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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协商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我国有根、有源、有生命力,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2014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明确了重点加强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积极开展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逐步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的任务。其中,政府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是国家公共行政权力的象征、承载体和实际行为体。政府发布的行政命令、行政决策、行政法规等关系到全体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政府在协商民主体系中总是不可避免地要与人大、政协、政党、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做好、做扎实政府协商对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非常必要。 +neyh20GJLS+cSfGBkhx75QwWXUwe73m4Beqd5i6iNaR3W/jwPuAeS7zqbDPBc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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