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是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发展的起点与归宿。面对挑战,我们应立足国情,从语言规划、双语教育范式和双语教育规律三方面着手,促进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协同发展。
首先,加强顶层设计,制定语言发展规划。语言发展规划是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保证语言安全的基本保障。要确立“语言强国”的发展目标,加强语言建设发展战略定位与布局,立足中国语言实际,兼顾现实与长远、个体与整体、经济与安全、“走出去”与“引进来”等关系。要树立平等交流、互利共赢的对外语言发展原则,既要避免语言和文化的强势输出,也要避免国际交流中“话语权疲软”。
其次,坚持目标导向,制定语言发展战略。“一带一路”语言战略规划主体目标是提升中国话语能力,根本在于建构丝路话语体系,这是我国语言规划的重要责任和时代使命。 这就需要制订精细化传播方案,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语言文化、风土民情,把握其深层语言需求,制订“一国一语”甚至“一国多语”为导向的精细化传播方案。同时,要明确对象国传播主体,细分对象国传播主体,以当地人的视角、思维和话语方式,以符合当地受众的语言习惯,向世界展示真实、立体、全面、多元、向好的中国 。
最后,重视双语教育,增强国家通用语言发展内生力。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在保护语言纯洁性方面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引领性地位。一方面,要遵循学生语言学习规律与习得规律,加强国家通用语言的学习,切实提高民族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教育教学质量,同时将语言学习内容同国家发展史、革命史联系在一起,增强语言安全。另一方面,要在学好国家通用语言的基础上,传承与保护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字,防止少数民族语言因文化块头小、抵御冲击能力弱而遭到污染的现象。
首先,需扎根中国实际,探寻双语教育规律。习近平同志认为,中国有独特的历史、独特的文化、独特的国情,决定我们只能走中国特色的教育现代化之路,扎根中国大地办教育。在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模式的选择上更是如此,我国一共有56个民族,5大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民族自治旗县,1000多个民族乡,呈现的双语教育情况形态各异,这就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依据各个民族地区不同的教育实际,选择适合本地区发展的双语教育模式。通向成功的路有千万条,但最终归宿却只有一个,即在学好国家通用语言的基础上,学好各民族的语言和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其次,促进双语教学向语言共生理念偏移。少数民族语言与国家通用语言在民族个体的日常话语体系中类似于DNA的双螺旋结构,这两种语言分别为螺旋的两条基线,彼此无法分离,共同构成中华民族语言的基础。但需注意二者之间的关系,将这两种语言的张力维持在平衡的环境下,创造二者发展的共生环境。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双语的和谐共生模式,在学好国家通用语言的基础上,传承与保护好少数民族语言。国家通用语是国家层面的通用语言,少数民族语言是各少数民族成员内部的交际语言,二者应互补共荣,缺一不可,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再次,促进双语教学工具性向本体性偏移。当学校向着某种工具职能处倾斜时,事实上会造就政治动物或经验动物,或其他形式的片面发展的人,学校教育忘记了它的对象 。因此在突出少数民族语言二类教学模式工具性的同时更应注意语言本体性的培养。这就要求做到:双语教育的价值取向应突出人本性,在注重语言交流价值之外,更加关照语言学习的文化属性,增加“语言自信心”;在双语教育的过程中融入人文性,避免陷入“教法主义”,而更应注重“为什么教”“教什么内容”与“如何教”的问题;双语教育的评价应以语言实践为导向,民族语言课的评价方式应以考察学生的语言使用能力为主,使学生“情动之于中,而形之于言”。
首先,大力推行双语教育,稳步推进教育扶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发展教育扶贫作为治本之计,确保贫困人口子女都能接受良好的基础教育,具备就业创业能力,切断贫困代际传递”。可见,在民族地区推行切合实际的双语教育是民族地区提高经济、文化、生活质量等方面的根本性、持续性措施,亦是增强民族认同感的基础性工作。
其次,寓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于双语教学之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建设,就需要在双语教育中融入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一方面,需通过显性教育在教材中体现各民族在中国建立过程中的作用与贡献,加强宣传各民族英雄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动态历史观;另一方,需通过隐性教育在学校制定制度与机制,扩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历史角度看,隐性教育一点也不隐蔽,相反它在学校的整个发展历程中起到显性的作用。通过制度与机制建设,潜移默化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培养国家意识是学生在生活中习得社会规范的有效方式,亦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
最后,在学校生活中促进各民族语言的平等对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均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促进语言平等对话,学校是重要场域,这样可以通过学校辐射社会,从而促进社会主体对各民族语言的下调与融合,达到“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