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族教育,特别是蒙语授课教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工作。在不同社会发展时期,都对民族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方针。从1949年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先后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少数民族人才、牧区办学坚持“四结合、四为主”、民族教育实行“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逐步形成与区内普通教育相协调,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合理,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完整的民族教育办学体系,走上了质量、效益、特色相统一的发展之路,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贡献。
(2)2002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颁发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时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听取贯彻落实工作汇报,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特殊困难和突出问题,提出今后工作指导意见。并于2003年根据相关部门调研和督察反馈的意见,调整部署了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和相关工作,确保民族教育与普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尤其是“十五”期间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改善办学条件,“十一五”期间的“两基”达标、均衡发展等重点工作,充分发挥了民族教育的特殊功效和表率作用。
(3)《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是为促进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学习使用制度化及其繁荣发展,使蒙古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该条例共6章40条,于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4)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召开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印发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制定印发了《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内党发〔2005〕20号),对优先普及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各级财政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加强双语教育、培养蒙汉兼通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
(5)2005年3月至9月,针对蒙汉双语教育学校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诸如生源减少、办学经费不足和教师队伍不稳定,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困难以及社会层面对民族教育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等,内蒙古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针对全区民族教育的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决定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该条例历时近10年,数易其稿,共8章60条,并经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6)200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并于2007年5月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要求率先实现民族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标准化。
(7)2007年10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从五个方面提出了23条具体政策措施,为民族教育的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
(8)2012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办发〔2012〕19号文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实施方案》。民族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既是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也是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开展的重大改革项目。民族教育发展水平提升工程是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自治区“十二五”期间确定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
(9)2013年1月、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内政发〔2013〕25号),就进一步促进蒙古语授课大学毕业生就业、培养蒙汉兼通应用型人才、拓宽少数民族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尤其是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4〕28号)明确规定:在加强“双语”教育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开发适合蒙古语授课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对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在创业培训、创业补贴、小额贷款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引导蒙古语授课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自治区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每年从录用、招聘计划总数中拿出15%的职位(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蒙古语授课毕业生,旗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特别是少数民族人口聚居旗县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录用(招聘)比例。
内蒙古自治区在统筹规划各类教育发展中,优先安排民族教育。在学校建设、招生收费、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安排工程项目、救助困难学生等方面向民族教育倾斜,确保各级各类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处于当地同级同类学校的优质水平,为民族教育的加快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坚实基础。尤为突出的是经费支持方面,自2007年起,除拨付正常经费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2000万元,2013年起增加到6000万元。各盟市、旗县财政也按照要求安排了50万元到300万元的专项经费,共计5000多万元。全区各级财政每年投入的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共计1亿多元。
内蒙古自治区从成立之初就在民族中小学实行“助学金为主、寄宿制为主”的公办体制,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在逐步完善的标准化学校内学习生活,德智体美各个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长期以来实行的助学金制度基础上,2007年秋季起,加大对蒙汉双语授课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的生活补助力度,小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08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350元。2012年秋季起,补助范围扩大为民汉双语(包括蒙古语授课、朝鲜语授课)教学的中小学寄宿制学生,标准提高到小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35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62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890元,自治区财政每年需投入2.79亿元。2011年春季起,对全区民汉双语教学普通高中学生实行免学费和免教科书费用政策,自治区财政每年需投入0.95亿元。2000年起,对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考生考入区内高校的,实行减免20%学费的政策,减收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补贴。
立足实际,科学合理选择双语教学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学。所谓双语教学,是指以本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加授汉语或者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本民族语言的教学。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学校的双语教学现有以下模式:以蒙古语授课或者朝鲜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简称为双语教学一类模式;以汉语授课为主加授蒙古语或者加授朝鲜语的,简称为双语教学二类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长期坚持双语教学一、二类模式,且强调一类模式为主。首先,蒙古语文完全具备符合人类文明和中华文化发展要求,能够适应当今世界社会科学领域和自然科学领域各个学科知识发展需要的编译、吸收和创新能力。其次,根据科学规律,积极稳妥地开展双语教育。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尊重群众意愿,依法行事,有效保障了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和权利。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少数民族自由选择学习语言的空间与平台,而不是包办代替。
内蒙古自治区倡导并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研究制定一系列推行蒙汉双语教育的文件和政策。率先对蒙汉双语教学的学生实行12年免费教育;进一步完善了蒙汉双语教学高考学生的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制订了促进蒙汉兼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每年免费培训蒙汉双语教学中小学各个学科教师3500多人次和600多名校(园)长;每年编译出版220多种蒙汉双语大中小学教材;完成蒙古文版本教学资源的开发建设任务,总容量为295.73GB,总时长为1064小时,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的多学科、高标准的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为加强民族学校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完成了《内蒙古民族中小学教育管理与教学质量评估系统》的开发研制,正在试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已经牢固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理念,主动把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与传承民族优秀文化有机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努力实现文化学习、品德养成、素质提高的统一;高中教育努力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高等教育努力实现“三个服务”目标。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加强校本教育科学研究,加强与境内外学校的学习交流,既扩大了民族教育的影响力,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又培养了一大批德才兼备、高素质的少数民族合格人才,为自治区的长期可持续繁荣发展、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区内高校在读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近11万人,研究生近0.5万人,其中接受蒙汉双语教育和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的本专科学生近4.5万人。通过协作培养形式,在其他七个省区就读汉语授课新型专业的蒙古语授课高考本科学生达0.2万多人;通过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形式,在国家部属高校和内地高校就读的少数民族本专科学生达1.5万多人。2007年起,攻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研究生3345人、博士研究生728人,为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储备了数量可观的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
各盟市根据当地实际,纷纷制定出台促进民族教育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自治区明确规定建立完善民族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提高双语教育寄宿制中小学生生活费财政补助标准,为双语教育寄宿制中小学生免费提供一套优质教辅资料,对高中阶段接受双语教育考入区内学校的学生减收20%的学费。 锡林郭勒盟若干年前就已实行为学习蒙古语言文字的幼儿园儿童减免保育费、补助生活费的政策,为接受蒙汉双语教学的普通高中生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生活费。阿拉善盟除为各级各类蒙汉双语授课学生补助生活费外,还大幅度增加了蒙汉双语授课学校的公用经费。乌兰察布市2013年起为所有蒙汉双语授课学校寄宿生免除生活费。通辽市为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于2012年、2013年两年内新建了80所蒙汉双语授课苏木(乡)、镇幼儿园并已投入使用,还于2013年承办了全区学前教育现场会,产生了强烈反响。其他盟市从救助困难贫困生、提高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保障大中专学生就业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区已经形成了明确的双语教育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把大力发展蒙古语言文字和传承民族文化作为重要任务,把学习掌握蒙古语作为基本要求,把学习运用汉语作为必备素质,把学习使用外语作为一项发展能力,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尊重学生意愿,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培养适应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蒙汉兼通的各类专门人才和外向型应用人才。
发展好民族教育,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族教育、双语教育的内涵十分重要。目前在一定层面和一些地区,在指导民族教育工作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如混淆少数民族教育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关系,某种意义上忽略了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问题;不能正确理解双语教学的基本内涵,特别是对“民族教育”“双语教学”“双语教学模式”“双语人才”“双语教师”等几个基本概念的理解认识方面还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加大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内蒙古自治区在这方面历经探索研究,加大宣传力度,形成了广泛共识,顺应了少数民族群众意愿,取得了实际成效。这也是民族教育为内蒙古自治区长期稳定、边疆安宁、民族团结、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所做出的突出贡献。内蒙古自治区所称的民族教育,是指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蒙古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以学校教育为主,以双语教学为重点,以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传承本民族文化为基本内容的各级各类教育。双语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少数民族同胞既能够精通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又掌握通用语言文字,而不是放弃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转用汉语文,强调少数民族在掌握好母语的基础上,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