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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的政治发展走出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的政治发展必然要在尊重自身传统和现实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并借鉴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遵循时代趋势与发展共识,发掘既有体制的潜力,实现民主制度的民主化,从而建构一种适合中国自身国情的民主政治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以民主的基本价值为取向,以民主的制度建构和程序设计为路径,以实现人民民主为最终的归宿。在这一基本政治模式框架内,协商民主的生长、发展与完善,离不开已有的成就与基础,同样也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理论准备是否充分,是否说得明白、合理,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我们的制度建设的规范程度、适用程度以及实践效果。

一 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

具有多元文化特质的主体通过对话、讨论实现相互间的理解并形成共识,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含义。主体间的这种实践活动何以可能,需要从哲学的高度,或者说认识论的视角加以解释,从而为协商民主的实践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协商民主的哲学基础,一方面需要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寻找依据,另一方面则需要在传统的文化中挖掘资源。

1.马克思主义的交往实践理论

在近代哲学家看来,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和达成共识的可能性是自明的、不容置疑的。胡塞尔的现象学凸显了主体间性问题,把主体间的相互认识以及对客观对象达成共识的可能性建立在主体的“同感”、“移情”和“统觉”基础上。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揭示了语言规则与生活世界的关联,把主体间的可理解性建立在语言游戏规则所体现的交往活动的公共性上。伽达默尔的哲学释义学强调历史、传统、文化和语言在主体间理解的意义和价值。这些学者的哲学思考揭示了主体间性在认识论中的价值,即知识本身的客观性、真理性并不能凭其自身而得到确证,而是需要借助一系列主体间有效的共同规则、规范和标准,才能进行和实施。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他们的思考也存在不足。例如,试图在先验自我的框架内解决认识的可能性和确定性问题,把认识的可能性建立在哲学思辨的基础上,看成纯粹意识本身或者说语言领域内的事情;认为知识的客观性本身取决于主体间性,将主体间性视为知识真理性的标准,而不是只把主体间性效验作为证明性和参照性条件; 等等。而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军人物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重建了传统主体的概念,确立了协商主体是在交往关系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性,而不是独立存在的实体。哈贝马斯认为,话语理性建立在主体间符号化的协调和理解关系之上,是一个纯粹程序性的商谈论证程序,并对历史文化传统进行反思和批判,共识只能来自对话和商谈;他关于普遍语用学的理论为协商主体的对话和交流奠定了语言学基础,确立了理解和沟通的有效性条件。 哈贝马斯由此提出了自由主义、共和主义民主之外的第三种民主模式——协商政治模式。

但是,马克思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交往实践理论是我们认识和实践协商民主的重要哲学基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最早提出了交换、交往异化等问题,并反复提到了“交往”、“社会交往”、“交往的需要”和“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等范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劳动生产中交往关系的运动过程进行了研究,先后使用了“个人之间的交往”、“和他人的交往”、“互相交往的人们”和“世界交往”等范畴。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人的本质是在人与人的关系通过人自身的实践活动不断对象化过程中生成和发展的。人类自身正是通过交往在历史变革中实现着自身种和个体存在物的进化。“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 人必然是一种关系中社会性的存在。他自身的存在即使是个人化的,也是一种社会的活动。

马克思主义强调交往是实践的前提,实践是交往得以产生的基础。这种交往是一种以主客关系为中介的主体和主体之间全部社会交往的总和。通过语言符号进行的精神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即实践)是一致的。语言是生产实践的产物,是交往的形式之一,但绝不是交往的前提和基础。“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因而也为我自身而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交往实践理论真正实现了主体性与主体间性的辩证统一,以唯物的、辩证的、历史的视野为协商民主的发展奠定了真正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具体表现在:协商主体从根本上说是作为历史创造者和推动者的人民群众;协商客体是人民群众在劳动实践和交往实践中形成的共同性事务;协商的前提是已有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协商共识达成的可能性源于人们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创造的实践模式和公共空间;协商价值在于人们通过交往突破有限理性形成更具科学性、普遍性的认识;主体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民主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交往实践发展的水平。多元文化和社会不平等造成的难以通过沟通交流解决的协商困境,都可以在变革社会现实的实践中得到解决。

2.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协商”基因:观念与制度

任何国家的政治发展,都与自身的政治文化传统存在天然的、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中国历史传统和制度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协商因子,为当下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内在的文化滋养。“和而不同”,就是既坚持原则又尊重差异,既相互碰撞又形成共识,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求同存异”,就是既尊重不同利益表达,又超越分歧而达成共识。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协商因子,并为现代协商政治提供了思想基础。在思想观念上,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以民为本”。“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人民群众是治国的基础,只有民众安居乐业,国家才能稳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厘清了民众、国家和君主的关系。“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民本思想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当一个王朝能较好地贯彻民本思想,社会就得以发展,封建统治就相对稳定;反之,当一个王朝不能较好地贯彻民本思想,对老百姓残酷剥削和镇压,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矛盾就会激化,社会就动荡不安。

其二,“天下为公”。中国传统文化中有许多“天下为公”的观念。“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古人所谓“大同”社会其实就是一个以公为观念的理想社会。管子认为,“任公而不私,任大道而不任小道。” “崇公灭私”,“立公弃私”,“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最终做到“大公无私”。这种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观念对于社会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公’的价值意义中最主要的和最核心的是把国家、君主、社会与个人贯通为一体,并形成一种普遍的国家和社会公共理性”

其三,“和而不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和”“合”,即和谐、合作。“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小德川流,大德敦化,此天地之所以为大也。” 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的思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它蕴含着不同事物之间的融合或平衡,强调的是和谐和合作,而不是分歧与竞争。强调不走极端,要求人们之间相互妥协与包容。

诸如“民本”“天下为公”“和”这些观念 ,反映在政治领域,反映在现代民主过程之中,就是要求尊重多样的差异性存在,以民众共同的利益、公共的利益为依归,通过相互理解与沟通达成共识,也即“求同存异,和平共处”。不同力量、不同观点、不同利益之间和谐共处,首先要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公约数”。其次,尊重不同的意见、主张。传统文化中的这些思想与现代民主政治的精神实质有一定的契合度,与协商民主要求的尊重差异、相互尊重、协商共识有一定的契合度,从而为协商民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传统文化中对“公”的极端强调与对“私”的彻底排斥,实际是在传统政治生活中为打着“公”的旗号对人们的利益和个人权利进行剥夺,并为专制政治剥夺社会提供理论基础。现代民主社会,必须兼顾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维护公平理性。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不是把人民当作国家的主人,让人民当家作主。它是从属于封建统治思想并为君主统治服务的,代表少数人的利益,只是一种由统治者向被统治者施予的恩惠,人民只是被动地、消极地接受的客体。

在这些有利于“协商”生长的观念形态之外,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也制定了一些听取不同意见、施行权力监督、了解民意的制度,例如谏议制度、朝议制度以及庶民议政等。所谓“谏议制度”,指的是“言官谏诤”,也就是要求谏官或者言官对国家管理提出看法、观点和建议。这种制度虽然是为监督王权而设,但是谏官可以对政治决策提出批评并进行监督和讨论。“国家立谏诤之官,开启沃之路久矣。” “谏议制度”正式制度化是在秦朝,汉朝沿袭这一制度,东汉时期谏官成为定官。在明清两代由于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谏议制度”逐渐废止。所谓“朝议制度”,也叫朝会制度,是我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决策制度。这种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部落议事会和部落人民大会。“朝议制度”在秦朝时得以确立,是君主与大臣之间为决策而设置的制度安排。所谓“庶民议政”,是指民众可以对国家政治进行议论和批评。春秋时期郑国子产“不毁乡校”被传为美谈。要实现政治稳定、政事畅通,统治者不仅要有诤谏之臣,更重要的是要倾听庶民百姓的意见。

在传统中国的文化和历史中,有着丰富的有利于协商生长的本土资源。这些观念、制度与现代的协商民主的理念、原则存在一定的契合性。“和”的文化、“公”的观念、“民本”思想分别与协商民主的包容性、公共理性、民主观念相契合;在传统制度方面,谏议制度、朝议制度、庶民议政与协商民主所要求的信息真实、商议原则、人们参与讨论相符合。这些都是当今中国发展民主协商的重要资源。尽管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利于“协商”的资源,但它们都是传统政治制度下的产物,都与专制制度、文化和君主政治相关联,因此,这些资源必须经过创造性的转化,合理地嵌入现代民主体制之内,才能够对促进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 协商民主的理论逻辑

1.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是我国协商民主的思想源泉

马克思主义的崇高目标,就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具体地说,就是消灭人类社会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消灭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社会制度,解放被剥削和被压迫的工人阶级,最终解放全人类,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性的完全复归和个性的彻底解放。根据这一目标,马克思主义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社会开展了系统的、深刻的分析和批判,这里既包括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批判,也包括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批判。另一方面,为未来国家制度、社会进步勾勒出了“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建设蓝图。不管是批判,还是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最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国家和民主的分析与研究、对资产阶级虚伪民主的揭露和对共产主义真实民主的向往。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主要包括这样几个内容。(1)一般意义上的民主。马克思认为,民主的一般意义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只表现为一种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然而民主制独有的特点是:国家制度在这里毕竟只是人民的一个定在环节。” (2)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批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 列宁也认为,“极少数人享受民主,富人享受民主,——这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 (3)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无产阶级高扬的旗帜。“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 恩格斯在1845年就指出,“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还是模糊的。我们在估计共产主义的战斗力量的时候,可以放心地把这些具有民主思想的群众估计在内。而且,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 因此,“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是战斗的无产阶级的首要任务之一” 。实现社会主义,必须走民主之路。列宁曾经指出,“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

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公开意见表达的尊重、对民众参与的鼓励和对不同利益表达的保障。例如,为了在理性批评中维护党的思想统一,恩格斯就指出:“党内的分歧并不怎么使我不安;偶尔发生这类事情而且人们都公开发表意见,比暮气沉沉要好得多。” 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表达、辩论、批评等民主形式,才能够实现团结和相互的理解。而这种相互批评的重点在于保障批评性言论的自主表达:“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逃避批评,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 列宁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尤其重视这种言论自由、讨论和批评等。“在这些统一的组织里,应当对党内的问题广泛地展开自由的讨论,对党内生活中各种现象展开自由的、同志式的批评和评论。” “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关于民众是实践主体的观点、对意见表达和沟通的强调,以及对自由平等讨论等因素的认知,为我国协商民主的提出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直接依据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以及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党不断地深化对民主的认识和思考,从而形成了包括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意义、目标、实现形式、民主制度等内容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理论,并以此指导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民主政治建设。1945年7月,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黄炎培所提“人亡政息”周期律问题时明确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其实,这一点,也恰如毛泽东所说的,“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 。在革命时期,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是共产党的中心任务,但夺取政权只是手段,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民主。因此,1981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就明确提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任务之一。”自党的十三大起,历届党的代表大会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设计。例如,(1)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民主制度,包括一项根本政治制度、三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等。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中,对实行民主政治过程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政治参与、意见表达、利益沟通、协商对话等内容的强调,为当前协商民主的提出和发展提供了基本依托。“要让群众能经常表达自己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政协会议上,职工代表大会上,学生代表大会上,或者在各种场合,使他们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有小民主就不会来大民主。”

反之,如果不实行民主,就会导致错误和失败。“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犯大错误。因为我们如果关起门来办事,凭老资格,自以为这样就够了,对群众、对党外人士的意见不虚心去听,就很容易使自己闭塞起来,考虑问题产生片面性,这样非犯错误不可。”

3.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是我国协商民主的重要基础

在革命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把多党合作的思想具体化为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政党关系的思想,论述了无产阶级与其他工人政党、其他民主政党的关系,同时也阐明了无产阶级政党在这种关系中应坚持的原则,从而形成了他们关于多党合作的思想。

共产党应该团结其他工人政党。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 “共产党人的最近目的是和其他一切无产阶级政党的最近目的一样的: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这说明工人阶级政党的共同利益是相同的,共产党与其他工人阶级政党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而不是对立的关系,因此,可以团结在一起,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

共产党可以而且应该与其他民主政党结成同盟。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就明确提出多党合作的思想,指出:“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共产党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 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政党肩负着“解放全人类”的历史使命,为实现这个伟大的目标,共产党需要团结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组成革命统一战线。

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列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同盟军的理论基础上,结合俄国当时的社会现实,通过正确分析俄国的社会现状,提出俄国无产阶级必须尽最大努力联合同盟军,在联盟中必须坚持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权和独立性,正确地制定了联合一切进步阶级、阶层和其他民主政党的政策,并在革命斗争中形成了如何处理共产党与其他政党关系的思想。最重要的是,列宁从社会主义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出发,阐发了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中实行多党合作制的初步构想,论述了实行多党合作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基础,形成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中如何处理政党关系的多党合作思想,并积极进行多党合作制的实践。

共产党根据中国革命实践的需要,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创造性地运用于我国政党关系和政党制度领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

共产党人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共产党必须建立同其他党派的合作关系的思想,建立了广泛的革命统一战线。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开始面临革命胜利后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权的问题,也就是能否将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发展成为多党合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从多党合作制度看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中国化政治制度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提出要建立一个由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开始设想把这种带有无产阶级统一战线性质的多党合作关系转变为国家基本的政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这一设想得以实现,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被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多党合作的政党关系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制度,成为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与多党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在这种制度中,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各党派相互合作协商,不是一党独占国家政权。这种新型的政党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发展与突破。

(陈家刚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tybvQKUMQLWFMzp/VAiLayZhwaKDGfDyJDgL+VTUOQllrwQ5S8E/j8XsSCFEz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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