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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清水江流域木材采运及商业化发展

“清清流去,清清的沙,青青翠竹,青青的杉;悠悠清江胜山过,百里侗乡是我屋。”这首在三门塘耳熟能详的侗歌,给我们呈现的是那片崇山峻岭之间,清水江从村寨前迤逦流淌而过,两岸林木丛生的美丽情景。在过去,我们所探究的村落历史故事也发生在这样一个场景之内。

清水江发源于都匀斗篷山北麓中寨,流经都匀、丹寨、麻江、凯里、台江、剑河、锦屏、天柱等十个县市,由锦屏洋渡溪(原属天柱县,1961年划归锦屏县)进入天柱县内的宰贡,流经清浪、坌处、三门塘、远口等乡村,于翁洞流入湖南黔城汇入沅江。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气候,特别适于杉、松以及阔叶林的生长。清水江在明清时期政府对这一带的拓殖开发中,以及在后期的木材贸易过程中逐渐凸显它的重要性,成为这一地区同外界往来的主要航道。

明朝对西南地区的疆域拓展,初期更多的是出于其军事战略上的考虑,通过屯卫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对贵州中部的控制,而对于清水江流域“生苗”盘踞的“苗疆”腹地仅仅只是触到了它的边缘。在那个年代,清水江上游地区深山中的人们生活在几乎与外界隔绝的相对封闭状态。相比之下,生活在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三门塘村寨村民更早地成为中央王朝的“编户齐民”。在明万历二十五年(1597),天柱的“改所为县” 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明代后期清水江下游这一带的地方社会逐渐进入国家秩序之内的历史进程。

政府对清水江流域木材的开发,最初来自对一场起义的镇压。明洪武三十年(1397),锦屏设铜鼓卫,屯军占地而引发了农民起义,明军主力去往天柱、锦屏、黎平等地镇压“古州蛮”林宽时,明军由“沅州伐木开道二百里抵天柱”。 这说明当时的锦屏、天柱一带,大片林地未被开发,境内一派茫茫林海。随着明清两代的京城宫殿兴建,所需木材大多向黔、川、湘等地征派。明正德九年(1514)至嘉靖、万历年间,朝廷为修建宫殿,曾屡次派官员向湖广(当时天柱属湖广)、川、贵三省采办皇木。明廷在贵州征派皇木,主要集中在嘉靖和万历年间。天柱县的木材外销早在明代万历二十五年就有了记载,当时首任知县朱梓,曾在翁洞设过新市镇,镇内建有“官店数十间,募土著,聚客商,往来鱼、盐、木货泊舟于此”。 说明那时木材外销已经开始形成。新编地方志也追述,明万历四十四年,湖南木商沿清水江到达县境翁洞、白岩塘(今白市)、远口、三门塘、坌处等地采购“苗杉”(即杉木)。 到了明末,朝廷采办皇木,信用木商,为以代办,木业贸易,日趋繁荣。从中可以看到在明代后期,木材交易已经存在官买和民买两种形式。

但这一地区在真正意义上被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控制,是到了雍正年间的开辟“新疆”。在雍正年间,政府通过对这一地区的大规模的军事征剿、设置“新疆六厅”、对清水江进行整治等一系列政策行为而完成对这一地区王朝秩序的建立过程。在清雍正七年(1729),贵州总督鄂尔泰、巡抚张广泗进行过一次整治,涉及从都均至黔阳约600公里范围。雍正八年,贵东道台方显继续招抚,对从清江厅(今剑河)至黔阳段航线的险滩、暗礁又进行了一次疏浚。随着新疆开辟和清水江航道的疏浚,来自下游地区的“盐布粮货”逆流而上,清水江流域的物产顺流而下,深入苗疆的这条河流成为一条重要的商贸通道。而在众多的地方物产中,以“杉木为最,产于清江南山者为最佳”。 乾隆十二年(1747)湖南巡抚上书京城的奏文中,也称:“桅、断二木,近地难觅,须下辰州府以上的沅州、靖州及黔省苗境内采取。” 木材采运在清水江流域的社会生活中特别是下游地区逐步上升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以木材商贸为中心的地方社会生活也发生了纷繁复杂的变化。

另一方面,东部沿海地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兴起,对资源需求的不断扩张,其中对木材需求量的提高,势必带来清水江流域木业经济的兴起。木材采运、木材集散市场中心的形成、区域商业网络的构建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现象无不说明这一化外的边缘地带在被卷入更为广阔的经济商贸网络中时,所经历的种种社会变迁。

杉木是天柱县内的速生树种。杉木具有用途广泛、材质坚韧、树木通直、耐腐朽、有弹性等特性,是建筑、造船、建屋的好材料。明代中期,林农开始在房前屋后、村寨四周栽杉种树,有的每年农历正月、二月,就上山种竹木,有着“正月栽竹,二月栽木”的传统。明末清初,已有部分林农从事采种育苗工作。乾隆年间,天柱清水江两岸,已有不少开拓者掌握了栽杉技术和林粮间作的经验。清代以后,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清水江的木业交易日益繁荣,靠近溪河的自然林已被逐渐开发利用,林木经济价值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开始人工林的营造。随着交易活动的频繁,山林的典当、买卖、租佃也相应增多,人们的地权观念萌生,作为林业商业化表现的契约文书仍有大量被保留至今。

尽管如此,越来越依赖于木业经济的当地人,也越来越加强对育林、护林的重视。因此直到清代晚期,天柱县内依然到处青山绿水。光绪《天柱县志》记载:“自城西汉寨、皮厦以上,地接黎阳,遍地杉山,土产以木植为大宗。自北门邦洞、蓝田以下,虽均产杉木,而鳞塍绣错,以谷米为大宗。” 在三门塘人的记忆中,他们的村寨过去是一个树木苍翠、林木深青的村寨,而他们认为绿树葱茏、繁花似锦的自然环境固守着寨子的好风水,直到今天还可以看见村头寨尾的一些参天古树,银杏、香樟随处可见。木材贸易的厚利引来商人的觊觎,溯江而上的商贾络绎而至,清水江下游地区,天柱一带的木材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在清水江下游的三门塘等村寨,栽杉伐木、放排议价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利益推动下的人们自然而然地成为木材贸易中需求和供给这一经济链条两端的活动主体。

不过,我们不能将天柱的矿产排除在这一带商业化发展的历程之外,明清以来,天柱便有了金、铁、煤、硝、石灰等矿产的开采。晚清的咸丰、光绪年间及民国初年,溪河两岸的淘金者有近万人。 清水江沿岸的侗家人历来都有经营油茶的习惯,俗话说“家有千株桐,一世不受穷”。两岸出产的油桐籽,榨出桐油后,运往洪江、常德、靖州出售,油桐也是山区人民的重要经济支柱。

下游的客商无论是出于对何种物产的向往而来到这片水域,归根结底都是源于其背后高额商业利润的驱使。而在这一时段,以木材贸易为主轴而展开的区域性经济生活画卷中,沿江的各个村寨及其中的人群是如何参与其中的,以及在其特定的村落文化背景之下是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都将在下文的论述中进一步展开。

随着木材采运的不断深入,不同村寨不再仅仅因为自然纽带而联系在一起,木材引发的经济关系将人们置于一个更为复杂的网络关系中,由此引发的利益之争也逐渐增多。随着清代雍正年间王朝势力对清水江流域的逐渐渗入,一个以卦治、王寨、茅坪三个沿江村寨轮流值年的“当江”制度在官方力量的不断介入之下建立起来。

清水江流域的开发是一个溯江而上的过程,在明代中后期,与这三个寨子相比,处于下游的包括三门塘在内的一些村寨更早地参与到了贸易活动中。而最终为何政府赋予了这三寨开行易市的特权,势必有其必然因素,下面将对其解释一二。卦治、王寨、茅坪三寨所处的位置水道便利,有深入腹地的小江、亮江在此汇入。它们地处“生苗”到“熟苗”的过渡地带,语言相通,从而担当起上河“生苗”与下河木商交易沟通的中介。另外,这一带是军事要区,是官军往来过境夫役的重要来源。或许“当江”制度的最终确立,是官府和地方社会互利协商的结果,一方面地方提供相应的夫役,另一方面政府则给予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地方社会木材商贸权益的获得。

围绕木材采运而生发的利益角逐,位于清江水系的利益相关的村寨都会参与其中。在康熙后期,天柱县境内的沿江村寨串立十八关,阻木抽江。在《黎平府志》中有这样简单的记载:“康熙四十六年(1707),湖南天柱县属之坌处,有木客伍定祥控告坌处一带地方拦江抽税,经湖广抚臣禁革抽税名目。” 民间流传的唱本《争江记》叙述了自康熙年间至嘉庆十一年(1806),卦治、茅坪、王寨与下游天柱县属的坌处等村寨之间“当江”易市权力争夺的故事。“三江水口系坌处,得见当江肚思量。坐地商量来生计,百里串立十八关。步步拦河来阻木,克扣排钱啃木商。头关坌处王国瑞,二关荣芝三门塘……” 下游的阻木拦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游村寨的既得利益,给清水江下游整个木材采运的商贸体系中的各方利益主体都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当江”制度的确立是市场规范发展的内在需求。同时下河的木商为了自身利益而伺机寻求利益共同对象与另一方形成对抗,他们利用各种可控资源参与到对坌处等寨的诉控中。“争江”是清水江下游地区木业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其市场制度不断健全的客观需要。

三寨开行,轮流值年,分享一江厚利,专利独归。“当江”制度的确立必然使得木材贸易的收益分配具有了对这三寨之外村寨的排他性,因此在轮流“当江”这一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中,包括坌处、三门塘在内的下游村寨势必会殚精竭虑地利用各种机会为自身谋求“三江”的独享之利。在这一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背后,各方利益的争夺应该说从未真正停歇过。

历经多年时断时续的利益角逐,尤其是嘉庆九年至十一年连续的“争江”,最终都是以坌处的失败和官府对三江“当江”制度的重申和调整而告终。直到咸丰同治年间的社会动荡给这一带带来了新的冲击。随着太平军金田起义及其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控制,清水江流域也出现了张秀眉、姜映芳的叛乱。在“争江”过程中已经得到高度整合的“四十八寨”成为“坌处保安团”组建的基础,陷入兵燹的清水江下游各寨此时在共同防卫的情境之下采取合作立场,使得坌处与上游王寨等寨的地方社会关系得到了重新调整。而当时对下游一带的抽厘济练也成为光绪年间坌处等寨请帖开行的主要借口之一。

光绪十五年(1889),坌处地方势力乘官府倡办团练之机,由举人吴鹤书出面,要求在坌处等地开设木行,收费养练,天柱知县佘骏年转报省获准,经镇远、黎平两府亲临查勘合议,认为坌处开行于三江无害,对木商有益,更能增加木税,乃批准坌处、清浪、三门塘亦设店开行,定名“外三江”,称茅坪、王寨、卦治为“内三江”。 并对内外三江的经营作了若干规定:三帮五勷原在“内三江”有泊排、扎排码头,仍沿袭旧章,进“内三江”通过值年行户向山客购木;三帮五勷以外的客商则不得进入内江,而由外江主家为之代购。至此虽然有了内、外江之分,但这种划分无疑增加了交换的中间环节,而使得交易终端双方增加了成本。因此内、外三江之间或是它们内部的村寨之间的争端从未平息过。

直至民国5年(1916),天柱、锦屏两县为永杜纷争达成协议,于同年九月勒石立碑。如今,这块有关内、外三江木材商场运作条规的石碑仍立在坌处镇中学内。碑文主要讲述了木材商场条规,并附录锦屏、天柱两县商会会长和知名绅士全体议定的十三条规定,同时记载了内外三江客商和木材主人在清水江进行木材交易的有关事宜。 内外三江并存,遵章营业,漫长的“争江”始告结束。

“争江”落下帷幕,使得区域内的社会结构得到了调整。各种经济利益主体和地方权势在此过程中此消彼长,呈现了一个夹杂着冲突与合作的多元地方社会力量的长期互动历程。在“争江”这场历史活剧中,三门塘作为参与其中的一员,它也同样经历着这片地域内发生的一切。虽然我们无法获得翔实材料对三门塘如何投身于这些活动中加以叙述,但不难想象的是在内外三江制度最终确立之时,三门塘获得“外三江”的身份,在这背后必有其特定的促成因素。下文将在以坌处为中心的“外三江”与“四十八寨”的区域网络图景中,观照地方历史的若干侧面。 Sldk9w34CqDW3WWgCkUaoKZWM8Hr4dHwHeaE5u0L0PKiVOPfZ12OyYnsTOlZdz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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