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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家族范围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她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 他们和我们的关系极疏薄,仅推及一世,从母亲上溯至她的父母,旁推至她的兄弟姊妹,下推及她的兄弟之子及姊妹之子,外祖父母、舅父、姨母、舅表及姨表兄弟是我们的边际亲属,过此即无服,母之祖父母、堂兄弟姊妹 以及侄孙等与我们无亲属关系,外亲亲属的范围是异常狭窄的。同时,服制极轻,指示亲属关系之疏薄。外祖父母血亲关系同于祖父母,但服不过小功,等于伯叔祖父母。舅姨的血亲关系同于伯叔及姑,但服同于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只小功。母舅之子及两姨之子则关系更疏,仅服缌麻, 同于族兄弟姊妹。据《仪礼》,“外亲之服皆缌麻也”, 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才加至小功。 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之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理未为得,始进为小功。

姑虽属于本宗,但嫁后归于异宗,所以出嫁便为降服,而她的子女与我们服只缌麻。

以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则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 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渐推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礼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又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而祖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很明显,所谓亲属团体,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断的。服制的范围即亲属的范围,同时服制的轻重亦即测定亲属间亲疏远近的标准。 服制实具两种功用。本宗外亲亲属关系之比较只须比较其不同的服制,便一目了然。

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的。古人说大功同财,所指的便是同祖的兄弟辈。秦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又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可见那时兄弟与父母同居是很普遍的事。孟子说入以事其父兄, 又有养其父母兄弟妻子及父母兄弟妻子离散一类的话, 也可证明此点。韩元长兄弟同居至于没齿,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 则是汉时一般的习惯,很少有父母已没兄弟仍同居至于三世的,所以乡党高其义而为史家所书,其为难能少见可知,一般人大约都如缪彤家兄弟原同财业,及各娶妻,遂求分异的情形。这还是士大夫之家,若为寻常人家,自不会有人如彤之闭户自挝,弟及弟妇闻而谢过的情形了。陶希圣以汉律夷三族罪及父母兄弟妻子,证明汉代的家以父母妻子同产为普遍范围, 但我们须注意家族的连带责任是不一定与家的范围必然相合的,后代有诛九族的法律,九族绝非同居的一家。即以夷三族而论,我们断不能说这种连带责任只限于父母在堂兄弟同居的时期。后代的法律只要求父母在时子孙不许别籍异财(详后),但兄弟同坐的连合责任并不因父母殁后兄弟异居而取消。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义门,包括数百人口的大家 [1] ,在这种情形之下,同居范围便扩大至族,家、族不分了。但这样庞大的家实为例外,只有着重孝悌伦理及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办得到,教育的原动力及经济支持力缺一不可,一般人家皆不易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如史书所说的薛安都世为强族,同姓有三千余家 的情形。宋孝王《关东风俗传》谓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亦非同居合爨。 SY3Bg+wLTF5IvjszPuMX/GYeTECd2/a1pp1a3l8M2i8sHRKJHdDjsf+FOffjn5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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