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学的概念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法学是研究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所谓社会科学,是研究社会现象的学科。法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社会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它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社会学、文学、史学等同属于社会科学体系的其他学科,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的社会现象不同。法学是以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它与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同属于法学体系的其他学科,也是有共性,有个性。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各自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毛泽东同志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 可见,我们在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的同时,必须明确它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从而搞清楚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特殊本质,将经济法学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
我们认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这就是说,经济法学不仅研究经济法,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不仅研究经济法的现状,而且研究经济法的历史发展;不仅研究静态的经济法,而且研究动态的经济法。
(二)经济法学的地位
经济法学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所谓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般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学分别划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独立学科和边缘学科、传统学科和新兴学科等等。在第一次划分结束以后,根据实践的需要,还可以继续进行划分。例如,可以将国内法学划分为经济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等;将国际法学划分为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那么,经济法学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什么样的学科呢?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国内法学。
国内法学是相对于国际法学而言的。国际法学,是指研究国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国内法学,是指研究国内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人们平时所说的经济法,实际上是相对于国际经济法而言的国内经济法。所以,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属于国内法学的范畴。
第二,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
应用法学是相对于理论法学而言的。理论法学,是指研究法的共同问题和法发展的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应用法学,是指研究多层次的各类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同社会实践具有紧密联系,实用价值很大,因而是一门应用法学。当然,它也有自己的理论和理论价值。
第三,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学科。
独立学科是相对于边缘学科而言的。边缘学科,是指其研究对象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学科的研究对象的学科。独立学科,是指具有特定研究对象的学科。作为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不仅具有一定的范围,而且同其他法学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第四,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新兴学科是相对于传统学科而言的。传统学科,是指历史悠久的学科。新兴学科,是指新近兴起的学科。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相比,它问世的时间要晚得很多。经济法学是一门在现代社会应运而生的年轻学科,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同时,它也是一门迅猛发展中的学科,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学科。
第五,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学科。
判断一门学科是否重要,其重要程度如何,不决定于该学科和其他学科学者的主观愿望,而决定于它实际发挥作用的状况。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学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所以,经济法学是一门重要的法学学科。
搞清楚经济法学与经济法的关系,这是从事经济法的制度建设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必须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基本问题。那种断言经济法是一门法律学科的观点,或者认为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和一门法律学科的观点,都混淆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界限,是不可取的。应该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混淆;看不到它们之间的联系不妥,抹杀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不对。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经济法,就没有经济法学。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如果没有经济法就不会有它的发展规律,没有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就不存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二是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道路。对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助于明确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需要制定、认可和修改完善哪些经济法律规范,应该采取哪些正确的立法对策,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律规范的数量不断增加,质量日益提高,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发展。
经济法学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法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二是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学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三是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经济法学是人们从事学术研究的产物,没有法律约束力。
经济法学的产生,是指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学的形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不少有关经济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进行了研究,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的开展,发表和出版了不少经济法论著,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此后,经济法学在德国、法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以及苏联和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得到了发展。在外国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陆续形成了一些经济法学说。有些学说还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和经济法学发展的水平。应该说,经济法学在国外的发展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但是,发展的速度不快,存在的问题不少,特别是在经济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方面还比较薄弱。
在中国,1979年以后,经济立法逐步加强,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逐步开展,从而发表与出版了一系列经济法论著,于是产生了经济法学。中国的经济法学,产生得晚,发展得快。大家知道,历史上新的正确的东西,在开始的时候常常得不到多数人承认,只能在斗争中曲折地发展。但是,新生事物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年轻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虽然遇到了种种阻力,但它却以任何原有法学学科无可比拟的速度向前发展着。实践表明,三十多年来中国法学领域革命性变革的一个突出成就,是在中国创立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正在日益深入。应该说,在中国不仅形成了多种经济法理论,而且已经形成了若干经济法学说。这些学说具有中国特色,其水平也并不比国外的经济法学说逊色。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无论在发表和出版的经济法论著方面,还是在经济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中国正在、甚至已经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同时也必须看到,虽然在经济法的研究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经济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还远没有形成共识,许多经济法的重大实际问题亟待深入研究,我们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
(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具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深入开展经济法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发展经济法学,完善经济法制,至关重要。
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研究经济法,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根本方法,决不能搞指导思想多元化。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观点。作为法的组成部分的经济法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同时,它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以普遍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现象,不能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看待经济法现象。同其他事物一样,经济法也是遵循着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普遍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发展的。
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这要求我们,研究经济法应该做到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透过复杂的社会现象,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找出经济法发展的规律,用以指导经济法的实践。
(二)研究经济法的方法
研究经济法的方法要体现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的方法的创新不能离开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研究经济法需要采取下列多种方法:
第一,社会调查方法。
进行社会调查,这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必然要求。因为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了解“实事”,要从实际出发必须了解实际情况。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社会领域“要了解情况,唯一的方法是向社会作调查” 。
第二,历史考察方法。
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经济法,必须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一个有规律的发展过程。各种社会现象都有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要科学地看待经济法问题,就应该对它的产生、发展情况进行历史考察。
第三,阶级分析方法。
阶级分析方法,是指在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现象要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其所具有的阶级属性的方法。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者不应当离开分析阶级关系的正确立场。” 进行阶级分析,是马克思主义者分析国家与法等社会现象时必须运用的方法,也是研究经济法的一个基本方法。
第四,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
运用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方法进行经济法研究,有助于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以尽可能低的经济与社会成本,取得尽可能高的经济与社会收益,实现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经济和社会收益最大化。
第五,博弈分析方法。
运用博弈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有助于经济法的立法者、实施者和研究者在经济法的立法、实施和经济法的理论研究过程中,分别选择最优策略,取得最佳支付。经济法立法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立法收益最大化,为经济法主体提供优质行为规范;经济法实施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实施收益最大化,以利于经济法宗旨的实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最佳支付,即经济法理论研究收益最大化,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
第六,系统分析方法。
系统是由两个以上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要素组成的、具有新质和相应功能的有机整体。系统分析方法,是指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运行过程中来加以考察的方法。 运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经济法,就是要具体运用整体分析、结构分析、层次分析、动态分析等方法,着重对经济法现象的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进行考察。
第七,比较研究方法。
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无论对于国内还是国外的经济法现象、历史上的还是现实的经济法现象,都应该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区别对待: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成果和经验,应该根据是否符合本国、本地区的情况和需要,决定要不要学习和借鉴;凡是有关国家、地区的教训,要引以为戒。总之,运用比较研究方法研究经济法,是要在明确各自的长处、短处及其原因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扬长补短。
第八,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是指通过对语词含义的分析,以明确概念所赋予语词的思想内容的方法。经济法的语词必须明确,对于明确的经济法的语词必须结合特定的语言环境,准确地把握它所表达的概念,以利于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以及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的开展。
本书——《经济法学》(第七版)由序言、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市场监管法、第三编宏观调控法和后记组成。
关于各编、章的主要内容,请参见本书目录。需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内容十分丰富,本书的各个章节虽然涵盖面已经相当广泛,但是由于篇幅有限,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把本应属于学习和研究经济法的内容全部包括在内。例如,属于经济法总论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特征,属于市场监管法的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属于宏观调控法的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等,本书没有专门论述。所以,学习和研究经济法以本书为教材,当然有助于了解一系列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经济法制度。但是,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又不宜以本书的内容为限。