二者的结合。
表1-1 安徽F县平镇三个自然村的农民类型
因此,当前中西部农村的家庭呈现一种所谓“不分家式的分家”的特征。在主流观点看来,随着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传统的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将逐渐向核心家庭过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亦呈现核心家庭化的趋势,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除了婆媳、妯娌、兄弟关系不和等客观原因外,大家庭解体的更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一代家庭成员对独立生活空间的向往。正是通过分家,原本在大家庭内部的分工体制瓦解,小家庭成为经济活动和生活的基本单位。然而,在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离开村庄的社会背景下,实现生活独立的目标已经不需要通过分家来实现,在常年打工的条件下,年轻一代已经在外面具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以及独立的生活空间。相反,由于仍然要依靠父母耕种土地、照顾孩子等,外出打工者反而不愿意和父母分家。从当前中国农村家庭的发展趋势上看,农村家庭不仅没有呈现明显的核心家庭化趋势,反而呈现一股“逆核心家庭化”的潮流。为了应对中国当前特有的经济与制度环境,农民利用传统的代际关系和家庭形态形成了一种更有效的分工合作体系,使得家庭成员能够根据自身的劳动力特点扬长避短,最终实现家庭福利的最大化
。
湖北X区农民张传山,35岁,夫妻长年在深圳打工,兄弟三人,大哥和三弟分别在广州和武汉打工。父母在家务农,帮助他们照看读小学的小孩。在家庭的开支上,兄弟三人定期给父母寄钱,以用于孩子的生活费和老人的开支。家里的土地全部由父母耕种。一般只有春节时,三兄弟才回村和老人团聚
。
尽管随着子女成家,其和父母的家庭已经成为国家户籍制度管理上的两户,但是父母家庭和子女家庭在村庄内的经济收支和生活空间并没有完全独立,仍然是一个“会计单位”。农民口中所谓“不分家式的分家”就是指这种表面上分家但实质上并没有分家的现象。在这个意义上,依托家庭内部的关系,外出务工农民尽管离开了土地,但仍然可以通过代际的关联与土地发生间接性的关系。如果以核心家庭为单位估算当前农村脱离土地的家庭,那么由此所得的数据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在家庭的分工体系中,农民的一只脚踏入了外部市场经济,另一只脚仍然为土地所牵绊,前者为家庭提供发展的出路,后者为其提供返乡的退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风险。同时,由于父母在家耕种土地,土地仍然是家庭收入的一部分,他们仍然会关心土地的生产。通过定期性的回家,年轻一代的农民从父母那里得知村社的各种消息,关心村庄的建设。
一旦父母年老而无法耕种土地或者去世,外出务工的农民就只能将土地流转,但是这种流转在中西部农业型地区具有非正式性、非市场化特征。首先,流转的对象一般会局限在传统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之内,尤其是兄弟、亲戚以及邻居之间的土地流转较为频繁。因为土地的流转双方有着较强的血缘、地缘关系,这种高强度的紧密关系使得流出土地的一方获得一种没有失去土地的安全感。其次,在流转方式上,双方一般不以货币为中介,而是由流入方提供给流出方一定量的粮食实物。至于支付实物的数量则取决于双方的约谈和关系,并不稳定,甚至经常有流入方免费种植土地的现象。最后,在流转程序上也往往十分简单,大都是“口头协议”。尽管缺乏白纸黑字的书面契约,但由于熟人社会中人情、面子以及舆论的存在,农民之间的这种口头协议也足以保障双方遵守约定。而且,相比于正式契约,这种口头约定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外出务工的农民随时可以因为返乡而通过与流入方的协商而要回土地。总之,尽管已经溢出了大家庭的范围,农民之间这种代耕代种式的土地流转仍然不具有市场交易的特征,土地流转遵循的是家庭内部的行为原则和方式。
虽然从经济收入的角度来看,通过土地的市场化流转,流出土地的务工农民可以增加部分现金收入,但是在土地流转费用有限的前提下,务工农民更重要的考量是如何降低自身在外部社会中的生存风险
。也就说是,在当前的经济结构下,农民所追求的并非货币收入的最大化,而是生存风险的最小化。在这个意义上,市场力量并没有成为支配土地流转的法则,土地依然是村社共同体中的一部分。
从数量和比例上看,第二种类型的“半工半耕”的农民构成了当前中西部农村农民的主要类型。与第一类农民相比,他们与土地的关系更加直接与密切,土地在其生活中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
所谓“半工半耕”的结构是指农民家庭收入具有务工和务农两笔收入,农民家庭同时从事着“农民”和“工人”两种职业。一般而言,农民家庭的兼业通过两种方式来实现,一种是通过家庭成员的分工,比如丈夫务工,妻子务农。另一种则是家庭成员通过对时间的有效调配同时从事务农和务工。但与外出务工的农民不同,这种类型农民的务工大都在本地进行。正是空间上的没有远离才使得务工和务农同时实现,并能保持家庭生活的完整性。在年龄上,这种农民一般都在40岁以上。从当前农村的现实来看,由于这部分农民的主要生活场所是村庄,他们构成了当前村庄治理的主要力量。
对于这部分农民而言,耕种有限面积的土地已经无法维持家庭劳动力的再生产,提升家庭生活水平,他们迫切需要从第二、第三产业中获得收入。但由于年龄相对偏大,且处在“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阶段,他们无法如年轻人一样自由地进入大中城市打工,而只能在家乡附近的县城或者市区打些“临工”(或者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成为笔者后面将要分析的“中农”)。只有这样,才可以既不耽误土地耕种,又可以获取非农收入。农民“半工半耕”的实现与务工产业和当前农业的两个特征相关。
其一,农民务工的产业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必须要具有临时性和非正式性的特征。现代社会中的大部分职业对于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都有相对严格的规定,以周为单位的工作和休息节奏完全不同于农业社会的生产和生活节奏。对于农民而言,其家乡所在的地级市或者县城存在这样的工作机会,比如保安以及城市街道的环卫工人等,但是,一旦从事这样的职业,农民则往往要全职工作。在薪酬不高且远离村庄的前提下,农民便不愿意以彻底放弃土地耕种为代价而从事这种工作。相反,有一些时间相对灵活,并且以天为单位计算报酬的工作,便能得到农民的格外青睐。最近20多年来,城镇地区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产业的发展为农民提供了这样的就业机会。相比于其他行业,建筑工地既需要高度专业化、职业化的工人和工程师,更需要招募大量的临时性劳动力。尤其是在当前城市中大小工程遍地开花的背景下,农民随时可以在不同的工地上找到活干。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在当前农村,“兼业”农民的务工收入一般都是来自建筑行业,从最低端的工种,如搬砖、和泥之类的零活,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工种,如砌砖、粉刷、木工等,再到做一些小工程的包工头,等等。不仅男性劳动力参与务工,女性劳动力甚至年龄偏大的女性劳动力也可以在城市中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比如草坪的绿化、树木的种植等。对于农民来说,因为只是做些零工且时间灵活,农民能够根据农业生产和家庭情况自主地安排外出务工时间。一般情况下,农民在农忙时节回家耕种,在农闲时节出门打工,并在打工的间隙利用各种零碎的时间完成农业的日常性管理。
其二,从农业的角度来看,以农业机械为代表的“绿色革命”已经广泛进入农业生产的各个领域,农民从事土地耕种的辛劳程度不仅大大降低,而且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从而使得农民的“兼业”成为可能。不同于传统小农的耕作习惯,当下的农业生产已经得到了农业机械和农业科技的技术支撑。以江苏S县为例,该县位于苏北平原,当地生产的“S县大米”是江苏省著名的农业产业品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年来,当地在水稻的种植上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或者半机械化。表1-2呈现了当地三个时间段农业生产主要环节完成方式的对比。
表1-2 S县农业耕作方式
表1-2 S县农业耕作方式-续表
由于农业机械的大范围使用,农民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务工时间有了一定的保障。而在务工的同时,农民仍然得以顺利地完成农业生产。正是由于务工和务农的同时进行成为可能,农民的家庭收入实现了最大化。
从结果上看,这种兼业结构使得农民在保持两份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负面效应。农民既“务工”又“务农”,这意味着农民既非工人又非纯正的农民。就务工而言,由于在城镇中从事的是临时性的、非正式的工种,企业不会给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甚至工资标准都低于正式工人的工资标准,一种恶性的用工制度得以产生。面对这种境遇,农民之所以愿意工作,一是因为他们仍然保留着农民的身份认同,城乡户籍管理的二元结构抑制了其同工同酬的想法与诉求;二是因为他们并不以务工收入作为全部收入的来源,有土地的收入作为保底。于是,城市中这种不能充分保障农民工利益的用工制度很难被打破,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就务农而言,由于土地并非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尤其在土地有限的情况下,即使增加劳动力和资本的投入,土地产生的利润也极其有限,这就使得农民缺乏进行农业投资以及农产品品种改良的动力。从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兼业结构下的土地功能是以保障小农家庭的生存安全为主,这种农业难以实现向以市场为导向和以利润为追求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转型。只有实现土地从农民手中向新型经营主体手中的流转,农业效率的提升和资本化经营才能实现,为此,国家不断鼓励并推动土地的流转。但是问题在于,在当前这种兼业结构下,农民追求的并非土地效率的最大化,而是家庭福利的最大化。一旦土地流转出去,农民家庭的完整性就遭到破坏,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便遭遇农民基于生活逻辑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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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务工机会的出现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却没有将农民彻底驱赶出土地。“半耕半工”的兼业结构使得土地依旧在村社内部被经营,作为劳动力的农民并没有被彻底卷入外部资本化的生产体系之中,而仍能保持自身生活的传统节奏。
以上从农民的角度分析了土地未能实现市场化流动的原因,以下从流入方的角度分析土地市场化流转的困境。事实上,不仅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农民缺少流转土地的动力,作为市场主体的流入方也常常缺乏流转土地的愿望。在土地家庭经营的条件下,欲流入土地的市场主体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性约束和障碍。
首先,市场主体完成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对于市场主体而言,经营土地的根本目的是获取产业利润,而在农业产值较低的市场条件下,以资本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必须具有适度规模的土地才能实现规模效应。然而,在中国农村“人均不到一亩、户均不超过十亩”的土地占有格局下,欲实现规模经营,资本必须与分散的众多小农打交道。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市场主体经营农业一般采取机械化作业,要求土地要实现连片经营,以降低机械作业的生产成本。问题在于,在农户分化且利益并不一致的条件下,怎么能保证每一个农户都愿意流转土地呢?
安徽F县P镇XT村某村民小组共有土地192亩,一共是200多块地块,且大都地势低洼、大小不一、耕种条件差。在土地整理后,原来土地的细碎化格局被整理为36块大块土地,其中地块面积10~12亩的占1/3,5~8亩的占1/3,3~5亩的占1/3。在土地耕种的条件改善后,有大型农业公司进入该村,欲流转该组的全部土地。但是,该村村民李某和其父亲却不愿意流转。他们耕种的2.2亩土地恰好处在该公司欲流转土地的核心地带,这使得其打造一个“田成块、路相连、渠相通、适应机械化耕种”的现代农田格局大受影响。在资本自身无能为力的条件下,镇村干部力图通过做工作说服李家参与土地流转。李某与安徽电视台一个民生节目联系,反映土地流转中地方干部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很快,省电视台播放了这起事件,市政府遂要求该镇政府和村委会就此事件做出说明。在协商中,乡镇政府答应从其他地块调出相等面积的土地给李家耕种,但李家坚持要求耕种原来的承包土地地块。由于事情被公共舆论关注,至今仍在僵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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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反映了土地规模化流转中的一般逻辑,即单纯依靠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很难形成一定规模的土地连片经营。正因为此,一旦缺少了地方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农业资本一般不会进入村社中经营土地。即使进入村社,一般也是以小规模的土地经营为主,且主要经营经济作物。只有这样,资本才可以避免土地流转中的高昂交易成本。
其次,市场主体经营农业的成本过高,缺少与小农家庭经营的竞争能力。从全国来看,真正基于市场力量流转的土地一般发生在江浙、广东等发达地区,当地一般以种植瓜果、蔬菜、花卉等市场价值较高的农作物为主。相比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附加值较高,只需经营一定的面积就可以获取利润。由此,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土地流转的市场更加容易形成。但是,即使在发达的农村地区,资本也没有大规模地进入农业种植领域,土地的大规模流转也没有发生。
浙江J县YZ镇是著名的黄桃种植之乡。由于农村较早进行了农作物的产业结构调整,2013年,农民人均收入接近2万元。但是农业经济的发达并没有导致村庄土地的大量流转,农民的黄桃种植仍然普遍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2013年,由于看好黄桃的市场前景,长期在外做生意的NL村村民薛某回村以每亩750元的价格流转土地100亩左右。相比粮食作物,黄桃从栽种、剪枝到摘果都需要高密度的劳动力投入。薛某经营的100亩左右桃园除去雇用10名左右的长期农业工人,还要在采摘等农忙环节雇用20~30名的临时工。在经营了两年后,他发现,一方面,黄桃的产量低,平均每亩比农民家庭种植的产量低500~1000斤;另一方面,黄桃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成本较高。如果农民家庭种植,一亩黄桃的毛利润在1.5万元左右,而薛某的成本已经接近这个数额。2014年,他着手以果园为基础打造乡村旅游项目,退出种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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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J县远近闻名的黄桃
在J县,农业资本很少介入种植环节,而更多地进入销售环节或者农产品的深加工领域。他们一般只是从农民手中收购黄桃,之后或者利用自己的销售渠道获取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或者通过对黄桃进行加工以获取农产品的附加值。对于瓜果蔬菜等经济类作物而言,其生产的各个环节,比如灌溉、修枝、剪枝、采摘等都需要密集又大量的劳动力投入。在土地家庭经营的条件下,由于种植面积有限,农民自己家庭劳动力的投入就可以完成从种植到销售的所有过程。为了完成某个生产环节,农民可以起早贪黑,不辞辛苦。而如果由资本经营,所有的劳动力投入都将纳入成本的核算,这极大地抬高了农产品生产成本。而且,农业生产因空间上的分散,资本无法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监督,雇工的劳动质量根本无法和家庭经营条件下小农的精耕细作相比。关于资本经营农业的失败原因,本书后文还会详细论述。对于农民这种以不计成本的劳动力投入来维持土地产出的最大化,而又没有将自身的劳动力投入算作成本的现象,恰亚诺夫称为农民的“自我剥削”。尽管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说,农民的这种生产投入是不划算的,但是在农民具有充分劳动力供给的条件下,这种“自我剥削”的代价顶多是农民身体的辛劳。通过农民的“自我剥削”,农副产品虽然在科技含量上无法提升,但是却具有了“量大价廉”的竞争优势。
因此,即使是在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的发达地区,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顽强性依然成为土地规模流转的结构性限制。尽管发达地区的土地流转比例远高于中西部农村,但是土地市场化流转的速度和规模仍然远低于当地人口非农化转移的速度和规模。对于农产品产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资本进行土地流转的冲动,土地得以继续大量地保留在农民手中。
不可否认,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转移,中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已经大规模发生,市场力量已经进入村社并成为消解共同体的力量。但是,从程度上看,市场力量还没有彻底瓦解村社共同体,村社内部的自我防御和修复力量成为抵抗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说土地的耕种是维系村社共同体的重要机制的话,那么底线共同体维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就在于土地没有完全流出村庄。即使是在人口已经大量流出村社的社会条件下,不同阶层的农民仍然和土地发生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一种“底线式共同体”的存在维系了村庄内的基本秩序,构成了当前基层治理的常态。即将论述出现的土地的规模流转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