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群众切身利益时,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广纳群言、广集民智,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与水平。一般认为,政府协商具有平等性、程序性、合作性、反复性、包容性和责任性等特点。加强政府协商,对于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时期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新形势下我们能否继续贯彻执行这一代表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群众路线,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民心走向和政府公信力。新形势下,世情、国情和民情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党和政府所面对的群众也随之发生了内涵变化,群众更加具有价值多元化、知识丰富化、利益多样化和层次差异化的特点,这对政府治理提出了不小的挑战。因此,新时期下做好政府协商就是为了能够继续深化群众路线工作,通过协商广集民智、广纳民意,让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来,让人民群众永远跟党走,永远支持党。
习近平同志强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虽然,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有独特优势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推进其现代化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亟待改进的地方。比如政府权力的行使还习惯于管治式思维,政府还没有很好地学会如何与市场、社会和社会公众打交道等。因此,加强政府协商民主建设,将有利于将政府行使权力的过程调整为与社会协同共治的过程,有利于通过协商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并提高效率,大幅提高政府立法和决策的社会认同,全方位提升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高度重视和落实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只有在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前提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建立起来。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农村土地征收、城镇房屋拆迁、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等一些领域的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产生这些社会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或多或少都与政府工作不到位、不得力甚至违法行政有关。实践证明,协商是有效化解矛盾和冲突的重要方法。政府加强协商民主建设,有助于与社会公众增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从而减少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2013年3月修订通过的《国务院工作规则》,设专章对“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出了明确要求。然而,一些政府及其部门有时候仍然“一意孤行”,在作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时,不进行充分调查研究,也不充分征询人民群众的意见,仅凭经验或站在个人的角度“拍脑袋”决策,结果往往导致决策盲目,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政府工作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究其原因在于决策不够科学化和民主化。因此,加强政府协商,主动构筑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和途径,形成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实现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决策结果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和社会呼声,从而为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