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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问题意识与研究取径

本书是一个立足当下,在跨越时空的情境下,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款组织中的人群关系与日常生活进行研究的成果。

我无意于在政治经济学中大做文章,而是想从既有的现象和研究中挖掘我们当下研究有待拓展的视角。首先,任何一个可供准确定位和定义的研究点,都已经在全球化的背景中被置入一个现代性的情境之中,即是说,它们不再是封闭的,而是充满开放性的。因而针对小村寨或特定区域的研究,就有必要将其所处的并且发生联系的更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也纳入考察的范围,同时探讨这种联系是如何建立的,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其次,为了避免一种“冲击-回应”式的论断,我们有待深入到调查地点内部,通过当地人的社会文化生活,去探究他们的“地方性知识”。基于这种内生逻辑的人群实践,构成了我们通常称为“传统”的文化和社会关系,也是当地人赋予其变动的生活以意义的凭依。最后,面对变迁的现实,传统并没有消亡或者原模原样地“复兴”,它更多地展现为依据当下现实的重构或者“发明”,能动的主体——人——的实践活动与传统的发明构成了一种辩证的关系,理解这一辩证关系的作用过程,既可以帮助我们把握一个小地方的人群在面对充满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变迁中的生活实际,也有助于我们通过这一小地方的人群为生活寻找确定性的努力,基于地方性的多样性展示,反思一些有关人类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论题。

聚焦于南江侗人,对于他们的生活,我们可以从他们的传统社会结构及其在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经历的变迁予以把握。南江侗人的传统社会结构,展现的是一系列相互嵌套的人群组织、相应的规范和互动关系。最小的组织是依照血缘关系结成的房族,其次为多房族构成的寨集体,多个村寨又因为血缘、姻亲和地缘的结合凝聚成了一个具有共同体意识的款组织。此外,依照递增的年龄,侗人被划分为不同的群体——年轻人/腊汉、中年人、老人/宁老。不同的人群结合内部有着相应的权利义务,群体之间亦有着约定俗成的交往规则,同时人们也要面对一种广泛的地方性礼俗规范对于个人言行的制约。这些基于一定原则的结群和交往方式,并不是静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应将之当作其动态过程的一个切面。当下侗人依照这样的方式结群和交往,和他们的历史经历息息相关,他们也通过特有的历史讲述方式赋予当下生活“理应如此”的合理性。同时,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文化环境,他们一方面在延续这些传统,一方面又在赋予其新的意义。

虽然南江所在的水口地区在清中期之后成为都柳江河道运输网上的一个重要的贸易节点,但市场的主控集中在来自河流下游的汉族商业移民手里,周边村寨的参与度并不高,仍然以农业作为基本的生计方式。20世纪50年代陆路运输开始逐步取代水道运输之后,该地区日渐边缘化,在随之而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该地区不但丧失了对自身经济生活的掌控,且由于生产生活受到影响,贫困程度逐渐加深。改革开放并没有改变这一格局,反倒拉开了城乡之间的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东部沿海城市制造业的兴起,当地村民为了生存,被卷入广阔的市场之中,开始了他们的外出务工生活。及至当下,这些地处黔东南一隅的村寨,已经成为打工型的村寨,一多半的人口每年都周期性地如潮水般涌入广东沿海地区打工,而当地的基本生计方式也由农业变为打工。

从政治上的归属与管辖来看,款组织的自治为清王朝对该地的开辟制造了不小的麻烦。为了更好地管理,咸丰年间胡林翼在该地采取了编保甲、办团练的方法,希望将侗人的传统社会组织纳入国家的管理之中。但是款的联结并没有完全被破坏,一方面,保甲团练仍然是以款组织为基础来架构的;另一方面,这些地方组织也在以“人心不一”“户口不繁”为借口抗拒被纳入国家管理。这一境况一直持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国家的土地改革和阶级成分的划分,力图重构地方的权力格局,而公社制度的设立和其后乡镇体制下村落基层政权的建设,都深度地涉入地方政治,但是款组织联结的村寨仍然通过共同体的凝聚,寻找到了与国家行政并行的延续空间。不过,国家在基层的控制力的强度亦不容小觑,这也使得村落和基层政府处在一种持续的博弈之中:其一,村委的设置,作为基层政府在村落的延伸,并没让村落实现全然的自治,反而为村落政治制造出了多元的权威。村寨人群对权威的认同处在地方传统和国家的二元并立的状态,增加了社会控制中的复杂性(反抗与归附兼有)。其二,国家掌握资源,基层政府掌握资源分配的权力,使得地方村寨对之产生了依赖,但基层政府为了地方秩序的维持和政策的推行,又必须依靠地方传统的社会联结和规则,使得这种依赖关系并非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其三,基层行政治理(如村民小组、行政村的设置)为地方人群的区界与认同添入了更多的分类模式,原有的血缘和地缘的人群结合方式仍在延续,在国家的行政分类下,对人群的区分制造了更多的冲突,而在传统结合中,国家行政治理又面临被架空的境况。

综上所述,我将更为细化地阐述我的研究主题和目的。南江人面对的是国家力量步步深入、市场生活的转变与扩展、地方传统社会结构的延续和重构多重汇集的情境。我希望在这一复杂的情境下,首先对一个由12个侗寨构成的款组织自清中期以来的变迁做细致而微的考察;其次以结构化过程为理论切入点,观察并理解这一款组织内部的人群关系和日常生活;最后以进入现代性情境中的遭遇(如现代国家建设、发展主义的植入、外出务工村寨的形成)作为落脚点,阐释款组织内部的传统人群关系结构和运作规则如何通过人的实践在历史过程中延续、变迁,以及生活于款组织中的人如何因应并达至自我人生意义的实现。

为了回应这一主题,以下几个具体的相互关联的问题就成为研究开展的引导:款组织中的人群结合与互动的结构和规则,是怎样通过人群具体的实践活动展现的?当该地方与国家这一更广阔的社会文化体系联结在一起时,在不同时期遇到怎样的变革?当地人在不同时期的经历中如何行动?在当地人的理解中,过去的经历和当下的生活如何发生关联,继而成为他们延续并重构传统、处理地方生活与国家关系的话语?改革开放之后,基层治理的方式、当地人的生计方式和经济生活都发生了深刻的变迁,而大量的人群外出务工,也使得他们的社会文化联系的空间与过去截然不同,在如此的变迁中他们原有的人群关系和社会生活方式经历了怎样的“变”与“不变”?

探究这些问题,自然会面对一些来自概念上的和调查中遇到的桎梏和挑战,对之的探讨成为我在学术脉络和实地调查中开展研究的主要进路。

第一,对于变迁的研究,应将特定地方人群的生活置入历史过程中来看待,同时也有必要对当地人如何看待历史做更为清晰的分辨。对此,我将从历史人类学和地方性历史观念的两重角度对该地区所经历的历史和历史的意义展开研究。前者是一种兼具人类学关怀和历史视野的研究方法,弥补了人类学缺乏历史过程的关注和历史学过于注重上层而忽略了地方历史过程多样性的不足。 秉持这一取向的华南研究,通过文献资料、口述历史和田野调查,细致而微地发掘了中国不同地区在国家开发中富有地方性的多样化的历史过程。本书也将沿着这样的脉络,在关注国家力量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中,以地方传统的生活和人群实践作为叙述历史的基底,同时将他们当下的人群关系和日常生活置入历史过程之中予以理解。但是,华南研究的旨趣,多是在“国家-地方”的框架中展开,其对地方社会的解释出发点在于“地方社会的模式,源于地方归纳在国家制度里的过程” ,而其目的在于“从具体而微的地域研究入手,探讨宏观的文化中国的创造过程” ,使得微观的历史难以真正超脱宏观的汉人中心主义的线性历史的窠臼。

杜赞奇(Prasenjit Duara)就曾批评中国近代史中民族国家历史的线性叙事方式掩盖了中国内部不同族群的主体性和他们所拥有的复线的历史可能性。 其关键在于,历史不仅是一种对于过去是什么的确切表述,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可以灌注意义的话语。侗人没有文字,他们会通过口传古歌的形式讲述过去的故事,其中并不全然是他们与国家互动的过程,而是蕴含着有关他们的起源、迁徙、人群互动和礼俗规范的内容。如何理解历史对于他们的意义?罗萨尔多在研究菲律宾伊隆戈人的时候,富有创见地指出,对于一个无文字的民族而言,他们“讲述的人生故事,成了评估他们生活价值观的文献,和表述具体意义的文化形式”。 换言之,“只有洞察(而不是顾盼旁观)伊隆戈人表述自身生活的文化形式,才能理解他们的生活方式”。 对于南江侗人,我认为历史于他们也有着同样的意义,不仅表现为一段充满地方性的过程,同时也承载着价值、生活的意义、社会行动的结构和规则,从而具有“超时间性”,指导他们理解并践行当下乃至未来的生活。

第二,对于南江人的人群关系和日常生活的实践,我将之放入社会空间和地理空间两个层面去探究。人类学和社会学有关空间的议题让我们意识到,空间并不仅仅是人们生活和居住的场所,它同样具有社会和文化属性。福柯(M.Foucault)指出,空间作为公共活动的场所,也成为蕴含着权力关系的展演场,知识和权力的空间化,不仅成为支配关系的产生方式,而且通过对于规则或“纪律”的暗示,使得在具体空间中的人因此而有了自我控制的一面。 列斐伏尔(H.Lefebvre)有关“空间生产”的论述,接续了福柯的观点,从人们的具体实践出发,讨论了空间和空间中的人的互致关系。一方面,特定的空间是通过人们的实践生产出来的;另一方面,这一被生产出来的空间又成为再现并形塑人们的社会关系、观念和行为的工具。 [1]

要理解侗人的人群关系和实践,就有必要在他们的公共空间中开展研究,并理解他们的公共空间对他们的社会关系行构与实践规则发生作用的意义。侗人崇尚集体性的生活方式,也就十分重视公共的活动空间。古楼一直被视为南部侗族文化的象征。对于侗人的日常生活而言,古楼不过是他们集体生活的一个场所,即便是在古楼被火烧毁或被拆毁的时间里,他们仍会选择一个固定的坪子或房屋,作为讨论集体性的公共议题、解决争端和闲聊的场所。在这里,个人的结构性身份和角色被彰显,议论、争吵和说闲话频频发生,争执常常以集体之名来调和。我认为,正是通过对公共空间的确立和认可,侗人在其中的活动,赋予一个悬置于个人之上的“集体”以权力,而蕴含在集体生活中的人群关系和礼俗规范,也具有对个人的钳制力。换言之,无论是集体对个人能动性的消解还是集体凝聚力的产生,对于侗人来说,都必须依托具体的公共空间才具有效力。

作为对这一问题的延伸,我们也看到,地理空间上的村寨和七佰南江构成的区域,因为人们对之构建的认同和制定的规范而具有了社会属性。但当地人在当下遇到的情况是,随着外出务工的人日渐增多,他们活动的地理空间有了极大的扩展,但定期的回流使得他们同时要面对在广东生活和在家乡生活,他们原有的人群关系和礼俗规范,在这种活动的地理空间上的扩展,将会以怎样的形式展现出来?是脱嵌还是维持?对于流动人口在城市中的生活,以及他们如何通过社会网络和具体实践生产在城市中形成独具特色的空间,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研究。如项飚和张鹂对北京“浙江村”的研究,前者揭示了位于北京的流动人口如何通过中国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关系”,层叠地构建出一个“既不同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也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民间社会’”的“新社会空间”; 后者则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下,通过“浙江村”这一特殊空间的生产过程,展现了其中空间、权力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这些研究关注到这些流动人口传统的社会关系和交往方式对于他们构筑在城市中的社会网络的基础性作用,却都忽略了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与在流出地的生活之间的联系。为了探究这一问题,我不仅在黔东南开展我的田野调查,还随着村寨外出务工人员的脚步,来到广东,在揭阳、南海、广州与他们一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观察他们在打工地的生活以及村寨生活如何将他们卷入传统的人群关系和礼俗规范之中。在我看来,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传统联系被“搬”到了广东,同时因为现代通信工具建立的联结,形构传统人群关系和规范的空间在电信网络上也得以延续。由于他们面对着社会流动的限制,家乡仍然是他们生活的归宿,与其说他们是在广东生活,不如说他们是在广东讨生存,回家乡生活。他们必须观照一种在家乡可持续的生活状态,因而传统的人群关系和礼俗规范,在地理上也呈现“跨空间”的属性。

第三,款组织的性质、结构和运作方式始终是我理解南江人的人群关系和日常生活的基础。侗人并没有用“款”来具体指代他们传统的社会组织。“款”在侗语里的意思是“谈话、讲话”,其引申义就是“聚众议事”“商定协约”,这一引申义和侗人传统社会组织的组织方式相契合。自宋以降有关侗人社会生活的汉文文献中,出现了如“环地百里合为一款,抗敌官军”“千人团哗、百人合款”的记载,结合侗语引申义和汉文文献记载,后来的侗族研究者便用“款组织”或“合款组织”来指称侗族传统的社会组织,这成为学界的共识。

由于侗人生活的区域长期处于中央王朝统治的边缘地带,所以他们和中央政权的互动,总是以征服与反征服的形式展开的。因而汉文文献对款组织的记载,常常将之描绘为一个地方军事组织。而其后对于款组织内部规约的收集以及侗人社会生活的考证,则反映出款组织内部自治的面向。所以款组织的具体定位,是一种“民间性的自治联防组织”。 学界依照款组织地理空间的大小和人群参与的多寡,将之分作小、中、大、超大联合四个层级。小款一般是邻近几个村寨的结合,几个小款合成中款,依此类推,超大款常常是成百上千个村寨的联合,比如在侗人口传中就有“头在古州(今贵州榕江),尾在柳州(今广西柳州)”的超大联合款。侗人对于款组织的层级并没有清晰的划分,他们只是以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我所调查的南江所处的南江河流域的“四脚牛”,就是一个通过盟誓整合了区域中的各小款组织的地缘联合,可看作一个中款,而其中包括的“七佰南江”“佰二己流”“三佰水口”“二佰古邦”,则是邻近的几个或几十个村寨通过血缘或拟制亲属关系结合成的小款组织。

有关款组织的组织运作方式,有学者指出了其平权的特质。 虽然有作为领袖的款首,但其通常是通过个人能力获得权威,受众人认可而推举产生,既不世袭也不拥有统治的权力,且时时受到款组织内部众人的监督。各层级款组织之间也没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采取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此原则也适用于款组织内部,无论是款约的制定、纠纷的调解还是公共事务的商议,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权,且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最终决定的方式。

尽管当前有关侗族的研究对款组织有了比较多的探讨,但大多数学者的分析,仍然限于款组织制度层面的讨论。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关注到款组织和侗族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如石开忠就指出款组织与侗族的血缘组织、年龄群体之间在层次和组织方式上的相通性; 邓敏文和吴浩也将侗族的家庭和房族看作款组织的细胞和基础。 但这样的研究仍然是以揭示款组织的组织结构为出发点,分立地看待款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其虽有关联,却也有着各自的运作逻辑,总让人觉得有所隔阂,缺乏对“以‘款’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结构”对于侗人生活整体性的社会文化意义的深入探讨。

对此,林淑蓉对贵州龙图小款的研究颇有启发意义,她指出侗人社会是以平权理想作为其建构社会的原则的,侗人社会中存在着各类具有差异的人群范畴,如先来者/后来者、同姓人/外姓人、本寨/分支以及通婚/不通婚,而侗人正是凭借生活实践中的行为、言说乃至仪式去规范这些“差异”,来贯彻基于平权理想的社会运行机制。 林淑蓉的观察,采取了人类学“整体观”的立场,其所揭示的侗人社会的平权特质,在侗人的款组织、年龄群体、血缘组织、村寨集体的日常实践中均获得表达。要通过作为社会运作核心框架的款组织来洞悉侗人的人群关系和日常实践,就有必要深入到款组织的内部,用一种整体的、贯通的视角来探究在不同的人群范畴中,款所蕴含的平权的社会理念如何体现和形塑他们的活动与彼此之间的互动。就像侗人古歌中所言“从前我们做大款”,款组织是通过人群的实践活动“做”出来的,而在凝聚的过程和实际的运作中,款又象征性地体现了侗人在不同的人群范畴中实践一贯秉持的同一的社会理念:崇尚集体生活,以集体议事来解决争端和商讨公共事务,注重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举领袖有权威无实权,以集体共同认可的礼俗规范来牵制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言行,通过共同的节庆和仪式来增强集体凝聚力。要言之,侗人并不是因款结合,而是通过特有的实践和互动原则结合成款,款组织的运作秩序,同样也是侗人在不同的人群结合(房族、年龄群体、寨集体、村寨联合)和日常生活(起房子、生命周期性中各种仪式和宴会、闲聊与议论)中活动的秩序。这使得款有了莫斯(Marcel Mauss)所言的“整体性社会事实” 的意义。

第四,人群关系不仅表现为一套可供清晰描述的人群归类方式和相应的行为规范,同时也深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既为他们的实践提供指导,也是他们实践本身的意义所在。侗人(或许任何人都是如此)不会细致而又条理清晰地表述有关他们人群关系的结构、规则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礼俗规范,而是通过特定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言说表现出来。正如斯科特(J.C.Scott)所言,“行为从来不能自我解释” ,为此,我们必须以“深描” 的方式去把握行为“何以发生、何以可能”背后蕴含的当地人理解中的意义、经验和价值,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对行为本身做出解释,观察人群关系和规范如何在具体的实践行动中被再生产。继续借用斯科特的话,“我们既关注行动者的经验,又关注行动本身;既关注人们头脑中的历史,又关注作为‘事件流’的历史” ,既关注人群关系和礼俗规范如何被认知和理解,又关注他们因此而生的具体的实践行为。

为了达至这一目标,虽然我清晰地划分出具体的章节,并以分立的概念引导,对当地人的生活进行研究,但是在每一个框架之下,我都在论述概念的基础上,展示了一个个富于情境化的故事。故事本身看似繁复,有时还相互牵连,彼此交错重复,这是为了更为细致地展现事件和行动者的背景,事件本身和侗人身处的宏大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们在任一事件中的行动和言说实际或预期达到的效果。

对事件中实践行动的分析解释,相较于格尔兹将之“文本化”的取向,我更愿意采取一种“常人方法论”(Ethnomethodology)的方式。简言之,常人方法论“既研究实践行动,也研究产生行动的实践逻辑”。 其与现象学、实用主义哲学和符号互动论、语言学和心理学的发展与交叉影响相关。作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它通常通过四个方面来理解实践行动:第一,行动具有局部性,即行动是在具体的场景和情境中组织而成的,并且与之前和之后的行动有着持续的关联;第二,行动具有索引性(indexity),即人的行动和场景之外的社会结构有着复杂关联,对特定实践行动意义的理解必须诉诸其他的表达或实践;第三,行动具有可说明性(accountability),任何行动都可以被参与者和旁观者部分地说明,使之可以被理解;第四,行动具有反身性(reflexivity),行动、说明和情境具有相互关联、构成与被构成的辩证关系。 [2]

本书中出现的大多数事件和活动,作为调查者和解释者的“我”都身处其中。这并不是说因为我的参与观察就使自己“变成了当地人”,从而获得了对于当地人生活的社会文化意涵的解释权和理解的准确性,而是因为我的“在场”,会成为理解“他者”的一部分。我的研究涉及的是侗人的人群关系,当我面对在“局内人”和“局外人”之间的转换时,因为我的融入和参与,当地人也会面对如何定位我的问题。人群关系会涉及归属、身份、角色、规范等方面的内容,我如何归属、具有怎样的身份、在活动中扮演何种角色、是否要受到同样的礼俗规范的制约,都会通过当地人的言行表现出来,这恰恰是洞悉他们如何认识和理解人群关系的结构、规则与礼俗规范的一个重要切入点。举例来说,当我初到南江的时候,因为是通过政府介绍的,当地人会考虑我和政府的关系,所以我的身份有一段时间十分暧昧。他们对我的态度也若即若离,他们与我试探性的接触,正反映着他们对于政府的态度。当我在寨子中住下来后,住在谁家,就成为其所在房族的成员,在各类活动中,不断被提醒作为这个房族成员的立场和相应合适的行为是怎样的。作为寨中的一员,当我做出了违背礼俗规范的行为的时候,他们也表现出了同情和气愤交织的立场。总而言之,作为一个调查者,我并不是一个悬浮于他们生活之上的观察者和解释者,而是一个身处他们之中的“介入者”,如何处理和理解我的身份归属与行为,成为他们生活和行动的一部分。当他们通过自身的人群关系结构和规范去归纳我的时候,也是我和他们的意义之网相互缠绕的时候, 彼此理解的可能性也获得了拓展。

接下来,我将会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脉络中讨论我的研究主题涉及的主要概念——人群关系,说明我的研究受到了怎样的理论影响,并对上述四点研究取向予以回应和深化。


[1] Henri Lefebvre, The Production of Space ,Oxford:Blackwell Press,1991.

[2] Harold Garfinkel, 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 ,New Jersey:Prentice-Hall,Inc.,1967. pOsTSQpJ+aRSz2sTCAZbu9BUt4p6nNvr4xvq8BGv6hHpEhzvJgp2u5tcNVAeZF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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