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者,处于被家长董督之地位者也。《民律草案》规定于第一千三百二十八条。古代家属身份之得丧,亦如《民律草案》之所规定。若取得之原因,如出生,嫡子,庶子入父之户籍为家属;私生子之认领为家属是;立嗣,即嗣子入于所嗣父母之户籍为家属是;婚姻,即妻入夫之户籍为家属是。若丧失,如死亡,出嗣,出嫁,离婚,别立户籍是。散见各章中,不难参稽互证也。至如古代,则又何若?兹分权利义务二款述之。
《民草》规定于第一千三百二十五条、一千三百二十六条。古代之家长代理,引证已详见前节,于此不赘。
关于教育之语,各书记载甚多。如
《晏子》曰:“父慈而教,子孝而箴。”
《关尹子》曰:“人之少也,当佩乎父兄之教。”
至如育养,诸书所载,尤不胜枚举。《诗》云:“生我育我,恩斯勤斯。”
欧美各邦法例,概采个人主义,不认有家属制;故其所谓继承,只有遗产继承。我国古代宗法制度,实与继承制度息息相关,是为宗祧继承,当于“亲子”章论之。于此所研究者,即所谓遗产继承是也。稽之典籍,古代遗产继承,实已有之。如《列子》载:
卫端木权者,子贡之世也。藉其先货,家累万金。
女子享有妆奁之权利,古代亦已有之。如《左传》载:
初辕颇为司徒,赋封田以嫁公女。
杜注谓封内之田,悉赋税之,则以赋税充妆奁之资,可无疑矣。
现今之法制,不论家长与家属,均有人格,而为权利义务之主体;即家属之身份于人格无所损害。惟亲属法上,家长为一家之主宰者,有统率家属之任务;家属为一家之一员,而隶属于家长。故家长对于家属有特别之权利义务,而家属对于家长亦有特别之权利义务也。《民律草案》中家属之义务,只见于第一千三百三十一条:“家长家属互负扶养之义务。”家长扶养家属,本属当然之事。然于家长不能自存,而于家属有扶养之资力时,亦应使之扶养家长,方合事理,此本条之所规定也。就法律规定家长权利之反面以观,在家长一方为权利,在家属一方为义务,其义甚明,无待繁言。古代不认家属有人格,愚前已数言之。故从礼书以观,家属之最大义务,端在于孝,实则家属之义务,概已包含在“孝”之中矣。曾子云:
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此言孝之范围,试略释言之:一为尊亲,尊亲者何?一是增高自己之人格,《孝经》所谓“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是也。二是增高父母之人格,所谓“先意承志,谕父母于道”是也。二为弗辱,弗辱云者,即《孝经》所谓“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之意。《礼记·祭义》所谓“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意旨亦同。概括言之,是不敢玷辱父母传与我的人格。曾子言此旨甚畅。如《礼记》云:
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行父母之遗体,敢不敬乎?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莅官不敬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战陈无勇非孝也。五者不备,灾及其亲,敢不敬乎?
三为能养。能养者何?孔子有言云:
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以上所言虽多属道德问题,而与现代风俗习惯认为家属之义务者,大旨所在,要皆相同。礼书所载家属于家长间,定有许多繁文缛礼。如家子于家长:
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縰,笄总,拂髦,冠緌缨,端韠绅,搢笏。左右佩用:左佩纷、帨、刀、砺、小觿、金燧,右佩玦、捍、管、遰、大觿、木燧。偪屦着綦。……以适父母舅姑之所,及所,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抑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扶持之。进盥,少者奉槃,长者奉水,请沃盥。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
若家属之未冠笄者,即
鸡初鸣,咸盥漱,栉縰,拂髦,总角,衿缨,皆佩容臭。昧爽而朝。问何食饮矣,若已食,则退。若未食,则佐长者视具。
家属扶养家长,属事理之当然。而如礼书所云的许多仪注,成为刻板之文字,丧失孝之真意,然犹可言。
其束缚太过者,如
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洟。寒不敢袭,痒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不涉不撅,亵衣衾不见裹,父母唾洟不见。
总之,诸多缛礼繁文,均为巩固家长之权威而设。在古代家族制度之下,实当然之结果也。
(原文载于《中国亲属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0,收入本书时有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