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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

1.本书所引简牍,除特别说明者,出处如下:

简号以“1234”形式标示者,皆为敦煌汉简,根据出土情况分别引自《敦煌汉简》《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等论著;

简号以“Ⅱ90DXT0114③:404”形式标示者,皆为敦煌悬泉汉简,引自《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敦煌悬泉汉简释粹》《悬泉汉简研究》《简牍学论稿——聚沙篇》等论著;

简号以“1·2”形式标示者,皆为20世纪30年代出土之居延汉简,引自《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简号以“EPT1:2”形式标示者,皆为20世纪70年代甲渠候官遗址、甲渠塞第四燧遗址出土之居延新简,引自《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居延新简集释》;

简号以“73EJT1:2”形式标示者,皆为1973年肩水金关遗址出土之肩水金关汉简,引自《肩水金关汉简》;

简号以“2002ES11SH1:1”形式标示者,皆为1999~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出土之汉简,引自《额济纳汉简》《额济纳汉简释文校本》。

2.本书所引简牍中,无法辨识的文字,以“□”表示;简牍残断,以“ ”表示。同一文书由多枚简牍组成时,各枚简牍间以“][”表示分隔。 /VWU+pQfVrf8LA+ToBZ8cIrgRm57fV5UGSuSCIRO0/Q4J4hX51Y6PgOJvVCCVq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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