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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住宅形式与聚落形态

(一)住宅形式

汉水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最早的住宅遗迹,据目前所见是老官台文化李家村类型住房残迹。在西乡李家村遗址的老官台文化层,发现三个排列为三角形的圆柱洞和一个瓢形灶坑。由柱洞相对位置计算,房子面积大约为36.81平方米,居住面是比较平整的生土面,无其他加工痕迹。原报告根据残迹现象,以及现今陕南山区中仍有用三根木椽搭起的房子,推测此房子为一窝棚式建筑,其门向南偏东。

汉水下游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边畈文化、大溪文化的油子岭类型与关庙山类型)的居住遗迹揭露得相当少,只在个别遗址中发现红烧土遗迹,远远不足以揭示其居住情况,只能根据相邻地区同类型文化遗址所发现的居住遗迹进行推测。据已发表的关庙山遗址的一座房址材料,结合其他遗址的资料,可知大溪文化的房址绝大多数为方形和长方形地面建筑,极少圆形半地穴式建筑。

汉水流域屈家岭文化早期的住房遗迹也较少发现,目前所见较典型者仅宜城曹家楼遗址一例。在该遗址中区第6B层发现残房基一座(F1),已遭到严重破坏,只剩下部分红烧土层、墙基、柱洞和灶址,据推测此房址应为一座长方形的地面建筑。 屈家岭文化晚期的住房遗迹发现较多,其中保存较为完整的有郧县青龙泉、淅川黄楝树、镇平赵湾等遗址。郧县青龙泉遗址发现的屈家岭文化房屋有4座,其形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长方形双间式的大房,地上建筑,只有一座,南北长14米,东西宽5.6米,中间由一道隔墙分为南北二室;墙壁由地面建起,用黏土羼合烧土块筑成,底部未开巩固墙基的沟槽;居住面用一层细泥涂成,经火烧过,质地坚硬;南北两室居住面上各有柱洞3个,应是用于安置木柱以支撑房顶;南北室居住面的中南部和中北部各有一长方形烧土凹面和烧土台子,可能是放置饮食用具或进餐时作为抬桌用的。另一类是东西向长方形单间式的小房,共发现3座,由北向南依次排列在同一平面上,均为地上建筑,在时间上晚于上述长方形双间式大房。

淅川黄楝树遗址的屈家岭文化层堆积较厚,房基的数量较多,共有25座,坐落在遗址东南部的台地上,前临黄岭河,后倚高约50米的黄土岗。这25座房基排列整齐,间距紧密,布局略呈庭院式。庭院坐落的平面呈长方形,院内土质结实,地面平整,中部偏南有一单间房(F28),门朝向东北,可能为氏族首领的住室或开会的地方。房子的形状为方形或长方形,是就地挖筑的木骨建筑;分单间和双间两种;墙壁大部分是先挖出沟槽,之后在四周挖出柱洞,立柱筑墙;墙壁以木柱或竹竿作骨架,再以烧土块掺和黏土、稻草、稻壳搅拌成泥,抹糊为墙的;门分房门和过道门两种;每室皆有火塘。

镇平赵湾遗址屈家岭文化的房基整体近方形,东西长6.75米,南北宽6米;居住面平整坚实,用约0.1米厚的红色胶泥土筑成;中间用两道墙分成三间;墙壁是用烧土块羼草拌泥堆筑起来的,并经火烧过,墙脚挖有沟槽;槽底发现柱窝;部分柱窝外还放有石片;门向南,门槛稍高出房基地面;东间房与中间房都有火塘。 唐河茅草寺屈家岭文化遗址也有2座房址,一座为长方形套间房基,南、北两间房基的东壁相连成直线,南壁有一缺口,似为房门;北间平面呈正方形,中有火池;墙壁和房内共发现柱洞19个,皆呈圆筒形。

此外,在天门石河遗址群谭家岭遗址也发现6座屈家岭文化的残房基,其中F1平面为长方形,长4.76米,宽3.34米;灶塘位于房中间;居住面为平地起建,经火烧烤;未发现柱洞。 随州西花园遗址的屈家岭文化(晚期)房基有5座,都呈长方形,房基用红烧土铺垫。

汉水中、上游仰韶文化的居住遗迹发现比较普遍,其中以淅川下王岗、均县朱家台、郧县青龙泉、邓州八里岗、西乡何家湾等遗址所见较为典型。下王岗仰韶文化一期遗迹中有房基6座,平面均呈圆形,大小不一。有半地穴式建筑与地面建筑两种形式。前者一般面积较小,为4.9~7.5平方米,居住面未做太多加工,只略垫黄土;坑壁即为房子下半部的墙壁,墙的上半部显于坑口上,即在坑口外沿周围立柱,柱与柱之间捆以木棍,再涂草拌泥筑墙;墙上架相交的木椽作为屋顶骨架,上铺草顶。后者面积较大,13.85~50.38平方米不等;一般在房子中央设粗柱一个或数个;四周先挖基槽,将木柱埋入槽内,这些柱子与房中央的柱子共同承受房顶。仰韶文化二期也有房基4座,均为地上建筑,平面呈圆形;墙壁用黄色黏土羼和灰土筑成;房子中央和墙内立柱,与一期相同;房内地面经过烧烤,中有灶。仰韶文化三期遗迹中有房基33座,均为地面建筑,分长屋和圆形屋两种。长屋为东西向,呈曲尺形,其东端南边为三间无套间的房屋。长屋共有20个单元房,其中有双内间、单内间和单室三种,分别有12套、5套和3套;双内间房面积15.35~38.85平方米,单内间房13.58~22.02平方米,方形单室房18.78平方米左右;居住面多经火烘烤,平坦坚实;墙壁上涂有草拌泥,有的涂抹数层,经火烤成红色硬面;多数界墙有基槽;单元房内约三分之一有灶,多为一灶,也有多达六灶者。圆形房位于长屋西端,墙壁及居住面均遭破坏,仅存柱洞19个。

均县朱家台遗址发现仰韶文化晚期房址3座,分单室和双室两种。其中单室房址1座,双室房址2座。单室房址略呈长方形,在居住面上发现柱洞10个,分三排;从保存的烧土块看,墙壁以木柱为骨干,其间编排长条木板和细木条,里外涂草泥筑成;门可能在东边。两座双室房址形制相近,均为南北向,中间由一道隔墙分为两室,构筑方法与单室相同。 郧县青龙泉遗址有仰韶文化房屋遗迹有5座,其中保存较好的有3座,皆为圆形;居住面未经火烧,周围挖有沟槽。

邓州八里岗遗址共清理仰韶文化房址24座,有小型圆形房子和大型长方形联间“长屋”两种。前者时代稍早,系平地起建的圆形房屋,直径2.2米;未见门道和灶台;地面用黄泥铺垫。后者分南北两排,相距约20米,其间为数层较细密而纯净的黄褐色土堆积,可能为两排房屋间的广场;长屋呈东西走向,一般两间或三间一套,即一大一小或两小一大,小间在南,大间在北;居住面、灶台、门道等设施保存基本完好;部分房门形制特殊,为侧向推拉式;整座房屋悉遭火焚,几乎每间房内都存留有工具和日常生活用具。每排均有数层房屋自下而上依次叠压打破,表明每排房屋都曾经过多次毁弃与重建,但每次营建新房却始终没有离开原来划定的范围。

西乡何家湾仰韶文化半坡类型遗存中,共发现房子残迹35处。从残存情况看,早期遗存中的4处全为圆形地面建筑,木骨草拌泥结构;中期的9处仅残存居住面,形状大小与结构不明;晚期的22处全为地面建筑,仅一座可辨认为方形房子,其余不明。 此外,红岩坝等遗址中都发现有仰韶文化的居住面残迹,因为破坏甚巨,无以探讨其住宅形制。 淅川黄楝树遗址属于仰韶文化的遗迹有两座房基,均系圆形建筑,建在黄色生土直接挖筑成的土台上。台的土质坚硬,居住面平整,周围发现有木柱洞;房基四周挖有沟槽。

汉水流域石家河文化的建筑遗迹发现较多,但其中可以确证为住宅遗迹者,据目前所见,只有淅川黄楝树、房县七里河、随州西花园、孝感吴家坟遗址等为数不多的几例。 在淅川黄楝树遗址所发掘的范围内,共发现房基6座,它是在屈家岭人类居住的废墟上修建起来的,因此,房子的布局、筑法、结构等,都沿用前期模式。房址分东、北两排,但每排房数却比前期大大减少:东排5座,北排只有1座,分布也较零散。建筑技术较前期有显著改进,每间房子的面积明显增大:屈家岭的单间房每间面积多为12.3~13.5平方米,个别小的为6.38平方米,大的为16.8平方米;而石家河文化期单间房的面积多在9.2~12.3平方米,个别的可达30平方米;一座双间房的每间面积为12~13平方米。另外,还有两座宽大的三间房。

房县七里河遗址的石家河文化住宅遗迹是一座有一级土台阶的半地穴式房址,平面呈椭圆形;半地穴深0.36~0.55米,中部略低于四周,南部有一半月形台阶。 随州西花园遗址所见石家河文化住房遗迹有两座,分别为长方形和椭圆形,皆系地面建筑。 孝感吴家坟遗址在第2层以下和第3层上的龙山时期文化层中共揭露出房基7座,其形状分圆形和近圆角梯形两种,多为地面建筑,只有两座是浅地穴式建筑。

此外,枣阳雕龙碑遗址的文化性质尚未确定, 在其各期文化层中均有建筑遗迹发现。一期文化遗存有保存较好的房屋基址1座,是由东、西两个椭圆形浅坑并排相连构成的半地穴式套间房屋;居住面与坑壁均经火烤,室内及周壁排列有柱洞。二期文化的住房遗迹皆为地面建筑,有方形单间、长方形单间和双间,面积十多平方米至几十平方米不等。残壁为木骨泥墙,经火烧烤;室内居住面亦经火烧烤;灶炕置于居室中部或偏一侧。三期文化的房屋建筑基址皆为长方形地面建筑,排列有序;房屋有单间、双间和多间,后两种较多见;面积多大于一、二期,并出现有建筑面积达100多平方米的大型多间式建筑;出入门道安装有推拉式结构屋门。据研究,雕龙碑一、二期文化年代分别相当于仰韶文化早期偏晚和仰韶文化中期,三期文化则相当于仰韶文化晚期、屈家岭文化早期。

综上,并结合相邻地区有关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所发现的居住遗迹,我们可以对汉水流域新石器时代居民的居住方式及其变化得出如下的认识。

(1)地面住宅较早出现并成为一种普遍形态。研究表明,黄河流域的史前住宅建筑形式经历了一个由半穴居经浅穴居到地面居再到高台居曲折发展的过程:前仰韶期诸文化的住宅大都采取半穴居的形式;到仰韶晚期的某些类型如西王村类型和秦王寨类型时,地面住宅才渐居主导地位,庙底沟类型可以理解为一个走向地面居住的过渡阶段;龙山文化时代的部分住宅,在居住面上升到地面之后,继续向高台居的方向发展。 而汉水流域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中尚未发现可以确证的半地穴式建筑。位于长江以南澧阳平原上的彭头山遗址是长江中游地区目前已发现的时代最早的新石器时代遗址,其居住址就有地面建筑和小型半地穴式建筑两种,分别呈方形和圆形。 澧县八十垱遗址曾发掘出整排的房基多座和一座高台建筑; 枝江关庙山遗址大溪文化的居住遗迹中有一座方形四面坡顶红烧土台基式的房址。 凡此,都说明在长江中游地区,很早就出现了地面住宅,并很快取得了主导地位,在少数地方还较早出现了高台式建筑。这种情况显然是由湿润多雨、易受洪水威胁的地理环境所决定的。正因为采用何种住宅形式与地理环境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在相同或相近的文化类型的不同遗址中,可能因所处地貌的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住宅形式。换言之,住宅是否为半地穴式或地面建筑,似乎与文化的演进并无必然联系,而更与地理环境有关。仰韶文化晚期和屈家岭文化晚期的先民们无疑已具备建造地面住宅的技术能力,而石家河文化与屈家岭、仰韶文化之间有着可以肯定的继承关系,但是石家河文化仍有半地穴式住宅被发现,只是它所在地区的地理环境比较干燥而已。反过来,也可以推测,在汉水流域前仰韶文化中,只要环境适宜,也可能存在半地穴式建筑——因为它建造简易,保暖性能好,较适合原始居民的需要。

(2)住宅平面从圆形到方形逐渐演变到长方形。宏观地从这三种平面形式的相对早晚关系来看,这一趋势在汉水流域有一定的普遍意义。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文化类型基本上是独立地走过此种发展历程,如淅川下王岗仰韶文化与枣阳雕龙碑的各期文化;另一方面,从总体上说,住宅形式的这一发展过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文化类型的演进。但是,可能是由于半地穴式建筑不适宜汉水下游地区潮湿的气候条件因而较早地被地面建筑所取代,或者根本就未曾经历过半地穴式住宅的阶段,所以在汉水下游地区诸文化类型中,甚少见到圆形住宅。同时,虽然在总体趋势上圆形和方形平面逐渐为长方形所排挤,但始终未能绝迹。因此,住宅形式虽与文化类型有一定联系,但并不与之直接相吻合;住宅平面采用何种形式,可能更与其所在地的小地貌、建筑方式有关。换言之,住宅的平面形式与文化类型的关系可能是“或然”的,并没有普遍的必然性。

(3)单室住宅向双室、多室住宅缓慢进化并出现排房。双室和多室住宅,一般均出现较晚,它源于相类同或近似的单室住宅,其形成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住宅内部空间的分割(套间和隔间),二是外部空间的扩张(续间),三是不同单元的对等组合(一次建成的分间)。更多的则是以上若干途径交替式结合使用。套间起源于住宅内部不同使用功能的空间分工。屈家岭文化晚期和仰韶文化早期的住宅在空间使用方面已有习惯性分工,这一时期汉水流域诸遗址中套间与分间的普遍发现就是有力的证据。一旦空间的分工固定化,分间组合成的双室和多室住宅便应运而生。淅川下王岗仰韶文化三期、邓州八里岗仰韶文化、枣阳雕龙碑三期文化等,都已大量出现双室和多室建筑。向双室和多室方向的发展,主要发生在地面建筑的长方形住宅中。在仰韶时期,这一趋势十分醒目和明确,从而反映了居民家庭生活和婚姻关系变动的影响。就整体结构而言,长方形的地面多室住宅是汉水流域史前历史上最进步的建筑形式。

仰韶文化晚期还出现另外一种重要的住宅形式即排房,或称为“长屋”。以其结构特点论,排房不宜列入“大房子”之列, 也应与多室住宅相区别,因为它一次性建成的巨大规模和众多的居住小单元都为多室住宅所无法企及。排房的本质特点不在于其总面积的大小,而在于其特殊结构所表现的居住内容,即某种形式的族群共居。下王岗仰韶文化三期的长屋中,有七个单元房设灶,每个单元房即为一个独立的生活单元,或许是一个单独的家庭生活场所。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排房代表着一种家族居住类型。但排房并非多室住宅的直接发展。就目前资料看,多室住宅不大可能近乎无限地扩张为排房,倒是在某些场合下排房的解体可以出现类似的双室、多室乃至单室的形式,如黄楝树遗址中石家河文化的住宅状况所显示的那样。

要给已知的各种史前住宅形式及其发展以唯一的解释是十分困难的。影响住宅形式的因素是多重的,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然环境,二是社会文化。随着历史的进步,后者的影响日趋加强而前者则逐渐减弱,但前者在早期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能力与技术水平的限制使史前先民最初只能以合作的态度去适应严峻的自然环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住宅是人类在与自然的斗争中所创造的最基本的财富和物质生活资料。《周易·系辞》云:“上古穴居而野处,后世圣人易之以宫室,上栋下宇,以待风雨。”“以待风雨”,正反映了住宅最基本的蔽荫功能和它所由发生的起点。黄河流域特别是中上游地区明显的季风气候特征与黄土地貌的特殊结构,使“穴居”成为必然和可能,促使史前先民们发展了地下或半地下住宅,并维持了相当长的时间。 而包括汉水流域在内的长江流域则显然是由于气候的原因,此种“穴居”形式即使曾经存在,也并不普遍,存在时间也可能并不长久。

住宅在很大程度上是某一社会文化的产物,对其文化方面的解释很有必要。火膛居中,暗示最初的起居可能是昼则围炉而食,夜则围炉而卧;土床的出现说明房屋内部空间中最先独立的是居寝空间,标志着住宅内部空间使用的逐步固定化。圆形、方形与长方形平面的依次取代,总是基于后者比前者更便于室内空间的划分——“房间”的格局很难形成在圆形住宅之内,而方形住宅在内部空间分划中也存在较大的局限。居住空间功能分区的不断分化,无疑是由于居住生活的不断丰富所导致,因此,住宅形式往往也取决于居民使用住宅的方式亦即居住生活的内容,虽然形式也影响内容。单室住宅内部已有分工使用空间的迹象,但多重使用显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居住生活的发展尤其是居民家庭组织的进步,必然对住宅空间的习惯性分工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并由此导致套间、分间、续间等双室和多室住宅的产生。某些住宅中常常发现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灶址,也说明住宅内部新的生活或炊事单元对空间分化具有很大的意义,这是单室走向双室和多室住宅的契机。门棚、门斗、门道的渐次出现,隐奥空间的形成,多室结构的实现都是对居住生活一系列变化的适应性设计。

作为社会文化的产物以及文化的组成部分,住宅形式一经形成,本身便具有一种传统的亦即惯性的力量。每一住宅形式都影响人们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作为相对独立的既有模式,每一住宅形式都是对自然的一种适应和克服自然难题的一种尝试。形式本身便是许多人力和许多世代努力的结果,即文化的结晶,故每一形式都有其合理的成分。形式的替代是经历了长期的比较与摸索,然后才互相补充实现取舍的。

当然,住宅形式的最终实现以及发展演变的动力,必然要归结于居民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所拥有的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形式的成立有赖于技术的实践,形式的发展亦必缘于人们掌握了更高的技术。建筑技术水平的提高,建筑工具的进步,工程经验的积累,才是住宅形式及其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技术能力还不足以构筑稳固的墙体时,用石斧、石铲等工具挖掘成地穴就成为必然;石凿、石锛等工具的日益发展所导致的榫卯技术的成熟,才使地面住宅的建设成为可能。一定程度的生产力水平,制约着住宅建筑的水平和形式;技术上的每一次进步,特别是关键性的突破,都会引起住宅形式质的变化或至少是量的发展。住宅内部空间分割与外部单元组合,则直接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所规定的家庭结构与婚姻关系的性质。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生产方式决定居住生活方式及其变革。

(二)聚落形态

作为聚落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是核心,住宅不可能独立或游离于聚落之外而存在;住宅本身的性质以及住宅形式的某些方面,也常常需要借助于其在聚落中的位置以及住宅与聚落其他设施相互组合及联系的方式来加以确认。因此,上节对于汉水流域史前住宅及其形式演变的探讨只是极其初步的,还有待于将史前住宅纳入整个史前聚落之中做进一步的分析。

1.散漫聚落(散居)

“聚落”一词源于德文,意即居住地,是人类成集团在地表上生活的状态。现今的乡村聚落形态(form of rural settlement), 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集聚型,多数住宅集聚在一起,不同聚落的规模相差很大,从数千人的大村到仅一二十人的小村不等;二是散漫型,住宅零星分布,有的完全离群独处,其间距则因地而异。前者常被称为聚居,后者则被称为散居。史前先民的聚落形态是怎样的?法国地理学家阿·德芒戎说:

我们对人类社会的原始倾向了解极少。我们所掌握的关于原始时期的资料,只能让我们进行一些猜测。但才智之士又不禁要去想象农村居住文明开始时的情况。聚居和散居,哪一个是最先的形式?或者,我们应当设想两者都是由不同的地方性条件导致的最先形式?我们对此一无所知。很可能是这种情况:即远在以永久占有形式建立于一个确立的地理位置的地域定居、成为社会组织的物质基础以前,亲属关系已经是社会集团的纽带。从那个时候起,在属于来自同一祖先的同一家族的人们当中,不会发展共同生活的习惯吗?他们不会出于一种完全自然的本能去谋求聚居在一起,以便进行防卫和协力谋生吗?因此,聚居大概是人类最初的居住方式,而这种古老的家族组织,则是最早的村庄社会的骨架。聚居而不是散居,大概是居住形式的最先阶段。在英国的凯尔特人地区,居民们聚族而居,几百个人连同他们的牲畜聚在一起,从而形成了村庄。但我们不知道到处的原始居住形式是否都是这样,也不知道家族社会是否到处导致村庄式的聚居。在塞尔维亚西部,家族社会(札德卢加,Zadrugas)的继续存在,并不妨碍小村和散居方式。我们不知道这种散居方式是一种原始的现象,还是后来演变的结果。

的确,现有的资料还远不足以系统考察史前的聚落形态,我们也无意于做这种力所不能及的努力,而只想指出:对汉水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所反映的聚落状况的分析表明,新石器时代汉水流域的聚落是内凝式的,整个聚落的房屋、墓地、手工业作坊,紧密地聚集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以淅川下王岗遗址为例:该遗址位于河旁台地,现存面积6000平方米,已揭露总面积2309平方米,其中仰韶文化一期有房基6座,墓葬124座,灰坑37个。房基主要集中在遗址的中部和西部,灰坑多集中在房子附近,墓葬多分布于房子周围。居室与墓葬邻近,说明当时聚落内部尚无严格的分区概念。仰韶文化二期的遗迹有房基4座,灰坑72个,陶窖2座,瓮棺葬21座,墓葬451座。房基和灰坑分布于遗址中部,陶窑集中在南部,墓葬主要分布于东北部、中部、西北部三处,可见此时聚落内部已有较明确的分区。仰韶文化三期主要遗迹有房基33座(即长屋),墓葬1座,灰坑3个。长屋横贯遗址中部,灰坑多分布于长屋中部的前后。墓葬发现极少,说明此时的墓葬区可能距居所已远。从仰韶文化三期的长屋可以看出,当时的建筑工程应当是在统一规划和全面动员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即基本建成,并且一次就搬迁进去的。这样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只有群体意识较强、组织相当严密的集体才能完成。 每个聚落的独立性或自给自足性十分明显,人们在聚落中居住、生活,组织生产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就是死后也以聚落为单位进行安葬。聚落的人口承载量是有限的,少则数十,多则一二百人。 聚落与聚落之间的距离一般较远,距离最近者,也控制在各自的农业生产区不相接壤的原则上。聚落间没有明显的性质上差别;相邻的聚落间可能有文化交往,甚至发生姻亲关系,但相互间不相隶属与依存,各聚落均是独立的。 因此,至少在我们的研究范围内,可以肯定,新石器时代的聚落最先是表现为散漫型的,以散居为主;只是到后来,随着史前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组织的进步,才逐渐出现较大的中心聚落乃至城壕聚落,形成集聚村落(见下文);但即使在出现集聚村落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我们相信,散居仍然是汉水流域人类居住的主要形态。

散居形式与汉水流域的地理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 但看来更与史前先民的生产方式直接相关。史前农业的最早阶段是巡回的流动耕作,即在可自由使用的广大地域内,不断移动耕地的位置。这种不稳定的原因,既是由于劳动手段简陋,也是因为人口密度低下。在这种不稳定农业的情况下,人们不得不反复迁移聚落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由于房屋建造的轻便和简易,移动很容易。如果不是各个家庭有靠近的倾向,这样的生活条件是不会促使人们聚居的。从经济的观点来看,分散的原因很多:需要有广大的空间供牲畜走动,需要不断地更换耕地以保证土壤肥力,需要保持一些空闲的地段供狩猎之用。历史资料几乎总是向我们表明,这种原始的经济都和孤立或分散的居住形式联系在一起。

2.聚落群与中心聚落

史前先民对于生存环境与居址的选择有着明显的共同倾向性,所以常常在一个各种条件都比较适宜的小地貌范围内,可能同时生活着几个不同的聚落人群;同时,一个聚落也往往会因人口的增加而不断扩大自己的生活范围,分出一部分聚落成员到别的地方居住、生产,从而形成新的聚落,这些子聚落与母聚落之间距离一般不会太远,基本上处于同一小地理区域内。这样,在一些自然地理条件优越的小地貌范围内,就会出现较为密集分布的聚落群。

聚落群的出现可能很早,也许在聚落形成之初就表现为集群状态。在汉水流域,我们看到,在屈家岭文化和仰韶文化时期,聚落群已经普遍存在。著名的屈家岭遗址位于两条小河之间一块长3550米、宽1930米的椭圆形岗地上,周围有河流环绕,又不易受洪水的袭击,地理条件比较优越。岗地上发现有五处暴露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的地方。考古发掘表明,约在大溪文化油子岭类型阶段,人们就开始在岗地北部定居,之后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口增多,聚落规模扩大,并逐渐派生出新的聚落。屈家岭岗地上暴露的五处文化堆积,实际上是五个聚落。这五个聚落都位于同一块岗地上,距离较近,其间又有着极紧密的亲缘关系,是一处典型的屈家岭文化聚落群。在岗地南部,曾发现有一座大型的红烧土结构的房屋建筑遗迹,其面积达500平方米,墙壁上涂有石灰,由此推测岗地南部一带应为中心聚落。

河南内乡县赤眉乡小河村遗址,面积约52000平方米,文化层厚1~7米,分别为仰韶文化晚期、屈家岭文化、石家河文化的堆积。其北2000米处为杨营遗址,为仰韶文化晚期和屈家岭文化的遗存;杨营遗址西北1500米左右为小寨遗址,文化堆积与杨营遗址相同。三个遗址距离很近,又都有时代与文化性质相同的文化遗存。同县赵店乡李南村遗址、寨后沟遗址、岗堤遗址(分别相距1000米、100米),城关镇茶庵遗址、黄龙庙遗址(相距800米)的情况与此大致相同。 在丹江口水库北岸的郧县城关至杨溪之间不大的地区内,集中了青龙泉等12处遗址,其时代大致相近, 也可以看作是一处聚落群。

目前所见汉水流域最大的聚落群是天门石家河聚落群。它位于天门城关北16公里处的石河镇土城乡境内,处于两条小河之间,在大约3.5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发现了20余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存(若以一个自然台地为一处遗址,则有32处之多),遗址分布密度与现今村庄分布相近,有的甚至大于现今密度。其中最早的是谭家岭遗址,说明这一地区在大溪文化阶段就有人类居住。聚落群最鼎盛的时期是在屈家岭文化至石家河文化早期阶段,石家河文化晚期聚落数量明显减少,呈衰退之势。

从现有的聚落群材料看,在聚落群中常有一个聚落的年代较早,其他的年代略晚,其中屈家岭遗址所反映的由单个聚落逐渐扩展到聚落群的过程尤为明显。这些现象说明,聚落群的出现是生产力发展、人口增殖的结果。同时,这些聚落群中,多有一个面积较大的聚落,而屈家岭遗址南部所发现的大型建筑,证明聚落群中的聚落已有等级高下之分。那些面积较大、有大型建筑的应是中心聚落。

3.城壕聚落

汉水流域的新石器时代文化城址,目前所见只有天门石家河和荆门马家院两处。

在石家河聚落群的三房湾南侧、西侧经由谭家岭西侧直至邓家湾民居南侧,有一道巨大的曲尺形土垣暴露于地表,其顶宽8~10米,底部宽度在50米以上,高6~8米。另一处土垣是黄金岭,位于谭家岭正东,现存形状呈弧形,顶宽20余米,底宽近80米,较周围高出6~8米。据残存土垣推测这座城垣大致为长方形,南北长约1200米,东西宽约1100米。城垣外侧为环形壕沟,主要经人工开挖而成,局部利用了自然冲沟加以连通。城壕周长4800米左右,均宽80~100米。石家河聚落群由环形壕圈住的面积达180万平方米,城垣内可使用面积也在120万平方米左右。近年来的考古勘探与发掘表明,这一城壕修建的年代是在屈家岭文化三期阶段,主要使用和繁盛期在石家河文化早中期。

城壕内的东北角有一土城遗址,为自成一体的城壕。土城平面南北长约510米,东西最宽处约280米。周围是一圈低冲,形似环形壕沟,宽80~100米。土城城垣遗存高度距环形冲底4~6米,顶宽4~6米,底宽10~28米。东段偏北有一宽12米左右的豁口,可能为城门。

石家河城壕内部的三房湾、谭家岭、邓家湾、蓄树岭、杨家湾和黄金岭等地的文化堆积连续成片,但均不超出城垣圈定的范围。从这些聚落的布局、构成和各种文化现象,透露出它们的地位、作用以至各自的重点功能有所不同。邓家湾遗址面积约6万平方米,在已发掘揭露的近1300平方米中,共清理墓葬104座、瓮棺葬42座、建筑遗迹7处,还出土了大量石家河文化早期的陶塑小型动物和人像,有可能是专业的陶器生产地,其中有的制品还流播到远方。 谭家岭遗址位于城垣中央,面积约20万平方米,在1987年试掘揭露的275平方米范围内清理墓葬23座、瓮棺葬8座、房基6座、灰坑和烧土坑30个。1989年,考古工作者在遗址南缘又进行了小规模试掘,发现房子的遗迹很厚,其间的叠压打破关系错综复杂,说明人们在这里居住延续的时间颇长。这些房屋皆为分间式建筑,有的墙基厚达1米,柱洞直径可达0.3~0.4米。 这些现象反映出城内布局有一定的规划,至少在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分区。在城垣之外的罗家柏岭,曾发现一座较完整的建筑遗迹,主要结构是直墙、长沟、长方形土台、围沟、深浅沟槽,据研究,初步判定是一处手工业作坊性质的建筑遗迹,可能是制作玉、石器的场所。 罗家柏岭、肖家屋脊等城垣外的聚落都紧邻城壕,且均为同时期遗存,说明这些聚落与城壕聚落之间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即城壕聚落为中心聚落,城外聚落则为派生聚落。从罗家柏岭遗存的性质看,城外聚落可能还出现了专业分工,即形成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聚落。

图1-1 石家河城址及其遗址群(采自《考古》1998年第1期)

马家院古城址位于荆门市五里镇,地势属荆山余脉的丘陵岗地向江汉平原过渡的地带,其西有一条小河(东港河),南流经鲍河、长湖注入汉水。城址营筑在高出周围地面2~3米的平岗地上,平面略呈南北梯形,长约640米,宽300~400米,总面积约24万平方米。城垣为土筑,夯层清楚。现存城垣底宽30~35米,顶宽约8米,高1.5~6米。内筑护坡,宽约5米;外坡陡直。城垣之外有护城河,宽30~50米,河床距地表4~6米。城垣东、南、西、北各辟一城门,其中南城门现存遗迹宽约6米。马家院古城址尚未发掘,据实地调查和采集的新石器时代陶片、石器标本以及城垣断面所显露的包含物,初步判断是一处重要的屈家岭文化古城,兴筑年代当在屈家岭文化三期。

石家河城壕聚落与马家院古城的始建年代都在屈家岭文化三期,而此时正当洪水期,因此,修建这些城壕的直接动因应与洪水有关,可能主要是出于防御洪水的需要;当然,护城河(壕沟)的出现应主要是为了防御外敌的侵掠,但也不能排除其排洪蓄水的功能。因此,汉水下游平原地带早期城壕聚落的出现,是人类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下为求生存与发展而不断努力的结果。在建城选址上,这两处古城都充分利用小地形条件,依托岗丘和自然河道,在平面形制上呈不规则状态。这种情况与华北平原的古城址相比尤显突出。两处城址面积都较大,特别是石家河城址达120万平方米,超过一般大型城址三四倍,城垣范围面积之大居于目前所见到的全国史前城址之首。构筑城垣一般均在平地起建,个别的先修墙基再建主墙,都采用堆筑法,夯层较厚,不像华北黄土地带因土质较疏松而夯层较薄,也未发现采取版筑加工的现象。两城均有护城河,与城垣共同组成防御体系,其作用似乎还大于城垣。虽然华北地区的史前城址也发现有城壕或护城河,但其作用当没有如此之大,也不普遍,这显然是由于南北水网系统的差别所致。

从公元前3000多年开始,即仰韶文化晚期、大汶口文化中期、屈家岭文化中晚期、良渚文化早期阶段,中国史前社会发生着种种变革,在有些考古学文化中,个别地出现了土筑城垣。到龙山时代,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剧和族群间冲突的尖锐,为适应社会动荡变化的需要,城垣的兴建日趋增多。以厚重的城垣或兼有护城壕(河)为设防工程的城壕聚落,是在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一种全新的聚落形态。从聚落属性而言,可以认为这些城壕聚落已属于早期城市或城邑的范畴。它具有高出于普通聚落的物质条件,经济实力较强,产业分工在发展,出现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手工业。同时,早期城市以它物化的形式,反映出由统治者所主宰、凌驾于社会成员之上的公共权力已经建立并逐步加强,一些中心城市逐渐成为一定地域范围内政治实体的统治中心。精神文化相应地繁荣发展起来,特别是出现了成组文字和新颖的宗教遗存;反映社会等级制度核心的礼仪制度,也日益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样,早期城邑就成为体现初期文明社会的综合载体。 在这个意义上,石家河与马家院古城的兴筑,也就意味着汉水流域的一些先进地区进入了文明社会的初期。 0eTcFLyD/t3ss0vjM3JxDlw48tp/VOhIjFUv4g4Url4Tl5URhVXpkFUDcuD7SaQ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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