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德尔将这种把个人权利、正义和公平放在核心地位的自由主义称为“道义论的自由主义”,并指出其本体论源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康德哲学。康德所主张的理性的意志主体的概念为权利的优先性提供了根本保障。这种主体是一种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它完全独立于一切偶然性的欲望和经验目的之外。自我对其目的的优先性意味着自我必须优先于我所拥有的任何欲望、属性和目标,自我并不仅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目的的一个被动容器……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为者,能从我的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有选择能力”。 因此,康德意义上的主体概念是一个具有理性的选择能力的自我概念,是一个选择中的自我。我们不受各种联系和纽带的束缚地选择我们自己目的的能力确证了自我概念的优先性,我们选择目标的能力优先于我们选择的目标本身。
现代自我观念为民主制度下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优先性奠定了本体论意义上的哲学基础,从而为个人主义思潮在西方社会中的兴起与泛滥准备了必需的条件。德国思想家尤尔根·哈贝马斯揭示过个人主义思潮的泛滥有可能带来的后果:“富裕的与和平的自由社会的公民演变为一个个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单子,他们把各自主体的权力只当作彼此瞄准对方的武器。” 国家的凝聚力和公民之间的团结趋于弱化,甚至是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