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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

“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这一方面指数在2008~2016年变化不大,从2008年的7.59分小幅度上升到2016年的7.78分。这一方面指数反映的是市场和政府各自在价格决定中的作用,以及在商品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情况。

2016年“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排在前五位的省份是:福建、广东、山东、广西、江西。最后五位是:青海、北京、西藏、河北、云南。分项指数“减少商品市场上的保护”在2008~2016年出现小幅度上升,从7.90分升至8.28分。2008~2016年,得分上升幅度超过1.0分的省份有西藏、贵州。得分下降幅度超过0.5分的有北京、河北、青海、内蒙古(见图2-10)。可以看到,在价格干预和地方保护等方面,市场化程度的高低与地区分布的相关程度并不高,有些中西部省份在这方面做得也比较好,而某些东部省份在这方面反而有待改进。

图2-10 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分省评分情况

该方面指数由“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和“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方保护”两个分项指数构成。“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这一分项指数是根据《中国物价年鉴》提供的各省份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销售总额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市场定价部分的比例(即扣除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后的比例)计算的,并近似估算了上述三类产品在社会总产品中的比例,采用不同权重,合成了“市场定价比重”,以此反映各地价格由市场决定的程度。由于2008年之后有关部门未继续公布相关数据,我们只能暂时使用2008年的数据来代替此后年份的数据,因此此后年份该数据没有变化。考虑到2008年全国各省份市场定价比重平均已达到93.5%,此后各地的变化不会太大,因此我们认为2008年数据仍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不会造成特别大的失真,但未能反映新的变动趋势。未来有待相关部门恢复公布这方面数据,我们将对该指数进行更新。

针对该方面指数的另一分项指数——“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方保护”,我们使用了由企业调查取得的企业在各省份销售产品时遇到地方贸易保护措施的情况进行衡量(在以往某些年份该数据无法得到的情况下,我们用企业调查数据中企业对“市场准入限制过多的情况”的评价来替代)。该项指标用抽样调查的样本企业在全国各省份销售产品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遇到的地方保护或行政性限制措施件数占总陈述件数之比来衡量各省份存在的地方保护情况。为了消除各地经济规模大小不同对陈述件数带来的影响,我们用相应省份的相对经济规模(用本省地区生产总值即GRP占全国GDP之比表示)对该比值进行了调整,使之在不同省份间具有可比性。该比值越小,说明地方保护越少,因此评分越高。

2008年,“减少商品市场上的地方保护”这一分项指数的各省平均得分为7.90分,2016年上升到8.28分,说明上述期间地方保护有所减少。由于2010年和2012年企业调查数据中缺失该项数据,因此上述年份采取了2008年的数据。 Mojv4lA/KbaOiTnpeUCwYKXMkNH0ovP59K6jrBMX/tCEQkLElfGJX1XAIdz/7+9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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