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伴随着对历史的反思以及欧洲统一思想传播,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成立,开启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并且作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登上世界舞台。欧共体的主要成员国为保持其对殖民地的影响力并维护其经济利益,与前殖民地国家建立了联系制度,至此开启了欧洲发展援助的历史。
二战结束后,美苏冷战随即拉开序幕。美国为保持同西欧的传统联系并与苏联对抗,开启了“欧洲复兴计划”,为受到战争重创的西欧国家提供援助。马歇尔计划是第一个国际发展援助计划。经过十年的发展,西欧国家的国内经济快速恢复,开始将目光转向海外——援助非洲。欧共体的这一决定主要基于三点来考虑。
第一,非洲与西欧国家深厚的历史联系。1450年至1850年的400年间,西方世界对非洲进行了惨绝人寰的殖民与奴隶贸易。对欧洲来说,和非洲的贸易始终是发财的,也为欧洲引进了新的、更有创造性的社会和政府形式;但对非洲人来说,这种关系却不能完成这时所需要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相反的,它使所有它接触过的社会走向了经济或政治的挫败。 在这个过程中,欧洲完成了传统的资本积累和第一次工业革命。奴隶贸易废止后,第二次工业革命兴起,资本主义从原始积累转向资本输出阶段,殖民主义快速发展,掀起了瓜分世界的狂潮,非洲也不能幸免。据统计,迟至1880年,非洲大陆约有80%是由自己的国王、女王、氏族和家族的首领以大小不等、类型各异的帝国、王国、村社共同体和政治实体的方式进行统治的。 而到了1914年,除了埃塞俄比亚和利比里亚外,整个非洲大陆都沦为欧洲列强统治下大小不等的殖民地。殖民统治对非洲的影响是深远的。它是一场彻底的大变革,摧毁了非洲古老的生活方式与信仰,带去西方的思想、宗教、制度与生活方式,迫使非洲大陆必须接受和改变。
经过奴隶贸易和殖民掠夺,欧非大陆以一种极为不平等的关系联系到一起。欧洲的剥削和掠夺给非洲带来了深重的灾难,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充当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欧洲给非洲带去了西方新的思想观念,在思想、政治制度、宗教以及语言方面均对非洲产生了深刻及长远的影响。欧非之间联系进一步加深,导致彼此间不平衡的双边关系。对非洲而言,殖民者的军事征服以及随后的政治统治,打乱了非洲许多地方的社会根基,要求社会的各个层面对西方带来的新的体制进行适应,这一过程进一步加深了非洲同欧洲国家的联系。欧洲方面则因历史联系的客观存在使其对非洲有一种特殊的“优越感”和“使命感”,在对非援助中自然融入了“情感”考量。
第二,西欧国家维持“宗主国”对非洲的控制以及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殖民统治时期,欧洲对非洲殖民地的控制是全方位的。殖民统治的核心是为了获得非洲丰富的劳动力和物质资源,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支持。为了保障对殖民地的控制以及对资源的获得,殖民统治通常由军事入侵开始,然后采取严苛的行政手段维持殖民地秩序。为了美化侵略与维持统治,宗主国无一例外地宣称在非洲进行的殖民统治是以高等文明的名义承担的一种职责,即欧洲对非洲的殖民统治是为了非洲的发展和进步。这一思想在1919年一战后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2条中得到固化。除了在法理上确认欧洲对非洲的控制外,在具体实施中,武力是最主要的倚靠手段。在一段时间的武力镇压后,“宗主国”倾向采用在当地新建立起的官僚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宗主国在理念和实践中对殖民地的长期控制固化了欧洲国家的意识,认为非洲是欧洲固有的“后院”,欧洲必须参与非洲的各项事务,有义务“帮助”非洲发展。二战后,全球殖民体系迅速瓦解。非洲国家取得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纷纷建立独立主权国家。但立国(建国)之初,国家统治者在发展经济、管理国家方面均缺乏经验,整个大陆依然积贫积弱。欧洲的前宗主国亦无法摆脱固有思维,以殖民宗主国式作风处理对非关系仍然是首选。历史惯性及实力的巨大差异迫使欧非双方保持不平等的关系,西欧国家对非洲的控制和影响依然强劲。
第三,与苏东阵营抗衡,扩大西方世界的势力范围。二战后,西欧由于战争破坏,经济受到重创,与此同时,英美认为冷战的铁幕已经降下,欧洲成为美国与苏联两种意识形态对抗的主要“战场”。马歇尔计划应运而生,美国对西欧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援助,帮助其进行战后重建,以此抵御共产主义的蔓延。同时,非洲由于其地理、资源等原因也成为美苏双方角力的场所,西欧国家利用与前殖民地的关系,抵御苏东阵营在非洲的影响的扩大。
正是基于历史联系、经济发展以及对抗苏联这三个层面的考量,西欧国家决定对非洲提供发展援助。欧共体的成立将西欧六国聚合在一起,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国际平台,受援国家将涵盖六国在非洲所有的前殖民地,影响范围大大增强。
在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的范围、深度以及广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罗马条约》、两个《雅温得协定》以及前三个《洛美协定》奠定了这一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的法律基础。欧共体国家在这些条约的政策指导下,开始了作为共同体的欧洲对非援助的历史进程。
在西欧六国中,法国在非洲拥有最多的殖民地,维持在非洲的势力范围关乎其国家核心利益。因此在1956年建立欧共体的谈判中,法国提出:未来的欧共体应该与其前殖民地和海外领地保持特殊联系。这一观念以“联系国制度”写进了《罗马条约》中,从此,开启了欧共体对非洲发展援助的进程。
1957年,《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签署。该条约第四部分《海外国家和领地与共同体的联系》明确了欧共体建立联系制度,开展援助的目的是“促进国家和领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建立国家和领地与整个共同体之间的紧密的经济关系”。 该条约的附件中,专门附加了《关于海外国家和领地与共同体联系的实施公约》,对共同体给予联系国的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包括进行贸易投资,适用对等互惠原则,逐步取消关税和限额。为有效进行发展援助,欧共体专门设立了总额为5.81亿美元的“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Development Fund)”,并在附件中规定向以下项目提供资金。(1)某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医院、学校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居民职业活动的指导和培训机构。(2)与执行一项具体的生产性发展计划有直接联系的反映整体利益的经济投资。 此外,《罗马条约》还明确规定这一计划为期5年,理事会需于1962年年底前制定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
作为欧共体开展发展援助重要文件的《罗马条约》维护了欧洲宗主国对非洲殖民地的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联系国制度”仍然体现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的控制。该制度从本质而言是西欧国家为维持殖民关系而设立的。被纳入联系制度的国家基本都是还未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 ,大部分都集中在撒哈拉以南。其中出现的对外援助实质是以受援国和援助国的新角色定位替代并延续了之前宗主国和殖民地的传统关系。 [1] 其二,条约内容的不平等性,其目的在于满足欧洲国家的经济需要。作为前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其经济仍被欧洲原宗主国所左右。在农业方面,主要生产香蕉、可可等热带农作物,满足西欧国家的需求。在工业方面,欧洲需要非洲大量的矿产资源,因此援助修建的基础设施多用于运输矿产,等等。总而言之,《罗马条约》中所谓的“对等互惠制度”只不过是保证欧洲成为非洲这些联系国最重要的产品市场,加深非洲对欧共体的依赖。
《罗马条约》于1961年到期,欧共体开始与联系国商定签署下一阶段的发展援助计划。联系制度中的海外领地大部分是法国的殖民地。20世纪五六十年代,法属殖民地纷纷进行了独立运动,成为拥有独立主权的国家。因此,《雅温得协定》在签订之前,欧非双方的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发生改变,新独立的非洲国家希望改变充满殖民性质的“联系国制度”,要求欧共体进行调整。
1963年7月20日,欧共体六国同非洲新独立的18个主权国家在雅温得签订了全新的《雅温得协定》。该协定除了延续《罗马条约》的对等互惠贸易原则外,还允许共同体在进行资本输出时获得的利润收入可以自由汇回本国,联系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受到限制,即制定与改变需与欧共体进行协商。
相较于《罗马条约》,《雅温得协定》规定了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主权平等,权利对等以及联系国自主权,但是仍保留了前宗主国的一些特权。表现在:《罗马条约》中涉及对非援助部分仅是其中的第四部分以及之后的条约附件。而《雅温得协定》是欧共体同非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独立的发展援助协定。另外,在机构设立方面,根据协定内容,欧非双方将建立协会理事会,由欧共体国家和联系国共同组成,同时建立议会和仲裁法庭。机构的完善能够保障贸易与援助更顺利地进行。《雅温得协定》由贸易、金融与技术援助,建立设施、服务、支付和资金的权利,联系机构的设立以及一般及最终条款五部分组成。 在该协定实施期间,欧共体将给予联系国主要出口产品多达7.3亿美元的援助。1969年7月29日,第二个《雅温得协定》签订。该协定相较于第一个《雅温得协定》变化并不大,但总条款升为十条,使对非援助机构以及制度的设立得到进一步完善,附录中新增了仲裁法院身份定位、特殊情况和豁免以及相关机构的经费运行 三项具体条款。该协定至1974年到期。1972年,毛里求斯共和国加入《雅温得协定》。此外,为扩大欧共体对非援助的范围,1969年,欧共体同东非三国——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通过《阿鲁沙协定》开始了国家间的贸易合作往来。
《雅温得协定》实施的十年中,欧共体对非援助在机构设置、制度化、援助范围与国家数量以及金额总量方面不断扩大。这一时期,非洲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欧共体开始以联系国取代联系制度,在政策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非洲联系国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政治地位,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联盟理事会、议会与仲裁法院等机构的设立为双方的权利提供制度保证。但仍应看到,这三个协定是之前殖民剥削的延续,规则仍由欧共体国家决定,非洲国家依然作为联系国与欧共体开展贸易和获得援助,没有主动权与发言权。
《洛美协定》签订之前,欧共体自身与国际局势均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1973年,英国、爱尔兰和丹麦加入,欧共体迎来了第一次扩大。由于英国在非洲也拥有大量的殖民地,这些殖民地国家独立后,通过加入英联邦的形式与英国保持密切联系。随着英国加入欧共体,这些国家也成为欧共体对非援助的对象。面对受援对象范围的扩大,欧共体需要更加详尽和机制化的援助方案。其次,1970年,《联合国第二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决议中,提出了发展援助最重要的标准,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ODA)净交付额应占其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7%, 并提出发达国家给予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应该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的,不得侵害受援国的主权。该发展战略给欧共体的发展援助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再次,20世纪70年代全球反殖民化运动达到高潮,大量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通过77国集团和不结盟运动积极作为,希望以集体力量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改变受制于发达国家的弱势地位。
在这样的内外情势下,第二个《雅温得协定》到期后,欧共体与以非洲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签署了《洛美协定》,该协定经过三次续签与一次修订,成为冷战时期欧共体最重要的发展援助政策文件,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为欧共体对非援助奠定了法律基础。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其中非洲国家34个),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1年1月1日起生效。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8个(欧共体9个,新加入的希腊当时还未成为正式会员)。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6个,非洲45个。 《洛美协定》虽是欧共体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整体的发展援助政策,但非洲国家在其中占大多数,因此也可将《洛美协定》视为欧盟对非援助的官方政策文件。
1975年第一个《洛美协定》签署的目标是推动共同体国家与非加太国家进行贸易合作、产业合作以及财政和技术合作,从而帮助缔约的非加太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这一目标在此后的《洛美协定》中,均有体现。此外,条约内容也发生较大变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对等互惠原则更改为向非加太国家给予单方面贸易优惠,即保障非加太缔约国家绝大部分农产品和全部工业制成品出口至欧共体减免关税并取消出口限额。其二,历次《洛美协定》均有新机制的建立。比如,第一个《洛美协定》中设立“稳定出口收入制”(Stabex),对非加太国家的某些农产品跌价时进行补贴,保证其不受价格波动或者产量不足等因素的干扰。1979年,第二个《洛美协定》中,建立了“矿产品特别基金”,针对主要依靠出口矿产品的非加太国家进行财政援助,保护其在变化的国际市场中免遭过大损失。1984年,第三个《洛美协定》开始强调社会文化合作以及私人领域投资的重要性。其三,之前的“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Development Fund)正式升级为“欧洲发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在前三个《洛美协定》中分别向非加太国家提供33.9亿、57亿和85亿欧洲计算单位的发展援助。时至今日,欧洲发展基金依然是欧盟进行对非援助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除了内容变化和新机制的建立,《洛美条约》的签署也伴随着欧共体对援助制度与机构的调整。第一个《洛美协定》第六部分中说明了机构设置,主要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大使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和咨询大会(Consultative Assembly)。部长理事会由欧共体成员国和非加太成员国各派代表组成,主席由双方轮值。部长理事会负责确定具体工作,并对《洛美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召开会议。大使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部长理事会开展工作,定期提供报告和建议。咨询大会则是一个监督和提供政策性建议的部门,部长理事会需要每年向其提供专门报告。 之后《洛美协定》一直保持这样的机构设置,各部门在职能上不断完善和扩展。
冷战时期的三个《洛美协定》为后来欧盟的对非援助奠定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理论上,《洛美协定》第一次强调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欧共体尊重非加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自主,双方签订协议是为了获得共同利益。《洛美协定》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了欧共体对非的贸易与援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条约的规定和保护。在现实层面上,《洛美协定》确立了欧共体乃至后来欧盟对非援助资金来源的分配,即欧洲发展基金承担大部分的金额,由共同体成员国分摊,另外的部分援助由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承担。同时,《洛美协定》中机构的设置以及援助的具体方式确定了后来欧盟对非援助的形式。
在《洛美协定》的议定过程中,广大非加太国家也表现出团结一致,对欧共体提出要求和建议,取得了些许积极成果。例如,通过非互惠原则,扩大了对外贸易;通过“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矿产品特别基金”,非加太国家减少了出口收入的损失;通过欧共体给予的发展基金资助,部分地改善了非加太国家工农业落后状况。 然而,非加太国家依然处于劣势,欧非双方并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欧共体依然是主要获益方。首先,虽然欧共体在《洛美协定》中提供的援助数额不断提高,但非加太国家数量不断增长,分配到各国的实际金额并没有大幅增长。其次,《洛美协定》设立的“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矿产品特别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加太国家的利益,却限制了这些国家的发展。多年来,非加太国家的产业结构并没有改进,多国一直依赖出口某种初级产品换取外汇。而欧共体因此保障了原料的供应产地和产量。再次,通过与非加太国家订立制度性的条约,维护了其在非洲的传统影响力,实现了欧共体对非援助的初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欧非双方通过《洛美协定》关系越发密切,欧共体不满足于仅发展经济联系,开始关注受援国的政治问题。在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欧共体试图就非加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问题进行对话,变相干涉受援国内政,最后在非加太国家的反对下,条约中表述为“双方定期磋商将有助于援款的有效使用”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欧共体在第三个《洛美协定》的序言中首次出现对人权问题的表述:“协定重申坚持联合国宪章及其基本人权信念,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无论男女还是国家大小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2] 对人权的首次提及为欧共体此后对非援助政策的调整埋下了伏笔。
冷战时期的发展援助属于经济学研究范畴。自1957年至1989年间欧共体的援助理念主要受到外部理念的影响,美国和经合组织起到了重要作用。欧共体对非援助的最初出发点是维持其在前殖民地的势力以及获得原材料和商品市场。因此,在《罗马条约》和《雅温得协定》时期,欧共体遵循世界范围内的唯经济增长论,对非援助对于非洲如何获得发展的问题关注不多。《洛美协定》中,欧共体的援助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社会发展观的影响逐渐凸显,组成了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理念第二阶段的重要思想。
第一阶段:唯经济增长论主导的援助理念(《罗马条约》和《雅温得协定》时期)。
二战结束后,欧共体国家通过接受马歇尔计划获得了国家重建和经济的再次起飞。马歇尔计划所携带的援助理念得到欧共体的认同,影响了欧共体的对非援助。因此,在《罗马协定》签订时,欧共体希望非洲也走现代化发展的道路,认为只要经济实现了增长,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发展经济学中的“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模型成为欧共体对非发展援助的核心理论。该模型主要的理念认为储蓄率决定了经济增长率,通过投入发展援助,解决受援国储蓄不足的问题,使其拥有积累和投资的充分资金。因此这一时期,欧共体的大量援助通过贸易和投资手段进入非洲大陆。《罗马条约》中专门提到欧共体将帮助非洲进行一些基础设施建设,试图以此拉动非洲经济增长。在该理念的影响下,对外援助的投入确实保障了非洲国家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增长。然而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诸如外汇赤字增加、农业部门发展停滞和就业率降低等。
因此,20世纪60年代,在唯经济增长论的前提下,经济学家对国际发展援助的理念进行了部分改良,以期获得更好的援助效果。这一时期发展援助的主要指导思想是美国经济学家钱纳里和斯特劳斯提出的“两缺口”模型。该模型认为,当国内资本积累能够完全满足经济增长的投资需要时,理论上就能保持经济的持续增长,而受援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来自两方面,分别是国内储蓄和外汇收入,当受援国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缺口时,则经济增长不可能实现。 该经济模型针对外汇赤字增加的问题而提出,试图以发展援助弥补国内储蓄和外汇的不足。
欧共体的两个《雅温得协定》签订于这样的国际援助大环境下,要求受援国扩大出口,充分引进欧共体的资本与财政援助,弥补两个缺口。这一时期的援助中,欧共体不再将关注点仅限于基础建设和原料的持续供应方面,开始强调国民经济生产部门的协调合作。因此,有一部分援助投入了技术和人才培训,并派出技术专家对非洲国家进行指导。
非洲的受援国在开始接受援助的头几年,由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的出口等,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但是新的问题不断暴露。到第二个《雅温得协定》实施的后期,许多国家陷入了国际收支严重不平衡,负债累累,失业和贫困人口持续增多的状态。另外,由于欧共体为保证自身的初级产品供应,鼓励非洲受援国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造成农业生产结构不平衡,再加上非洲爆发大规模饥荒,使某些非洲国家经济雪上加霜。国际社会开始反思,逐渐抛弃唯经济增长论的发展援助理念。
第二阶段:社会发展观主导的援助理念(《洛美协定》实施时期)。
20世纪50~60年代的唯经济增长论带来的最大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贫困人口总数在大量外援投入后反而不断攀升,因此仅仅关注经济增长是有失偏颇的,社会的公平问题开始得到重视。在该阶段中,发展经济学的理论模型并没有显著的创新,国际社会发展观的改变是影响这一阶段发展援助指导思想的重要因素。1970年,联合国推出《第二个十年国际发展战略》,提出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所有的人能更好地生活提供日益增多的机会,其实质就是对收入和财富实行更平等的分配,以促使社会公正和提高生产效率,提高实际就业水平,更大程度地保证收入并扩大和改善教育、卫生、营养、住房及社会福利设施,保护环境。 这一论断标志着社会发展观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此时依附论的代表人物萨米尔·阿明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存在的“中心—外围”结构,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特别是在该体系中不合理的国际分工导致外围发展中国家很难获得发展,大量的援助反而限制了受援国发展独立的经济体系,最终导致对中心国家更加依附。
在上述理念的影响下,欧共体国家对发展援助政策进行了些许调整,将收入分配和就业等衡量社会公平程度的指标纳入援助的成效评估体系,减贫也成为发展援助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非洲受援国则团结一致,反对发达国家通过援助的形式限制本国经济体系发展,要求维护独立性。因此,前两个《洛美协定》的签订受到社会发展观的影响,欧共体对非援助中低息贷款数额增大,采取了非互惠贸易,并对受援国的农产品和矿产品进行补贴,保障其销售渠道。
据统计,“受援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所取得的发展成就,已从该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逐渐消失。黑非洲国家的人均收入在70年代已明显低于第三世界的所有其他地区。在撒哈拉以南的45个非洲国家中,有15个国家的人均收入甚至减少了”。 到第三个《洛美协定》签订之前,发展中国家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世界经济形势恶化。同时,欧共体国家从7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济发展减缓,迫使援助进入疲软期。发达国家开始思索外部的发展援助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受援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援助的投入远远比产出高得多,因此大量的援助被浪费且无效。在这样的背景下,主张开放市场、节约财政的“华盛顿共识”出台,成为援助国的主导思想。援助将用于缓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危机,调整其经济结构,实现收支平衡。并希望监控受援国对援助的运用,提高资金使用率。
这一变化明确体现在第三个《洛美协定》中:其一,虽然受援国数量大幅增加,但欧共体不愿意过多增加发展援助的数量;其二,英国和德国提出贸易进一步自由化,协定中对原产国的限定放宽;其三,稳定出口收入制度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受援国向欧共体通报,以期提高援助的使用效率。
由此可见,在冷战时期的对非援助理念上,欧共体经历了从单纯的发展经济学向政治经济学领域转向的过程。发展援助虽仍属于经济范畴,但是其中的政治和社会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此外,欧共体的理念还经历了由外部塑造向内部孕育的一个大致过程。欧共体从《罗马条约》时期机械地接受国际社会发展援助理念到第三个《洛美协定》时已开始根据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规划,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总而言之,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主要通过“贸易—援助”的形式开展,发展援助是经济领域的议题。从1957~1989年近30年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关系,通过“贸易—援助”获得了经济与政治双重好处。发展援助理念也经历了唯经济增长论到社会发展观的转变,但欧共体的援助也在多年发展中暴露出种种问题,需要新的援助理念与政策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