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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政治

毛里塔尼亚1960年11月摆脱“法兰西共同体”中的“自治共和国”地位宣布独立之后,其第一部宪法——1961年宪法,确认了总统内阁制。1984年12月军事政变后,塔亚上台,1991年7月制定新宪法,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议会制和多党制的政治体系。2005年8月军事政变后,瓦尔上台,成立“民主和公正军事委员会”,2006年6月修改宪法,将总统任期由6年缩短为5年,将“可连选连任”改为“可连任一次”,以防独裁和确保政权更新。毛里塔尼亚的政治制度趋于稳定,行政权归总统和中央政府,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各部部长。立法权归议会,原来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2017年8月5日修宪后,废除了参议院,改为一院制。司法权归最高法院,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省级法院、县级法院、上诉法院、劳工法院及刑事法院组成。毛里塔尼亚实行多党制,目前全国有97个政党,执政党为“争取共和联盟”。 sADpuYCr/zFStzh4qCZxRZqJD7btnwLln6cSGQOyGuleSfVrJvzidF4v1pahlZ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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