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阐明政党协商的性质,有助于明确政党协商与其他协商方式的共同特征与差异性特征,有助于明确政党协商的边界,并在此基础上聚焦协商主题,推动政党协商走向深入。
人们日常理解和认识的政党协商,总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联系在一起。但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情况下,如果仅仅局限于从政治协商角度来理解政党协商,其内涵就略显狭窄了一些,也缺乏对政党协商与其他协商形式密切关联性的重视。但是,对政党协商的理解又不能过于泛化,进而模糊了其与其他协商形式的区别和差异。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那样:“在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生活中,政党协商有着多重属性:它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社会主义统一战线的重要实现形式,亦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平台。” 也有学者指出,“政党协商是一种高层次、精英层的政治对话,不是普通党员之间进行的协商。政党协商具有很强的引导性和示范性,起到‘风向标’的作用。” 因此,政党协商的性质可以定位为: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政党协商首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特征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这种特点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现实,体现了我国政党制度的结构与逻辑,能够实现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协商合作,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进行协商和科学决策。政党协商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实践形式。其次,政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这七种协商渠道和形式中,政党协商处于首要的位置,凸显了政党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最后,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代表自身所联系的群众的利益,通过政党协商可以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从而争取民众对于我国政治制度的认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各民主党派汇集的知识、智慧、资源优势,可以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提供有效的资源,通过政党协商有利于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
协商是有人参与的政治活动。政党协商的参与者是代表着政党、代表着政治组织参与的。协商主体主要界定的是谁与谁协商的问题,也就是谁来参与协商的问题。
有学者认为,当代中国政党协商的主体是参加协商的中共与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各族、各界人士。 也有学者认为,从数量与组成方式看,协商民主的主体分为个体参与者与集体参与者。政党集体进行的集体性协商、个体之间的协商(如中国共产党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与民主党派成员之间的个体协商交流)、个体与集体之间的协商(如中国共产党个体党员与民主党派集体之间进行的协商)均构成政党协商。 还有学者认为,政党协商除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外,还包括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 这些研究和判断虽然具有启发性,但都存在无限扩展政党协商主体范围的趋势。
从政党协商的本意来看,其主体应该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这也是学界普遍的看法。因此,如果个体代表政党参加协商,那么此时的协商已经不再具有“个体属性”,而应归于政党协商;如果个体只是代表自己进行协商,即使该个体具有政党成员的身份,那么,这种协商也不是政党协商。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政党成员的个体参与笼统地归属到政党协商范畴之中。
在我国政治协商制度中,参与各方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工商联。由于历史原因,政治协商的实际参加主体除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外,往往还包括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基本形成了一种惯例。客观来看,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政党协商,有特定的历史源流和背景。我们党对无党派民主人士始终有一个比较明晰的定位,即“他们在形式上没有结成党派,但实质上是有党派性的” 。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工商联作为人民团体的定性也已非常明确。因此,将工商联作为政党协商的参与主体,虽然有政治协商的政治惯例作为理据,或者有现实需要,但必须在理论上给予深入分析,在政策上给予清晰区分。2000年中央统战部部长王兆国在与全国工商联组织负责同志的一次谈话中就强调指出:“工商联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有参政议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职能,但工商联不是政党,不要往政党上靠,否则将来会出现许多问题。” 因此,从更为宏观和全局性角度考虑,政党协商的参与主体应该分出层次来,根据不同对象的属性和特点,赋予不同的角色定位和履职空间。各司其职、各归其位尤为重要。
《意见》明确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有关部门要为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参加协商做好联络服务”。这里只是一般性地指出上述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可以参加政治协商,或者协商,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否参与政党协商。而《实施意见》则明确了“无党派人士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政党协商”。“工商联是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参加政党协商。”但在术语上用的是“参加”。因此,我们说,我国的政党协商有两大核心主体: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政党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不是八个民主党派内部的协商。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可以作为重要参与者参加协商。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虽然《实施意见》把无党派人士和工商联纳入政党协商的范围,但政党协商主体是执政党和参政党,政党协商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导性和民主党派的参与性的有机统一。
政党协商提出之后,就需要明确其与政治协商、政协协商的关系。虽然提法不同,内涵与边界也不一样,但三者既有区别又相联系,而且都统一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中。
政治协商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政治活动。政治协商是一个统领性的范畴,它既包括政党协商,也包括政协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典型表现形式,在协商民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党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基于共同的政治目标,就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直接进行协商的重要民主形式。政协协商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这两种协商方式都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协商主体、协商内容等方面有相同、相似或者交叉的部分,但两种协商方式并不互相包含,更不能互相替代。”
在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参与主体、协商渠道、协商程序等方面。政党协商重点在于协商主体,政协协商的重点在于协商载体。政党协商侧重于党际协商,体现多党合作的精神;政协协商侧重于界别之间的协商,体现社会协商民主的精神。“较之于政党协商,政协协商的主体更为广泛多层、政协协商的内容更为广泛多面、政协协商的形式更为多样、政协协商的程序更为细致规范。”
政治协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三者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性质、结构和特点。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效避免因协商内容、过程交叉和重叠而造成的政治资源浪费和效率的降低,满足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我们深入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推动我国的协商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同属于政治协商,都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为制度依托,二者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因此,无论是政党协商还是政协协商,只有各自发挥好作为协商民主制度渠道优势的同时,实现相互之间的衔接配合,才能够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