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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学科研究范式的缺陷
——以法律人类学为分析对象

刘顺峰

摘要: 法学与人类学的跨学科研究范式对我国法学知识、方法体系的推进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该范式所存在的缺陷却未受到学界关注,其主要表现在:从方法论层面来看,强调人类学方法论的价值,忽视法学方法论的作用,诸多分析方法具有适用的场域限制;从知识论层面来看,未对法学与人类学共有的某些法律概念与术语的生成情境予以区别化分析,过于强调知识范围的有限性;从问题意识的场域来看,缺乏对法学与人类学内部“问题束”的分析与提炼,注重法学问题的发现与分析,忽视人类学问题的发现与讨论。克服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式的缺陷,需要法学界与人类学界一同从方法、知识、问题意识等层面展开深层次的技术合作性研究。

关键词: 跨学科 法律人类学 研究范式

近10年来,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跨学科研究不仅打破了传统法学“法言法语”式的知识生产习惯,而且还对中国法学的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不容否认,跨学科研究由纯粹的方法论向研究范式迈进的过程中,对法学知识体系的更新与推进所做的贡献。 遗憾的是,学界在不断揭示其知识贡献的同时,却忽略了对其缺陷的探究,这对我们整体理解法学与其他学科跨学科研究范式的实质、价值与意义等形成了严重阻碍。职是之故,笔者在本文中拟以法学与人类学的跨学科研究范式——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式——为分析对象,从方法论、知识论与问题意识三个层面,揭示并分析其存在的缺陷,以期为法学同人更清晰地认识跨学科研究范式的实质及适用其可能带来的误解提供参照。 YE9J1K9JnZH/v/G1Aajt1t/oUGuTZU36OpYKRRBO1b8PvjkIcsbayQmCBrzXot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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