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尔斯·桑德斯·皮尔士是实用主义的创始人。
他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剑桥。他的父亲本杰明·皮尔士是在哈佛大学任教的数学和天文学家。皮尔士从小在他父亲的教育和熏陶下,对自然科学有着广泛的兴趣,抽象思维能力很强。这对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个在数学、逻辑学以及化学和科学史等方面均有较高造诣的科学家,成为实用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影响极大。从1861年起,他长期在美国海岸观察站工作,也曾经在哈佛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讲授过逻辑史和科学史。但在当时的美国,他的多方面才华并未得到学术界的承认。他虽然撰写了大量的著作,但都未能出版,甚至在寻找职业和谋生上也遇到了困难。只是在他1914年逝世以后,随着美国的自然科学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发展,他的著作才逐渐引起美国以及整个西方哲学界和思想界的重视。1931~1935年,哈佛大学出版了《皮尔士文集》六卷本,1958年《皮尔士文集》又增加了两卷。自此以后,皮尔士的声誉日益显赫。他在自然科学方面的成就,受到了越来越多的称赞;在哲学方面,他不仅成为实用主义哲学基本理论的奠基人,也被科学哲学、新实在论、逻辑实证主义、现象学、语言哲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流派视为先驱。有关论述和评价他的著作,也越来越多。
皮尔士的实用主义哲学思想,散见于他的大量论文和短篇札记之中,观点零散,文字晦涩,而且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但是,只要深入研读,就可以看到,他的哲学视角新颖,思想独特而富有创意,在当时美国重视思辨哲学的气氛中,散发出一股难能可贵的清新气息。1872年皮尔士在哈佛大学“形而上学俱乐部”所做的学术报告,以及他在《通俗科学月刊》上所发表的《信念的确定》《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两篇论文,集中表述了他的哲学思想的精髓,阐发了他的实用主义的基本原则。虽然后来他又发表了一些阐述实用主义的文章,但始终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哲学体系。他一生的著作主要是他的八卷本《皮尔士文集》。
自古以来,无数哲人对人类理智活动的奥秘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探索,提出了形形色色关于认识的理论:反映论和先验论,唯理论和经验论,独断论和怀疑论,直觉主义和宗教神秘主义等等。他们从各自的哲学立场出发,试图对人类思维的本质、来源,思维的过程和方法做出自己的回答。皮尔士对先辈们的哲学认识论和科学史进行了长期深入的研究和批判性的思考,提出了独特的关于思维的理论,对思维的本性和任务,思维的过程和方法做出了别具一格的阐发,为崇尚实用知识,体现美利坚民族精神的实用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皮尔士思维观的基本出发点是力图摒弃传统形而上学的思辨的认识模式,跳出纯理性领域,指出研究思维的本质及思维活动应当遵循的途径。在他看来,人的思维在本质上不能与人的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活动相脱离,思维过程就是因人的行动激起怀疑,经过探究而确立明确信念以引导行动的不断反复的过程,亦即“怀疑→探索→信念”的过程。“怀疑”和“信念”是皮尔士说明思维的本性和思维过程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他说,人们在使用“怀疑”和“信念”这两个词汇时,通常都与宗教或其他重大的辩论相联系。“但是我在这里使用它们,无论是多大或多小都是指问题的产生和消除”,都与行动联结在一起。“比如,如果我在一辆马车上掏出钱包来找一枚铜币,那么当我的手伸进钱包时,我就要决定我愿以哪种方法来付车费,把这样的问题称为怀疑,把我的决定称为信念”。 可见,怀疑产生了人们的行为,而当人们得到了信念,就已决定自己应该怎么行动了。
按照皮尔士的观点,怀疑和信念是思维的两种不同的认识活动。“怀疑”是由于人的行动遇到障碍,产生了问题,究竟如何行动取舍不定,犹豫不决,因而情绪上不舒坦、不满足,心神不安。这时,人的思维是模糊不清、暧昧不明的。“信念”则确立了清楚明晰的思想指导的行动方式,平息了怀疑的焦躁,获得了情绪上的平静、满足和愉快。这时,解除了疑问,是一种明确思维的状态。认识开始于怀疑的刺激,随着信念的获得而中止。皮尔士认为,在思维过程中,人们总是力图从怀疑状态摆脱出来进入信念状态。由于信念给人以安宁,人们往往固守自己的信念,所以信念又容易导致思维的静止、固定和僵化,使人的思维陷于惰性之中。皮尔士不赞成这种态度,他强调思维是一种活动,信念只是心理活动的“运动场”,信念平息了怀疑,只是达到一瞬间心理状态的平衡。然而,信念作为人们行动规则,它的应用又包含着进一步的怀疑和思考。所以,信念既是“思想的一个终点站,同时又是思想的一个新的起点站”。 人的思维就是由怀疑的刺激而激动起来,由获得信念而平静下去的循环往复的过程。显然,皮尔士在这里所倡导的是不断怀疑,不断寻求明确信念的积极的思维活动,摒弃墨守成规,僵化的思维方式。对一切无动于衷、漠然处之、不做任何怀疑的思考和批判,以求内心之宁静的“皮浪主义式”的消极无为的怀疑论固然为皮尔士所不取,而囿于固定的原则、概念,把既有的信条奉为绝对权威的思维方式也是他极力反对的。在他看来,因循守旧是遏制科学探索的赘物和毒素,必须予以清除,这样才能使人类理智中的“概念”生机勃勃、繁衍不已,并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到处传播”,以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人的尊严的提高。
皮尔士强调怀疑和信念在思维中具有重要作用。信念指导愿望,促成人们的行动,是积极思维的目标。怀疑虽然不具有这样一种主动行为的效果,但是在思维过程中也起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皮尔士同笛卡尔一样,把怀疑看作认识的第一个环节,认识从怀疑开始。但是皮尔士的“怀疑”不同于笛卡尔,笛卡尔强调怀疑的必要性,是要通过“怀疑一切”(普遍怀疑)来扫除确立“天赋观念”的种种障碍物,从而演绎推导出全部知识。这种与生俱来、不证自明的“天赋观念”就是思维的原始出发点。皮尔士的怀疑则要排除一切先验原则,依靠自我理性的探究活动以寻求明确的行动信念。他把怀疑当作思维的动力,是为获得信念进行努力的唯一动机,怀疑的刺激导致获得信念的努力,怀疑产生,探究的努力便开始。在笛卡尔那里,最重要、最可靠的信念是作为理性活动的基础和前提的“天赋观念”,而在皮尔士看来,最好的信仰必须引导行动从而满足愿望。怀疑是思维的起点,又是思维的推动力,探究在怀疑的刺激下开始,当怀疑消除,这种努力即停止。怀疑不断产生,探索的努力也不断进行,这是一个通过怀疑不断造成积极行动信念的思维过程。
皮尔士强调怀疑在思维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在他看来,真正能刺激和推动人们积极地疑问,不是主观设定的,不是任意的,比如说口头的或书面的提问。他说,“必须有一个真正的、活跃的怀疑”。这种怀疑是人的行为活动的实际经验引起的,有外部世界的实在性根源,否则,全部的探索、讨论都将是徒劳的。这说明,皮尔士虽然深受笛卡尔的影响,但并没有沿袭笛卡尔的唯理主义,他的“怀疑→探索→信念”的理论遵循的是一条具有一定实在论倾向的经验主义的认识路线。不过,他从经验出发,但又不同于经验,因为皮尔士的“怀疑”渗透着积极的主动的理性思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经验论的感性直观的限制。这种动态的感觉经验论,带有很大的行为生物学和行为心理学的特性。
皮尔士的思维观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它既有别于唯理论,也有别于经验论,更主要的还在于他对思维的本质、任务和功能所做的解释。“怀疑→探索→信念”理论并不注重思维怎样把握世界,如何获得对客体及其规定性的正确认识,而是强调思维对主体的功用和意义,亦即思维活动如何引导人的行动,不断给主体带来安宁、愉快和满意的问题。在这方面,皮尔士的主张与力图寻求知识的绝对可靠性、确定性的传统哲学认识论是不同的。皮尔士反复强调,思维的任务就是确立信念。他说,“思想不过就是这样的一个系统而已”“它的唯一动机、观念和功能就是产生信念,而与这个目的无关的任何东西都属于某种其他的关系系统。……活动的思想把达到思想的静止作为它的唯一可能的目的:与信念无关的任何东西都不是思想本身的成分”。 正由于皮尔士把寻求稳定的信念看作思维的唯一功能,所以信念问题就成为他热衷的课题。
什么是信念?皮尔士说,信念具有三种特性:第一,它是某种被我们意识到的东西。第二,它平息了怀疑引起的烦恼。第三,它必然要在我们的本性中建立一种行动的规则或行动习惯。一句话,信念就是作为行为习惯或行动规则的思想。在皮尔士那里,信念并非纯主观意念,更非由上帝启示而来的实现灵魂与神合一的宗教神秘主义的信条,信念建立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之上,是与行动相关的概念。信念是产生行动的前提,它本身包含着引导行动的因素,决定着不同的行动方式。“信念的本质在于一种习惯的建立,而不同的信念则是由它们所产生的不同行动来区别的”“只要我们把思维的整个功能看成是产生行动的习惯”,那么,“……任何与思想有关但与思想的目的无关的事情,就是思想的一种附加物,而不是它的一部分”。 在皮尔士看来,确立这样的信念是人的思维活动的根本目标。在思维过程中,当人们在各种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面前犹豫不决,就是处于怀疑状态,无法采取行动,情绪焦虑不安。一旦从怀疑经过探究确定了行动所要采取的方式,从而达到平静、愉快和满足的心境,认识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实用主义强调行动,被人们称为行动哲学。美国学者宾克莱曾对实用主义的哲学特征做过如下概括性评论:实用主义所关心的并不是人生的终极意义的比较理论性的问题,而是要为现代人的现实生活“提供一个令人心悦的行动方案” 。皮尔士把确立指导行动的信念看成唯一的功能,强调信念与行动、认识与实践、知与行的统一,把脱离人的现实行为活动的形而上学抽象思辨视为必须从思想中剔除的赘物,突出地体现出他对崇尚行动、注重现实生活的实用主义行动的哲学精神所起的奠基作用。但是,皮尔士把思维的功能仅仅归结为使主体获得安宁、愉快和满足,只强调认识、信仰、概念、原则的实用性。实质上曲解了思维的本性,贬低了思维的作用,依照他的思维观思维要正确认识世界的任务就会从根本上被取消了。诚然,从皮尔士的整个思想体系来看,他并没有否认人类理智的认识功能。相反,其科学哲学和逻辑学的理论,从根本上说都是旨在阐明探求科学知识所应遵循的正确途径和方法。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将在皮尔士有关科学逻辑的思想中做具体的探讨。然而必须看到,他的“怀疑→探索→信念”理论,的确主要强调的是行动信念问题。对于确立信念的认识论前提,皮尔士实用主义虽有一定的唯物主义实在论思想,却并未做充分的阐述,从总体上看还显得十分薄弱。理论上的这种片面性导致了人们的种种误解、批评,认为皮尔士的“怀疑→探索→信念”理论是只讲实用不求真知;也正是这一点,为詹姆士、杜威等实用主义主要代表所利用和强化,被片面发挥为一个只讲实用价值不讲认识价值的哲学。在实用主义哲学中,“人”不再作为认识的主体,而成为只讲求功利,追求主观满足的行为主体。
皮尔士把确立信念看作思维的唯一任务,因而十分重视对确立信念,寻求知识的方法的研究,他几乎为此倾注了毕生精力。他说,“从我开始能够思考直到现在,大约四十年,我都一直在研究探索的方法”。 [1] 在对人类认识史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皮尔士论述了确立信念的四种方法。
第一,固执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避开或拒绝一切异于自己的主张,固执地坚持个人的信念。按照皮尔士的观点,思维的本性是要寻求精神的平静、愉快,而“思想的未决状态”却往往使人烦恼不安。“固执己见”就是人们摆脱怀疑,追求安宁、快乐和满足的最简单的确立信念的方法。采取这种方法的人往往以此自得,蔑视别人在信念上飘浮不定。在皮尔士看来,这并不是确立信念的理想方法。稳定、恒久的信念固然可以带来心灵的平静,“一个稳定不变的信念会产生极大的精神和平”,但也会使人不敢面对现实而陷于盲目和迷误,就像鸵鸟面临危险时将头埋入沙堆一样,自以为得到了安全。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见解总是互相影响的,理性会促使一个人去考虑来自他人的有益的主张,除非他独处隐居,变成一个“隐士”“理性对于人们非常自然,它不会令人固执下去”。
第二,权威的方法。皮尔士认为,固执的方法是按个人意志来确立信念。权威方法是国家意志取代了个人意志,即国家以强力确立整个社会完全一致的信念,严禁对立观点的传播,惩治一切持有异己思想的人。皮尔士认为,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信念对另一些信念的专断的压迫。在这种情况下,“忠诚的观念……完全地代替了追求真理的观念。”因此,这种方法成了历史上一定阶级和教会维护政治统治和神学统治的主要手段。在神权统治的时代,“当权威方法盛行时,真理除了意味着罗马天主教的信仰外,并不意味着任何别的东西。” “哪里有贵族、行会或其利益依靠于或被设想依靠于某些命题的一类人的任何集团,哪里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现这种社会情感的自然产物的某些痕迹。残酷性总是伴随着这种制度;并且当这一制度被经常地实行时,那些残酷性在任何有理性的人的眼中会变成最可怕的暴行。” [2] 但是,皮尔士并不绝对否定权威方法的作用,认为权威方法在精神上和道德上较之固执方法有更大的优越性,它的成效也更大。因为它是整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志起作用。所以,这种方法虽然严酷,但历史地看,它却创造了不少具有文化价值的业绩。古埃及和欧洲有着像大自然杰作一样的雄伟建筑就是如此。不过,皮尔士认为,这种方法并非绝对有效。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扩大的社会交往终究会打开人们的眼界,使他们对禁锢自己思想的不变的信条产生怀疑,从而对这种信仰的价值,对人们处于这种信仰状态中的地位及其原因进行批判的思考。在这里,皮尔士看到了任何一种权力机构所实行的精神上的强力统治都不可能完全扼杀人的理性,表现了他对人类理性力量的推崇。
第三,先验方法或理性方法。皮尔士说,在传统哲学中,这种方法有“最完美的范例”。他指的是唯理主义哲学所采用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以可观察到的事实为依据,而是以“符合理性”的基本命题为思考的基本前提。唯理主义哲学家从这种前提出发推导出自认为是合乎理性的结论,并把这种结论当作最可靠的信念,而不管它是否与经验事实相一致。他认为,从理性的观点看,先验的方法较之固执法、权威法“更为理智得多,可敬得多”。只要没有更好的方法可以应用,人们就的确应当遵循这一方法。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是从先验原则出发,进行演绎推理而不考虑经验事实,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往往以个人的偏好取代了对信念的探究,而个人爱好一般又趋于时尚,所以形而上学思想家也难于达到一致的信念。同时,先验方法依据理性原则进行演绎推理,可消除某些多变的偶然因素。然而,它与权威方法并无本质区别。采用这一方法虽然属个人自由选择自己的信念并未受到国家的干预,但归根到底,仍是外界非经验事实决定的,尤其是个人主观感情方面的偶然因素起重大作用。因此,人们怀疑以这种方式确立的信念的可靠性。
第四,科学的方法。皮尔士认为,上述三种方法都是主观的。科学方法以非主观的方式确立信念,“要消除我们的怀疑,必须找出一种方法。我们的信念可以不取决于任何属于人性的东西,而取决于外在的永恒性,即取决于不受我们的思想影响的东西。” [3] 为说明信念不是主观的范畴,皮尔士十分强调信念所依据的客观基础。认为信念并不是主观意志,也不是先验的理性原则,它受一种独立于任何个人或有限集体的意识的客观事物的支配。科学方法是一种经验观察的实验法,它从观察到的经验事实出发提出假设,进行演绎推理,最后由经验事实来检验。在这一过程中,人的认识经受外部世界的强制性的制约。它是一种不由人随意支配控制的事件或力量。这种强制性迫使人们相信知觉经验的对象不是人们的主观幻想或内在经验,而是独立于人的东西。正因为如此,不同的人在不同的观点指导下,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他们的结果必将向着一个预定的中心点坚定地移到一起去”, 从而对实在取得一致的结论。所以,科学方法所确立的信念就是真实的确定的信念。“存在着真实的事物,其特征完全独立于我们关于它的看法。这些真实的事物根据自然齐一律而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尽管人们的感觉会随着我们对于对象的关系不同而不同,但是通过知觉的规则,我们能够通过推理而确信事物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样的;不论何人,只要他具有足够的经验并且对此推理充分,一定会得出同一真实的结论。” [4] 皮尔士说,这就是科学方法的基本假设。
皮尔士还强调,科学方法是经验和逻辑的结合。他既反对经验主义,也反对唯理主义的纯逻辑推演。这是皮尔士在科学方法问题上一直坚持的主张。他认为,人是逻辑的动物,对事物推理是人这种动物拥有的特殊能力,这就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但仅此并不完备,人还具有非逻辑的倾向和习惯及超越现实的欢愉和情趣,容易满足于脱离事实根基的推理而与事实相悖,并为经验所挫。因之,自然选择的结果又保留了犯错误的可能。真正科学的方法是公正的手段,必须反对个人的主观偏好,反对独断主义、权威主义和直觉主义。这样才能客观地观察和解释经验事实。在这一前提下应采用合适的手段,以经验事实为根据,并遵循严谨的逻辑秩序和正确的推理规则进行逻辑推导。皮尔士认为,经验事实是重要的,但是经验并不告诉一切,还需要人们的推理思考。历史上重大的科学发现都是事实和逻辑交叉结合的产物。
皮尔士认为,人们遵循科学方法,依靠研究者的共同努力,可以达到为研究者所普遍同意的最后结论,即与实在符合的真理。他说,不同的人尽可以从最对立的观点出发,但是研究的过程却必将用一种外在于他们的力量,引导他们达到同一个结论。思维的活动并不把我们带到我们所希望的地方,而是把我们带到注定的目的地。这正如命运的施为一样,不论怎样改变所采取的观点,不论怎样选择其他事实以供研究,不论人们有什么样的自然心向,都不能够使一个人逃避掉这种预先决定的意见。这一伟大的法则是体现在真理和实在的概念之中的。这种注定要为所有从事研究的人所一致同意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而这种意见所表象的客体,就是实在。 可见,他相信实验的科学方法能够揭示出关于实在的真理。但是,皮尔士在论述中把真理界说为普遍同意的结论,这就离开了他的实在论的立场,表现出唯心主义的倾向。同时,他还认为只要经过充足的、无限的研究,“没有不可能被最终解决的问题”,人们“最后是注定会达到对于实在性的信仰的”,这是一种把实在与真理都看作具有终极性、唯一性的终极真理观。在皮尔士后来关于科学的逻辑和方法论的研究中,这种形而上学的真理观被极限真理概念所取代,认为科学认识是对实在的无限的逼近,它始终包含着需要不断修正的错误因素,任何真理性认识都不可能与实在绝对的一致。他的概率逻辑思想对此做了具体论述。
皮尔士“怀疑→探索→信念”的思维观基本上坚持了实在论,抛弃了从原则出发的先验主义,反对以主观意志取代客观实际的主观主义、权威主义、独断主义。它把怀疑看作认识的起点和重要环节,但不是怀疑论而是可知论,认为人们通过理性的思考可以克服怀疑,确立对实在的明确坚定的信念。这种观点肯定人类理性的认识能力,维护人类理性的独立自主,体现了人类认识史上积极追求知识和真理的可贵传统。它把思维过程看作人在现实的行为活动中不断怀疑、不断探究,从而不断确立行动信念的过程,显然是要打破形形色色的思辨信条对理性的禁锢,适应了当时美国社会要变革脱离实际的、陈旧僵化的封闭型思维方式的客观要求。皮尔士强调独立自主的行为主体的思维功能与意义,无疑为实用主义的新思维观开辟了道路。
皮尔士从“怀疑→探索→信念”的实用主义思维观出发,倡导一种“概念—效果”“符号—效应”为前提的新型的思维方式,改称自己的实用主义为实效主义。他的实效主义的实在观大致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实在不是虚构。实在是指独立于个人经验以外的外部世界的现实存在;而虚构是个人想象的产物,带有个人思想的特性。皮尔士指出:“存在着现实的事物,它们的特点完全不以我们对于它们的意见为转移。这些现实事物按照永恒的规律作用于我们的感官。……我们能够通过讨论来确定事物实际上和真正是什么。每一个人只要有充分的经验和思考,就可能得出同样真实的结论。” [5] 由于存在着不以我们的意见为转移的独立的现实事物,因而皮尔士又进一步认为:“因此,我们可以给实在的东西下个定义,它的性质是离开任何人可以设想的情形而独立的。” [6] 在这里,皮尔士把事物的性质归结为诸如红色、坚硬和有待科学研究的为人所不知的各种事物的性质。这些性质都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这种性质是存在于现象之中的,哪里有现象,哪里就有事物的性质。从性质自身来说,性质在世界上客观存在,各有其可以区分的特性,绝不是单纯的感觉。从性质同具体事物的关系来看,性质又是一种具有潜在性的可能性。性质必须附着在现实的具体事物上才能由潜在性变为现实性。皮尔士把实在归结为外部世界的现实存在,把这种现实存在又归结为事物性质的存在,具有实在论的唯物主义倾向。
第二,实在与意识有统一性。皮尔士认为,实在与人的意识有关系,“因为由实在的东西所激起的一切感觉,都在信念形式下出现于意识中。” [7] 在皮尔士看来,所谓实在“一方面,现实并不是必然地离一般的思想而独立,而只是离你或我,或任何有限数目的人们关于它所想的东西而独立;另一方面,虽然最后的意见的对象依靠那个意见是什么,可是那个意见是什么并不依靠你或我,或任何人所想的东西。” [8] 这就是说,实在虽然不依赖任何个人的所想而独立存在,即它的存在是不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在现实中,实在并不能都成为人们的认识对象,它只有在人的经验、生活、实践中才能成为实在和认识对象,并且随着实践的前进而扩大,人们的认识水平也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在整个认识过程中,客观实在是具体事物和事件,主体则是作为生动活泼的社会成员的人,是具体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具体活动中认识和改变具体事物。认识的来源是由客观实在激起的,但认识的结果又受到主体的制约,有赖于人的意识。对同一事物,主体方面的肉体和精神条件不同,所获得的感觉和以此为基础所获得的认识、判断也不同。如果要知道梨子的滋味,就须亲口尝一尝,但不同的人的味觉不同,因而所尝到的滋味并不相同。例如有经验的工人,可以凭借机器的转动声来判断有无故障,并准确指出哪个部件上出了毛病,别人则办不到。这就说明,主体对于意识对象,即客体的内容的认知并不是消极被动地摹写和反映,而是受到主体意识的制约的,也就是说实在与人的意识有关,实在与意识是统一的。离开人的意识的自然界,虽然具有优先地位,但对人却是没有意义的。
第三,实在是具有效果的。皮尔士认为,实在是人们可以感觉到的某种效果。“所谓实在,正如每一种其他的性质一样,就在于它具有实在性的事物所产生的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实在的事物所具有的唯一效果在于引起信念,因为它们所激起的一切感觉都在信念形式下出现于意识中。” [9] 他又认为:“这种注定要为所有从事研究的人所终于要一致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而这种意见所表象的客体,就是实在。这就是我要解释实在的方法。” [10] 这就说明,皮尔士所谓的实在,就是指人们共同持有的对事物的某种信念。他把实在问题放到与人的关系中加以考察,强调人的经验、观察、实验等活动的真实性、实在性。这种实在观在当代西方的科学和哲学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得到了赞同和拥护。爱因斯坦认为:“实际上,关于实在物体的假设,一般说来,关于‘实在世界’的存在这一假设,确实只有在同感觉印象相联系(在这些感觉印象之间形成了一种心理上的联系)时,才站得住脚。” 逻辑实证主义的创始人之一石里克也曾认为:“关于某种东西是实在的或不实在的,只能通过日常生活的或科学的一般方法才能断定,这就是说通过经验来断定。” 由此可见,皮尔士的实在观已成为当代西方普遍接受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从行为主体或经验者自身和实在性事物所产生的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上来解释实在这个概念,突出了“概念—效果”的意义。
第四,实在是同语言相联系的非语言的东西。皮尔士的实效主义以及全部实用主义,通过对意义的考察,揭示了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意义最初并不是语言性的,而是通过沉淀在语词中有目的的人的活动体现出来的。其次,客体不是通过表象建构的,因为表象存在于作为客体的外观现象的经验之中。再次,有形的客体不能仅仅被理解为多种多样性质的聚集物,因为有形的客体的“有意义性”这个概念本身包含着动态的具体物的有意义性。但无论有多少关于客体的性质,对它来说仍是没有穷尽的。最后,意义结构使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二者相互作用并融合为一体。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实在理解为与语言相联系的非语言的东西。行为主体或经验者可以用语言指称对象,做出判断,进行思维,而作为非语言的客体又必须是能为说话者当下感知的。语言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对于传统的经验论和唯理论来说都是难以想象的,但对于用语言来表示“符号—效应”关系的皮尔士来说,却是很有意义的。实用主义从最高层次上,即从语言上对经验进行考察,使我们透过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本质属性与外部属性、思想与事物的区别,看到了作为主体与客体统一的经验世界的丰富性和深刻性。
第五,实在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的结果和产物。皮尔士实效主义的“怀疑→探索→信念”的方法,使观念更加清楚明白的方法,都指出存在着一个抽象的、纯粹理性的创造活动,一个认识者与被认识者之间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在这个统一体中,主体是行动主体,是知、情、意三者统一的现实的人,而不是单纯的认识主体;客体也不是被主体简单地发现、反映和摹写,而是在已有的科学水平上部分地被主体建构、加工和改造。
总之,皮尔士关于实在的含义比较宽泛,不仅是指属于物理事物的性质所具有的实在性,而且包括为人所感受的意识性质,如抽象的一般即规律性和厌烦、崇高、恐惧等观念性的东西,也被列为实在的范畴。并且皮尔士认为这样的意识不仅是实在的,而且从经验常识上讲,它又是一种力量、作用。
皮尔士的实在观既不同于贝克莱、休谟的观点,也不同于马赫、毕尔生的观点。皮尔士从主体与客体的认识论关系上引申出来的实在观与传统哲学从物质与意识对立的本体论上引申出来的物质观,显然是有区别的。贝克莱认为存在就是被感知。休谟说因果规律性是心理习惯联想的产物。马赫坚持概念和抽象不过是方便行事的观点,规律是记述感觉印象的主观设计的观点。毕尔生坚持体现规律性的一般原则无非出自人的臆造,不能据以做出判断的观点。皮尔士不同意这些观点。他在《评述马赫的“力学”》一文中指出:“马赫把这种观点推至这种程度,以致断言,科学只有节约经验的价值,思想也只能起这种作用,这是不能成立的。”他以对话的形式揭露了毕尔生否定规律客观实在性的虚无主义态度,从而强调一般实在性及其重要作用,肯定了规律的客观实在性。他说:“可以设想,承认规律有实在性,是运用演绎法而能做出预断的前提。规律越准确,预断正确性的程度越高。如果规律没有实在性,没有规律可循,无由进行预断,那么,科学将丧失一份重要作用,科学研究将停留在经验范围内摸索,必将受到严重障碍。”
皮尔士的实在观也不同于机械唯物主义者的观点。皮尔士认为,像厌烦、崇高和恐惧等带有感情色彩的观念性的意识,也和规律性、物质性一样,具有客观实在性。思维意识的观念,一经产生和形成,作为存在就有与自然界、社会相似的客观实在性。思想意识观念具有它自己运动的客观规律性,而且也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人们只能顺应其必然性,对其加以利用、限制和改造,否则,抹杀和否定意识观念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发展规律,也必然会陷入机械唯物主义的泥坑。因此,只有明确认定意识、思想、观念的客观实在性,才能为探索意识的客观规律奠定哲学的基础。
皮尔士的整个实在观包括这样两层意思:一方面他认为实在具有“不以任何人幻想其如何为转移的特性”;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实在同人的意识有关。在这里,他反对笛卡尔派严格划分心、物为两种不同实体的观点,提出连续性的原则,认为二者相互连接、不能截然分割开来。在人类出现后的世界上,物质与意识的交叉、渗透、结合是到处可见的。意识离不开物质,除原始物质以外的种种物质都不同程度地打上了“人类意志的印记”。从认识论上讲,主体与客体的一致,不是客体自动地主体化,而是主体认识客体、改造客体,达到了主客体的对立统一。人在认识中的主导作用,就在于人这个行为主体架设了主客体统一的桥梁,自在之物转化为为我之物。人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人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客体主体化的过程。皮尔士通过肯定作为具体事物存在的实在与人的意识的联系,所揭示的客体主体化的过程,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也为我们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开发自然界,发展自然科学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并且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除此之外,皮尔士还强调实在与效果的关系。皮尔士说:“像一切其他属性一样,现实性的东西在于享有实在事物所产生的一切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实在事物所具有的唯一效果是引起信念。” [11] 皮尔士从“概念—效果”的关系中提出效果的范畴,并以此作为他实效主义哲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其意义是很深刻的。
第一,效果概念的提出。皮尔士说,他首先考虑到人类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例如针对进化论问题,各家各派坚持己见,莫衷一是,有时一家之言被奉为至尊。自然神论者力图调和科学与宗教,把进化论的思想融合在教会的教义中,以表示对教会神学的信赖和对教会的忠贞而墨守成规,对自己的愚昧观点却始终未做出进一步的论证,甚至还往往出现门户之见极深、叛逆者遭受轻蔑以至残酷迫害的局面。作为科学家,皮尔士认识到这种局面有碍于真理的探索,无从判定明确的是与非,于是他提出了效果概念,让效果起检验的作用。这样,在各种辩论中,特别是有关是与非的辩论中,用效果予以检验,使辩论双方的命题都与可感觉的效果联系起来。
第二,效果的验证。皮尔士所说的效果验证,并非指某一个人的感觉效果,而是指依靠一定的科学手段所获得的社会效果。他说:“这种注定要为所有从事研究的人所终于要一致同意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而这种意见所表象的客体,就是实在,这就是我要解释实在的方法。” “所谓实在,正如每一种其他的性质一样,就在于它具有实在性的事物所产生的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 皮尔士的实在与效果相联系的观点,肯定了实在即效果,有效果的才是能引起信念的,而能引起信念的才是实在的。例如,为了探测光速,一个人可以通过研究金星的移动和星辰的光行差来进行,当然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方法来进行,尽管方法不同,却可以逐渐完善,研究过程也会随之改进,最后归结到一个共同点,取得一个共同的结论。这种结论就包含真理和实在。皮尔士的效果验证是一种经验证实的原则,在自然科学中,实验效果对证实一个对象的实在性有决定性的作用。
第三,效果验证的范围。皮尔士关于实在有赖于效果的论点,其所指的范围仅仅是现实事物。由于现实中的事物并不显示出这种或那种的效果,所以就可以用效果作为验证的充足条件。但是,并非一切事物的实在性都要靠效果来确定,因而效果只能作为验证的必要条件。像地球早在人类出现以前就存在,它的实在性同人可感觉的效果丝毫没有关系。由于生产水平和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有些事物还没有为人们所发现和认识,因此它们的实在性也没有显示出可感觉的效果。所以,皮尔士所说的效果验证的范围,仅仅是指现实的具体事物。
第四,效果验证的意义。效果验证是很有意义的一个思想。在19世纪初美国的教会神学和绝对唯心主义哲学还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皮尔士提出效果检验这一概念,是一个很新鲜的思想,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当时,它对于排除神学中烦琐的争论,降低教会神学的权威,反对绝对唯心主义的抽象思辨,反对机械唯物主义的消极无为和故步自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对社会生活领域中具有现实意义的命题的裁决,都起了积极的作用。它直接推动了美国人民开拓、创新精神的进一步发挥。对我们来说,这一思想也有值得参考借鉴的一面。它可以启示我们注意命题与效果的关系,尊重科学实验效果的验证和实践效果的检验。因此,我们应当重视对皮尔士实效主义实在观的研究,不可把它全盘否定。
当然,皮尔士的实在观并不是完美无缺、无懈可击的。皮尔士曾经采用过两个有关词汇,即实在和存在,来表达他的思想。在论述实在与存在的关系上,皮尔士表现得比较混乱。在一般情况下,他并不区分实在与存在的含义,例如他认为宇宙是由非存在起源的,因而宇宙可以理解为由非存在(无)到存在(有)的连续生成。实在是可变的,规律是可以修正的,所以不能把实在、规律看作绝对不变的。在这里,皮尔士所讲的存在(有),具有实在和存在两种含义。在特殊情况下,皮尔士又试图把实在和存在区分开来,赋予二者以不同的含义。他说:“凡是存在的东西,就真正对其他存在者施以作用,从而获得自我的同一性,它确实是个体。” [12] 而他说的实在,则表明另外一种情境。他说:“任何真命题所论断的是实在的,不管你或我是怎样看待它,它总是那样。” [13] 据此,我们认为,皮尔士所讲的存在,似乎可以认为是具体事物或个体的独立的特性,表明这种事物占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并确实证明有这么一个感性存在的东西;而皮尔士所讲的实在,却与存在不同,它除含有存在的特性外,还占有客观性、提示一般规律,但不占有任何时间和空间,因而它就成了一个抽象的、理性思维的东西。皮尔士认为实在是规律性,“在没有规律性和原始的混沌中,没有实在” [14] ,就更证明了这一点。就此认为,皮尔士不是从物质与意识的两极对立的形而上学本体论出发,而是从主体与客体相统一的认识论中讲他的实在观的。他把认识仅仅局限在经验的范围内,以独立自主的行为主体的可感受的效果为基础,来讨论什么是实在的问题。因而他所谓的实在就包括了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事物的性质,诸如颜色、香味、硬度等;二是单个的具体事物,诸如桌子、苹果、墨水瓶等;三是与个别相对立的一般,即存在与个别事物之间的关系和规律性。
值得注意的还在于皮尔士实在观的宽泛性,他把事物的性质、单个的具体事物,抽象的一般规律,甚至上帝都放在同一个水平上,都以实在充当它们统一的规定性。这样就给上帝留下了一个地盘。皮尔士认为,凡属实在的性质,都不受人的看法的影响。不言而喻,上帝、神也具有这样的性质。上帝是实在的,上帝的实在性是一种本能的信仰。如果说上帝是存在的,那是一种偶像崇拜;如果说上帝具有实在性,则是合理的信念。肯定上帝的实在性,不仅可以填补人们精神上的空虚,而且可以在人们的社会生活道德修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上帝是惬意的伴侣,不再是无情的暴君。上帝与人同在。作为认识主体——人们所感受到的一种力量、作用之间的意义,上帝也是一种实在。
总之,皮尔士关于实在的理论,一方面声称事物的性质、单个的具体事物、抽象的关系和一般规律都是实在的,另一方面又承认上帝、神具有实在性,把这种观点和他的思维观综合起来看,从传统哲学的角度上讲,它既表现出唯物主义的倾向,又透露了唯心主义的气息;从实用主义把主体与客体统一起来的角度上讲,它以独立自主的行动者的眼光审视自然、社会和人生,强调客体主体化与主体客体化的双向运动过程,又表现为多元论的实在论观点。所有这些,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的。
皮尔士从实用主义的思维观出发,提出了反对思辨的形而上学,推崇实用知识的实效主义的意义论。他认为一个民族要在精神知识的每个领域达到伟大杰出的程度,必须付出不知疲倦的努力,使民族的文化精神彻底摆脱形而上学的束缚,而富有生机和充满活力。他在《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楚》一文中,从清楚观念和模糊观念的区分入手讨论意义理论,就体现出这种反形而上学的精神。
皮尔士认为,清楚的和模糊的概念,明晰的和混乱的概念之间的区别,是近代逻辑学中的重要问题。这种区别被一些逻辑学家当作自己学说的精华,其实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在他们那里,清楚的观念仅仅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清楚明白地辨认的观念。这不是理解的明确性,因为,建立在主观感情基础上的神秘观念也可以具有这种“清楚”辨认的属性。在皮尔士看来,尽管这些逻辑学家补充提出了清楚的观念应有“明晰性”,然而所谓“明晰的观念”又被定义为一个不包含任何不清楚的内涵的观念。对于这种同义反复的界说,皮尔士同样予以反驳,指出这是用抽象术语给一个观念下精确的定义,完全是在主观观念范围内讨论意义问题,不可能真正解决思想的明确性问题。
按照皮尔士的观点,解决思想的明晰性问题,必须对思维的本性、功能有正确的理解。他自认为他那篇关于实用主义思维观和方法论的论文(《信念的确定》)已阐明这一理论前提。他说:“在第一篇论文中所阐述的原则能立即导向一个可达到比逻辑学家的‘明晰’更为高级的思想明确性的方法。” 该文阐明,思维的唯一功能是产生引导行动的明确的信念。既然思维的任务不是正确反映客观世界获得客观规律性的知识,而是确立行动的信念,那么,知识、概念的意义就不是以对象为依据,而是看知识、概念的行动效果,这样才能获得直接感知到的清楚明白的观念。
在《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更正确》一文中皮尔士提出,“考虑一下我们认为我们的概念的客体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效果——可以设想这些效果具有实际的意义。这样,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我们关于这一客体的全部概念”。 他特别强调,一个事物只能是这个事物可感觉的效果的观念。要想在我们头脑中获得一个与事物的被设想的可感觉的效果毫不相干的观念,是不可能的。如果除去可感觉的效果去设想一个观念还附加其他什么意义,那就是欺骗自己。总之,概念的意义在于其可感觉的效果。这就是以实际效果确定概念意义的实效主义的意义论。
皮尔士对如何以效果判定概念的意义做了具体的解释。他认为,为了显示思想的意义,只需确定它产生什么样的行动习惯就够了。因为一个概念的意义只不过是与它相关联的行动习惯而已。要把一个概念的意义展示开来,有三个步骤:首先做出设想,使概念以感性表象形式显现出来,再根据这种假设施以相应的动作,最后观察这一行动所产生的可感觉的经验效果。 皮尔士以“硬力”“重力”的概念为例,他说,我们说一种东西是“硬”的,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假设它是“硬”的,那么当别的物体去划它时,它是不能被划破的。“关于这种性质的全部概念,如同每一个其他性质的概念一样,是依据它的可被设想到的效果。只要一个‘硬’的东西和一个软的东西尚未受到检验,它们之间就绝无任何区别。” 我们说一个物体是重的,仅仅意味着,在缺乏相反的力的条件下,它会跌落下来。在谈到关于“力”的概念的清楚含义时,皮尔士说,“根据我们的原则”,就必须考察“力”的直接的效果是什么。“力”所显示的感性事实是物体的一种运动变化。假如让物体自己控制自己,没有外力的干涉,那么每一运动的速度和方向都会保持不变。而且,运动的变化也绝不会突然发生。按照皮尔士的解释,“力”使物体在自己的运动中“总得到一定的加速度”。所以“力”并不是某些哲学家所设想的抽象玄虚的“神秘的实体”,“力是一个加速度”或“力引起一个加速度”。他说,“这是力的概念所表示的唯一事实,任何决心不辞辛劳地明确地理解这个事实是什么的人,也就完全理解了力是什么”。 这就是力的效果,是关于“力”这个词清楚明晰的含义。
皮尔士这里所讲的“效果”,主要是指科学实验的效果。首先,一个概念或命题的意义在于能否对其可感觉到的效果做出预先的设想,犹如对一个科学探讨的课题提出假设,可以预先设想具体的实际效果,才有可能显示其实际意义。否则,它们不过是一些空洞玄虚或意义含混不清的语词。其次,一个概念的意义与实验操作直接相关。概念或命题要有意义就必须能够引导人们依照设想进行实验操作对其进行检验,做出答案。如果不能进行实际操作则表明它们没有意义。最后,实验现象和效果就是概念或命题的意义。皮尔士说,“一个概念,即一个词或其他表述的唯理的意义完全在于它对生活行为的影响,这样,显然没有什么不是由实验构成的东西能够对行动产生直接影响,如果我们能够确切地规定那肯定或否定一个概念所能蕴含的一切可以设想的实验现象,我们就会从中得出那个概念的完整的定义,在这个概念中绝对没有更多的什么内容了”。 [15]
皮尔士以可感觉的效果确定观念的意义,被称为“效用原理”。这个原理为实用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成为实用主义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他的意义论主要是讨论科学概念的意义,以科学实验效果确定科学概念的具体含义,强调观念的意义与效果的关系。这种主张具有一定的实在论倾向。皮尔士强调一个概念的意义与可感觉的效果相联结,要把握概念的意义唯一的方法是寻求其可感觉的效果,这往往被人们看作一条主观唯心主义原则。其实,只要把这一思想放在皮尔士的理论体系整体中考察就可以看到,他的效果观与其实在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实在的性质独立于任何人所认为它们是什么之外”。 实在具有外在于人的力量,在科学探究中,不管人们有什么样的设想和采取什么方法,它都会把人们的研究引向一个预定的结论。而“所谓实在,正如每一种其他性质一样,就在于具有实在性的事物所产生的特殊的可感觉的效果”。 可见,皮尔士并未把实在仅仅归结为感觉的效果,而是把实际效果作为揭示实在的方法和手段:可感觉效果由实在性事物所产生,效果证实实在事物的存在。皮尔士主张以可感觉的效果作为判定概念意义的唯一根据,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概念意义的客观基础,效果显示意义,效果检验意义。这种实效主义的意义论反对纯主观的虚构和形而上学的思辨,除了效果,不迷信任何权威,不固守既定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重事实,尊重经验效果的科学精神,具有反先验主义,反独断主义和权威主义的倾向。
观念的意义与实验效果有关,但不能绝对化。皮尔士把概念的意义仅仅归结为实验效果,认为只要依据这种效果就可以得出一个“概念的完整的意义”,把效果和对象的概念完全等同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效果”以客观对象的存在为前提,效果是对象本身的客观性质引起的,先有对象本身的属性,然后才会产生一定的实验效果。金刚石具有不会被划破的效果,是因为它具有特殊的碳分子结构。所以效果不同于客观存在的对象,效果的概念不能等同于对象的概念,对象的概念是对象本身固有属性的正确反映。如果用关于效果的概念取代对象的概念,就在实际上否定了概念知识的客观内容。皮尔士的这种观点与他自己强调的知识基于客观世界的主张相悖,反映了其实在论的局限性。皮尔士的意义论的这一主观主义性质,为他的一些后继者所利用和发挥,詹姆士曾把它引向了极端,形成一个“效用至上”的原则。詹姆士虽然同皮尔士一样看重行动和效果,但他强调的是对人生有用的效果,是用对人的生活是否有好处来衡量理论、概念的价值,以有用规定真理的属性,用价值判断取代真理判断。这就背离了皮尔士实效主义的一些科学精神,受到人们的诸多批评。
皮尔士的实效主义意义论是在美国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急速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经济的效益,知识的功利,行动的效用成为人们现实生活中最关心的问题。然而学术领域里却充斥着脱离实际的空论。所以皮尔士称他所处的时代是“学究式的年代”,认为学者们注意的“是语言而非事物”,并把“形而上学”斥为无用的、知识的暗礁。皮尔士的意义论强调理论、概念的意义与实际效果的联系,倡导以科学实验为基础的经验方法,对冲击当时盛行的思辨形而上学的学术气氛和推进实用知识的研究起了积极的作用。
从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来看,皮尔士的意义论为现代认识论和现代逻辑的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并引起了一系列的反响。布里奇曼的操作主义就直接源于皮尔士。他与皮尔士一样,把概念的意义和操作活动联系起来。认为任何概念不过意味着一组操作,概念与相应的操作是同义的。一个概念的意义由这个概念相应的操作活动来规定,凡是不能通过操作予以确定和检验的是没有意义的。布里奇曼正是依据这一操作概念阐述了操作主义的反形而上学主张,认为科学知识都是限于操作活动的范围,人类也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认识事物。超出这个范围的知识,都是无法检验的,是形而上学的,无意义的。
皮尔士的真理观与他的意义理论是紧密相连的。真理的意义(meaning),即兑现价值、行为效果。要判定命题是否为真,首先要知道真理的意义。意义不是主观的理解,而是实际行动结果中所能感觉到的差别。由此决定了真理的实践性标准。信念的真与假,必须由经验验证,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实验法:事实观察、假设、演绎、归纳)来达到对实在的揭示、表征和把握。真理不仅与实在、信念、意义有关,而且直接受到善与美的支配,对人的行为“有引导作用”,能满足人的利益需要和精神道德上的需要,得到令人“感觉满意”的效果。
皮尔士虽然没有就真理问题写出专门的论著,但他对真理的论述却很多,他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真理做了不同的表述。
第一,在一些场合下,皮尔士倾向于符合论的观点,认为“真理在于表象与其对象的符合”, [16] 即真理是命题与实在的符合。真理是人们可以说出的抽象命题的一种性质,它所表现的东西就是实在,而“实在是一种存在方式,通过这种存在方式,现实的事物才是它本来的那个样子,而不受任何心灵或者任何特定数量的心灵影响可能把它想象成什么样子”。 [17] 皮尔士从主客体相统一的理论出发,赋予实在、表象和命题以新的含义,既强调表象、命题的普遍必然性和它与实在的关系,从而与传统的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又强调实在的客观独立性和它与人的表象与命题的关系,从而与传统的机械唯物主义划清了界限。同时,他所主张的表象与对象、命题与实在的符合,也不同于我们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因而它常常被指责为主观唯心主义的真理观。笔者认为,皮尔士虽然把确定信念看作思维的唯一功能,把确定信念仅仅看作个人借以采取行动的前提和手段,而没有认识到思维的根本任务在于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人们探索真理的目的在于掌握客观世界的规律,从而改造世界和造福于人类。但是,他毕竟承认真理的普遍必然性,承认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命题是否符合相应的事实,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真理有其客观基础,并非我们所说的那种主观真理论。
第二,在另一些场合下,皮尔士又倾向于极限论的观点,认为真理在于抽象命题与理想极限相一致。在他看来,任何命题都不可能是绝对的真,它始终包含有或多或少的错误成分,因而总是需要不断修正的。在科学发展过程中,命题中的错误成分需要不断地修正或排除,使它们变得更趋近于真理。他说:“真理是一个抽象陈述与一个理想极限的一致。对于这个极限的无限探索将导致形成一种科学的信念,抽象陈述通过承认自己不完全准确和有片面性而达到这种一致。这种承认也是真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8] 实在虽然是可以认识的,但认识它却又需要一个过程。一个命题被一个或若干个肯定事例所证实,并不能证明这个命题是绝对真的,因为这并不能保证将来不出现否定的事例。由于肯定的事例在数量上是无限的、不能穷尽的,因此只能说随着一个命题被越来越多的肯定事例所证实,命题的真实程度也就越来越高、越来越接近于概率数值1。在皮尔士看来,归纳过程的实质,就在于它具有一种不停顿地修正自己结论的倾向。“归纳过程的结论的概率仅仅在于,如果没有达到所要求的比例的真值,归纳过程就会延续下去,从而导致越来越向这个真值靠近。” [19] 在此基础上,皮尔士提出了他著名的“可错论”(fallibilism)。他认为,任何信念或科学结论都有可能因其错误而被推翻,即使是已经确立的真理也需要修正,科学知识总是在不断地被批驳、修正、补充甚至否定的过程中发展的。他说:“科学精神要求人们随时准备着,一旦经验与他的信念相冲突,他就要把他的信念抛弃掉。求知的欲望禁止人们过分自信,以为他已经知道一切。” [20] 对此,内格尔曾在他为布迟勒的《皮尔士的经验主义》一书所写的前言中指出:“没有任何结论可以免于不受批判,因为我们的知识没有一种终极性的‘最后分析’,没有一种本质上无可置疑的基础,尽管并非所有的结论都是事实上可怀疑的。这就是皮尔士的可错论的实质。”当然,可错论并不认为科学结论都是不可靠的。科学结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还是可靠的,否则就不能继续发展。它们之所以可靠,不仅在于它们是借助科学方法而获得的,也在于它们得到科学家的一致赞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陈旧的科学结论又会受到新经验的挑战而发生动摇,引起科学家的怀疑,从而通过科学检验,它们或者被修正,或者被推翻,为新的科学结论所取代。因此,皮尔士认为,科学的目的在于追求生气蓬勃的真理,而不在于追求一成不变的真理。由于皮尔士过分强调科学知识的可错性,否定知识的确定性,否定真理绝对性的存在,就使他无法把不确定性与确定性、相对性与绝对性辩证地统一起来,并使他的真理观带有很大程度的相对主义色彩。
第三,在一些场合下,皮尔士还把真理表述为科学研究最终引导人们达成的一致意见。皮尔士认为,科学研究是一个不停顿地寻求真理的过程。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时,受到这样一种信念的鼓舞:只要把科学研究推进到一定的程度(包括宽度、深度),他们就能在其所研究的每个问题上,或迟或早地得出正确的答案。虽然科学家在研究某一问题时,各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所遵循的理论原则不同、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但是他们在长远的研究过程中最终必然会得到一致的意见。他说:“研究的过程必将用一种外在的力量引导他们达到同一个结论。思维的活动不是把我们引到我们所希望的地方,而是把我们引到注定的目的地,正如命运所捉弄的那样。”“这个伟大的法则体现在关于真理和实在的观念之中,所有的研究者最终注定会一致同意的那种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而这种见解所描述的对象就是实在之物。” [21] 皮尔士关于真理是科学研究最后引导人们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观点,由于对科学研究的历史范围没有清楚的界定,所以无论说是某一历史时期的科学研究,还是非阶段性和长远的科学研究,都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说是阶段性的、某一历史时期的科学研究,那么它必然要受到每一历史时期知识的局限,科学研究的一致意见只能是相对的;如果说是非阶段性的、长远的科学研究,那么它就更难确定要到多么遥远的未来才能达到一致的意见。而且像图腾崇拜、巫术迷信以及地心说、燃素说等,即使在过去曾经达成一致意见,也很难说是真理。
第四,在另一些场合下,皮尔士则又把“真理”与“满足”这两个概念联系起来考察,认为真理是认识中令人满意的、有效果的东西。他说:“真的东西不过是认识中令人满足的东西”,“人们在采取行动时,特别在进行探索活动时,似乎他们的唯一目标就是产生某种感觉状态,当达到那种状态时,就不需要再努力了”。 [22] 这就是说,皮尔士强调真理的效果,认为真理就是产生有用效果的观念,也就是导致行动成功的信念。认识活动的结果,就是使人们获得成功后的满足感。但这种满足感并不是仅仅使人在情感和利益上得到满足,而是采用科学的方法,达到认识上的目标。皮尔士说:“真的就意味着达到探索所指向的目标”,而“说一个行动或者行动结果,这只不过是它与那个行动的目标是一致的”。 [23] 因此,只有通过采用科学的方法而获得的信念,才是真信念。这样,皮尔士通过把满足感与认识活动的目的联系起来,一方面与詹姆士等人把满足理解为情感上和利益上的满足的观点相区别,另一方面又强调真理的价值和我们为什么要为真理而斗争的原因。虽然有用的并非都是真理,但是真理的确又是对人有用的。否则,我们为什么还要为真理而斗争呢?由此可见,皮尔士把真理看作认识活动中使人感到满足的观点,也并非完全错误,其中仍然包含有一定的积极因素。
第五,在一些场合下,皮尔士把真理又看作由怀疑走向确信的探索过程。他认为“真理”和“虚假”这一对概念的意义应当借助怀疑和信念来规定,思想的任务就是确立信念,就是寻求稳定的信念,思维过程就是从产生怀疑到确立信念的过程,而真理也正是通过从怀疑到信念的探索过程获得的。因此,作为从真正的怀疑到稳定的信念的探索过程,其目的就是要用确立稳定的信念来克服合法的怀疑。皮尔士认为,这种合法的怀疑,既不同于休谟把怀疑看作人的认识的最后界限,也不同于笛卡尔把怀疑当作一种主观假定,而是主张把怀疑看作当人们面临新的经验事实或者处于新的环境时而缺乏信念和失去信念,以致无法采取行动的不平衡状态。这种不平衡状态使人们的行为受到阻碍,不能继续进行下去,人们为此感到不安,于是力求通过探索,确立新的信念,以便摆脱这种状态。因而信念就是人们采取行动的前提,就是从怀疑到行动的中间环节。探索真理开始于怀疑,结束于怀疑的中止,确立新的信念,以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这种确立新的信念的方法,实质上也是探索真理的方法。总之,皮尔士关于由怀疑走向确信地探索真理的思想,不仅把真理与谬误、科学的方法与固执的方法、权威的方法、先验的方法对立起来,而且还强调它们之间的联系、转化和统一的过程。这种从怀疑和确信的角度考察真理与谬误的观点,从真理观上揭示了对立面的统一与融合的唯物辩证的思想,其中包含有许多合理因素,不可全盘否定。
第六,皮尔士也主张真理是通过科学实验、实证来证明假说的过程。为了以正确的科学方法来确立信念或探索真理,人们在探索时就必须遵守科学逻辑的某些规则,特别是推理规则。皮尔士把推理分为三种形式,即溯源推理(指大前提正确、小前提有问题的三段论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在探索过程中,人们通常采用溯源推理,然后采用演绎推理,最后采用归纳推理。换句话说,人们在进行探索时,首先提出一种用以解释异常现象的假说,然后从假说中演绎出某种实验程序,最后通过实验来检验假说能否成立。如果实验结果与假说完全符合,那就证明假说是真的;如果部分符合,那就说明假说需要修正;如果完全不符合,那就证明假说不能成立。因此,在这一过程中,经验证实和科学实验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七,在某些场合下,皮尔士还把真理看作是一个经验与经验相协调的真、善、美的统一整体。皮尔士认为,真理既受伦理的善,也受美学的目的(美、钦羡、好等并非感性的概念)的制约。这就是他所谓的规范科学(逻辑学、伦理学、美学)理论。皮尔士的“目的”是与“实在”的规律一致的,他在后期的进化宇宙论中强调行动是有目的的,即有目的的行为取得对实在规律的认识,达到思维理智的自控(真),并进一步做到伦理行为的自控(善),而且随着宇宙自身的进化,实在事物越来越受规律的支配(实在自控),最后趋向于真、善、美的统一,趋向宇宙的合理性。这样,真理也就突破了行为主义生物学和知识论的性质,成了真、善、美的统一整体。皮尔士的真理观也具有人本主义的性质,他强调实在是因人的行动而产生,而行动又是为了人的需要和目的,所以实在就具有人化性,实在与真理都包含有“人的因素”。因此,我们就必须从人的知、情、意和真、善、美的统一的高度来解释真理。
综上所述,皮尔士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层次上给真理下定义的方法,对我们是有启发的。他在主体与客体的双向活动统一过程中,强调行为主体独立自主的实践活动,从行为主体的表象或命题与其对象是否符合上,从行为主体的抽象命题与理想极限的接近上,从行为主体的探索过程最终引导人们达成的一致意见上,从能否给行为主体带来满足感的后果或效果上,从行为主体由怀疑走向确信地探索过程上,从行为主体通过科学实验、实证来证明假说的过程上,从行为主体知、情、意和真、善、美的综合统一上来揭示和解释真理。这种从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揭示和解释真理的方法,较之于传统哲学从符合、一致上揭示和解释真理的方法无疑是一个进步。
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真理一直被看作认识与对象的符合,但是西方的传统形而上学对这个“符合说”的解释却充满了直观性、机械性。近代哲学对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进行深入探索,研究重心从本体论向认识论和知识论的转变,在英国经验论与欧洲大陆唯理论的长期争论中表现得比较突出。唯理论者看到了人类认识能力本身的主观能动性,深入分析了认识由感性、知性向理性深化发展的阶段、形式、功能,从而强调理性演绎的认识力量。经验论者主张认识必须从感觉外物的刺激开始,认识只有从经验中获得,经验的积累和整理是认识的可靠来源,从而强调经验归纳的巨大作用。但是,无论是唯理论还是经验论,由于它们都不理解人类认识的社会实践性和认识发展过程中的辩证性,所以最终都陷入极端的困境。经验论者由于把认识仅仅看作一系列具有恒常联系的感觉经验,最后导致了认识不能超出感觉和对外部世界真实性的怀疑主义结论,实际上就抽去了真理存在的基础。唯理论者强调认识在本质上是理性对自己本身的认识,实际上也就抽去了真理存在的基础。产业革命以来西方自然科学突飞猛进的发展,给了哲学认识论的发展以巨大的推动,向哲学认识论的发展提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种社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强调真理的客观性、唯一性和终极性;强调真理是客观的,它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强调真理的辩证性,真理是发展的,是相对与绝对的统一;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检验是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它对真理问题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实用主义是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后第一个把生活、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的哲学流派。皮尔士的真理观,不仅承认真理的客观基础,真理的终极性、注定性、普遍同意性和唯一性,而且承认真理对人的意义、价值、效果和它的相对性,他虽然从多角度、多层次上对真理下定义,但仍然主张用实践检验来证实真理。因此,实用主义者皮尔士对真理问题也做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不加分析地把皮尔士的真理观也斥为“有用即真理”,那是何等的肤浅和错误。相反,我们应当开展对皮尔士真理观的深入研究,批判地汲取其中有价值的元素,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
皮尔士重视科学方法论的研究,还表现在他的科学逻辑思想中。皮尔士是现代逻辑学的重要代表。在西方逻辑史上,其逻辑思想也很有特色,体现出他反对盲从权威和固定原则,倡导理性的独立自主的精神。他的科学逻辑注重逻辑推理形式的分类,强调不同逻辑形式的相互联系,既反对强调理性演绎而否定经验证实的片面的演绎主义,也反对看重经验而轻视理性的片面的归纳主义,在认识论上遵循一条从经验出发而又重视理性的能动作用的经验论认识路线。
皮尔士的科学方法论十分重视科学发现的逻辑。与20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逻辑实证主义、波普学派等不同,皮尔士认为科学方法论的任务不仅在于检验业已提出来的理论,而且在于提出科学理论。他十分崇拜笛卡尔、莱布尼茨在哲学史上的贡献,把莱布尼茨称作“伟大而卓越的天才”,但又激烈批评他们的唯理主义的演绎逻辑。同笛卡尔、莱布尼茨从公理出发的演绎推理相反,皮尔士认为,科学的方法是“从已知的和已观察到的事实出发,进而探求未知的事实” “推理的目的是从我们对已知事物的思考发现我们未知的事物”, 从而做出新发现,获得新知识。他批评说,像莱布尼茨那样认为凡是正确的命题其一切可能的谓词包含于一个主词之中,仅仅对定义进行分析,就永远不会得到任何新知识。这是因为,莱布尼茨不懂得“思想机器只能改造知识,而不能生产知识,除非它得到观察到的事实” 。他认为必须对笛卡尔、莱布尼茨那备受称赞的“逻辑装饰”进行批判的改造,使之成为“适合于现代用途的某种更有益的东西”。为此,皮尔士着重探索科学发现的逻辑。
皮尔士认为,推理的分类是逻辑的基本问题,逻辑学家的首要职责是给推理分类。他把逻辑推理形式分为“引申的”和“扩充的”两大类。前者为演绎推理,其结论不超出前提,亦即从前提中引申出结论知识,因而具有逻辑上的必然性,但不能使人们获得新知识。皮尔士心目中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主要是指综合的、扩充的推理形式。他又将扩充的推理形式分为归纳推理和溯源推理两类。皮尔士认为,归纳推理和溯源推理都是或然推理,前提和结论之间的关系不是逻辑上必然的,却是科学发现的极好的工具。
皮尔士尤为重视溯源推理。他的溯源推理的主张源于亚里士多德。皮尔士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改造成为溯源推理,或称逆推理。他得出的具体逻辑形式是:
观察到令人惊异的事实C;
假若A真时,则C很自然地是可解释的;
所以,有理由猜测A真。
比方说,我们看见电灯亮了(C),便推出有电流(A)。显然,若A真,则C便得到合理的说明。因此,我们有理由推测A真。这种推理亦被称为最佳说明推理。皮尔士认为,溯源推理是一种与归纳与演绎相区别的推理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是从结果推出原因,或者说从给定的材料出发,推出一个说明性的假说。溯源推理与归纳推理是综合的、扩充的推理的不同形式。归纳推理是从已知的个别性命题出发推出普遍性、一般性的结论。归纳主义者认为科学发现完全是通过经验归纳上升的途径获得的,是从有限的个别性经验认识中概括出共同性、普遍性的东西。溯源推理则是依据一般性原则提出假说解释特例,依据这种推理,科学发现不是通过对有限个别的归纳上升为一般性结论,而是从某种奇特的事实出发依据一定的普遍原则揭示其因果关系,从而获得新知识。皮尔士曾对这两种扩充式推理的区别特别予以说明,他说:“归纳是这么一种推理:我们概括了一定数量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有某种东西是真的,进而推论出这种东西对于该类也是真的。或者说,我们发现某种东西对于一些情形在一定比率上是真的,我们进而推出,这个比率也适合其整个类。假说法是这么一种推理:我们发现了某种奇特的情况,这种情形只能依据这一假设来解释,即它是某一一般规则的特例,并且我们接受了这一假设,或者说我们发现两个对象在某些方面很相像,因而推出这两个对象在其他方面亦很相像”。 [24] 皮尔士举了两个溯源推理的例子。例如,某人到土耳其某省旅行,在街上遇见一个骑骆驼的人,此人有四个骑士为其撑伞,于是他便做出如下说明性的假说,此人便是他所要见的总督。因为根据一般规律,只有总督才有人为其撑伞。又如,某地发现了一些化石,其骨骼与离该国很远的海里的某种鱼很相像。为了解释这种现象,人们便做出假说,该海曾浸泡过该地。
皮尔士的溯源推理与假说演绎法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他认为从建立在经验观察基础上的溯源推理得出的假说具有一定的可靠性,比凭空提出的假说更可靠、更可取。因而溯源推理又可以作为一种推理形式而与演绎相区分。当然,他认为就其可靠性来讲,溯源推理比不上演绎推理,但它却能引导人们发现新的东西,这为演绎推理所不及。
皮尔士关于科学发现的科学方法论对后世影响颇大,对历史学派的奠基人影响尤甚。汉森曾根据皮尔士的思想,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科学发现的逻辑。
皮尔士最初认为,倒推(溯源推理) 是一种与归纳和演绎相独立的推理形式。后来他认为倒推、演绎和归纳是统一的科学逻辑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演绎推理无非是将一般的原则运用于具体情形之中的一种推理,而归纳推理是一种与演绎推理正好相反的推理,即从结果和具体情形推出一般原则的推理。溯源推理或假说法则有另一种推理形式,是从一般原则和结果推出具体情形。皮尔士将演绎、归纳、倒推三种推理形式用以下格式加以对照,说明三者的联系和区别。
一般原则:凡人皆有死
具体情形:张三是人
结果:张三有死
具体情形:张三是人
结果:张三有死
一般原则:凡人皆有死
一般原则:凡人皆有死
结果:张三有死
具体情形:张三是人
皮尔士为了揭示三种不同推理形式的内在联系,还讨论了两种与演绎推理有密切联系的非演绎推理。首先从巴巴拉三段论出发
一般原则:凡人皆有死
具体情形:张三是人
结果:张三有死
若否认结果而又承认这个一般原则,那么必须否认这个具体情形
否定结果:张三不死
肯定一般原则:凡人皆有死
否定具体情形:张三不是人
这个三段论式叫作巴洛葛。若否认结果而又承认这个具体情形,那么就必须否认这个一般原则
否论结果:张三不死
肯定具体情形:张三是人
否定一般原则:有些人不死
这个三段论式叫作波卡多。逻辑学家通常把巴洛葛和波卡多叫作间接推理。皮尔士认为,与巴洛葛相应的有一种假说法推理形式,与波卡多相应的有一种归纳推理形式。首先从下述这个具有巴巴拉形式的概率演绎论式出发
一般原则:这个袋子里的大多数豆子是白色的
具体情形:这把豆子是从这个袋子里拿出来的
结果:可能这把豆子的大多数是白色的
若否认结果但又接受这个一般原则,便得出
否定结果:这把豆子很少有白色的
一般原则:这个袋子里的大多数豆子是白色的
否定具体情形:可能这把豆子不是从这个袋子里拿出来的
由于这个推理不是必然推理,因而不属于演绎推理范畴,而是一种假说法推理(溯源推理)。如果否定结果但又接受这个具体情形,便得出
否定结果:这把豆子很少有白色的
肯定具体情形:这把豆子是从这个袋子里拿出来的
否定一般原则:可能这个袋子里的豆子很少有白色的
这便是一个归纳推理。
在皮尔士看来,演绎、归纳与倒推并不是彼此孤立、互不相容的,而是统一的科学逻辑活动中相互联系的推理形式。溯源提出假说,演绎展开假说,归纳检验假说。这样,皮尔士就把科学发现与检验的逻辑过程统一起来了,不像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人为地把科学活动区分“发现的范围”和“检验的范围”,并且割裂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皮尔士的科学方法论的另一特点,是在知识的确定性、可靠性问题上,既反对独断论又反对怀疑论,提出了概率逻辑思想。他是现代归纳逻辑的先驱。他有关概率的思想对当代归纳理论有重大影响。
皮尔士关于概率逻辑的思想与他反对机械决定论的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机械决定论认为自然界是整齐划一的,一旦我们发现了自然规律,那么这种自然律所描述的东西就是精确的、绝对的、不变的。皮尔士认为自然律是理论的抽象,只是自然规律近似的反映;自然过程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不断变化的,科学理论对自然的描述也不是绝对精确、绝对不变的,只具有一定的概率。他说:“我们来证实一下自然律,你会发现,你的观察越精确,它们越肯定表明不规则地背离了该自然律。” [25] 任何两个实验工作者都无法得到完全一样的实验结果。一个对科学涉足不深的人也许会天真地相信下列陈述是绝对真的:“当氢和氧结合构成水时,它们的重量的比率是1∶8”,而在一个用精确仪器从事测量的实际工作人员看来,自然界从来没有表现出绝对的恒常性和简单性。因此,在皮尔士看来,科学理论只是大概地而不是绝对地或精确地描述了自然界的情况。因而科学理论的真也是大概地、近似地或概率真,而不是绝对、丝毫不差地真。
基于这种思想,皮尔士就把概率定义为一组命题中的真命题的相对频率,“概率就是正面例子对一切例子的比率” [26] 。皮尔士认为,传统逻辑把一个推理的前提叫作前件,该推理的结论叫作后件,这里所谓的后件实际上也就是推断。根据这个划分法,可以认为,概率只属于推断,并且任何后件的概率都是前后件一起出现的次数除以前件出现的所有次数的结果。根据对概率的这一定义,皮尔士推演出如下几条概率规则。
(1)概率相加规则。给定两个有着相同前件但不同后件的推断(如果A那么B,如果A那么C)的各自概率,这两个数目之和便是从这同一个前件推出任一后件的推断的概率。
(2)概率的乘法规则。给定两个推断“如果A,那么B”和“如果A和B,那么C”的各自概率,这两个数目之积便是推断“如果A那么B和C”的概率。
(3)独立概率乘法的特殊规则。给定两个有着相同前件的推断“如果A,那么B”和“如果A,那么C”的各个概率,假设这些推断具有如下性质:第二个推断的概率等值于推断“如果A和B,那么C”的概率,这两个给定的数目之积便等值于推断“如果A,那么B和C”的概率。
皮尔士举了一个掷骰子的例子以证明以上规则是有效的。掷一个六面骰子,其每一面的概率是多少?这里的前件为掷一个骰子,后件为六面均有机会。由于骰子有六面,每面的机会均等,因而每面的机会便是1/6。这说明概率是独立的。并且,根据上面的规则,两个骰子的每面同时出现的概率为它们各自概率之积,即1/6×1/6。
皮尔士区分了概率论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把概率看作一类事件的出现为另一类事件的出现所伴随的次数的比率的实在论观点;一种是把概率看作赋予命题的置信度的概念论观点。皮尔士认为,这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概念论者所谓的概率是指事件而言,实在论者则把概率看作一个种的事件,对于该种之上的类的事件的频率,因而赋予概率以两个项,而不是一个项。” [27]
皮尔士本人站在概念论一边,不赞成实在论的观点。他认为,所谓概率是指对于前提而言的推断的概率,亦即某个信念的概率,是关于某一经验类(例如S类)的个别分子将有某一性质(例如,是P)的概率的陈述。因而概率论实际上是关于信念成真的机会的演算,概率演算所提供的是关于某些信念(陈述)的可相信程度或置信度。在皮尔士看来,传统逻辑中的真假二值(非真即假)只是概率推理的极限状况,而概率逻辑的值是多值的。因此,传统的二值逻辑过于简单,不宜用来评价科学理论,因为任何一个理论都不是绝对地真或绝对地假。能够给理论以适当评价的是他的概率逻辑。皮尔士强调,他的概率论最终所要解决的正是知识的确实性或者肯定性问题,由于人类无法达到绝对确实的知识,人们必须通过概率论这个工具对我们的知识(信念)做出评价,信念的置信度越大,越确实而可靠。反之,就越不确实、不可靠。
皮尔士的概率逻辑体现了时代前进的步伐和科学发展的趋势。19世纪是自然科学发展的盛世,以牛顿为代表的古典物理学受到迅速发展的科学洪流的猛烈冲击,尤其是19世纪中叶以后,层出不穷的科学发现对牛顿理论所描绘的机械论的宇宙图像提出一个又一个挑战。人们的思维方式必须从古典力学的影响下解脱出来,与科学发展所揭示的宇宙图景相适应。正是在这一背景下,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西方科学界和哲学界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否定机械的因果决定论的思潮,皮尔士的概率逻辑理论就是这种思潮的具体体现。
皮尔士把概率论与归纳逻辑结合起来解决知识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问题,认为任何科学理论都不可能达到绝对精确的认识,人们只能用概率来陈述事实,而概率陈述也不是主观、随意的,它是对客观的自然规律的近似的反映。这种主张既避免了独断论又避免了怀疑论,特别是有力地反对了长期以来根深蒂固地占据人们头脑的机械决定论的传统观念。皮尔士把概率论用于归纳逻辑方法的数量化研究,实际上就是现代意义上的量化归纳逻辑。他在概率逻辑中关于“概率”的定义和概率推论的规则等,为当代概率逻辑做了十分有价值的奠基工作。可以说,皮尔士是现代归纳逻辑的先驱,实际上,20世纪的归纳逻辑是沿着皮尔士开创的方向前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