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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商业银行债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1.社会信用的丧失是商业银行债务风险的主要原因

社会对人们行为规范的调整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最基本的是法律和道德,而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对这种有限性的弥补就是道德。在商业行为中,商业道德历来是调整人们行为的重要标志。诚实信用、信守合同历来是商品经济社会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准则。而在我国社会中,由于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少数企业或企业的经营者在利益的驱动下,产生了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商业银行债务风险使企业净收益增加,二是企业逃废有机可乘。首先,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原因,逃废行为被发现的可能性极小;其次,许多行为目前尚无处罚规定;最后,逃废行为即使被发现,由于执法不严,许多已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

2.地方保护主义是商业银行债务风险的保护伞和催化剂

在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他们的行为得到了地方政府及政府控制下的某些机构的支持,有的甚至就直接打着维护群众的利益、保证地方稳定的旗号进行,进而也就难以发现和处理。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另外,商业银行受本位利益的驱动,无序竞争,置当地人民银行对逃废债务企业实施联合制裁的文件于不顾,对逃废企业在开户、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制裁作用难以发挥,从而助长了逃废债的不法行为。

3.银行管理不善为商业银行债务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出现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收效不大,究其主观原因值得反思。一是银行贷前审查制度重形式、轻实质,没有起到预防的作用。二是银行贷款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银行同企业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时,都会在条文中要求企业履行重大事项的及时告知义务,如何实施该义务却并无约束,抑或虽有,但大都是以企业单方报告为准,银行对企业贷款后的情况知之甚少或知道的不是实际情况,缺乏自我有效监督措施和监控体系。表现在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多笔贷款集中审批,授权走过场、风险管理的定位把关职能作用无从体现等。三是银行贷款责任追究不严厉和考核指标不合理、不科学,导致个别工作人员隐瞒事实真相或发现了因害怕问责往往不及时上报,以及因私人感情不敢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重放轻管”思想严重,甚至使部分贷款一开始就变成了“扶贫”贷款,这也是商业银行债务风险的一个原因。四是银行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缺乏,也使商业银行债务风险行为有机可乘,甚至钻进了企业设计好的圈套。

4.国有资产主体缺位和对存款人利益的漠视

银行是国家的,被逃废债务后的损失最终是通过核销呆账解决的,银行工作人员对商业银行债务风险没有切肤之痛,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银行产生新增不良贷款。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调查流于形式,对企业改制缺乏足够的认识,信息反馈不足,缺乏提前的参与意识,以致在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处于被动状态,致使本来可实现的债权不能实现。另外,商业银行受本位利益的驱动,无序竞争,置当地人民银行对逃废债务企业实施联合制裁的文件于不顾,对逃废企业在开户、贷款等方面给予方便,制裁作用难以发挥,从而助长了逃废债的不法行为。

5.关于债务风险法律法规不健全

银行债务风险法律分散、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预防存在一定的难度,商业银行的法律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的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懂得商业债务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预防颇为重要。法律法规欠缺,认定惩戒难。一是没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目前除了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简单定义了9种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类型外,“逃废债”并没有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进行明确界定,《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度均没有逃废债行为的认定标准。二是缺少完备有效的惩戒机制。2016年以前能够借用的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废债人的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企业逃废债的收益和成本明显不成比例,助长了企业逃废债行为。 JauIHUlDKfL7t4Qw/UxoTlXdvAllE7NelwcpQ3areNSuzw61OCuqBBFkSDCKyP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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