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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扩权到以税代利

对于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试点,开始企业是很高兴的。过去企业既无权又无钱,盖个厕所都要打报告,不能随便盖。现在有了点自主权,有了点“自主钱”,企业开始有了点自我发展的动力,例如重庆钢铁厂因国家削减计划陷入困境,通过自己找市场救活了自己。有了点“自主钱”,企业就可以给职工发点奖金、修点住宅、改善点福利,职工也高兴。所以开始企业积极性很高,企业管理者有了更大发挥余地,一般试点企业产值和利润增长幅度高于非试点企业。

理论界对扩权改革寄予很高期待,认为“企业自主权是我们中国当前的特效药”(杨培新), “为中国的四个现代化找到了必由之路;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找到了内在动力”(林子力)。 然而,扩权改革的局限性及其与现行体制的矛盾很快就显现出来。一方面,扩大企业自主权遇到了原有体制和主管部门的阻力,很难达到搞活企业的目标。“名义上是扩大企业自主权,实际上,上头的各层‘婆婆’谁也不肯撒手让企业自己当家作主。该‘下放’的权力不肯交,不该管的事也滥干涉。” 放权仍然有限,在支配利润留成资金、用人、工资制度、计划外生产等方面企业权力还很小,对搞活企业的作用有限,企业参与外贸和外汇分成的规定完全没有兑现。企业普遍反映利润留成比例偏低,生产发展基金太少,基数年年加大,增长越来越难。 一些企业要求扩大自销权,受到物资部门或商业批发站的警告。 另一方面,改革释放出来的力量与宏观经济目标产生冲突,造成了某种经济混乱现象。预算外固定资产投资大幅增加,使国家压缩基建规模的调整目标不得落实。 而且出现许多产品(主要是原材料)“派不下、收不上、调不动”以及大厂吃不饱,小厂到处搞,重复生产重复建设等情况。 在没有预算硬约束的制度下,试点企业开始出现“截留税利,乱摊成本,滥发奖金和补贴”等行为。 政府发觉,企业有了自己的独立利益后,总是倾向于企业自身的眼前利益,而忽视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对国家的责任。

解决扩权试点与旧体制的矛盾,根本出路是改革整个经济体制,但当时正处在调整时期,不能骤然进行大改大革。要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必然涉及价格的调整和价格体系的改革,然而,尽量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价格体系不能大动。改善企业经营状况必须赋予企业一定的用工权,但安置2000万待业青年就业是政府的当务之急。这些都是难解的结。

从1981年10月起,国务院要求全国工业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强调责、权、利相结合,企业在获得自主权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国家的责任,确保在企业盈利中“国家得大头”。扩大企业自主权重点在于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经济责任制则希望调动企业内部工人积极性,把工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成果挂起钩来。从1981年开始,对留成办法做了一些修改,把“全额分成”改为“基数分成加增长分成”。基数分成比例仍然较低,为保财政;增长部分留成比例可以提高些,一般提到10%~20%甚至30%以上,为照顾企业。经济责任制推行很快。据统计,截至1981年8月初,全国县属以上工业企业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已占企业总数的65%。

推行经济责任制取得了一些效果,出现了一些达到“三多”(即国家多收、企业多留、职工个人多得)的企业,如当时推广的首钢经验。 然而,推行经济责任制,并没有改变国家同企业的利益博弈,只是改变了形式。在如何确定计算利润分成的基数问题上,陷入国家同企业的讨价还价。因为不同企业利润增长的潜力不同:原来利润交得多的企业,增长潜力就小,留成也少;原来利润交得少的企业,增长潜力大,留成反而多,这是“鞭打快牛”。 更大的问题是当时计划价格体系极不合理,各行业成本利润率悬殊,比如,加工行业利润高,原材料、燃料工业和农机工业利润低;同是纺织企业,搞化纤、混纺的利润高,织坯布的利润低;在一个针织厂内,织尼龙袜利润高,织线袜利润低。 不合理比价形成的利润水平相差极大,有一个极端的例子:石油行业成本利润率比煤炭行业高出100倍。 比价不合理造成企业之间的利润悬殊和苦乐不均, 企业留利高低不取决于其经营是否有方,这无法达到扩权改革预期的激励作用,而且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和相互攀比。

从中央角度看,最大的问题是放权放利式改革不能保证“国家得大头”。中央财政收入占比下降过多。过去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30%多,现在只占25%~26%。最近三年银行存款2100亿元左右,其中各级财政存款700亿元,企业存款700亿元,城乡个人存款700亿元。1983年3月17日,赵紫阳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说,改革给了企业动力,却没有给压力,企业管理没有什么改善,奖金发得很多。企业富起来了,国家却穷了。财政问题不是简单的财政问题,国家政治上的统一必须有财政做基础。中央掌握的财政过少,妨碍中央统一政策的贯彻,已经发生了调度不灵的现象。他提出,光讲农民富,企业富,不讲国家富不行。

决策者和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为了保证“国家多收”的利益,应当逐步从利润分成制过渡到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体制,也就是把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改为交税。其实,以税代利一开始就是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一个选项,从1979年就在小范围内试点了,1980年,经国家经委批准,已经在一些企业开始试行这种改革试点。 到1981年底,全国参加试点的工业企业有456家,分布在18个省、市、区。 当时了解的国外情况是,除了苏联、东欧以外,其他国家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不交利润,而是交所得税。这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行“利改税”。不过一步到位还不行,分两步走。1983年首先实行“利税并存”,对国营企业所创利润,先征收55%的所得税,剩下的45%再在企业与国家之间谈一个分成比例,一定三年不变。国营小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所得税交纳所得税,税后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但对盈利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利润。 决策者认为,第一步利改税不能解决问题,还有一个税后利润分配问题,仍然是利润总额分成的一个变种。但为了防止企业承包的办法大发展,先把阵地占住。当时国务院总理不赞成大面积推行企业利润包干,强调解决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不能照搬农民内部的承包办法。

1984年推出第二步“利改税”,即从税利并存转向完全交税。税后利润留归企业支配,奖金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可取消奖金封顶,增加激励。为防止滥发奖金,通过征收奖金税实行工资奖金总额控制。决策者很重视第二步利改税,认为它可解决现体制的两大难题:一是部门地区分割;二是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落后挤先进。部门利益地区利益是上缴利润制度的产物。利改税后,所有企业都向当地税务局交税,在经济利益上与条条块块脱钩。中央对利改税寄予厚望,认为利改税是一把钥匙,可以解决一系列问题,为城市改革开辟道路。为了解决因为价格和政策因素造成的苦乐不均,在征收固定税率的所得税以外,设置了一种调节税,即对利润高的企业征收一定比例的调节税。企业基金制—利润留成制—以税代利制是80年代初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的三部曲。“利改税”的出发点,虽然有创造条件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考虑,但主要是为了保财政。所得税率过高,新创利润大部分被国家拿走,企业仍然没有多少积极性。价格体系不合理,调节税难以平衡苦乐不均,又带来“鞭打快牛”的问题。 x0vYHLdsMwmJ9YYMdOwpT6DKhMlJEAi+bBadpP1SYhoEKJ82LZkD0zMMITpVzw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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