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族简史》指出,鄂伦春族“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就与中原建立了政治上的联系”,“从我国古代史籍的记载中看,与鄂伦春族有比较直接关系的古老民族,大概是南北朝时期活动于黑龙江流域的‘室韦’人。室韦人并不是单一的民族,在当时它泛指勿吉以北的所有民族”。“据《北史·室韦传》记载,室韦分为南室韦、北室韦、钵室韦、深末桓室韦、大室韦等五部”,他们也是由不同民族组成的。“钵室韦是‘用桦皮盖屋’的民族”,这是直到现代鄂伦春族一直沿用的居住方式。“在经济生活方面,‘饶麞鹿,射猎为务,食肉衣皮,凿冰没水中而网取鱼鳖’,‘皆捕貂为业’。”渔猎是鄂伦春人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室韦人在冰天雪地中常常用一种滑雪板作为交通工具”,这种交通工具曾在鄂伦春族、鄂温克族中广泛使用。室韦人“把氏族首领叫作‘莫何弗’,而鄂伦春人把氏族称为‘穆昆’,氏族首长称为‘穆昆达’。这种称呼在通古斯语族各族中基本上是一致的。‘莫何弗’可能就是‘穆昆’的对音”。从以上考察可以得出,“鄂伦春族当是其时散处于黑龙江北岸广大地区的钵室韦‘不知为几部落’中的一支”。室韦人与中原王朝也早在南北朝时就建立了关系。史料考察“‘鄂伦春’这一名称始见于文献记载是在清朝初年。康熙年间的‘上谕’和‘奏折’中已将其称为‘俄罗春’、‘俄乐春’、‘俄伦春’或‘鄂伦春’。此前,清代的文献大多是非常笼统地将鄂伦春族归入‘索伦部’或‘打牲部’、‘使鹿部’。所谓‘索伦部’,指的是明末清初分布在西起石勒喀河,东至黑龙江北岸支流精奇里江,北起外兴安岭,南至大兴安岭一带的达斡尔、鄂温克和鄂伦春族的总称。‘世于黑龙江人,不问部族,概称索伦,而黑龙江人居之不疑,亦雅喜以索伦自号。’”关于使鹿部,“公元一四零九年(明永乐七年),明朝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流域等地设立了最高一级地方行政机构努儿干都司。其时在黑龙江以北有一种‘乘鹿以出入’的‘北山野人’,就是游猎于外兴安岭一带的‘使鹿部’”。“据文献记载,清初曾把鄂伦春族称为‘树中人’。宣统三年的《东三省正略》称:‘鄂伦春实亦索伦之别部,其族皆散处内兴安岭山中,以捕猎为业,元时称为林木中百姓,国初为树中人,又谓为使鹿部。’所谓‘树中人’,与‘林木中百姓’一样,是一种泛称。”对于“鄂伦春”这一名称的含义,解释有两种:“即住在上岭上的人或使用驯鹿的人。”“在鄂伦春内部,除自称鄂伦春以外,还按照居住地的河流名称来互相称呼。”如称呼别人,把居住在毕拉尔河的人称为毕拉尔千,如果自己住在毕拉尔河则称为毕拉尔卑耶。“在鄂伦春人中,没有自称鄂温克的。”“鄂伦春人称雅库特人(即使用驯鹿的鄂温克人)为‘特格’,即‘离不开驯鹿’或‘住在原地不动’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