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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非洲援助理念与欧盟的外交定位

欧洲联盟不是一个主权国家,而是一种政治体制,一种由诸多渴求拥有负责人的政府进行善治的国家和人民所组成的联盟。 在实践中,欧盟是基于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人类的基本自由以及法治原则等西方基本价值理念而发展起来的国家联盟。这些核心价值理念充分体现在其内外政策中。在对内政策中,欧盟将这些价值理念作为成员国以及申请入盟国家必须遵守的原则。如若违反,欧盟将进行相应处罚直至终止其成员国资格。在对外政策中,欧盟以和平、自由、民主、法治、人权等五个核心价值理念和可持续发展、良治、社会团结、反歧视等四个次级价值理念作为其“规范”的基础,制定包括发展援助政策在内的外交政策,企图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欧盟的价值理念,建立一种西方主导、以欧洲价值理念为基础的多边主义世界体系。由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国际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加之欧洲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这为欧盟争取相应的国际政治地位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对自身实力地位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欧盟对自己当前和未来的国际身份和地位进行了符合自身特性的定位——“规范性力量”(Normative Power)。以此定位为依据,欧盟逐步调整了自己的对外政策,并在其外交实践中展开了与自身“规范性力量”相适应的规范性外交。在发展援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欧盟将发展援助作为其推行规范性外交,显示其“规范性力量”的载体,通过发展援助来彰显欧盟的国际地位和重要的国际力量。

一 规范性力量:冷战后欧盟对其国际角色的定位

欧盟规范性外交政策的出台主要源自冷战后国际格局的变化和欧盟对自身“规范性力量”的认知和定位。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欧共体发展为欧洲联盟,成为超国家行为体。为提升欧洲在国际体系中的影响力与维护自身的利益,欧盟根据变化的国际局势,重新审视自身的实力,确定了在国际体系中“规范性力量”的自身定位,推出规范性外交,即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欧盟的核心价值理念,试图以规范建构后冷战时期的国际政治多边体系。

(一)国际格局变化催生欧盟重新定位

冷战时期,西欧作为对抗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在两极对峙的国际政治格局中,成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的中坚力量。1951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以《舒曼计划》为蓝本,签订了《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建立了煤钢共同体。1957年,上述六国签订《罗马条约》建立了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1965年,六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将上述三个机构合并,1967年,建立了欧洲共同体。这期间,欧共体成员国对内恢复和发展经济,对外则与美国结盟,紧随美国对苏政治上遏制、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对抗的全球战略。在安全上,欧共体则依靠美国主导的北约的保护,共同对抗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20世纪80年代末东欧剧变,1991年苏联解体,长达40多年的美苏争霸的两极国际政治格局顷刻瓦解。此时,来自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集团的政治和安全上的压力迅速消失。国际政治格局戏剧性的变化为欧共体对外政策的改变提供了新的契机。

这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首先,以苏联为首的东方阵营的瓦解使西欧和平与稳定的外部安全威胁消失。欧盟可以摆脱在安全上对美国的依赖、在对外政策上对美国的亦步亦趋的困局,使其在冷战时期一直追求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获得发展的空间。其次,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不再是美苏争夺的对象,非洲国家在美国全球战略中的地位下降。一些地区出现的权力“真空”有利于欧盟介入。而作为欧洲后院并与欧盟国家有着传统关系的非洲地区理所当然地成为欧盟的首选。

这一契机促使欧盟重新思考自己的外交目标和对外政策。然而,合适的外交目标取决于对自身在国际舞台上角色的准确定位。

(二)审视自身实力,定位规范性力量

此时,欧洲一体化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87年,对欧洲一体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文件《欧洲单一法案》生效。据此,欧共体12国在1992年之前建立商品、劳务、人员、资本自由流通的统一大市场,并将货币、科技和环保纳入共同体的行动范围。此间,包括建立关税同盟、共同农业政策、欧洲货币体系、科技合作等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1991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和《欧洲政治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确立了欧洲共同体、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为欧盟未来发展的三大支柱。欧洲一体化跃上一个新台阶。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洲联盟成立。欧洲一体化进程从经济领域外溢到政治领域。“外溢过程中最重要的政治目标是建立欧洲人民更加紧密的联盟的基础,把过去为成员国保留决策权力的一些新领域授予欧洲联盟,其中包括经济和货币政策,社会政策(福利和健康),外交政策(安全、和平和裁军)。” 在此进程中,欧盟成员国让渡了更多的主权行使权,使欧洲联盟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超国家行为体。欧洲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作为欧盟支柱之一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出台为欧盟重新确定自身的国际地位提供了组织和制度基础。

欧洲一体化的进展为西欧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增强了西欧整体的经济实力。在欧盟建立的1993年,欧共体12国人口达到3.2亿人,面积225万平方千米,国内生产总值超过75069.41亿美元。在总体经济实力上明显高于美国(1993年,美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65829.00亿美元)。欧共体也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29722亿美元。同时,欧共体还是全球发展中国家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援助者,多边贸易体系的倡导者和主要领导力量。

然而,与不断增强的经济实力相比,欧共体的军事实力明显不足。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称欧洲是“经济的巨人和军事的侏儒” 。因此,当时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主任弗朗索瓦·杜舍尼(Francois Duchêne)将欧共体的对外影响力定位为“民事性力量”(Civilian Power)。他认为民事力量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经济力量实现国家目标;二是优先以外交合作手段解决国际问题;三是愿意利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制度推动国际进步。 彼时,欧共体在国际社会中的“民事性力量”受到广泛的认同。那么,冷战结束后,欧盟仍然以经济实力为支撑的“民事性力量”作为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定位吗?

2002年,伊恩·曼纳斯(Ian Manners)发表了《规范性力量:欧洲术语的矛盾》一文,认为无论“民事性力量”还是“军事性力量”欧洲,都是基于冷战时期的国际环境与思维模式得出的论断。二者类似自由制度主义与新现实主义之争。然而,真正能解释冷战结束的是建构主义。冷战的结束并不是西方在经济力量或者军事力量上优于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而是在规范和意识形态方面获得了胜利。因此,观念和规范的力量不容小觑。为此,他将欧盟未来的身份地位定义为“规范性力量”。表1-3是爱德华·卡尔、约翰·加尔通以及他本人对三种力量的界定和归纳。

表1-3 民事性、军事性与规范性力量

基于曼纳斯的界定,“规范性力量”欧洲的概念应是:“试图以‘超越威斯特伐利亚主权体系’的理念为基础,通过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凝聚起来的价值观和规范,塑造欧盟这一当代独特的政治实体的新道德形象,不仅以其界定自己身份的性质和在国际舞台上的角色特征,而且以向世界推行这些价值观、规范为欧盟的职责和目标。”

鉴于对欧盟自身实力的综合考量,为寻求与其经济实力相匹配的国际影响力,克服军事力量不足的不利因素,以“规范性力量”欧洲来定位未来欧盟的发展方向无疑是最合适的选择。“规范性力量”突出强调欧盟核心价值理念,推广欧洲规范,以此塑造非欧盟国家的观念,使欧盟在国际上产生规范性影响。作为“规范性力量”影响世界还在于其具有其他经济体不具备的优势——欧盟经过一体化的建设,掌握并创建了各种参与、协调与合作的机制,熟悉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国际性组织、区域间的合作机制以及其他各种渠道,影响全球规则的发展方向从而维护了欧洲利益的技巧。“规范性力量”欧洲传递出的是和平与循序渐进的观念力量,欧盟不会因为他国不接受欧洲规范而使用武力迫使对方接受。正是在国际局势变化以及欧洲自身重新定位的双重作用下,欧盟开始在国际社会中展现“规范性力量”,对外输出欧洲价值理念,推行规范性外交政策。

(三)“规范性力量”的基本价值观

尽管当时在欧盟的政策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用“规范性力量”来对自己未来的国际身份地位定位,但是从欧盟此后的外交政策文件和对外政策的实施来看,已经开始将“规范性力量”的理念运用其中。这一理念被曼纳斯归纳为9个核心概念:可持续的和平、社会性的自由、共识性的民主、超国家的法治、相互关联的人权、社会团结、公平与反歧视、可持续发展以及良好治理。 [15] 9个规范中前5个被认为是欧盟的核心规范,后4个是次级规范,这些规范彼此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从欧盟的发展历程可知,“规范性力量”的5个核心规范均来自欧洲对自身身份性质的界定,2000年后,次级规范中的良好治理被提升至更重要的地位,欧盟对上述规范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实践中反复内化,使得这些核心价值理念的规范性增强。和平是欧盟最早的规范,在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创伤后,欧洲人民深知和平来之不易。对和平的追求是欧洲走向一体化的最重要的原因。通过法德和解,成立经济共同体,实现欧洲的长久和平。自由的观念在欧洲实践中,除了人身基本自由外,还为在制度和政策上保障和推行经济自由,包括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通。在此基础上对政治、文化自由也有所保障。民主体现在欧盟成员国均为民主国家,拥有较为完善的民主制度,后来欧盟在建设超国家机构中也遵循民主原则。法治精神在欧共体和欧盟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从创建到深化,各项制度框架都有法律依据,欧盟甚至被称为“法律共同体”。在保护人权方面,欧共体国家在二战后遵循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制定了欧洲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人权保障机制,同时在欧盟/欧共体的政策文件中反复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性。良好治理是伴随欧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办法。良治强调制度的作用,试图通过合理的治理规避潜在的问题,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 人权、民主和良治在规范性外交中的地位

人权和民主观念是欧盟/欧共体建立之初就有的观念,在后来的发展中被不断深化和强调,成为欧盟最核心的价值观念。良好治理的观念虽然提出时间较晚,但是该观念被欧盟有效地利用与推广,成为冷战后全球性的价值规范。可见,人权、民主和良好治理是欧盟目前最推崇的价值取向,加之此三者拥有巨大的道义力量,在欧盟的规范性外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作为核心价值规范的人权和民主的发展演进

人权规范虽然在《欧洲单一法案》中被首次提及,但欧洲地区的人权保护机制开始很早,制度较为完善。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欧洲委员会出台《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9年,又在斯特拉斯堡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两个常设机构,负责实行人权条款并进行监督。这为欧共体后来的人权规定确立基础。1993年,欧盟成立,2000年,颁布《基本权利宪章》,确立了欧盟人权保护机制的明确原则,欧共体法院也被赋予保护人权的功能。至此,欧洲拥有两种并行的人权保护机制。欧洲委员会由于历史悠久,在保护人权方面经验丰富、机制完善。欧盟后来加入《欧洲捍卫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共体法院也可直接援引该公约的规定处理事务。

民主规范是欧盟/欧共体较早确立的价值规范,主要同人权规范一同在欧盟/欧共体的重大法律文件中反复表述和强化。1957年的《罗马条约》中重点强调“通过合并各国的资源以维护和平和自由”,其中虽并无明确提及人权与民主,但维护和平和自由必然需要以上两个规范。1993年的《欧洲联盟条约》前言中要求成员国需对自由、民主以及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规范和法治规范进行确认与坚持,还要求成员国的政体应建立在民主原则之上。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进一步深化民主和人权规范。其中第6条规定:“欧盟建立在自由、民主、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法治原则的基础之上,这是成员国的共有观念。” [16] 申请入盟的成员国必须拥有民主制度。2004年,首部《欧盟宪法》出台,除了对人权民主规范的重申外,规定欧盟超国家机构按照民主的规范进行构建。2007年,《里斯本条约》出台,结束了欧盟倡导6年的制宪议程。该条约促使欧盟决策机构和程序更加民主化,同时还能够更有效地保护人权并关注社会问题。具体包括,规定百万以上的欧洲公民可以直接向欧洲委员会提出议案,有助于提高欧盟民主制度的效率,缓解民主赤字。同时发展了欧盟人权法,确立了《欧盟基本人权宪章》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效力,使欧盟范围内人权保护更进一步。

除了欧盟官方法律文件对人权和民主规范进行确认外,对于申请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欧盟专门设立了哥本哈根标准,其中遵守人权和民主规范是关键。成员国资格要求申请国已经:“1.具有确保民主、法治、人权和尊重与保护少数民族权利的稳定制度;2.具有行之有效的市场经济和应对联盟内部竞争压力和市场力量的能力;3.具有履行成员国义务的能力,包括恪守政治、经济和货币联盟的目标。” 其中第一条的政治标准是最为重要的条件。

(二)作为次级规范的良好治理及与核心规范的关系

良好治理不属于曼纳斯提出的欧盟规范性力量的五点之一,被算在规范性力量的补充内容中,属于次级规范。虽然产生时间晚、发展时间短,但良好治理由于其重要的作用在近些年成为欧盟规范性外交最多提及的规范。

良好治理规范的关键词包括民主参与、透明度和问责制。良治有赖于培养和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自治和公民社会对公共权力机构的监督。 欧盟的良好治理规范一直侧重于强调有效的政府和健康的公民社会,二者之间实现制约和有效平衡。欧盟的发展过程中,格外注重公民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希望将公民社会作为表达民意的重要渠道。

良治规范得到认同和推广是在欧盟成立之后。最初欧盟在文件中将其表述为民主治理,该表述更多强调通过合理的制度和实施手段从而实现政府职能有效性的提升,进而充分发挥民主制度的优势,最终保障各项人权与实现国家发展。欧盟自身在充分践行民主治理规范并获得公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后,认为该规范对于非洲国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帮助。但该观念过于强调西方民主概念,在规范性外交中普及困难,后来欧盟将治理的含义细化,不再仅限于民主方面,好的治理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至此良好治理规范正式成型。总体而言,良好治理规范对于提升欧盟援助效果有所裨益。同时,该规范的有效实施是人权和民主两个核心规范得以实现的保障。因此,不难理解欧盟反复强调与重视良好治理规范。

(三)人权、民主和良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核心规范人权、民主和次级规范良治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其一,在欧盟的规范性外交中,人权、民主规范处于核心地位。人权保护是一个极其广泛的领域,就保护的内容而言,既包括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包括发展的权利。就保护的实施而言,既有宪法的保证,也有具体法的遵循,还有各种保护机制的建立和监督。近代人权观念从欧洲产生并得以发展,欧洲国家在历史发展中积累了人权保护的丰富经验。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人权宪章》的颁布宣告了人权成为当代国际社会极为重要的价值规范。在欧盟/欧共体拥有丰富经验的内因基础上,配合国际大环境对人权认可的外部因素,人权规范自然成为欧盟规范性外交的核心规范,占据重要地位。

近代西方民主起源于欧洲大陆,并在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欧盟在规范性外交中积极推行西方民主制,主要为了通过影响受援国政治制度从而在更深层面上加大对非洲国家的影响。鉴于欧洲优势以及潜在收益,民主规范成为规范性外交中的第二个核心规范。在具体定义中,民主规范包括民主的概念和民主的形式。欧盟推行的民主规范主要是多党选举的代议民主制,即公民授权给公职人员,使其成为代理人员管理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要遵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原则。西方学者认为:“在多党民主选举制中,政党能够将社会不同群体的看法和利益聚合起来,使选民针对政府的公共政策有更多的选择。综观历史,只有这种多党竞争机制才能促使好政府的出现,确保政府做到透明、负责,代表人民的利益。” 除了代议民主制外,民主制度还应保证行政、立法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

图1-2 人权、民主和良治三者之间的关系

其二,良好治理规范是欧盟规范性外交的现实目标与成效标准,是人权、民主规范的延续与发展。良好主要指制度的合理性,概念更倾向于一种状态和方式,内涵更加广泛。良好治理是一个国家政府有效管理国家、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在欧盟的规范性外交中,良好治理的理想状态主要体现为政治体制中行政、立法和司法权能够彼此有效制约,减少腐败;国家政策行之有效,公民社会健康发展,能够有效监督政府行为,并形成顺畅的官民沟通机制。良好治理规范如果得到有效实施,将在制度层面上保障人权和推进民主制度,成为人权和民主原则得以贯彻的重要渠道。因此,良治规范是当前欧盟规范性外交中最为重要的现实目标与成效标准。通过推行良好治理规范,保障规范性外交中最为核心的人权和民主规范在受众国得以改善。

通过图1-2可知,欧盟认为,当规范性外交中的人权、民主和良治原则都得到合理有效实施时,三者之间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如果规范性外交政策获得成功,应该能够建立起完善的民主制度,各项人权得到保障,国家与社会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机构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他国将会获得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人权、民主和良治的观念也将深入该国民众心中。建立的制度将发挥对国家行为的规范作用,促使国家各项工作进入良性循环轨道。因此,规范性外交的出发点带有理想性因素,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各国国情有极大差异,欧盟规范性外交的作用在不同地区也表现各异。

三 对非援助理念与规范性外交

对非援助是欧盟外交中的民事性工具,欧盟规范性外交提出后,欧盟援助中开始附加人权、民主和良好治理等政治要求,以此在国际社会中展现欧盟的“规范性力量”,对非援助成为欧盟实施规范性外交的手段,也成为欧盟规范性力量的载体。

(一)对非援助理念与欧盟/欧共体对外政策的变化

国际行为体对外政策制定与调整的考量是行为体的利益。欧盟/欧共体也不例外。发展援助是外交政策重要的载体。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援助提供方,援助成为欧盟维护利益、输出规范最重要的工具。因此,其外交政策的变化势必引起援助政策的调整。

欧共体虽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但成员国在国际事务上越来越注重用一个声音说话。在冷战时期,欧共体的一体化集中于经济方面,但是为配合欧洲各领域事务的协调发展,1970年,欧共体成员国批准了达维格农(Rapporto Davignon)报告。该报告明确了协调各国对外政策的途径和步骤:“开始时,各国可以先在外交方面进行关门对话,然后再在协调各国外交政策方面迈出重要步伐——先是建立一个共同外交政策,然后是建立共同的安全与防务政策。” 该报告确立了欧共体在冷战时期的政治合作机制。主要应对一些重大敏感和安全问题,包括苏联入侵阿富汗、中东危机等,保证了欧共体在国际上采取共同的外交政策。此时,非洲是美苏争霸争夺的势力范围,欧共体作为美国的盟友,属于西方阵营,便通过《罗马条约》、《雅温得协定》和《洛美协定》强化同非洲前殖民地国家的经贸关系,并辅以援助巩固西方阵营在非洲的势力范围。

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的重点限定于经济领域,通过贸易和援助实现对非洲事务的控制。此时欧共体的主要任务是战后的重建与经济恢复,因此,对外政策更多地注重经济利益。其政策出发点决定了冷战时期的对非援助的限制条件有限。

冷战结束后,非洲国家的战略地位大大下降,欧共体国家经济已全面恢复,国际政治地位也大大提高。经济一体化的长期发展外溢到政治领域,欧洲联盟成立。欧盟成为独立的超国家行为体,在对外政策上开始追求欧盟特性。对非援助开始附带人权、民主和良好治理等政治条件,具体体现在:如若受援国违反上述原则,欧盟将有权中止援助,直到该问题得到改善。欧盟对非援助政策的调整反映了外交政策的改变。欧盟规范性外交政策的提出是为增强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影响力、宣传欧洲价值观,以和平力量对世界发展进程施加影响。非洲是世界最贫困的大陆,政治经济与社会等各方面均不健全,有较大的塑造空间。因此,规范性外交政策将非洲列为重要实施地区。作为传统的民事力量,欧盟对非洲的影响需要依靠援助手段加以提升。调整对非援助政策成为欧盟实施规范性外交政策的重要手段。

(二)对非援助与欧盟规范性外交的实践及作用

欧盟成立后,对外交政策进行了统筹和细化,规范性外交政策的实践就是,在对外关系中宣传欧盟和平、民主、法治、尊重人权和良好治理的价值理念,同时在行动中帮助其他地区区域一体化进程,鼓励多边合作,和平解决冲突。

在对非外交中,欧盟通过援助,较为有效地推行了规范性外交政策,对非洲产生了诸多影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援助,用欧洲人权观念规范非洲的人权制度。由于欧盟更加强调对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的保护,在此影响下,非盟建立了泛非议会(The Pan-African Parliament),该议会在职能设定方面类似欧盟议会,支持和保护公民参政的权利。此外,非洲还建立了人权和民族权法院,该法院吸收了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的优秀经验,并结合自身特性建立了适合非洲情况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模式。在欧盟影响下,非洲还进一步拓展人权保护议题,相继签订了《非洲人权和妇女权利宪章议定书》和《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非洲公约》。如今,保护人权观念已在非洲得到普遍接受,非洲各国政党为赢得选举也反复重申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大都会在当选后为国家的人权改善付诸努力。

第二,通过援助,用欧洲的民主制度重塑非洲的政治体制。在建立民主制度方面,欧盟/欧共体推崇多党选举的代议民主制。认为“在多党民主选举制中,政党能够将社会不同群体的看法和利益聚合起来,使选民针对政府的公共政策有更多的选择。冷战结束后,以欧盟为首的西方国家更加积极地试图推进非洲的民主化进程,利用援助作为条件,督促非洲国家进行经济和政治改革。截至1999年,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实行多党制的国家已经达到42个。2000年以后,刚果民主共和国、布隆迪、乌干达和索马里也在内外压力下转而建立西方民主制度,颁布新宪法,进行总统和议会选举。新成立的南苏丹也顺利进行了民主化。除斯威士兰、厄立特里亚外,多党选举的代议民主制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的47个国家建立起来,非洲实行民主制的国家比例达到95.9%。之后大部分国家也按期进行了换届选举,欧盟都会通过援助监督选举过程,推动西方民主制在非洲快速发展。虽然民主质量依然堪忧,但西方民主政治的形式已在非洲确立起来,成为大多数非洲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第三,通过援助,用欧盟良好治理规范指导非洲的治理进程。良好治理是欧盟近些年大力推行的理念和规范,主要指制度的合理性。欧盟希望非洲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制度,有效防止腐败,同时建立健康的公民社会,利用草根组织和媒体监督政府行为。在欧盟的推动和倡导下,“非洲互查机制”得以建立,在四大领域设置了91项互查指标,以期促进非洲良好治理的发展。根据非洲互查机制于2015年9月发布的最新一期年度报告,当前已有34个国家加入“非洲互查机制”。 多国领导人也明确表示反腐之决心。欧盟通过规范性外交、援助等诸多手段,已经将人权、民主和良治理念深入非洲。在非洲多个官方文件的表述中,均提及“和平、民主、良治、人权以及良好的经济管理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欧盟规范性外交政策实施多年,通过援助已经将人权、民主和良治理念深入非洲,并且在当地建立起维护这些规范的具体制度。

第四,通过援助,用欧盟规范推进非洲一体化进程,在政治、经济、安全等多个方面对非洲施加影响。2000年,非洲联盟取代非洲统一组织,仿照欧盟的组织架构建立。欧盟曾给予大力支持,鼓励非洲在经济和政治方面实现一体化。非洲联盟宪章中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更加坚固的非洲国家间的政治实体,保卫成员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加速政治和经济一体化,促进建立民主制度,加强公民参与和良好治理,并在《非洲人权和民族宪章》及其他人权工具的框架下促进和保护各项人权。 非盟的机构设置中,也包括大会、委员会、泛非议会等与欧盟类似的组织机构。此外,欧盟通过非盟为非洲安全事务予以援助。根据“非洲和平与安全架构”建设的需求,2003年,非盟请求欧盟设立非洲和平基金,用于援助非洲安全项目。该基金的主要目标是:“针对冲突预防、管理及解决与和平建设,在非洲大陆整体及区域层面推进非洲和平与安全进程。非洲和平基金重点关注伙伴关系确定的优先合作领域——和平与安全,同时基于自主性、伙伴关系及稳定化这三个原则开展援助与合作。” 截至目前,非洲和平基金在非盟框架下开展了多项行动,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通过对非援助的实施和调整,欧盟规范性外交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人权、民主和良治等价值观念在非洲更加深入;帮助建设非盟也拉近了欧盟同非洲的关系;通过安全援助帮助非洲的某些国家化解了冲突,增强了危机预警能力。对欧盟而言,对非洲进行的规范性外交政策,成功展现了欧盟的“规范性力量”,较为有效地维护了欧盟在非洲的影响力。

综上,欧盟/欧共体自二战结束后,对非洲投入源源不断的援助,通过《罗马条约》、《雅温得协定》、《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不断巩固,经历了从经济领域向政治经济结合领域的转变。冷战后,欧盟对非援助中明确提出要求非洲国家保护人权、发展民主和推行良治,对21世纪后的非洲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由此可见,欧盟的援助政策是其实行规范性外交政策最重要的手段,为提升欧盟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地位和维护欧洲利益意义重大。


[1] Roger C.Riddell, Foreign Aid Reconsidered ,London:James Currey,1987,p.131.

[2] ACP-EE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Third ACP-EEC Convention,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5,p.17.

[3] ACP-EEC Council of Ministers: The Fourth ACP-EEC Convention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9,pp.17-18.

[4] ACP-EEC Council of Ministers, Fourth ACP-EEC Convention,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92,pp.17-18.

[5] ACP-EEC Council of Ministers, Fourth ACP-EEC Convention,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92,p.19.

[6] European Commission,“Partnership Agreement,between The Members of the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of the One Part,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of The Other Par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317,December 15 th ,2000,p.8.

[7] European Commission,“Partnership Agreement,between The Members of The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of The One Part,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of The Other Par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317,December 15 th ,2000,p.9.

[8] European Commission, Partnership Agreement ACP-EEC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6,p.9.

[9] European Commission:“Partnership Agreement,between The Members of The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of The One Part,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of The Other Par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317,Dec.15,2000,pp.11-12.

[10] European Commission:“Partnership Agreement,between The Members of The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States of The One Part,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of The Other Part”,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317,Dec.15,2000,p.12.

[11] Martin Holland, 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Third World ,New York:Palgrave,2002,p.88.

[12] European Parliament, 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Joint 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nd The EU Budget:out or in? Brussel:European Parliamentary Research Service,2014,p.14.

[13] Wolfgang Fengler and Homi Kharas eds., Delivering Aid Differently:Lessons from the Field ,Washington D.C.: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2010,p.115.

[14] P.Halland,R.Taylor,Political Science and the Three New Institutionalisms, Political Studies ,Vol.44,No.5(1996),pp.936-957.

[15] Ian Manners,“The Constitutive Nature of Values,Images and Principles in the European Union”,in Values and Principles in European Union Foreign Policy ,Edited by Sonia Lucarelli and Ian Manners,London:Routledge,2006,p.38.

[16] European Communities ,Treaty of Amsterdam ,Luxembourg: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97,p.58. HbLpMvg+VgInQGWXiRsPmq8bd56xGENQ9PZTWmi6kMOTBq5Y/jIQBeq9XaRELi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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