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必须把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但建设民族法治文明是一个艰巨和长期的过程,仅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每一个普通公民的共同参与。因此,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要切实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作用。首先,要从立法上明确和确认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具体的系统的权利,这是普通公民主体参与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参与机制的构建要立足于普通公民的实际,确保参与的实效性;最后,普通公民要具备较高的民族法治文明的意识,在此基础上,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养成民族法治文明的行为习惯。具体而言,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当中,要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和完善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的相关立法,使普通公民的参与权在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上得到明确的和具体的确认。只有普通公民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相应的权利,用法律从外部对普通公民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导,从而主动自觉地做出有利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行为选择。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战略举措,要保证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实现,需要密切结合中国的现实,立足普通公民的实际,从参与信息的公开、参与方式的多样和参与结果的反馈三个方面来不断完善参与机制。
信息对普通公民开放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了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最终将会对所制定的政策是否符合社会的需要带来深刻的影响。因此,在现代社会当中,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向普通公民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信息,满足普通公民的知情权,而普通公民只有获得了真实有效的信息后,才能明确知道参与什么和怎样参与,这是促使和保证普通公民主体参与的先决条件。第一,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利用各种媒体,发布和公告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当前,根据调查,普通公民一般通过电视、报刊和因特网等获得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相关的媒体也应该勇于肩负传播的重任,认真负责,形式多样,使普通公民能够通过相关的媒体获得真实的、充分的民族法治文明的相关信息、知识和法律制度。第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真正做到凡涉及普通公民权益的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小到污染和破坏的投诉和维权的电话和网站,大到某一新项目的论证和听证的内容与程序,都应该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告。第三,政府相关部门在信息公开和发布中要充分考虑普通公民的实际。传播不仅仅是传送,而且还是接受与反应。根据传播学的观点,主体对信息的接受程度常常受到其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和情绪状态的影响,因此,政府相关部门要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易于接受的方式来发布和公告相关信息,便于普通公民的接受和理解。参与信息的充分公开可以增进普通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信任合作关系,从而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参与率低和参与实效性的不足,最终有利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有效实施。
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具体体现的。参与方式的单一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带来制约性影响,而参与方式的不断多样化则在相当程度上丰富了普通公民参与的手段和渠道。因此,政府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有效运用多种方式,促进普通公民积极参与到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之中。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参与方式。目前,我国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主要以信访和上访、参加听证会和座谈会、参与建议征集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这些参与方式都在推动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方法简单、利益因素作祟和操作性不强的原因,这些方式有时使用起来显得非常僵硬,有时或成了装饰性的形式主义,从而导致普通公民参与的面不够广、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不愿参与的情况。因此,进一步完善这些参与方式就成为当前及今后的一个重要问题。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重视网络化参与方式的建设。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因特网已经深入到了人们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可以方便、广泛和快捷地向普通公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网络化参与方式的建设也成为目前政府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当中,民间法治宣传组织积极作用的发挥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参与方式的多样既为普通公民个体,也为民间法治宣传组织提供了发挥主体参与作用的渠道和途径,对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相关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要注重实效,即对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是否给予了应有的重视和采纳,应该对普通公民进行相应的结果反馈,才能使普通公民真实地感知自己是否得到了应有尊重,自己的努力是否得到了重视和承认,这对于增强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真正发挥主体参与的作用将会造成深远的影响。因此,政府要高度重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向普通公民反馈参与的结果,与普通公民形成互动和对话。第一,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和科学分析处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具体是以通过制度性安排的渠道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发挥普通公民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尊重普通公民的主体地位,实质上就是重视普通公民所提出的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对于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和微博以嬉笑怒骂的方式,甚至是以恶搞的方式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受到应有的关注。这部分普通民众并非拒绝和抵制民族法治文明建设,而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宽容和包容差异有利于构建和谐与团结,“只有我主动地关怀他者(外在于我自己的)个性特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目标才能实现”。最后,相关的工作人员应该认真收集和整理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之进行科学的分析,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要使普通公民发挥主体参与的作用,就要认真对待普通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成分积极予以吸收和采纳。第二,政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普通公民反馈参与的结果。对参与结果的及时反馈能增强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如不能对参与结果进行及时的反馈或不反馈,长此以往,将会使普通公民认为这样的活动仅仅只是形式,对这样的活动的参与变现为冷漠或不参与,从而严重影响普通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要通过各种媒体,例如电视、报刊和因特网,及时对普通公民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解释和公示,使普通公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努力和能力得到了认可,从而使普通公民愿意参与和乐于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参与结果的反馈使普通公民能够更好地树立主体意识,在民族法治文明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主体参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