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问题是哲学认识论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也关涉对人之存在的终极价值关怀。主体性思想发源于古希腊哲学,从其发展的历程来看,不论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还是现当代的非理性主义、主体间性、主体性的消解和重构,对主体性的探讨终究只是局限于解释世界,而对于改变世界则收效甚微。而建立于实践基础之上的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超越了诸种传统的主体性理论,从而具有了新的丰富的科学内涵。目前学界已从多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进行了研究和论述,取得了相应的研究成果。一般认为,马克思主义主体性理论应该从实践主体、社会主体和价值主体三个方面来把握。
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性活动。首先,在实践当中,客观世界是作用的对象,人是作用于客观世界的主体。离开了人的实践活动,抽象的主体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主体的作用和地位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以体现和确认。其次,人的实践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本能活动,是一种能动的、有意识的、创造性的改造世界的活动。对此,马克思曾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仅要从个体的角度来理解主体,也需要从一定的群体的角度来考察主体。人既是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人也是总体,是观念的总体,是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作为社会的人,人不仅体现为个体主体,更体现为社会成员共同组成的社会主体,体现为人民群众。社会历史的发展演变总体而言,就是一定的群体(人民群众)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及其产物的演进过程。这正是毛泽东所明确指出的:“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人作为主体,不仅是把自身作为自己的工具和手段,更是把自己作为自身的目的。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是手段同时又是目的。” 作为目的来说,人就需要不断满足自身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最终实现自身的价值。主体创造的全部历史,归根结底是为了人自身的存在和发展,是为了不断满足人多层次和多方面的需要。因此,个人和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为了满足个人和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过程。另外,主体要完成一定的实践活动,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知识、思想和理论都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属于意识的范畴。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主要是通过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一种意识发挥作用的程度和范围,与它被人民群众掌握的深度和广度密切联系。而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并不是人与生俱来的,不能从人民群众内部自发的产生,需要从外部获得。
综上所述,一方面,人的主体性只有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才能展现出来。人的实践活动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人本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作为人的价值与意义的实现。而人只有其需要不断得到满足,其价值得以真正地实现,才能作为主体而存在,才能有效地发挥其主体作用。另一方面,人作为主体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科学的知识、思想和理论,并在其指导下,才能顺利地进行相关的实践活动。
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来看,民族法治文明建设既需要普通公民卓有成效地主动参与相关决策的制定,也需要普通公民养成民族法治文明的行为习惯。然而,当前我国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现状却突出地表现为:随着民族法治文明的思想和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普通公民一方面积极呼吁改善民族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在行为方式上却明显表现为强调自我保护和依赖政府,知多行少,知行脱节,主体参与严重不足。究其实质,这一问题就是,法律制度上对于普通公民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相关权利的需要没有得到具体的满足与较好的体现和普通公民民族法治文明意识的淡薄,使得普通公民的主体性作用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为此,充分有效地发挥普通公民的主体性作用就成为普通公民积极主动参与民族法治文明建设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