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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政府协商发展的逻辑起点

一 理论界的概念引入与本土化努力

国内学术界对于协商民主研究的起源受到西方学界的深刻影响,理论界普遍认为,2001年西方学者哈贝马斯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引入中国学界后,国内学者开始译介国外相关理论著述,并撰写一大批学术理论文章。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学术上自由争鸣的态势越发明显,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的态度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正如一些学者所述:“近年来,国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在取得了部分共识之外,表现出相当的差异性。在研究取向方面出现了‘以协商为工具’和‘以协商为目的’的‘道术分野’;研究内容上,则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关系方面出现‘优先论与互补论’,在协商民主与政治协商关系方面出现契合论、差异论、优势论,在协商民主发展路线方面出现嵌入论和载体论等差异。”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中国学者对于协商民主的态度和研究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但协商民主与中国本土化元素的结合也成为理论界的主要努力方向。国内学者开始总结中国协商民主的历史来源、形成路径、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努力将协商民主与中国文化基础、理论创新、制度载体和政治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中国式的协商民主理论体系。比如,有学者研究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与协商民主的关系,认为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民的重要法宝,人民政协是党促进人民联合与团结的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是党以民主的方式促进人民团结的重要机制;强调人民政协成立以来,其性质、地位、职能和作用是随着历史发展逐渐发展的,这些带根本性的发展使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实务界,全国和地方各级政协组织专注于阐述政治协商与协商民主一脉相承的关系; 有学者研究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的思想演进,指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运行在中国已有60多年的历史,回顾中国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总结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历史演进,揭示中国共产党协商民主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理论创新,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有学者研究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与协商民主的关系,指出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取得胜利的重要法宝,群众路线的基本观点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就是要把党的正确的主张变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新时期下的群众路线即体现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方面继续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另一方面,继续加大力度通过协商民主让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和接受党的政策。

二 地方政府主动、被动和偶然的实践探索

地方政府对于政府协商的实践并没有落后于理论界的学术探讨和研究,相反,地方政府的生动实践为学术界将协商民主本土化提供了鲜活的案例和丰富的经验。总体来讲,地方政府的实践探索来源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方面的推动。在宏观层面,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产生了深刻影响,人们“走出了单位的城堡”,社会公众的独立性、自主性增强,我国国家与社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从而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 在中观层面,我国提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目标,从传统的“行政本位”努力向“社会本位”转变,由单向的行政方式转变为合作的治理方式,在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上政府主动有所作为,吸纳社会不同阶层参与公共行政行为。 在微观层面,随着社会公众民主和权利意识的提升,一些公众寻求通过暴力或不合作的行为方式与政府进行抗争,地方政府迫于推动工作和“维稳”的政府层级式考核压力,被迫探索与社会公众协商对话的机制。

基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原因,地方政府在实践层面开始积极探索符合自身情况的政府协商机制,比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参与式预算、听证会等具体办法。地方政府协商机制的产生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主动性、被动性和偶然性。主动性是指地方政府认识到利用协商机制有助于推动政府工作、缓解社会矛盾和创新社会治理。比如,2012年,云南省在推动财政预算改革的战略布局中,在盐津县试点群众参与预算改革,形成庙坝镇和豆沙镇两种模式,2013年扩大至中和镇、牛寨乡共四个试点乡镇。浙江省温岭市民主恳谈会起源于1999年举办的“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论坛”,后经市委发文,民主恳谈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被动性是指政府在推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激化了政府和民众矛盾,从而迫使政府采取特定协商机制听取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声音。比如,2012年广州市在同德围地区的征地拆迁问题上推进困难,遇到群众的强烈抵制,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广州市在同德围地区成立“综合整治工作咨询监督委员”,让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居民、村民、企业代表共同参与,形成政民互动的“同德围模式”,有效地解决了拆迁问题。偶然性是指协商机制是地方政府在推动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或推动其他工作中产生的附属品。比如,2009年顺德被列为广东省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先行先试地区和广东省综合改革试验区,先后启动“大部制”改革、“简政强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农村综合改革,培育社会组织、慈善组织,以及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工制度等。2010年1月,顺德区容桂街道率先成立顺德首个公共决策和事务咨询委员会,这也是全国首个镇(街道)级别“决咨委”。此后,顺德区级决策部门、区属政府部门、所辖镇街等各级主要政府机构和部门普遍建立公共决策咨询委员会。

三 理论争鸣与地方探索的共同升华:《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的出台

国内学界虽然总体上认同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期望协商民主在中国发展,并提出推动协商民主发展的原则和途径,但协商民主能否可持续、制度化,前景如何仍是学界关注和争论的主要问题。事实上,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共同探索和推动下,协商民主进入了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顶层设计层面,纳入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总体规划,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重要的动力来源之一。 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大上第一次明确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写入报告。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关于协商民主的解释共计328字,根据笔者对文字进行内容分析,虽然此时提出了协商民主应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但并没有提出协商民主建设的具体层次和体系,其中有177字仍是关注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紧接着在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共计573字解释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也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尝试将协商民主建设的体系层次化和系统化,提出“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在解释中继续用187字强调人民政协和政治协商的功能,还用156字的篇幅强调了统一战线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间的协商。然而,笔者访谈发现,实际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于协商民主体系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的标准,更多是根据政治实践和听取学者建议而划分的五种类型。

鉴于行政协商提出的时间较晚,据CNKI搜索(精确匹配),学术界对于行政协商的研究文章仅有十余篇,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将协商民主划分为七个方面,即“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由此可以看出该意见按照协商主体的类型进行了明确划分,尝试明确中国协商民主建设的体系和逻辑。至此,政府协商正式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更为常用的话语。这里我们可以基本判断,行政协商是政府协商的前身。 xTa5mbdYfnBpWACzNZUEBJgp07DtZPPDYcWKznEW6AWHXCgm0DHtEQWFNiIuCL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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