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后期,欧共体自身对发展援助的反思越来越多,发展观念向着以人为核心的理念不断倾斜。1989年,第四个《洛美协定》签订,其中第五条明确将人权写入条款:“合作应导向以人为中心的发展。人,既是发展的参与者也是发展的受益者。发展应当包括尊重和推进所有人权。” [3] 这一变化正式开启了欧共体发展援助向政治导向发展的进程。后来经过1995年《洛美协定》修订案,直到2000年《科托努协定》出台,欧盟带有政治导向的发展援助政策正式定型,一直延续到今天。这对欧非双方以及新时期的欧非关系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989年,欧共体在第四个《洛美协定》中加入了保护人权、推进民主和法治等全新要素,开启了对非援助政策的全面转变,政治导向性越发明显。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理论背景。
第一,新制度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是政策调整的理论背景。
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制度主义兴起,从政治的角度观察发展援助,试图解释援助低效的原因。奥尔森(Mancur Lloyd Olson)在研究了大量富国和穷国后指出:“国家间人均收入的巨大差距不能用获取世界知识存量或者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差距来解释,也不能归因于可出售的人力资本或个人文化的品质差异,唯一剩下的合理解释就是其制度和经济政策有高低之分了。” 经济学家莱索托也在考察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史后得出类似的结论,即无法获得发展的根源不是没有资本,而是没有能够长期促进和保障资本积累的法律制度环境。新制度主义经济的研究成果对欧共体调整对非援助政策影响深远。
总体而言,新制度主义认为受援国接受大量援助却没有获得发展的核心原因,并不是资本、劳动和技术等相关生产要素的缺乏,而是缺乏合理的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制度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架构能够有效地规避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为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合作创造条件、为个人选择提供激励机制,并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将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新制度主义助推了“华盛顿共识”的提出,共同要求受援国改革经济制度,遵循市场导向。同时新制度主义鼓励通过增加社会资本减缓贫困以及运用激励机制减少腐败,这些都要求公民社会的发展。发展经济学的受挫和制度经济学的兴盛加速了欧共体对非援助的调整,并为推崇人权、民主和良治的援助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外,联合国主导的发展观的变化是影响欧共体的第二个理论背景。1980年出台的《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消灭贫穷和依赖。并专门提出:“发展过程必须提高人的尊严。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在全人类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公平分配从而得来的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地增进他们的福利。” 在联合国的倡导下,人的价值被不断强调和提出,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得到更多的关注,该发展观认为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是人的发展。发展有三个核心,即价值、生存维持、自由和尊严。
综合新制度主义以及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理念,欧盟逐渐提出保护人权、建立民主制度,推崇良好治理的援助政策。
第二,欧洲联盟的成立与一体化的不断迈进为政策调整确定了法律基础和目标。
20世纪80年代,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陆续加入欧共体,成员国数量增至12个。1986年,《单一欧洲法案》出台,其中明确了欧共体国家的共同认同,即民主原则、尊重法律和保护人权的原则。这也确定了欧共体在同第三国发展关系时,需要体现上述原则。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成立。在一体化进程中,欧盟根据自身需求不断调整发展援助政策。1991年12月1日,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 ),1992年2月7日,该条约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因此也被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Treaty of Maastricht ,简称“马约”)。1993年1月1日,“马约”生效后,欧共体正式升级为欧盟。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是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第二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第三支柱“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发展合作被划归为欧盟第一大支柱“欧共体”的管辖范围,标志着欧盟成为独立的援助方。援助理念也将随欧盟的需求进行调整,对非援助的政策和实施将更加统一。在马约第130条U条款中,欧盟对发展合作的目标明确表述为:“(1)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条件最差的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促进发展中国家平稳地和逐步地同世界经济相结合;(3)促进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作斗争。” 此三点明确了关注社会发展、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减贫三个目标。另外,为了促进欧盟发展援助的顺利实施并与各成员国独立的援助政策相协调,欧盟提出了著名的“3C原则”,即协调性(Coordination)、互补性(Complementarity)和一致性(Coherence)。其中一致性原则要求发展援助政策与欧盟其他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在马约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部分,欧盟规定其目标有一项为“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 Amsterdam Treaty )签署,在发展援助政策方面,加入了连贯性(Consistency)原则。在发展援助政策的制定中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以共同决策取代合法法律程序。随着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持续深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被赋予更多权利,超国家性增强。在政治导向的内容方面,该条约中要求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除了尊重人权、民主、自由和法治原则之外,还必须有民主政治体制,如若该国有侵犯人权、践踏民主的行为,欧盟将对其进行一定制裁。
随着20世纪80年代末与90年代欧共体的变化,出台的官方文件对发展援助机制进行了调整,将人权、民主和法治确立为欧盟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其在对外协定中加入以上内容、调整对非援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欧共体自第三个《洛美协定》起,条约中加入尊重人权的款项,在1989年第四个《洛美协定》中正式开启援助政策转向。经历了1995年第四个《洛美协定》修订案,到2000年《科托努协定》正式定型。之后的修订案持续强调这些政治导向,并无太大变化。该政策对欧盟发展援助政策产生了深远持续的影响。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续签,其中缔约的非洲国家为46个。本条约第一部分一般性条款第五条提到:
1.发展合作的核心应该是人,他是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因此应全方位尊重和促进人权。尊重人权是发展的基本因素,因此合作需要以保护和发展人权为目的。2.缔约的各方都重点重申了其对人类尊严和人权的重视,这些权利包括:不受歧视,基本生存权,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非加太国家同欧共体的合作需要消除阻碍人们实现其各方权利的障碍。缔约国应该积极行动,遵守国际法,改善人权状况。3.欧共体的援助资金将根据具体的计划进行分配,最终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欧共体还将支持促进人权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优先在地区层面设立计划。 [4]
一般性条款第五条将尊重与保护人权郑重提出,标志着欧盟对非援助开始转向,也为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合作奠定了基调。
为配合一般性条款确定的核心思想,在第二章“条约在主要合作领域的目标与指导”中,第一个目标明确指出:“合作的目的在于支持非加太国家的发展,这个过程应该以人为核心并根植于当地人们的文化。提出的政策与措施应加强这些国家的人力资源建设,培养创造能力并促进文化认同。发展合作还应鼓励当地人民参与设计与执行具体的发展行动。” [5] 在第二部分中,对应以上目标,协定中指明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增进文化认同的具体措施,这一部分侧重于对非加太国家教育事业的关注,希望通过发展教育提高人的素质。此外,第四个《洛美协定》第五个附件为关于协定第五条人权的联合宣言,指出相关缔约方均强调他们将在减少侵犯人权和尊重人类尊严方面进行更有效的行动。
除了对人权的突出强调,第四个《洛美协定》中,欧共体开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协调合作,援助资金还将用于非加太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对那些接受西方提出的结构调整计划的国家施以援手。
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实际条款,欧盟不仅支持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调整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的计划,而且人权的重要性被突出强调,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国家的共识,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欧盟对非发展援助的重要目标。发展合作的具体内容也从经济贸易领域扩展到政治、社会和文化层面。该协定对人权保护的规定虽然尚不够完善和全面,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欧盟的援助政策正式带有政治导向,主导了后冷战时代西方援助的发展方向。
1989年第四个《洛美协定》签订时为期10年,但贸易与援助政策定期为5年,因此到了1995年,新成立的欧洲联盟同非加太的78个国家进行了中期谈判,在毛里求斯签订《洛美协定》修正案。非洲国家新增厄立特里亚与南非,总数达到48个。
该协定在贸易发展方面变化不大,然而在政治导向方面则对非加太国家提出了更加严苛的条件。第一,修订案的第五条内容扩容——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成为双方发展合作的基石,欧盟的资金将推动非加太国家在发展中实践上述原则。具体到条约中,第五条第一点新增:“该条约中发展合作应该以尊重和保护人权、承认和实施民主原则以及巩固法治与良好治理为基础。良好治理是发展合作的特别目标。尊重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奠定了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关系和协定条款的基础,指导着双方国内和国际政策的制定,同时构成本协定之必要条件。” 第三点新增:“欧盟给予的资金援助分配将与非加太国家的行为挂钩,资金将被用于保护人权、促进民主化和强化法治与良好治理。”
第二,修订案条款366a中明确设定了“不履行条款”。“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协定第五条中提出的任意一个核心原则,则有权邀请相关方开启特别磋商程序,共同探讨当前情况。磋商会议必须在发出邀请后的15天之内举行,最迟也不能晚于30天。” 366a中虽表述为双方地位平等,但实际上不履行条款只针对非加太国家。磋商会议中欧盟会对非加太国家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将中止条约,停止为相关国家提供援助。
为配合第四个《洛美协定》修订案在政治导向方面做出的实质性改变,修订案244条为配合政策调整,欧盟将拿出专门资金对非加太国家开展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机构予以支持,鼓励民主改革,总金额高达8000万欧洲货币计算单位。
随着第四个《洛美协定》即将到期,1998年9月,欧盟同非加太国家便开始关于制定新的发展援助政策的谈判,终于在2000年双方达成一致,于当年6月23日在贝宁科托努签订了全新的《非加太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定》,即主导21世纪欧盟对非援助的《科托努协定》。该协定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成为欧盟同非加太国家进行合作与政治对话的重要机制,欧非伙伴关系进一步深化。《科托努协定》有效期20年,其中前8年为过渡期,后12年为执行期。
在贸易方面相较于《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变化巨大。首先,取消出口收入稳定制度,单方面的优惠贸易体制被自由贸易体制所取代,欧盟正式改变了《洛美协定》设立的经贸关系框架。其次,经济合作伙伴协定(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独立,贸易合作制度化加深。该协定为欧非贸易合作制定了详细的规划,保障了双边经济关系的深化发展。再次,欧盟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发展状态制定不同政策,实施区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内陆以及个别岛国,欧盟依然实行优惠贸易政策。在协定中以附件形式专门论述对这些国家的援助与贸易政策。
《科托努协定》最重要的变化在于政治方面。虽然在第三个和第四个《洛美协定》中人权、民主等概念被提出,并具有了若干实质内容,但欧非双边关系依旧局限于贸易合作,2000年之前的双边协定仍然归于经济领域。《科托努协定》是一项全面的协定,为21世纪的欧非关系设定了全新的开始。
第一,《科托努协定》规划了各方面的欧非关系。欧盟首次将同非加太国家的关系设定为平等伙伴关系。为发展和巩固这一关系,欧盟将在政治对话、广泛参与、发展战略以及金融经贸方面同非加太国家开展合作。同时,《科托努协定》也成为体现欧盟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之前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最重要的经贸往来成为发展战略的一部分。
第二,《科托努协定》提出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欧盟试图同非加太国家发展更多的高政治领域的合作。协定第一部分第11条引入安全建设、冲突的预防与解决。该条款指出了安全与发展的不可分割和相辅相成。欧盟开始将非洲的和平建设和危机管理纳入发展援助的目标体系,试图以稳定的安全局势推动非洲的全面发展,再以成功的发展维护非洲各国政局的稳定。 欧盟对非援助开始包含安全内容。
第三,《科托努协定》标志着欧盟对非带有政治导向的发展援助政策正式定型。全新的协定中,在第一部分新增了论述政治维度的章节。第九条为必要条件和基础条件。尊重人权、民主原则与法治仍然是奠定欧盟同非加太国家伙伴关系的必要条件。欧盟在协定中对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进行扩充,指出:“人权是普遍、不可分割并相互关联的,缔约国应实施相应政策,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以及生存、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人权。还应重申,民主、发展、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相互关联并相得益彰。民主原则保障政府的合法性,反映国家运作的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国都应该发展民主政治,培养民主文化。政府需要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行政将更加有效,独立的法律系统也将保障公平。” [6]
除了必要条件外,《科托努协定》将良好治理作为基本条件。“良好治理是对人类、自然、经济和财政资源进行透明和负责任的管理,以期实现公平与可持续的发展。它意味着各层公共权威拥有清晰的政策制定过程,透明与负责的制度,管理和分配资源时将法律放在首位,精心设计的能力建设以及实施特别的政策预防和打击腐败。” [7] 对良好治理进行定义后,欧盟提出同非加太国家的发展关系应践行良好治理。《科托努协定》第97条为针对良好治理的“不履行条款”。若发生严重腐败情况,缔约双方将在磋商会议邀请发出的21天内召开会议,最迟不能超过60天。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并没有得到合适的解决方案,在特定情况下欧盟将暂停援助,直至非加太国家的情况得到实际改善。至此,欧盟对非援助的政策正式转变为:欧盟倡导保护人权、发展民主和推行良好治理,非加太国家若想获得欧盟的援助就必须按照以上原则进行国家建设与发展,欧盟将根据这些国家的实践确定是否持续提供援助资金。
《科托努协定》分别于2006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主要政策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新增关注议题,然而带有政治导向性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人权、民主和良好治理为政治导向的援助政策得以反复巩固。2006年修订中,第九条名称直接表述为“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为协定必要条件,良好治理为基本条件” [8] 。对以上原则的不履行条款,召开磋商会议的时间改为30天内,最迟不得晚于120天。政治维度内容中,最大的变化是欧盟进一步将更大范围的安全问题纳入发展援助政策,包括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以及尊重国际法。此外,在减贫方面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进行了协调。在协定附件中加入针对人权、民主和法治问题的政治对话章程。
2010年《科托努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对于人权、民主、法治和良好治理的论述基本没有变化,仅在第九条最后补充说明了对这些原则的支持与实践不仅仅针对非加太国家,还包括欧盟及其成员国自身。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体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援助有效性被列入指导原则,千年发展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被纳入发展目标体系。其二,扩展政治对话内容,协定关注非加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并在安全问题上加强沟通。其三,欧盟乐于开展两个大陆间整体的合作,积极强调非盟的作用,支持非洲一体化进程。其四,发展政策安全化进一步明确。强调区域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方面的作用,并要求建立安全预警机制。
自1989年起,欧盟/欧共体通过第四个《洛美协定》以及《科托努协定》奠定了以保护人权、发展民主和推行良好治理为政治导向的发展援助政策的法律基础,完成了发展援助政策的转变,并在后来的对非援助中严格实施这一政策。突出政治导向成为欧盟对非援助最显著的特点。
第四个《洛美协定》及其修订和后来的《科托努协定》奠定了欧盟对非援助的政策基础,在实施过程中,上述协定也设立了专门机构保障政策的实施。另外,由于欧盟/欧共体是援助提供方,作为超国家行为体,欧盟也有独立的政治决策和政策实施机构。在发展援助政策转变后,相应的援助机制和机构也需要进行相关调整。
1973年《洛美协定》签署时,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设立了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咨询大会三个机构。1989年第四个《洛美协定》签署时,条约中对政策执行机构的设定进行了详细规划和整合,机制更加完善。协定专门以第四部分论述运作机制。部长理事会的权限更加丰富和明确:理事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之职,人选在欧共体成员国和非加太国家之间轮换;理事会除了定期召开会议提交报告,设立任务实施计划并监督实践外,还应特设一些委员会及工作小组解决特定问题;鉴于条约20~22条提出了分权合作的问题,即应鼓励非加太国家的公民社会参与和监督国家的发展,部长理事会应该组织和梳理这些影响政策实施的相关方,从而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大使委员会对部长理事会负责,并且有义务监督与协定相关的,无论永久的还是特设的各个机构,定期提交监督调查报告。咨询大会改为联合大会(Joint Assembly),不再从事提出咨询意见和监督的工作。协定中还对出现分歧的情况设定了制度。如若多次无法达成一致,部长理事会将启动仲裁程序,成立两个委员会。在两个月之内按照多数原则进行投票完成仲裁。
2000年,《科托努协定》完成了欧盟对非援助政策的转型。协定正文中将机构设置放在第二部分,并对机构职能进行了进一步调整。部长理事会成员增加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成员国,主席将从欧盟理事会成员与非加太国家中轮流产生。部长理事会的具体职能为:一是主导政治对话;二是采取政策引导并决定协定的具体实施;三是研究和解决仍可能阻碍政策实施的相关问题;四是保障咨询机制平稳顺利运行。 [9] 部长理事会的决定需要获得一半以上欧盟理事会成员国和三分之二非加太国家的同意才能通过。部长理事会能够代表大使委员会,对联合议会(Joint Parliamentary Assembly)提出的建议和解决办法也应予以考虑。大使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与部长理事会一致,在具体任务上大使委员会要履行部长理事会委托于它的各项任务,也有监督协议实施的功能。最后,联合大会更名为联合议会。成员组成方面,欧洲议会和非加太国家的成员各占一半。其职能被定义为咨询机构,具体有:“其一,通过对话和咨询推动民主进程;其二,加强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人民之间的沟通,增强公众对发展问题的关注;其三,讨论有关非加太—欧盟伙伴关系和发展的问题;其四,为部长理事会实现协定目标提供解决办法和建议。” [10] 为此,联合议会需要与非加太国家和欧盟的公民社会进行互动和沟通,收集意见和建议。
除了双边合作协定配套机构的调整,欧盟主管发展援助的制度和机构也在1990年后进行了重大调整,以期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援助有效性。1993年,欧洲联盟的成立成为援助机制和架构改革的重大契机。
首先,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在“马约”后权力增大,成为实施欧盟援助最重要的相关行为体,负责提出立法动议,与第三国协调、设定援助计划并进行后续管理合作等。其次,部长理事会是欧盟发展援助政策的决定机构,在收到欧盟委员会的援助计划后负责审议通过。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后,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获得更加实质的权力,在发展合作问题中有立法的最终否决权,与部长理事会并驾齐驱。再次,欧洲议会与部长理事会还在援助预算方面拥有决策权。
援助的具体实施机构也经过循序渐进的改革和发展。1967年,欧共体设立发展与合作总司(Directorate-General“Development and Cooperation”)负责管理发展援助事务,1982年将其改名为第八发展总司(DG Ⅷ Development)。由于欧共体发展援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到了1985年,将地中海、亚洲和拉美事务单独划出,非加太地区的援助由第八发展总司单独负责。这一状态一直持续了近十年,1995年后,欧盟同南非的关系也被纳入第八发展总司,负责欧盟同非加太国家的各项合作。这样设置的机构虽然分开了地区,但却不能更好地统筹各个职能部门,使得机构冗余,而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加之各司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工作效率低下。这迫使欧盟对发展援助机构进行整合。
1997年10月15日,欧盟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共同体对非成员国援助管理联合部”(SCR,法语Service Commun Relex的简称,英文The Joint Service for the Management of Community Aid to Non-member Countries)。管理联合部于1998年正式运行,通过加强政策协调和有效运用人力资源全方位(包括技术、运营、融资、架构以及法律等方面)管理欧盟的援助。其管理的地域范围扩大至全球。由于欧盟的成立与发展援助政策的调整,联合管理部主要负责的内容包括粮食援助、环境、艾滋病、民主、人权以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管理部下设了6个司。A司主要负责中东欧地区,包括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民主建设。B司负责对拉美、地中海、中东、南亚及东南亚还有中国的经济、技术和财政合作。C司专门负责欧洲发展基金对非加太国家的项目,南非以及海外领地包括食品援助、人口、复兴、难民、艾滋病以及反对个人采矿的问题。D司负责对外预算的协调和财政监管,对主要援助计划的实施进行审计和监督。E司是法律部门,负责监管行政部门以及方案投标。F司处理基础工作,诸如人力资源,与欧盟其他机构的关系,信息处理以及项目评估。 [11] 联合管理部在统筹方面进步巨大,却造成了各部门人手短缺的状态,各个总司之间的权责也不够明确,并没有解决欧盟发展援助不协调的问题。
2000年,欧盟对发展合作领域的机构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第一,成立了欧洲援助合作局(Europe Aid Cooperation Office),对联合管理部的职能进行改进。合作局分为8个司,前五个分管不同区域,一个司负责专项援助事务,另外两个司从事保障援助机构顺利运作的支持性工作。分工的明晰和合理推动欧盟发展援助机构提高援助效率,制度化加深。第二,欧盟对其驻外使团实施权力下放,使团成为实施援助的重要机构。因为使团更加了解当地情况,并与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沟通较多,关系紧密,在制定援助计划与实施中能够减少阻力且更贴近实际需求。
第四个《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定》对条约实施机构进行完善,加之欧盟援助机构的调整和改进赋予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等超国家机构相应的权利,在双边和欧盟自身层面整合资源,明晰权责,提高效率。这都为带有政治导向的发展援助政策实施奠定了充分的组织基础。
欧盟对非援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欧洲发展基金和欧盟预算。欧洲发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是《洛美协定》以及后来《科托努协定》框架下最重要的援助资金。基金的经费不来源于欧盟/欧共体总体预算,而是由各个成员国进行磋商后进行分摊和认缴。由于最早主要基于海外领地和殖民地的关系,因此法国是最大的基金经费提供者,后来随着受援国范围扩大以及欧共体成员增多,经费认缴开始综合考虑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
表1-1 欧洲发展基金的年限与投入
《科托努协定》后,欧洲发展基金的援助领域得以扩展,资金在某些领域倾斜明显。《科托努协定》中欧盟同签订条约的非加太国家分别订立了不同的援助计划。84%的欧洲发展基金被用于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及其地区性组织签订的指导性项目和计划,帮助非加太国家进行自身发展、地区性合作以及区域一体化。12%的资金用于非加太国家以及区域内的专项合作。这些项目一般都针对有主题的行动,比如能源、教育、用水卫生等。最后的4%用于投资设施,这部分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支配,目前已经完成了至少200个项目,大部分项目是为了推动受援国私营部门的发展。
表1-2 2013年主要国际援助机构对非洲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分配情况(双边总承诺中所占百分比)
自1996年开始,世界官方发展援助对非洲援助中,社会领域投入的资金比例居高不下。从表1-2可以看出,欧盟援助对社会领域的投入高达31.6%。社会领域的进一步分类还包括教育、健康、人口与后代健康、水资源供应与净化、良好治理与公民社会、社会基础建设以及实施。在这些数据中,欧盟对良治和公民社会的援助比例高达15.3%,几乎达到社会领域投入的一半。另外,教育、健康、水资源等方面是人权保护的领域。以上数据充分反映了规范性外交政策实施后,欧盟对非援助资金对保护人权、发展民主和推行良治领域的重点关注。此外,已有16个非洲国家同欧盟共同签订了国家指示计划(National Indicative Programmes)。在这类发展计划中,欧盟会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重点关注该国某些领域的发展,以此使欧洲发展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用。 [12] 比如,坦桑尼亚的国家指示计划中欧盟重点关注可持续农业、良好治理与发展、能源。国家指示计划关注的重点领域核心出发点依然为展示“规范性力量”,施加规范性影响,维护欧盟利益。非洲国家严格执行计划才能够获得欧盟持续的援助。
综上,自1989年第四个《洛美协定》明确将保护人权写入欧共体对非加太国家援助的条款后,发展援助开始带有政治条件性,并在90年代持续发展,最终于2000年《科托努协定》确定了欧盟将保护人权、发展民主和推进良好治理作为对非援助的重要指导原则。该政策对21世纪的欧非双方及双边关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