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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说

家之制度有二,即家属制度与个人制度是也。家属制度者,认家为国家基础之制度,即以家为构成国家之元素及单位也。个人制度者,不认家为国家基础,而以个人为国家基础之制度也。古时各国皆行家属制度,欧洲自罗马末叶,家属制度始渐衰微。今日欧美各国,殆已全行个人制度。我民律草案亲属编规定,采家属主义,不取个人主义,盖以我国上古时代,家属制度即已发达。历代法制关于家之规定,由来甚久。汉萧何于魏李悝法经六编之外,更益以事律兴厩户三篇,成律九章。史称摭拾秦法,取其宜于时者。则秦代,或秦以前,早有各户律之法制,可推测而知。自萧何首设户律,历代律例悉行沿用,唐律有户籍一门,凡登录公证依亲属家制及国民籍之各人身份事项者,此种簿册曰户籍簿。身份事项,有关公益秩序,又有为施行各项行政事务之依据者;故须行强制登录,规定其手续者,为户籍法。(唐会要)现行律户役门“脱漏户口及人口”,以籍为定,各律亦照唐律之旧;其表面固为关于公法上赋役之规定,而其实质显为私法上家属制度之基础。是我国古今同采家属制,实无疑义。东方日本亦以习俗关系,不步武欧美,而采家属制度。惟我国家属制度,与日本家属制度迥然不同。盖我国宗法发达在先,宗者指系统上之关系;家者指实际之组成。承继宗祧者,为嫡长;统摄家政者,为家长。宗自为宗,家自为家,故有大宗小宗之别,无本家分家之名。是我国系统向来以宗传,不以家传,与日本根本不同,毋庸疑义也。家之制度既明,进而研究家之沿革。

鸿荒初开,人民生活,至为简陋,旦逐水草,夜宿木巢,浑浑噩噩,不知父母,无家属之可言也。迨人文渐进,因感孤立之不能生活,以血统之连续为团体之组织,此则部落制之所由起也。

部落为酋长与其亲属及服从者所组织。故酋长有主宰部落一切事务之权力,其地位至高,无与伦比。迨后部落相互间冲突事生,并吞以起,国家之制,于是以成;酋长之权力,由此丧失,因之部落渐分化而为多数之家属。此则家族制度之所由起也。

家族之制度,盖由是以生,而其发达之原因有三。(1)我国自神农黄帝而还,即入于纯粹之农业时代。农业生活基础于土地,既无迁徙靡定之劳,又不必有只身远客之举,与游牧生活、商业生活,迥不相侔。大田多稼,适彼南亩,井臼之操,饷食之馌,势难兼理,咸资内助,不可无夫妇之组织。耕稼负戴,全仗人力,若衰老力弱,须仰弟子之服劳,则不可无父子兄弟之组织。家属之团结,因是愈固。(2)古代思想谓人类死亡,灵魂不灭,感祖先之谷贻,因维持己之生活;报德之念既深,崇拜祖先之思想愈坚,家属团结,亦因而愈形强固。(3)古代行封建制度,爵禄世袭,贵族平民阶级甚严,亦为家族制发达之原因。

家族之制,日以发达,经三代而至春秋战国,国家政治恒操乎贵族。其事实载于《春秋左传》、《战国策》二书,不胜枚举。贵族大权在握,或骄奢淫佚,恣所欲为;或废立君主,如置奕棋,势焰万丈,唯己独尊。父子无别,同室而居,大家制度随贵族制度而更炽。家长之对乎子弟,对乎妻妾,对乎奴仆僮婢,有无上之威权。生杀鬻弃,唯家长所为,家属人格,殆无可言。即就家子而论,如《孝经》云: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

故“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

是必须“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

其不承认个人之存在,实无疑义。物极必反,列子遂倡一种反对论调。如云:

子孙非汝有,乃天地之委蜕也。

现行律伤害子有罪,盖子孙同属国民,应受法律保护。《列子》言子孙非汝有,天地之委蜕,与今日之观念——子孙为国家之国民,非家长可得而随意杀害者正同。实已有个人主义之趋向矣。商鞅相秦,假法律以破大家之制度。下令曰: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用强制执行之手段,使父子异室,男女有别,大家之种种积弊,摧陷而廓清之,实行个人制度,其迹虽涉刻薄,然商子实具改革之苦心,欲期人民趋于平等,革依赖之积弊。故令曰:

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

不宁惟是,当日之足为贵族之凭借,助大家之声势者,莫如封建井田之制。封建不改,则贵族擅土地之特权;井田不改,则大家占兼并之优势,平民既无制产之自由,而小家至无可耕之土地。除恶务本,必须废封建而设郡县,夷井田而开阡陌,使贵族大家之所凭借者,一扫而空。此其精神之强固,魄力之伟大,洵属空前绝后,莫能与京也。惟是商子所处之社会,为僻处西戎之秦;即为其政策所实施之区域者,惟秦,而齐楚诸国如故也。愚读史有憾于秦之对商子,不永其信;并为惜商子生于孝公僻处西秦之时而不行法于秦政统一之世,使“二男分异”之政策,普及神州,则家族制度早可不存于中国矣。 Mr0p3NNx34RZ2aCddLI53BWhuSCkzkHO6mJK0qSZ2/dLGe50o/NV+ueoZ/S65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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